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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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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精选3篇)

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人(甲方):

  咨询人(乙方):

  委托人(甲方):

  咨询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二.合同内容

  以甲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编制预算、控制价。

  三.合同工期

  本合同期限为从 年 月 日起至工作完成止。

  四.合同价款及费率

  本合同收费标准依据区物价局桂价费 [20__]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项目按编制预算造价的 ‰计费。项目计费金额不足 元,按 元收取。

  五.服务费的结算与支付方式

  1.乙方预算编制工作完成并提交成果(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经甲方确认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咨询服务费。

  2.支付方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义务:

  1.应及时、准确的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预算有关的资料。

  2.甲方应授权本预算业务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进行工作联系。甲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就乙方针对本工程预算业务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3.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预算编制相关费用。

  七.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乙方在开展预算业务工作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开展预算业务工作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3.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获得预算编制服务费。

  义务:

  1.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或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协议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2.在进行工程预算过程中,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不得与甲方的施工单位在没有甲方指定人员的陪同下单独接触。

  3.乙方在甲方提供正式设计方案(含图纸)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制成果,并保证编制成果的准确性。

  4.乙方使用的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属于甲方所有。在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在咨询工作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十日内移交给甲方。

  八.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终止合同方应支付对方壹万元的违约金。

  2.如甲方逾期支付乙方预算编制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乙方因其过错原因逾期完成预算编制工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收预算编制费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以不超过预算编制费的全额为限。

  九.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合同 篇2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__________

  2.服务类别:工程造价咨询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定后,咨询人自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完整资料之日起 天内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

  七、本合同壹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

  (签章页)

  委托人:__________(盖章)  咨询人: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住所: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帐户名称:__________ 帐户名称: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三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双方约定就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做如下修订补充,如与标准条件有不同的,以本专用条件为准。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一)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3.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适用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GB50500-20__《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__《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2.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3.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4.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5.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6.国家、自治区、钦州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咨询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咨询所需资料的清单,委托人应及时按照该清单向咨询人提供资料,如咨询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自初次收到资料起 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一次性书面提出补充资料清单,否则视为委托人已完整提供全部所需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与造价咨询有关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如因委托人的答复不及时造成时间延后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提供成果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根据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四条,酬金比率为 。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相关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咨询服务酬金: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合同价为: ,费用已包含咨询服务费、交通差旅费、利润、税金等。

  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3.支付流程:项目工程预算经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后,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请款函,委托人在收到请款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款。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二)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加协议条款: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某一方无故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终止合同方应支付对方 5000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解除合同方应赔偿损失。

  2.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咨询人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日历天,下同),委托人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咨询人支付滞纳金。

  3.如咨询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咨询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咨询人按每日5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仍不能提交咨询成果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损失。

  4.如咨询人因其过错原因造成造价误差率超出行业标准的,每超1%,委托人有权扣减1%的造价咨询服务费。

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合同 篇3

  项目编号:

  审批编号:

  采购人:

  中标人:

  一、定点采购合同书

  合同名称: 合同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人):

  根据 年 月 日甲方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对本项目的投标,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内容

  根据南宁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需要,由乙方负责甲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5万元(含)以上的结算审核工作,乙方须服从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审核工作。

  2.合同价款

  本合同下浮系数为: %。

  审核服务费以《广西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桂计价协[20__]15号)为收费标准。工程结算审核方面:以送审价(甲供设备费用除外)为计费基数,不考虑调整系数(定点施工下浮金额不得纳入核减收益计算中),具体计费如下:

  工程结算审核服务费计费标准:

  咨询项目名称收费基数≤1000万元1000万~≤5000万5000~≤2亿2亿以上

  工程结算审核(1)基本收费送审工程造价(3.0‰)(2‰)(1.5‰) (1.0‰)

  (2)效益收费审减额(8%)(7%)(6%)(5%)

  (1)内插法计算:审核服务费=(基本费+效益费)×(1-下浮系数);

  (2)单项审核服务费下限限额为3000元(按公式计算出的服务费少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上不封顶;

  3. 合同服务期

  3.1 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由于国家、自治区正在推行建立“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和实施“网上电子卖场”的政府采购活动,自治区本级于20__年11月15日已正式上线实施,目前南宁市还未建立南宁市“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和“网上电子卖场”政府采购制度,待南宁市建立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和“网上电子卖场”政府采购制度后,要求各城区进场交易或者由城区自行建立而造成本期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将自动终止。

  4. 监督管理

  4.1采购人加强定点服务商管理。定点委派书下达后,采购人要按时与服务单位签订合同,监督定点单位的服务。在项目履约过程中若定点服务单位存在不按合同和协议书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采购人根据合同和协议书违约条款,追究服务单位违约责任。

