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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宝业务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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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宝业务服务协议(精选13篇)

上网宝业务服务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自愿使用乙方上网宝业务,并使用乙方的手机号码办理上网宝业务资费套餐。

  1.1、具体套餐内容

  类型目录价套餐内业务量超套资费促销活动年包

  1.2、业务使用信息登记

  主卡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SIM卡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卡号码是用于进行上网宝业务扣费、接受副卡流量短信提醒等服务的中国移动手机号码。)

  副卡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SIM卡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副卡号码用于订购及使用上网宝业务的中国移动手机号码。)

  使用区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套餐说明

  1.3.1、乙方提供的上网宝业务带宽均为4M,并仅限在指定区域内使用,超区域无法使用。

  1.3.2、乙方提供的上网宝业务仅限于甲方家庭个人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1.3.3、套餐内流量不可以任何形式与其他手机号码共享。

  1.3.4、套餐内流量仅限当月使用,不累积至次月。

  1.3.5、套餐内流量用完即停止使用上网功能。

  1.3.6、套餐仅提供流量功能,不提供其他如语音通话、短信等功能。

  1.3.7、乙方承诺本协议套餐有效期为一年,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计算。本协议到期后,如甲方拟继续办理,应当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套餐资费及优惠活动内容以办理时为准;如不继续办理,则套餐业务自动失效。

  2、甲方办理业务时,需向乙方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对主、副卡进行实名认证,真实、准确地填写业务受理单和签署相关协议。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实造成乙方无法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乙方提供的上网宝业务须通过登记的副卡在乙方指定的上网终端(CPE)中使用,上网终端(CPE)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需保证遵守上述规则。如果甲方将登记的副卡放入其他终端或将登记副卡之外的其他SIM卡放入乙方指定上网终端(CPE)中,导致上网宝业务无法使用或产生额外费用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提供的上网宝业务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使用,甲方需保证遵守上述规则。如甲方将上网宝转移到其他区域使用,导致上网宝业务无法使用或产生额外费用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需根据本人所定制的上网宝业务套餐按时向乙方缴纳使用费用,并确保主卡话费余额充足,以避免主卡停机导致副卡无法使用业务。因甲方个人原因导致欠费、业务暂停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6、因甲方上网终端软件系统问题(如:电脑感染病毒、系统故障、所安装的有关软件丢失等)和上网终端硬件故障(如:电脑显卡、显示器、硬盘、CPU、主板、内存、光驱等)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上网宝及其他增值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敬请客户自行解决。

  7、甲方不得将申请的上网宝服务用于经营性项目、企业上网及其他商业用途。一经发现用作经营性项目,将按照乙方专线类项目收费标准补收自入网之日起的网络使用费,并且乙方保留其他一切合法权利。

  8、甲方在使用个人宽带业务时有义务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甲方可通过拨打乙方的客户服务热线咨询业务、服务、资费等方面的信息和进行投诉。乙方客户服务热线:10086

  10、甲方出资购买上网宝设备终端,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提供设备的售后服务,设备保修期为12个月。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并缴清相关费用后,业务立即开通。

  2、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网络维护服务,但不负责非本公司所售客户终端设备的安装及客户电脑设备硬件、软件的安装、改动。

  3、乙方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当向甲方提供业务费用发票。

  4、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4.1、甲方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

  4.2、甲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关的服务费用;

  4.3、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4.4、甲方搬迁至乙方暂时无法提供服务的地区;

  4.5、甲方办理的上网宝业务由非家庭个人使用,而用于商业场所。

  5、如甲方逾期不缴纳有关费用产生欠费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上网宝业务服务。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费用,并按照甲方欠费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甲方补缴所欠费用以及滞纳金后,乙方在24小时内为甲方恢复开通上网宝业务。对因甲方欠费暂停60天后仍未补缴所欠费用的,乙方有权注销甲方上网帐号。同时乙方将保留费用催缴权利。在甲方欠费时,乙方有权以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形式催缴欠费。

  6、甲方向乙方所收取的网络使用费仅指乙方使用甲方上网宝业务的费用,不包含乙方上网后使用其他网上应付费业务服务或浏览收费网站的费用。如甲方对网络使用费及有关服务费收取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五个月内向乙方提出,乙方有责任予以核查、解释,并在异议提出后15日内告知甲方核查处理结果。

