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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服用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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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服用房买卖合同(精选15篇)

商服用房买卖合同 篇1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在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商服用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小区________号楼________号的商服用房,房照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房产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号)

  第二条、商服用房交易总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过户更名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整,作为首款,使用权归乙方使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清剩余尾款拾陆万元。双发到相关部门过户更名。

  第三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之后所产生的水、电、取暖等费用,由乙方支付,签订之日前如有所欠水、电、取暖等费用,由甲方结清。

  第四条、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在规定日期内没能付清尾款,商服用房归甲方所有,首款壹万元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若甲方违约,中途收回商服用房的使用权或转卖他人,那么甲方需赔偿乙方首付款的两倍既给付乙方人民币贰万元整。

  第五条、本合同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商服用房买卖合同 篇2

  (以下简称卖方)与 同志(以下简称买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卖方将坐落于xx市 区 路(街、里、巷) 号(幢) 室出售给买方。该住房为 结构,于 年 月竣工,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第二条 以成本价、统建解困房价、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购买的获得全部产权。高层住宅以标准价购买的获得 %产权。

  第三条 计价:

  1、不超标面积       平方米,以       价出售,单价________元,计       元。

  2、杂物间面积       平方米(层高2.2米以下[ ];层高2.2米以上[ ]),单价       元,计       元。

  3、超标面积       平方米,单价       元,计       元。

  4、超商品房指导价计       元。

  5、超标准装修计       元。

  6、工龄折扣       年,计       元。

  实际付款:1+2+3+4+5-6=

  元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第四条 该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第五条 购买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由卖方持本合同、《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个人交款单、房改专用发票、户口簿,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办理产权登记。购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管理的公有住房,买方直接凭本合同、房改专用发票、户口簿,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买方与毗邻房产共同享有使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走廊、梯级、通道、供电、供水、排水、共用天线等系统)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法。

  第七条 买方取得该房产后,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房屋安全使用。

  第八条 买方使用该产业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维护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买方取得该房产后,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的使用功能和房屋建设结构,不得拆改上下水管道、供电设备、公共电视天线、通信和煤气等管线;不得更改建筑物外观艺术造型,严禁在房顶、阳台及公共地上搭建。买方若有违反本条规定,卖方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补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买卖双方应共同遵守xx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双方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诉法院。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x年  日  x年xx月xx日

商服用房买卖合同 篇3

  出售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承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的规划、地理位置、户型及单价后,就购房一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自愿预购甲方承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栋__________ 单元__________ 室,预购面积约为__________㎡ ,__________销售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元/㎡,总房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住房面积最终以国家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总房款多退少补。乙方根据国家有关住房的相关政策办理房产证。

  3、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自愿向甲方交纳意向金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4、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在房屋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时通知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应于接到通知后__________日内与甲方签订合同。

  5、乙方未能按期向甲方支付意向金、预付款的或未能在本协议第4条约定期限内与甲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将乙方预定的房屋另行出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甲方在一个月内退给乙方预购房意向金。

  6、收取乙方预购房意向金后,如甲方原因将乙方预定的房屋销售给他人,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在十日内退给乙方购房意向金。

  7、其他详细约定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内容执行。

  8、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刻生效。

  甲方(出售人):

  乙方(买受人):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_月____日

  ___年___ 月____ 日

商服用房买卖合同 篇4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

  房屋座落幢号室号套数建筑结构总层数建筑面积用途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

商服用房买卖合同 篇5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住址: 住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柴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梅XX41号柴房(实测建筑面积12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乙方所买上述柴房仅作为贮藏室或车库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九车库买卖的合同范本千元整( 元)。

  三、因该柴房甲方与开发商所签合同明确不能办理产权证。

  如日后因本柴房与开发商产权纠纷导致乙方损失,甲方不予负责;乙方所付甲方购房款,甲方不予退还。

  如有可能办理产权证,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证及过户给乙方相关手续(产权归乙方所有),办理产权证及过户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柴房产权及使用权。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即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执行。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服用房买卖合同 篇6

  卖方: , 身份证号:

  买房: ,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第二条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

  第三条 房屋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四条 付款方式 .