  4.2定点服务单位实行奖惩制度化管理。采购人将加强对定点服务单位名录库内所有定点服务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管,并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反馈的项目完成情况,对定点服务单位进行奖惩。如定点服务单位出现审核差错,累计一次,给予警告及暂停一个月项目委托,并对服务项目进行限期整改。如暂停期满仍未完成整改,则继续暂停项目委托,直至整改完成;累计两次,暂停三个月项目委托,并对服务项目进行限期整改,取消该定点服务单位服务期内的考核评优资格。如暂停期满仍未完成整改,则继续暂停项目委托,直至整改完成;累计三次,由采购人报请甲方,经甲方核实后,取消该定点服务单位的定点资格。同时,对完成服务质量高、服务项目进度快的定点服务单位,将给予倾斜安排更多定点服务项目的机会。

  4.3定点服务单位须为本项目做出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售后服务承诺等。

  4.4定点服务单位应有完善的管理、工作制度,以及廉洁自律措施,保证服务项目按时、按量、按质完成。

  4.5根据项目特点,定点服务单位需配有合理的应急措施,保障服务项目顺利完成。

  5. 工程结算咨询程序

  5.1审核服务单位接审后立即审核材料,如需退补材料的,须二日内进行一次性告知;

  5.2审核服务单位根据分配委托的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并提交完整的审核成果报告(可同时提交请款申请)。

  5.3审核服务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存在拖欠不按时按量完成工程项目审核的,暂停分配新的审核项目;

  6、承诺

  6.1甲方承诺将纳入定点范围的服务项目按照合理分配、择优选取的原则进行委派;

  6.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7、风险

  7.1乙方虽然成为录入定点服务单位,但项目按合理分配、择优委派原则,可能会出现乙方接受委派的项目不多,甚至没有的风险,该风险由乙方无条件自行承担。

  8. 双方约定

  8.1乙方不得将委托的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8.2乙方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积极主动联系,落实具体事宜,并安排充足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8.3乙方应按委托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按要求提交审核通过的成果文件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如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的,乙方按补充提交资料齐全的时间相应顺延。

  8.4如工程项目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甲方立即通知乙方;如乙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立即通知甲方。

  8.5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和审核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如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员,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由甲方批准同意后才能更换,增加不限(但不增加服务报酬)。对于单项工程审核,甲方认为乙方实际投入的审核人员不足以满足审核任务需要或认为审核人员不称职时,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必要时可指定)审核人员,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3天内应增加或更换相应的审核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6乙方已接受某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的,不能再接受该工程的其他结算审核工作委托;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7乙方只能承接工程结算审核的工作任务;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8乙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必须已完成内部三级审核程序。

  8.9乙方每完成一个项目的审核工作,可向甲方申请出具一份该项目的审核工作完成情况证明,由乙方存档。

  8.10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相关的学习培训及会议,乙方须由公司副总及以上级别参加。

  8.11乙方在下一季度前五日内上报上一季度的工作总结及统计数据。

  9. 权利和义务

  9.1甲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权派出监督人员对乙方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工作质量、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2)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的审核工作方案和进度并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或查阅乙方工作底稿(含电子文档)。

  (4)有权合法、正确地使用审核报告。

  (5)甲方发现乙方有违规违纪问题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6)如乙方与项目有关人员有意串通增大工程量或弄虚作假增加结算额的,经查实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向其主管机关提出取消其资质的建议。

  义务:

  (7)有义务督促采购人向乙方提供或协调乙方取得审核所需的材料,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工作,并将乙方在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8)有义务催促采购人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服务费。

  9.2乙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权要求提供项目审核的全部资料。

  (2)有权要求甲方帮助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相关参建单位尽可能地支持、配合乙方实施审核工作。

  (3)在审核工作按要求完成后,有权如期取得本合同约定的审核服务费(乙方申请-甲方审核-采购业主支付)。

  义务:

  (4)有义务根据提供的资料实事求是依法编制,并出具合法的审核报告。

  (5)有义务保守执业过程中悉知的采购人的商业秘密。

  (6)有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报告。

  (7)乙方不得将采购人委托的审核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8)有义务妥善保管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并在审核工作完成后,完整交回采购人。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或乙方有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10.2乙方无不正当理由不接受采购人委托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无不正当理由在未出具任何结论的情况下,中途将委托项目退回的,原则上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务费,且甲方有权不再委托项目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10.3甲方不定期对审核报告和审核结论进行复审,复核单项工程审定额结果误差超过5%(含5%)时,视为乙方违约,不支付该单项工程项目的审核费用。违约第1次,给予警告处理;违约累计2次,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乙方违规调控审核价格的,不支付审核费,乙方在3年内不得承接业务,情节严重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罚甚至取消其资质,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采购人参与违规行为的,一并同样处理。

  10.4乙方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和审核人员必须经采购人审核备案,且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如擅自将项目交给未经备案的实施人员完成,或擅自减少审核人员、且减少人数比例达到总人数的30%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10.5 甲方认为乙方实际投入的审核人员不足以满足审核任务需要或认为审核人员不称职时,乙方不按要求增加或更换相应的审核人员的:违约第1次,给予警告处理;违约累计2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10.6乙方出现1次损坏审核资料的,给予警告一次;出现2次损坏审核资料或1次丢失审核资料,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并按情节轻重究其责任。