  7、乙方出于服务、技术和业务发展需要,实施线路抢修、服务措施更新、以及设备更新和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施工建设、技术改造与网络调整,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条 业务变更规则

  1、甲方如申请办理销户、移机、过户,必须携带以下6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之一及服务密码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填写《业务受理单》:

  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临时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2、甲方在提交《业务受理单》前,须缴清申请之日前所有应缴纳(包括欠缴)的费用。

  3、甲方办理销户后立即生效。销户后如再次申请开通,需重新签署入网协议,并缴纳相关费用。

  4、乙方提供的移机服务仅限于乙方指定开展业务的范围内。甲方申请移机的账户当前状态必须正常,且移机期间甲方上网宝使用费仍正常收取。

  5、过户不收任何费用,过户后甲方使用上网账户名称保持不变,申请的资费套餐不变,上网密码由过户双方自行交接。甲方在过户前如定制了付费关系,则在过户时其原先定制的付费关系自动取消。

  6、资费变更当月申请,次月生效。

  第四条 其他事项

  1、宽带速率:协议中宽带速率是指宽带接入的下行速率,指客户终端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器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乙方上网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不含客户自身终端设备的原因)。乙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客户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将尽力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保障,但对达到宽带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作承诺。

  2、移机:上网宝用户名称不变,使用地址变更称为移机。

  3、过户:上网宝账户所有权变更,账户名称、使用地址不变称为过户。

  4、月:本协议所称“月”为自然月,即每月第一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5、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战争、罢工、暴乱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及其他乙方不可控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上网宝业务而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政策原因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乙方需进行相关公告。如因不能预见并且发生后果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7、因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现的纠纷,各方争议协商不成则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裁决。

  8、本协议与甲方填写或确认的相关业务登记单配套使用,相关登记凭证自动成为本协议附件。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醒:客户或代理人签署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各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提出。客户或代理人声明:严格遵守国家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等相关规定,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信息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已阅读、确认并同意本协议须知的全部内容。

  甲方或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章)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上网宝业务服务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对乙方开展的和车宝(行车卫士)业务和营销活动内容了解充分,经过考虑,自愿使用由乙方提供的和车宝(行车卫士)业务和营销活动,并签署以下协议。

  甲方的基本情况及所办理业务的内容

  为更好地为甲方服务,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真实准确地填写以下表格,并请在签字确认前认真审阅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如甲方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所有通信服务,若甲方的联系方式有所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客户姓名 证件类型□身份证 □港澳通行证 □中国台湾通行证 □护照

  方证件号码

  填证件地址 联系电话

  写申请业务功能(和车宝)行车卫士电动车版业务

  乙终端/副卡号码 终端串号

  方终端型号

  填

  写主合户号码

  1、和车宝(行车卫士)是基于乙方移动通信网络,利用在乘用车/电动车内安装定位追踪防盗终端,为甲方提供乘用车/电动车车辆振动报警、定位监控、自主防盗等功能的业务。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是使用上述终端设备所需的网络服务,乙方不对甲方车辆被盗负责。

  2、本协议约定的终端/副卡号码仅限甲方应用于和车宝(行车卫士)业务。

  3、本协议约定的终端/副卡号码须订购行车卫士(电动车版)10元/月移动数据流量套餐24个月。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更改资费。协议到期后,甲方不得更改原订购资费品牌,仅可对原订购资费品牌下的资费套餐进行更改。

  4、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且生效后乙方赠送话费576元,活动生效次月起分24个月平均返还,每月返还24元(赠送话费不能用于消费手机支付、代付、彩铃月租、国际及港澳台业务、梦网等结算类业务费用);若甲方在使用期间机卡分离使用(上述表格中约定的终端与终端/副卡号码、合户号码分开使用),乙方停止赠送话费,并免除机卡分离期间乙方赠送话费的义务。甲方在承诺的最低消费期内恢复机卡合一的(上述表格中约定的终端与终端号码、合户号码捆绑使用),甲方可申请从恢复机卡合一次月起恢复赠送话费;赠送话费使用有效期截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如在有效期内甲方未使用完,所赠送话费作废清零。

