房屋产权继承协议书
房屋产权继承协议书(通用3篇)
房屋产权继承协议书 篇1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年××月××日
房屋产权继承协议书 篇2甲方:黄(44020xx)、林(4406202) (两人为夫妻关系)
乙方:黄(4420xx0)、冯(4420xx0) (两人为夫妻关系)
丙方:黄(4420xx4)、黄(4420xx6) (两人为父子关系)
丁方:黄(4420xxX)、梁(4420xx8)(两人为夫妻关系)
甲、乙、丙、丁就位于中山市三角镇新群村的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中府集建总字第097351号,中府集建字〔1990〕04180151号)和房屋所有权(粤房字第3790228号)的分配继承问题,经四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是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财产所有人。
二、甲方同意乙方是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唯一继承人。
三、乙方同意支付丙方日后建房或购房所需费用其中的人民币30000元,作为 合法继承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条件。
四、丙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唯一继承人。
五、丁方同意不参与此次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分配继承。
六、本协议由甲乙丙丁四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四方的真实意思表 示。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协议一式四份,协议人各 执一份。
协议当事人签字: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年月日
房屋产权继承协议书 篇3男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女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200 年 月 日双方相识恋爱,200 年 月 日登记结婚。为保障自己在百年归世后,对方的生活不受更大的影响,晚年生活更有保障,根据《婚姻法》第19条、《继承法》第16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经深思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现有财产 双方确认现有财产状况如下:
1、个人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
二、独立继承 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先于另一方死亡,其遗产均由生存的一方独立继承,其他继承人不得继承,但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除外,即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享受按正常情况下应继承的份额。 被继承人之死亡是由于生存一方故意、过失造成的或对其生前有严重虐待行为造成,生存的一方无继承权。
三、效力及权利限制 双方同意赋予本合同内容具有遗嘱继承的效力,任何一方在无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事由的情况下,不得再立遗嘱处理遗产,否则,后立之遗嘱无论是否公正,均属无效遗嘱。同时,也不得通过赠与行为而使本协议内容落空。
四、无效遗嘱与赠与 为保障本协议书第二条内容的实现,双方同意赋予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有依据本协议内容请求法院确认下列行为无效之权利: 1、价值1万元以上的赠与行为; 2、死亡前半年内价值1000元以上的赠与行为; 3、本协议之后所立遗嘱; 4、其他使本协议书第一条内容无法实现的其它行为。 但上列行为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
五、附则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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