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书(精选3篇)
不予许可决定书 篇1云浮市兴迅石料有限公司兴迅花岗岩石场:
你单位提交的《云浮市兴迅码头1#泊位工程建设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建设的云浮市兴迅码头1#泊位工程为未经水行政许可的已建工程,尚未实施整改,1#墩台附近岸坡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委托编制的《云浮市兴迅码头1#泊位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未达到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未阐明工程基本情况、工程与上下游关系、与岸坡搭接关系、对河道行洪及岸坡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与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关系等,在技术审查后未按规定时限补正申请材料。因此,该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以水政〔1992〕7 号文印发)第八条规定,决定不予水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魏俊彪,电话:020-38356379,
地 址:广州市天寿路116号,邮政编码:510635。
广东省水利年
1月23日
不予许可决定书 篇2上海铁路局: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对你单位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永宁路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请,决定不予批准。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自本通知书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年6 月16日
不予许可决定书 篇3珠海恒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申请,经审查核对,你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中企业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56人,均未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是虚假材料,与我局向市社保主管机关核验不一致。
你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22号令)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xx]159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对本次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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