  5、甲方承诺上述表格中约定的主合户号码每月通信费用最低消费40元(最低消费不含手机支付、代付、彩铃月租、国际及港澳台业务、梦网等结算类业务费用);承诺最低消费时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每月消费不足承诺最低消费的,按最低消费计算甲方当月消费。甲方停机保号的,除应缴纳停机保号费用外,仍需按月支付每月最低消费。

  第二条 特别约定

  乙方对由于甲方因终端故障、电池耗尽、使用不当、误操作、未及时更新用户资料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漏报、错报、误报等安防功能失效从而造成甲方损失或甲方个人位置隐私泄露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如果上述表格内的终端号码出现欠费,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对该号码予以暂时停机处理,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补交费用,甲方应从欠费之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欠费导致停机销号的,则视为甲方已离网。如果甲方在本协议承诺期间离网,甲方须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从欠费月起至承诺期限届满之日止,甲方所承诺的每月最低消费金额之和。

  3、如遇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负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业务所签署的文件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 乙方:

  签订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上网宝业务服务协议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书,并经双方合意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其业务范围为_________市内,国内长途陆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 本业务专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讯之用,乙方必须为第一类或第二类电信事业始可申请。

  第三条 本业务现行可提供之营业区域为_________市。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通讯服务项目如下:_________出租。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表。

  二、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

  三、第一类电信事业应检附交通部核发之特许执照,第二类电信事业应检附电信总局核发之许可执照,以供核对。

  第六条 乙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时,除需检附前条证明文件外,该代理人并应出示身分证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权之资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对。代理人代办之行为,其效力及於乙方,由乙方负履行契约责任。

  第七条 乙方依规定缴费后,甲方应于_________日内使其通讯。但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应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通讯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应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同意延期。

  第八条 甲方与乙方之责任介接点如下:1.甲方头端机房与乙方自备设备介接处;2.乙方分接器以下与乙方自备设备介接处。

  第十条 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正常运作,乙方向甲方及出租接续电路之业者租用之全段电路遇有障碍时,乙方均可向甲方申告,甲方应尽速修复,或通知出租接续电路之业者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部份,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间连续满一个月以上者。

  二、临时租用:乙方为展示,测试,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间不满一个月者。

  第十二条 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善保管使用。除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所致外,如有损毁或遗失,应按照甲方所订价格赔偿。前项定价,甲方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十三条 有下最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非第一类电信事业或第二类电信事业者。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不缴者。

  三、申请人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於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第三章 异动程序

  第十四条 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除依甲方营业规章所订之各项规定办理外,得以电话申请,乙方如以电话申请异动事项,甲方得询问其原登记资料,确认无误後即可办理。

  第十五条 乙方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後,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通讯,俟乙方依甲方营业规章规定补办各项手续後再予恢复通讯,暂停通讯期间之月租费仍应照缴。

  第十六条 乙方欲申请暂停通讯及办理恢复通讯服务时,应以电话或书面向甲方申办。但暂停通讯期间,乙方仍应缴付月租费。

  第十七条 乙方之本业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收费标准,於缴费通知单所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前项详细收费标准资料,应依_________规定之期限,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第十九条 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时,需缴纳接线费,其後每月月初应按期缴纳月租费。乙方租用光纤同轴混合网路(HFC)频宽,应於缴纳月租费之同时缴纳维护费。

  异动费於乙方申请变更已租用之电路,光节点或数据机时收取。乙方自备终端设备障碍检查费於乙方申告障碍,经甲方现场查明系乙方自备终端设备障碍时向乙方收取。

  第二十条 乙方租用光纤同轴混合网路(HFC)频宽之业务,甲方於每月月初向乙方收取维护费。

  第二十一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以甲方电路装妥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申请终止租用时,以电路拆除之日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电路租费按实际租用日数计算,每日租费为全月租费之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乙方因欠费或违反法令致遭停止通讯,其停止通讯期间,仍应缴付月租费。

