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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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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贷款合同(精选12篇)

基本建设工程贷款合同 篇1

  一、基本建设借贷合同示范文本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及有关规定,借款人为基本建设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____。预计分年用款为;

  _______年_______万元;_______年_______万元;

  _______年_______万元;_______年_______万元;

  _______年_______万元;_______年_______万元。

  实际分年用款以国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为准。

  第二条借款人保证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分年分次还款计划为:

  _______年_______万元;_______年_______万元;

  _______年_______万元;_______年_______万元;

  _______年_______万元;_______年_______万元。

  第三条贷款利息:按年息_______%计算,按季计收并计算复利。借款人如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分年分次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作逾期处理,加收利息3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利率变动,本合同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商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对偿还贷款本息以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抵押(或保证)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接到贷款人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担保单位的各项投资或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可变卖抵押财产归还贷款。

  第六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人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息100%。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三份,借款人、贷款人、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份。

  借款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贷款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担保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借款合同的概述

  借款合同的名片: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2)借款人还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内返还。但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利息的规定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基本建设工程贷款合同 篇2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工程分包事项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1、工程概况及分包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概况:

  分包内容:所有钢筋加工、制作、绑扎工程。(所需的绑丝由乙方承担)。

  分包方式:清工

  2、合同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 元/㎡。一次性包死,价格不可再调。

  3、分包工期

  4、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执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付款方式:

  1)地下室封顶完成后,付所完工程量价款的70﹪。

  2)±0.000以上工程每四层封顶后付所完工程量价款的70﹪。

  3)主体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剔凿部分完工)其余部分一次性付清。

  6、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办理竣工手续。

  2)负责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

  3)负责提供施工用的设备及周转材料。

  发包人:日期:

  承包人:日期:

基本建设工程贷款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三条:工程范围:见附件.

  第四条:工程总价:

  人民币 (此项为投标价,支付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此为税后价),乙方包工包料。

  第五条:

  5.1竣工日期:(竣工报告为准) 交付日

  5.2合同总工期: 元。

  5.3甲方付款不以乙方向其提供发票为前提。

  第六条:本工程质量标准

  按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的标准施工且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第七条:代表

  甲方应指定一到两名人员作为甲方的代表,有他亲笔签名的文件即认为是甲方的正式文件,此项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如发生变更,甲方应当自变更后即日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工地管理

  8.1乙方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及职业技能教育,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清除隐患,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8.2严格执行工地上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垃圾归堆并运送指定地点。

  8.3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不得打架斗殴、酗洒闹事。情节严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设备、材料、通行及配套

  9.1 甲方提供乙方临时用房,以及为了履行完成、养护分包工程所需的暂时或永久性质的设备。

  9.2 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见附件。

  9.3 乙方堆置器材设备之场所,应在甲方许可之范围内,不得妨碍工程之进行与街道之畅通。甲方为使乙方能按分包合约顺利施工,应向乙方提供使其设备足够能进入其工地的一部分或几个部分的便利措施。

  9.4本工程施工期间工地及相关场所临时水电设施由甲方负责提供,甲方应随时注意保持交通、电力、通讯、给水、瓦斯或其它设施之安全正常营运。

  第十条:工程保险

  10.1乙方应对其员工购买保险

  10.2由甲方办理的保险单以履行总包合同通则,如果涉及乙方应当享有保险单内利益,甲方应当将乙方享有的利益注明或特别载列于保险单上和附表本部份之上。

  10.3双方必须维持其有效期直至本分包工程全部完成止。

  10.4除能证明因不可抗力或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工期延长,应由甲方支付续保费用。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

  11.1双方得以按照下列情况改变其分包合同的工程:

  11.2经由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减少的事项。

  11.3为了甲方利益,由乙方可以书面提前10天通知甲方,变更或增加或减少的事项。

  11.4所增加或变更之费用,乙方可以按照签订到变更期间的相对高价定价。 11.5减少之工程,甲方除承担乙方已购材料之损失外,还应支付乙方为此支付合理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程延期

  12.1须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可于原因发生后3日内据实将工程延期通知单书面通知甲方,但能够证明是乙方故意造成延期的除外。

  12.2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得通知乙方将本工程全部或局部停工。

  第十三条:验收

  13.1工程具有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验收。

  13.2本工程进度于符合完工或阶段性验收标准时,乙方应以书面报请完工验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由甲方验收。

  13.3乙方在验收前3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须提前2日书面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延期参照本合同十三条停工损失赔偿。 13.4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未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的,乙方提交的已验收通知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认可,通知的验收日期即视为验收合格之日,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

  13.5本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10天内移交予甲方。验收合格之日即视为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义务发生转移。

  第十四条: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14.1一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另一方可终止或解除本合约,一方应给付另一方按工程总价10%计算之违约金。

  14.2一方要求减少工程金额达原合约金额之百分之二十。

  14.3一方要求停工达15日,除能证明是不可抗力或另一方之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

