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学处分通报
关于退学处分通报(通用3篇)
关于退学处分通报 篇1,女,1994年11月生,xx县第四中学20xx届高中一年级二班学生。该学生于20xx年4月22日中午时间,在学校操场排练高一年级团体操时,不认真训练,在队伍内嬉笑捣乱,致使正常的节目排练无法进行下去。当排练教师对其行为制止批评时,该学生非但不接受批评,反而对该教师进行辱骂,拳打脚踢。在场师生及时劝导,但范芸得寸进尺,挣脱劝架,再次踢打老师,在场其他教师随即制止其行为并严厉批评,范芸不但不思悔改,还口出狂言,扬言报复,跑出了校门。范芸殴打、辱骂教师的行为性质相当恶劣,影响极坏,给该教师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学校于20xx年4月25日召开校务会,就此事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取证。根据《互助四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范芸勒令退学处分。尊敬师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有“天地君亲师”之说,可见老师是仅次于父母的长辈。作为学生,范芸竟然殴打自己的老师,实为不该。希望全体学生以此为戒,加强思想品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正确对待老师的批评与教育,如有不同意见,应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获得解决,绝不容许跟老师起矛盾和冲突。
四中
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退学处分通报 篇2陈,男,福建福清人,学号:16091022,曾就读于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科学09xx班。该生由于个人原因(出国),于20xx年9月提出休学申请,休学时间为20xx年9月―20xx年9月(见闽工院〔20xx〕教120号)。
鉴于该生休学期满暨20xx年9月,一直到至今仍未提出复学申请,学院于20xx年6月3日召开党政联席会,就此事进行了研究讨论,决定根据《福建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四十七条“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应予退学”,给予陈星勒令退学处分。
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年6月3日
关于退学处分通报 篇3李x(学号:20xx0511021),女,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20xx级本科学生。该生于20xx年3月7日办理复学手续后不假离校,至今未返校学习,学生本人有退学意愿,但未到校办理任何学籍手续。
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注销学籍:(三)未经请假批准连续10个工作日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的。经教务处、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9月12日联席会议审核,20xx年9月2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梦月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根据学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我们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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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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