  第二十三条 乙方溢缴或重缴之费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应付之费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应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如乙方终止租用本业务时,其溢缴或重缴之费用於充抵应付费用後仍有馀额时,甲方应於终止租用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四条 乙方租用之本业务,倘因甲方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时,其停止通讯期间,电路或光纤连续阻断满一小时以上,每满一小时扣减一日应付租费之十二分之一,未满一小时,不予扣减,最多以扣减当月份应缴月租费为限。

  停止通讯开始之时间,以甲方察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由於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电路阻断开始之时间,适用前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依第三十四条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於甲方规定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甲方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讯,经再限期催缴,或逾原缴费通知单所规定之缴费期限两个月,逾期仍未缴清者,视为乙方自行终止租用,甲方即迳行终止提供其通讯服务,并得暂停该乙方向甲方所租用本业务其他电路之通讯。乙方因未缴费致被停止通讯,甲方应尽速於其缴清全部费用通知甲方後,於二十四内小时恢复通讯。

  第二十七条 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盖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有无缴费均以甲方纪录为准。

  第五章 契约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乙方欲终止本契约之服务时,应亲自向甲方或委托代理人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并缴清所有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契约之变更或修正,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後,视为契约之一部份。

  第三十条 本契约之任何通知如须以书面为之者,应以亲自送交或邮寄方式寄至本契约所载他方之地址。双方地址变更,应立即通知他方,否则对他方不生效力。

  第六章 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三十一条 甲方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请乙方至甲方办理无息退还其溢缴费用及终止租用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甲方如经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时,甲方於收受主管机关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公告,并请乙方於两个月内至甲方办理无息退还其溢缴费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甲方因业务上所掌握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资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并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及相关法令依据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所需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第三十四条 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或停止通讯。

  第三十五条 乙方之名称及其证照如有不实致生任何纠纷时,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章 广告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契约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第八章 申诉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乙方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服务中心办理,甲方即视实际情形依相关法令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因本契约涉讼时,系争金额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合意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三十九条 本契约之约定事项如有未尽,应依相关法令及甲方营业规章之规定办理之。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网宝业务服务协议 篇4

  一、双方应负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向乙方提供符合实施标准的工作场地和必要的工作便利;

  2、甲方应确保有专人负责对软件的使用和管理;

  3、甲方若安装调试其他非乙方提供的软件,应在事前与乙方联系,进行协商;

  4、甲方在应用过程中发现软件出现异常,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并记录当前

  5.甲方应建立相关制度,以确保软件运行环境(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及相关硬件设备)的安全,不使来历不明的磁盘,以免感染病毒,为软件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二)、乙方的责任:

  1、 按约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工程服务;

  2、 承担合同中规定的培训和服务义务;

  3、 乙方除向甲方提供协议中规定的服务项目外,有义务对甲方应用软件的软、硬件环境进行检查,但不进行修复:

  4、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服务人员不得对甲方的财务或业务经营数据进行增删、修改、复制、传送、记录;

  5、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财务或业务数据内容或在公开场合引用甲方数据。

  (三)、产品升级

  甲方购买软件三个月内,如果欲更换软件的高端产品,甲方只需交给乙方原产品(保证原产品物品齐全并无损坏),补交两款软件的差价款即可。

  二、售后服务内容:

  甲方在购买乙方的软件后,甲方将得到乙方所提供的以下服务项目:

  (一) 乙方向甲方收取软件服务费______元/年,软件续费______元/年,

  (1)服务内容:由乙方人员给甲方人员提供培训。在软件使用过程

  (2)服务标准:使接受培训的人员可以熟练操作、应用软件。

  (二)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次)

  1、 软件操作使用培训(初次使用者):

  (1) 收费标准:100元/次

  (2) 服务内容:甲方接受培训的人员必须到乙方接受培训服务

  (3)服务标准:使接受培训的人员可以熟练操作、应用软件。

  2、其他维护项目:

  (1) 收费标准: 元/次;

  (2) 服务内容:

  因主机、打印机等计算机设备适配带来的调整工作;

  因网络设备、网络连接无法正常工作带来的调整工作;

  因用户非正常操作带来的调整。

  (三) 续费收费标准(按年,至商3000以上版本)

  如甲方在合同期满后按软件标价的20%向乙方支付一年服务费,乙方有义务在服务期内对甲方提出的请求即时做出反应,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同二。