  14.4一方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情事之虞,或一方显无能力支付工程款。

  14.5本合约依上述原因而终止或解除时,或因其它原因致使合同但发生其它赔偿事件,一方仍得依法向另一方求偿。

  14.6除能够证明是乙方故意不按时进场施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15万元。

  14.7除能证明是不可抗力或乙方故意造成的停工或延期,甲方应按每人100元/天对乙方承担赔偿金,并支付乙方因停工或延期而发生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具折旧费、工地费用及管理费用等。甲方应于通知停工之十日内主动赔偿乙方。

  14.8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准时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金等,每迟延一天按照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如对本合约条款发生争议,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由 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其它

  16.1合约时效: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自付清尾款后终止。

  16.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16.3本合约正本之印花由双方各自贴销。

  16.4一方提供之地址为可送达之地址,如果变更应及时通知,否则按照合同约定地址投递即视为送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本建设工程贷款合同 篇4

  贷款方:

  借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元。预计用款为________年_元;________年_元;________年_元;________年_元;________年_元;________年_元。

  第三条借款利率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0%。

  第四条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____年_元;________年_元;________年_元;________年_元;________年_元;________年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它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七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八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它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盖章)贷款方___(盖章)

  负责人:___负责人:___

  地址:___地址:___

  签约日期:___

  签约地点:___

基本建设工程贷款合同 篇5

  建设工程技术勘察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

  勘察人(全称):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勘察范围和阶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

  2.成果提交日期:________________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天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

  2.合同价款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

  八、词语定义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签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___份,勘察人执____份。

  发包人:(印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

  勘察人:(印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1.1.5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

  1.1.8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

  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联络

  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权利

  2.1.1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

  2.1.2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2.2发包人义务

  2.2.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2.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

  2.2.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3条勘察人

  3.1勘察人权利

  3.1.1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勘察人义务

  3.2.1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

  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3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4条工期

  4.1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

  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第5条成果资料

  5.1成果质量

  5.1.1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1.2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成果交付

  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4成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第6条后期服务

  6.1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7.1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1.2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2定金或预付款

  7.2.1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进度款支付

  7.3.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3.2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第8条变更与调整

  8.1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2.4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2.5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知识产权

  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12条合同解除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2.4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13条责任与保险

  13.1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

  第14条违约

  14.1发包人违约

  14.1.1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勘察人违约

  14.2.1勘察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第15条索赔

  15.1发包人索赔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5.2勘察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第16条争议解决

  16.1和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调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2适用技术标准

  特别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语言文字。

  1.5联络

  1.5.1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____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保密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发包人

  2.2发包人义务

  2.2.2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7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发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条勘察人

  3.1勘察人权利

  3.1.2关于分包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勘察人代表

  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条工期

  4.2成果提交日期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2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条成果资料

  5.2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____份。

  5.4成果验收

  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条后期服务

  6.1后续技术服务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7.1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定金或预付款

  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________或预付款的金额:________

  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3进度款支付

  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4合同价款结算

  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条变更与调整

  8.1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变更范围

  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1.2变更确认

  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2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

  8.2.3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

  第9条知识产权

  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

  9.5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2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3条责任与保险

  13.2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4条违约

  14.1发包人违约

  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2勘察人违约

  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

  (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5条索赔

  15.1发包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勘察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6条争议解决

  16.3仲裁或诉讼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A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

  附件B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C进度计划

  附件D工作量和费用明细表

基本建设工程贷款合同 篇6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__]7号和建设厅、财政厅建管[20__]4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_______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保养责任。经三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由三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

  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约定条款将“质量保证金”,存入乙方,乙方为建设项目设立“质量保证金”专户,并在交款通知单回执上签章。

  2.丙方交存的“质量保证金”只能用于工程维修及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3.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如原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方可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金。

  4.工程达到缺陷期满,并确定该工程有关保修项目确实不存在质量缺陷,丙方在承包单位提出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提交甲方一份。乙方必须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书面通知,才可将“质量保证金”拨付工程承包单位。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或支付工程维修金书面通知,擅自返还或挪用“质量保证金”的,乙方负责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6.本协议未竟事宜,按_____________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7.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附件: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开户通知书(回执)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__]7号和建设厅、财政厅建管[20__]46号文件精神,_____________建设的_____________项目在你行设立“保证金”专户,“保证金”的使用必须经我站出具书面通知方可使用。

  应交存_____________元“保证金”。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专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11111

基本建设工程贷款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开发的 土方分项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

  二、承包范围:

  1、新建房屋的基坑土方工程和老建筑物遗留的基础砖、石、砼的挖掘,破碎、装卸、运输和清理弃至场外。

  2、施工所需的机械、工具、能耗、维修等均由乙方承担。

  三、承包价格:

  1、土方、建筑垃圾、杂物、破碎快料外运,每立方米 元,甲方需留用的土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位置及要求堆放,每立方米 元。以上价格的工作内容包括挖、装、运、卸、外运,还包括途中产生的费用和卸物的地点由乙方解决和费用承担。

  2、施工时遇到体积大于0.6立方米砼、钢砼,或厚度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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