  10.7不按要求参加招标人组织的学习培训及会议的:不参加第1次,给予警告处理;不参加累计2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10.8不按要求提交工作总结及统计数据的:没有按时提交第1次,给予警告处理;没有按时提交累计2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10.9若乙方在未出具任何结论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中途将委托项目退回的,原则上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务费,且甲方有权不再委托项目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11、合同的解释

  11.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11.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达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2、合同的终止

  12.1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2.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商又不能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2.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被取消定点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3、通知的送达方式

  13.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址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3.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发至合同签订落款处的地址;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4、合同修改

  14.1对本合同的未尽事实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14.2合同修改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5.1合同的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5.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文件送达对方。

  15.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须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业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5.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6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15.5因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与招标文件及签订的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为准,甲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或双方约定终止本合同。

  16、诉讼

  16.1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17、合同生效及其它

  17.1 合同原则上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在甲方所在地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7.2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合同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执行。

  17.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变更或解除合同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合同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7.4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7.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电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协议书

  采购人(委托人):

  中标单位(受托人):

  根据《定点采购合同书》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就 (具体服务名称)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1.服务范围:

  2.服务内容:

  3.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按照结算工作安排

  4.提交服务成果文件: 结算意见书、结算报告等,纸质打印,签字盖章完整,一式两份 (份数,形式)

  二、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服务费计算方式及拨付

  1.受托人定点采购合同书签约的下浮系数 % ,

  审核服务费以《广西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桂计价协[20__]15号)为收费标准。工程结算审核方面:以送审价(甲供设备费用除外)为计费基数,不考虑调整系数(定点施工下浮金额不得纳入核减收益计算中),具体计费如下:

  工程结算审核服务费计费标准:

  咨询项目名称收费基数≤1000万元1000万~≤5000万5000~≤2亿2亿以上

  工程结算审核(1)基本收费送审工程造价(3.0‰)(2‰)(1.5‰) (1.0‰)

  (2)效益收费审减额(8%)(7%)(6%)(5%)

  (1)内插法计算:审核服务费=(基本费+效益费)×(1-下浮系数);

  (2)单项审核服务费下限限额为3000元(按公式计算出的服务费少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上不封顶;

  2.支付方式: 财政拨款

  合同履行期间,如受托人存在违法行为,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期间、被行政处罚期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依法中止协议,并延期支付相关费用。

  四、承诺

  1.受托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2.受托人承诺按投标文件服务承诺内容完成服务项目。

  五、委托人一般义务:

  1、委托人应按照合理方分配、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委派承接。

  2、委托人应及时按照协议约定拨付受托人服务费。

  六、受托人一般义务

  1.受托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及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协议要求的服务成果文件,并提供配合服务。

  2. 受托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擅自更换联系人。受托人擅自更换项目联系人的,应按照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受托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受托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联系人的,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受托人不得将委托的项目服务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完成。

  4.受托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委托人要求完成服务。

  5.受托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服务成果文件超出本协议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受托人在服务实施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7.成果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协议的要求;编制成果文件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深度应满足本协议相应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8.因受托人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协议要求的质量标准。

  9.受托人的成果文件应配合委托人进行文件审查备案。

  10.受托人应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因受托人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文件,致使服务项目无法按期进行,造成服务项目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委托人增加费用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12.因受托人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审查无法通过的,受托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协议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责任。

  13.受托人不能无故拒绝项目委托。

  14.受托人应遵守甲方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七、违约责任

  1.委托人违约。委托人违约,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应按《定点采购项目合同书》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2.受托人违约。应按《定点采购项目合同书》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八、 协议解除条件

  1.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九、争议解决

  1.和解

  协议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协议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调解

  协议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协议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仲裁或诉讼

  按《定点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

  十、签订地点

  本协议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若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二、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订立,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电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会中介机构廉洁从业 承 诺 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结算审核业务社会中介机构廉洁从业承诺书

  如我公司在本次招标中中标,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并作出如下承诺:

  1.向采购人提供的公司及从业人员登记备案有关证件及资料详实,不弄虚作假;

  2.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不得使用未报采购人登记备案的从业人员;

  3.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秉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发出的各类书面文件均真实、有效;

  4.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遵守采购人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管理和考核;

  5.不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评审业务;

  6.不与采购人或投标人串通,泄露评审相关信息;

  7.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有意增大或减少工程量、弄虚作假增加评审额、有意使工程量清单漏项,影响项目评审的客观、公正性;

  8.不向利益相关方请客、送礼及组织其它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活动;

  9.不向外界泄露评审工作机密;

  10.不为公司从事具体评审工作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说情、解脱;

  11.不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12.不接受相关单位组织的有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的宴请及各类娱乐活动。

  如违背上述承诺,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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