  三、 保密条款:

  (一)、甲方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软件进行解密,并保证不

  (二)、乙方对甲方的数据保密,保证不将甲方的财务数据泄露给第三者。

  四、补充说明: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另行协商补充规定。

  五、互相临督、互相制约: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即开始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网宝业务服务协议 篇5

  编号:_________

  甲方(网上银行客户):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分行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牡丹卡信用卡、贷记卡或灵通卡。

  二、乙方网上银行为甲方提供查询,转账、BtoC在线支付,外汇买卖,代缴学费、贷款等服务。

  以上服务仅限于甲方本人的注册卡和账户。

  三、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填写《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注册申请表》并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经乙方查验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注册牡丹商务卡的,需提供单位授权书。

  甲方须在注册申请表上填明注册的卡号/账号。

  注册后下一工作日甲方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服务。

  四、甲方在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时,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正确操作。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所有使用上述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发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六、甲方遗忘或泄露上述密码,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B2C在线支付的全部款项,均授权乙方记入甲方所注册的支付卡账户。

  八、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视同临时挂失,乙方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临时挂失后需在五日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网上挂失5日后自动失效。

  九、甲方不得以与特约网站或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二)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三)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十一、甲方要求解冻注册卡、增加注册卡,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办理有关手续后于乙方下一工作日生效。甲方办理销户手续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但应向被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书。

  十二、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利用各种手段蓄意诈骗银行资金,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并可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三、乙方可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改进有关网上银行的服务项目,但乙方在作出改进之前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

  十四、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发生,从而导致影响甲方办理网上银行有关业务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甲方就乙方网上银行服务的建议和意见,可直接到乙方各营业网点或拨打电话"95588"反映和投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十七、如未尽事宜,应依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十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网上银行书面销户手续之下一乙方工作日起终止。

  十九、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签字:乙方(银行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上网宝业务服务协议 篇6

  甲方(网上______客户):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行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______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______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牡丹卡信用卡、贷记卡或灵通卡。

  二、乙方网上______为甲方提供查询,转账、BtoC在线支付,外汇买卖,代缴学费、贷款等服务。

  以上服务仅限于甲方本人的注册卡和账户。

  三、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______服务,必须填写______国____________网上______业务个人客户注册申请表》并签名确认,同意遵守______国____________网上______章程》和______国____________个人网上____________交易规则》。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经乙方查验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注册牡丹商务卡的,需提供单位授权书。

  甲方须在注册申请表上填明注册的卡号/账号。

  注册后下一工作日甲方可以使用网上______服务。

  四、甲方在使用乙方网上______服务时,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正确操作。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网上______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所有使用上述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发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六、甲方遗忘或泄露上述密码,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______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B2C在线支付的全部款项,均授权乙方记入甲方所注册的支付卡账户。

  八、甲方通过乙方网上XX办理挂失手续视同临时挂失,乙方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临时挂失后需在五日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网上挂失5日后自动失效。

  九、甲方不得以与特约网站或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____________

  (一)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二)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三)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十一、甲方要求解冻注册卡、增加注册卡,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______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办理有关手续后于乙方下一工作日生效。甲方办理销户手续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但应向被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书。

  十二、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利用各种手段蓄意诈骗______资金,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的网上______服务,并可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三、乙方可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改进有关网上______的服务项目,但乙方在作出改进之前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

  十四、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发生,从而导致影响甲方办理网上______有关业务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甲方就乙方网上______服务的建议和意见,可直接到乙方各营业网点或拨打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反映和投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十七、如未尽事宜,应依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十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网上______书面销户手续之下一乙方工作日起终止。

  十九、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 (盖章)

  有权人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上网宝业务服务协议 篇7

  编号:_________

  甲方(网上银行客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_________信用卡、_________卡。

  二、乙方网上银行为甲方提供查询,转账、btoc在线支付,外汇买卖,代缴学费、贷款等服务。以上服务仅限于甲方本人的注册卡和账户。

  三、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填写并签名确认,同意遵守《_________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和。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经乙方查验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注册_________卡的,需提供单位授权书。甲方须在注册申请表上填明注册的卡号/账号。注册后下一工作日甲方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服务。