  第五条 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

  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果甲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此合同之前有将该房屋抵押、偿债、转让等行为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则由甲方无条件承担。

  3、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产权更名时,甲方应

  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六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 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住房面积赔偿及地上物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 址: 联系电话:

  中间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证明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四邻: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商服用房买卖合同 篇7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内的相关及未尽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本补充协议,全部销售依据《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业主临时规约》及该商品房的使用和工程保修等信息,甲方承诺上述信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按照乙方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乙方已清楚且无异议。

  一、对购房款项支付的补充约定:

  (一)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价。

  (二)乙方如以外汇现汇付款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款项结汇成人民币,并以实际到达甲方账户且甲方可以自由支配的人民币金额为乙方支付的金额,以实际到达甲方账户并且甲方可以自由支配的日期为付款日期,与该支付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以银行转账、票据或汇款的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时,以实际到达甲方账户并且甲方可以自由支配的金额为乙方支付的金额,以实际到达甲方账户并且甲方可以自由支配的日期为付款日期,与该支付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与购房款实际支付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一致的,则乙方与实际支付人应向甲方出具付款的书面说明。

  (四)对按揭付款的补充约定:

  (1)按揭付款是指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购房款贷款,在乙方获得贷款银行发放的购房款贷款后将前述全部贷款作为购房款支付给甲方。

  (2)乙方应于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前付清房屋总价款扣除乙方拟按揭贷款数额以外的所有房款(乙方已付定金(若有)转为本期购房款),并于合同签订当天付清由政府规定的相关规费、税费、贷款产生的各项费用。若乙方逾期支付前述款项,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

  (3)乙方选择按揭付款的,乙方需自行到人民银行进行征信查询(甲方不负责查询),如乙方婚姻状况为已婚,则需查询夫妻双方征信,并出具《个人征信报告》,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日内提交给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

  ①乙方已知晓银行办理按揭的要求,并同意按照按揭办理银行的要求在本条约定的时间,即在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之日起5日内同其选定的贷款银行签署按揭合同,在签署按揭合同时按贷款银行的要求提供办理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资料清单乙方已于认购该商品房时收悉)和签署其他相关贷款文件。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签署按揭合同或未按约定期限提供按揭所需资料和签署其他相关贷款文件,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上述拟贷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1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

  ②删除主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1项约定内容,并另行约定为: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单方行使解除权的,乙方应在解除权形成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逾期视为乙方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行使解除权后,甲方应于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手续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已经收到的购房款及利息(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期间为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止)退还给乙方。双方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不应理解为“甲方的原因”:①甲方向乙方提供按揭贷款信息介绍;②银行在甲方售楼现场设点进行宣传推广及业务受理。

  ③主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7 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鉴于实践中按揭银行并不就拒绝提供贷款发放提供书面理由和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同意,将此项改为“除非乙方能证明是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否则乙方应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7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但此期限之后,乙方应按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及本协议所指的“乙方的原因”应理解为基于提供按揭贷款银行判断标准,乙方作为借款人自身的主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①乙方及其配偶自身条件不符合银行现行有效的贷款政策;②乙方及配偶资信不良;③乙方及配偶未及时全面提供贷款申请资料;④乙方及配偶未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其他情形。

  ④鉴于在签署本协议之时,甲乙双方均已知悉银行贷款等政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并对此协议已有充分认识,故双方确认,银行因政策原因或乙方不能满足银行审贷要求原因拒绝向乙方发放贷款或发放贷款少于乙方申请金额的,属于乙方原因,乙方应按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第6)项之约定履行义务。

  ⑤甲、乙双方同意删除主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的约定内容,并另行约定为: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因此解除的,甲方应于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手续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已经收到的购房款及利息(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期间为甲方受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之日起至甲方受到乙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止)退还给乙方。

  ⑥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具体额度、成数、利率及年限以提供按揭贷款银行的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未批准乙方贷款申请或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申请的额度不一致的,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在银行批准是否贷款或贷款额度确定之日10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所有的购房款或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乙方逾期支付前述款项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

  ⑦乙方以按揭方式付款的,鉴于乙方在申请按揭贷款时,贷款银行是以甲方为乙方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为前提的,故乙方承诺:如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的,乙方应自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全额偿还甲方已被扣划款项,并按甲方代其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⑧如因乙方出现逾期偿还按揭贷款本息达到按揭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或乙方作出按揭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贷款银行解除按揭合同。在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代乙方偿还全部未清偿之贷款余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商品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

