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聘用教师合同
教育机构聘用教师合同(精选3篇)
教育机构聘用教师合同 篇1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_________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籍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受聘方的工作任务__________________
三、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来回机票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元人民币。
五、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1)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2)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九、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教育机构聘用教师合同 篇2一、聘方(甲方):
应聘方(乙方):
二、聘用期限:自20xx年9月1日 至20xx年8月31 日(一年)
三、聘请待遇:
每月1200元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每学期末付清本学期工资。
四、其它事宜:
1.甲方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乙方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忠实饯行《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因乙方有工作失职,不能胜任,不服从学校安排,与同事、不能和学生和睦相处,教学质量低下等不利于学校工作的现象,学校有权中途解聘并酌情扣除其未发工资,特殊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在工作期间首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如因失职、失误造成学生在校发生不安全事故,甲方承担经济损失的30%,乙方承担70%。
2.乙方在聘期内未经学校允许(或解聘)不得随意辞职外流、学习、离岗等,否则扣除其工资,同时因此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乙方在本校外(如往返路途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甲方不付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聘期被本校解聘或经本校允许主动辞职,次协议自解聘之日起无效.
5. 本协议自20xx年9月1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教育机构聘用教师合同 篇3聘用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人: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_________》和《_________》文件精神及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聘用企业与受聘人员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任用协议书并一同履行如下条款。
一、聘用企业聘用受聘人员为_________学校教师,从事_________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聘用企业可调整工作内容,受聘人员应服从。聘用期限为____年/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二、聘用企业每月以货币形式向受聘人员方支付上月工资。受聘人员每月工资按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执行;在聘用协议期内,受聘人员享受公办教师其他一切待遇,聘用协议一经解除,即终止聘用期内的一切待遇。
三、聘用期内,受聘人员按照聘用企业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义务,完成_____________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目标。
四、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不得到其它学校应聘,否则视为自行终止协议。聘用协议期满,根据检测情况和被聘教师个人意愿,可以在原聘用企业续签协议,也可到县内缺编的其它农村中小学应聘。
五、聘用协议期内,受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企业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1、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服从聘用企业工作部署的;
3、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品行不端,师德修养差经教育仍不改正,在校内及社会上影响很坏者;
5、年度检测不通过的;
6、被依法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7、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部署适当工作的;
8、受聘人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9、FL功习练者。
六、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人员可以规定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协议。
1、聘用企业不能履行聘用协议;
2、经聘用企业同意,受聘人员升学、应征入伍、调出绥中县教育系统到其他企业工作。
七、聘用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现实损失承担经济赔偿。
八、聘用企业或聘用人员解除本合同,须提前2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聘用人员须在聘用企业安排人员接岗并完成接交工作后方可离岗,聘用人员工作交接未完成给聘用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聘用人员应全额赔偿。
九、此协议一式四份,聘用企业、受聘人、_____教育局、_____人事局各留存一份。
十、此协议由聘用企业与受聘人员签订后,经_________教育局、_____人事局审批后生效。
聘用企业(签章):_______________受聘人员(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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