  四、甲方在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时,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正确操作。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b2c在线支付的全部款项,均授权乙方记入甲方所注册的支付卡账户。

  八、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视同临时挂失,乙方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临时挂失后需在五日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网上挂失5日后自动失效。

  九、甲方不得以与特约网站或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二)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三)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十一、甲方要求解冻注册卡、增加注册卡,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办理有关手续后于乙方下一工作日生效。甲方办理销户手续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但应向被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书。

  十二、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利用各种手段蓄意诈骗银行资金,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并可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三、乙方可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改进有关网上银行的服务项目,但乙方在作出改进之前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

  十四、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发生,从而导致影响甲方办理网上银行有关业务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甲方就乙方网上银行服务的建议和意见,可直接到乙方各营业网点或拨打电话_________反映和投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_____机构提请_____。

  十七、如未尽事宜,应依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十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网上银行书面销户手续之下一乙方工作日起终止。

  十九、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上网宝业务服务协议 篇8

  甲方:_ 法定代表人:_ 住址:_ 邮编:_ 联系电话:_ 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住所:_ 邮编:_ 联系电话:_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讯框传送业务。 

  第二条 乙方申请讯框传送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依本协议条款办理。 

  第三条 本规章所称之(讯框传送业务),系指甲方所提供高速数据交换网络,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数据通信、视讯会议及多媒体等信息应用之业务。 

  第四条 本业务系利用数据电路连接网络,提供讯框传送方式之固定通信(c)服务。 

  第五条 每一固定通信可依乙方两端之实际需求设定发信及收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 

  第六条 每一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最小为每秒16,最大不得超过通信端口之速率,以每秒16为增加之累计单位。每一通信埠之发信或收信约定信息速率总和不得大于通信端口速率之二倍。 

  第七条 每一路固定通信每秒传送信息量不超过约定信息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送收信息量总和不大于其通信端口速率时,信息均可传送至收信端,如每秒传送信息量超过约定信息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收信信息量总和大于通信端口速率时,则部分信息将因溢流而无法传送至收信端,乙方须重送该无法传送完成之信息。 

  第八条 本业务通信端口之速率分为每秒64、128、192、256、384、512、768、1及e1。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时,应依本规章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至少为二个月,未满二个月者,以二个月计。 

  第十一条 申请填表人应就其于申请书中所填载之相关数据及所检附或出示之文件、数据或证明等之真实性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装设于乙方端之数据通信设备,其装设位置得由乙方指定,但甲方认为指定之位置或环境易致设备障碍或未具备接地电阻一百以下接地线者,得请乙方另行指定适宜位置或改善指定处所之环境条件后方予接装使用。 

  第十三条 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应检具下列数据向甲方申请: 

  一、讯框传送业务申请书。 

  二、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信需求表。 

  三、乙方端设备(ce)接口性能调查表。 

  四、自然人应检附其国民身分证复印件;法人、非法人团体及商号应检附其营业证照或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证照及代表人之国民身分证等之复印件。但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三章 异动程序 

  第十四条 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应依本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乙方申请办理移机、更名、变更通信端口速率、变更通信对象、变更约定信息速率、变更设备、无线暂拆及终止租用等异动事项时,应填具(讯框传送业务异动申请书),加盖印章,并依下列约定向甲方申请: 

  一、移机 

  (一)移设之新址以在同一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内为限。 

  (二)经甲方确认可以移机者,应将预定施工日期告知乙方。乙方得要求于预定日期起二个月内配合施工。 

  (三)乙方于预定施工日期前迁离原址者,应于迁移日____日前通知甲方将数据通信设备拆回。 

  (四)乙方申请迁移之新址缺乏机线设备时,致无法移设者,得申请暂拆。 

  二、更名:乙方更改其名称或其代表人,或使用单位异动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三、变更通信对象或变更约定信息速率每一固定通信两端之乙方可分别向甲方申请,并检附(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信需求表)。 

  四、变更设备:乙方应检附(客户端设备(ce)接口性能调查表)。 

  五、终止租用:乙方申请终止租用时,应于预定拆机日____日前申请,以便按时拆除机线设备。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应收之费用如下: 

  一、接线费及移设费:租用本业务,应缴付接线费;申请移设者,应缴付移设费。装设或移设地点在甲方于当地之市内电话基本营业区以外者,其区外部分应比照市内电话之规定另加收工料费。 

  二、客户端设备保证金:租用本客户端设备者,应预缴保证金。 

  三、更名费:乙方申请更名应缴纳更名费,按甲方所分配之每一个f讯框传送号码每次计数。 

  四、系统设定费:固定通信及约定信息速率之建文件及变更均应缴付系统设定费,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设定计收。 

  五、月租费:乙方租用本业务,每月应缴费用如下: 

  (一)乙方终端设备(讯框传送接取设备或路由器)月租费_; 

  (二)通信埠月租费_; 

  (三)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_。 

  第十七条 甲方各营业项目之资费由甲方拟定,并呈请XX总局备查。前项详细收费标准,应依相关法规规定,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八条 甲方之收费标准,得因经营成本及其它相关因素之变动调整之。调整后之详细收费资料,应于调整生效____日前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九条 如因甲方讯框传送网络系统各项设备发生障碍、阻断致不能通信时,自甲方发现或接获乙方通知并经甲方查证属实之时起算满____日以上者,每日扣除障碍部分全月月租费三十分之一,不满____日者,不予扣除。但最多以该障碍部分当月份应缴租费为限。但不能通信之原因系可归责于乙方者,不予扣除。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查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以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由于天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生阻断不能通信者,自连续阻断届满____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 

  第二十条 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者,自设备装妥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如仅装妥部分固定通信,旦乙方同意先行使用者,则通信埠月租费应予计收,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则按实际竣工者计收。乙方申请停止租用时,以申请书指定之预定终止租用日期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____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乙方申请终止租用或因欠费、违反法令而终止租用,致租用期间未满一个月者,应一次补足未满期间之各项月租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因欠费、违反法令致停止使用本业务者,暂停使用期间仍应缴纳各项费用。乙方申请移设者,于待移期间各项费用仍应照缴,但因甲方缺乏机线设备办理暂拆者,免收暂拆施工费及待移期间月租费。 

  第二十三条 乙方起租月或终止租用月之当月租费按实际租用日数计算,其每日租费以全月租费三十分之一计收。 

  第二十四条 若乙方采按年缴费之方式,于租期届满时欲终止使用者,应填写申请表,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乙方承诺续用。 

  第二十五条 乙方若享有签约年限折扣,在合约期间内欲提前解约者,除依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终止租用手续外,需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额如下:_。 

  第二十六条 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或移设时应缴纳之各项费用,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一次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甲方有权终止本业务之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甲方若已备妥机线设备并通知乙方预定装设或移设日期时,乙方因故申请注销,其已缴之接线费、移设费或工料费概不退还。乙方如说明原因要求延后办理者,可自通知之日起保留二个月,逾期即予注销,所缴建设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乙方每月应缴之各项费用,应于甲方通知之缴费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纳者,甲方得定期停止其使用,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者,视为终止租用,甲方得径行拆除其机线设备,其月租费结算至拆机日止。乙方同意各项通联记录及帐务纪录均以甲方计算机记录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 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是否缴费均以甲方帐务系统内之纪录为准。 

  第三十条 乙方所缴纳各项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无息退还之: 

  一、溢收之月租费。 

  二、已缴纳之接线费、移设费、工料费、预缴保证金,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未依各该申请事项办理者。 

  三、预缴之保证金于租满最短期间者。 

  第五章 维护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业务所需乙方端设备及数据终端设备可由甲方供租或由乙方自备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维持乙方租用之讯框传送网络系统设备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在限期内尽速修复。甲方若预先计划更动其设备或停机,须于一周前公告于网页上,并寄发电子邮件通知乙方。乙方使用时遇有障碍,应即通知甲方查修处理。但乙方自备设备部分应由乙方先自行检验,确认无障碍后,尽速通知甲方查修处理其它部分。 

  第三十三条 乙方对租用甲方之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毁损或遗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乙方申请拆除、移设所租设备者,在甲方未拆除、移设前亦同。 

  第三十四条 甲方机线设备发生障碍、阻断或错误而不能通信时,甲方除按本协议之约定扣减租费外,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基于维持讯框传送网络系统设备之正常运作,必要时得派员查验乙方使用之情形,乙方不得拒绝。 

  第六章 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三十六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视其情节轻重于____日以上、三____日以下之期间内暂停其使用或终止其租用,并由乙方负一切法律责任: 

  一、乙方通信内容有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妨害社会治安、违背公众秩序或善良风俗等情事,经有关机关通知者。 

  二、乙方使用本业务,有窃取、破坏他人信息或危害通信者。 

  三、乙方未经审查认可,利用其数据通信设备传递他人之数据或供他人作数据交换者。 

  四、乙方将租用之设备,私自转让或供他人使用者。 

  五、乙方擅自变更租用之设备或改变其性能、业务用途或装设地点者。 

  第三十七条 甲方对因提供本业务所知悉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乙方要求查阅其本身数据,或有下列符合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或其它相关法令规定之情形,并以正式公文查询外,甲方不得对

  第三人揭露前开数据: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它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前项

  第三款情形,如情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后补之。 

  第三十八条 甲方为紧急应变之需要,得径行缩短本业务之使用时间或暂停其租用,并将其原因通知乙方,但甲方应按缩短或暂停之时间而减少或停收其租费。 

  第三十九条 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 

  第四十条 乙方租用甲方之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损毁或遗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甲方订定赔偿价格时,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七章 协议之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甲方如经主管机关撤销特许执照时,应于收受主管机关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____日内刊登新闻报纸公告,并请乙方于二个月内至甲方处办理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之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甲方如因情事变更或其它因素,必要时得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业务之经营,惟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公告或通知乙方,请乙方至甲方处办理终止租用手续,甲方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惟除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外,甲方不负其它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异议或要求任何补偿。 

  第八章 广告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协议之一部份。 

  第九章 申诉服务 

  第四十四条 乙方如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客服中心请求处理,甲方将视实际情形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甲方服务专线:_。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因本协议条款涉讼时,系争金额如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同意以_法院为

  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条款如有未尽事宜,乙方同意遵守相关法令及甲方各项服务营业规章有关规定办理。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X年____月____日 X年____月____日 

  返

上网宝业务服务协议 篇9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协议书,并经双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 本业务专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综合网路经营者或提供国际通信服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为限。

  第三条 本业务之营业区域以甲方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服务为范围,并涵盖甲方国际海缆电路业务所接续的国家暨城市。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通信服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甲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後,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乙方得於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第二章 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自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 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或他人擅自将本业务之电

  信终端设备加大传输功率,变更频率设定,伪造,变造或仿造电信终端设备序号,或改装成其他通信器材者,应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内回复原状或办理更换终端设备手续,逾期未办理者,除暂停提供本业务,俟其回复原状或换妥终端设备後予以恢复使用外,并得由

  甲方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租用。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申请书表,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营利事业登记证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对:

  一、固定通信综合网路业务特许执照。

  二、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许可执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许可执照,得先检附《交通部电信总局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证明》,俟取得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执照後,补提该许可执照供核对。如乙方未於许可证明有效期间内补提许可执照,经甲方催告经一个月仍

  未补正者,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乙方应就其於申请书中所填之相关资料,检附或出示之文件,资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业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属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之供租对象。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三、乙方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於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乙方对甲方拒绝其申请如有异议者,得於六日内向甲方申请复查。甲方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乙方。

  如因乙方自备之介接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欠缺等特殊原因,需延迟施工时,乙方得以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顺延施工日期达三十天以上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施工而造成甲方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

  第十一条 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最短租用期为一年。

  二、长期租用:租用期间连续达五年以上,且预付全额租金。

  第十二条 乙方依规定缴费後,甲方於双方之同意日期内使其开通。双方之同意开通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但因甲方机线设备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应於原定开通日期前_________日,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开通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该日期,应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提出者,视为同意该日期。

  第四章 异动程序

  第十三条 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得依甲方营业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乙方之本业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十五条 乙方欲终止租用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甲方於受理申请後,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终止服务,或依实际情况与乙方另行协议终止服务日期。

  第五章 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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