  ⑨发生上述第②项约定的情形时,若乙方已经入住该商品房的,乙方应将商品房恢复原状,且乙方须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30日内将该商品房交还给甲方,甲方不补偿装修费用。若乙方逾期未将该商品房交还甲方的,除②所述违约金外,乙方应另向甲方支付该商品房总房款1%的违约金,还须按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元的房屋使用费。

  ⑩该商品房的权属证书过户至乙方名下后,因乙方原因导致贷款银行解除按揭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将该商品房转让给甲方或要求乙方以货币方式向甲方清偿代乙方承担的所有款项。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律师费等)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

  11乙方同意在获得贷款后,按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因乙方原因未及时还本付息而导致贷款银行向甲方扣收贷款本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的,乙方应于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还款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甲方处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自银行扣款之日到乙方归还之日期间的利息(每日按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如乙方逾期未能归还欠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因甲方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办案费、律师代理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12原则上甲方为乙方引荐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若乙方自行联系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以支付购房款的,甲方不予提供任何资料和协助、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和担保等方面的配合,并且乙方承诺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0内将按揭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逾期则按本条第(四)款第2)项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五)对购房款项支付的其他补充约定:

  (1)无论乙方选择何种付款方式(含分期付款最后一笔款支付时间约定在约定的交房时间之后的),只有当乙方全额付清购房款(其中按揭付款的则须甲方已全额收到银行发放的按揭款)及相关税费后,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交房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乙方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前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房屋交付期限及房屋产权办理期限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无论乙方选择何种付款方式,若乙方逾期支付任何购房款项,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

  (3)因乙方逾期付款,导致甲方起诉乙方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支付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办案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

  (4)乙方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或按揭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变更付款方式的,本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二、 对本合同第六条作如下补充约定

  将本条第二款如下内容“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全部变更为“甲方应于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手续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已经收到的购房款及利息(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期间为甲方受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止)退还给乙方”。

  三、对本合同第九条作如下补充约定:

  删除本条第1款第(2)项全部约定,另行约定为:逾期超过90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于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手续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对本合同第十条作如下补充约定:

  甲方按本条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已付房价款在扣除该违约金后,尚有剩余款项的,由甲方于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手续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若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五、对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

  (一)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和按揭银行审批完毕后(若有,此两时间以后者为准)的60日内,由【甲方】【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其中60天是指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期限,并不是办结时间。受政策及专业部门有关规定、不可抗力、工作程序的影响,造成不能按本条约定办理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须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甲方代办合同登记手续。乙方应在《合同》登记备案之前向甲方付清应付购房款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公共维修基金和提供所需资料,缴纳标准以本项目所在区域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为准。乙方未付清应付购房款,或乙方未缴纳相关税费、公共维修基金,或未提供规定所需资料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不按上述约定时间为乙方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且所引发的逾期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对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一)乙方同意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甲方代办权属登记手续。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向甲方递交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缴清房款、税款、公共维修基金和手续费等费;并完善相关手续。否则,引起的逾期办证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义务超过6个月的,甲方解除为乙方代办权证的义务,由乙方自行向产权办理机构办理该房屋权证。

  (二)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和按揭银行审批完毕(若有)并乙方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五)款义务后的90日内,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其中90天是指甲方将相关资料报送交易登记机构并取得受理单的期限,并不是办结时间。受政策及专业部门有关规定、不可抗力、工作程序的影响,造成不能按本条约定办理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乙方至甲方处实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验收手续并乙方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五)款义务之日起18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其中180天是指甲方将相关资料报送交易登记机构并取得受理单的期限,并不是办结时间。受政策及专业部门有关规定、不可抗力、工作程序的影响,造成不能按本条约定办理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所约定的关于合同登记备案期限、产权登记期限及预告登记期限的天数特指工作日。

  八、对交房手续的补充说明:

  (一)若乙方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缴清房款、税款、公共维修基金和手续费等费用,则甲方有权暂停交房,直至乙方缴清为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期交房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对于现售商品房的,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具体接房时间,乙方在签署完毕《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完全部房款后的30日内前往同诚悦府现场办理接房手续。若乙方选择按揭付款的,则在首付款全部付清且银行按揭款全部到甲方账户后的30日内前前往同诚悦府现场办理接房手续,主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和前述时间不一致的,以后到时间为准。乙方最迟应在本条约定的交房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验收手续。乙方逾期办理交付验收手续的,合同约定的交房日视为房屋交付之日,视为乙方认可并接收房屋。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甲方不予交付房屋的情形除外。

  (三)对合同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的乙方可拒绝办理接房手续之“正当理由”是指:

  (1)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甲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

  (2)该商品房不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的。

  (3)甲方拒绝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

  除前述正当理由外,乙方以其它任何理由和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接房义务的,自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该商品房已交付,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自本协议约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乙方承担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开始计算该商品房的保修期,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以及任何其他杂费等)即由乙方承担。若因业主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接房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其它费用,也应由乙方承担。

  (4)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受政策或专业部门或机构有关规定的影响且甲方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证明文件的。

  ②受相关部门或机构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安装延迟的影响且甲方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证明文件。

  ③施工中因异常恶劣天气影响、发现文物古迹、爆发或较大规模瘟疫(传染病)影响施工进度且甲方出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的。

  (5)对本合同第十六条的“商品房质量”,甲方和乙方约定如下:

  ①在甲方交付该商品房时,若该商品房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的约定即表明该商品房已达到交付条件。经设计、地勘、建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查验收房。若在接房查验时发现有本合同第七第2款约定以外的其他问题的,乙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办理完毕接房手续,不得因此拒绝和延迟办理接房手续,甲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但甲方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标准负责修复,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修复事项的完成。乙方自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物业服务费及其它杂费和支出。

  ②甲方出卖的商品房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具备了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即使在该商品房交付后发现上述及其他质量问题,甲方也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6)乙方在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应付房价款、违约金(如有)、委托甲方代收代缴的物业维修基金、规费、税费、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如有)及其它费用(如有)并签署房价款的结算协议、办理完毕房价款结算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推迟将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乙方直到乙方按前述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自甲方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该商品房的保修期开始计算,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任何其他费用等)即转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来办理接房手续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其它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于合同约定交房之日完善房屋交接手续,乙方若延期接房的,按《业主临时规约》的规定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房屋其他费用。

  九、对保修责任的约定:

  (一)在甲方需使用乙方所购商品房空间对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进行保修并提供必要的便利。若在维修过程中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对乙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若乙方不提供便利或拒不协助的,因此对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照《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但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

  (2)乙方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的。

  (3)乙方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或不当装修的。

  (4)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的。

  本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业主临时规约》。

  十、对合同第十九条的补充说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或授权他人无偿使用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和外墙面。

  十一、对花园、露台、地下室、屋顶、外墙面等的补充约定:

  (一)乙方同意放弃每一幢楼附带的露台。

  (二)乙方同意放弃购买房屋所属楼栋屋顶的使用权。

  (三)乙方同意放弃购买房屋所属楼栋的天井处结构板、楼梯间屋顶的使用权。

  (四)乙方同意虽然有上述约定,但不影响乙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缴纳相应物管费及相关费用。乙方购买的物业附带的露台、屋顶、底层花园、地下室等附带空间(若有),不影响房屋价款(合同明确约定计算价款的除外),也不影响乙方购买本物业,即:若有变动,既不会影响房屋总价款,也不会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五)乙方所购买物业若附带了露台、底层花园、地下室、屋顶等,则使用所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使用的业主自行承担。已布置的公共管线、通风口等公共设施,乙方不持异议并不能损坏或影响其使用并提供维修方便。乙方使用所购商品房附带的花园、露台,不能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不能放置可能损害建筑物本身的物品。乙方不能改变、移动甲方原建隔离墙或绿篱(包括形式、位置和高度等)。乙方不能损坏花园内外设置或预埋的公共设施。乙方违反上述义务的,应当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承诺,若乙方对其所在的房屋及相邻区域进行改造的,其责任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改造不得影响小区整体美观、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不得给其他业主造成不利影响,否则由此造成的纠纷及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对规划或设计上属特定房屋买受人的附带花园、露台、地下室、屋顶等,乙方同意由购买该房屋的业主或实际使用人享有专有使用权。乙方放弃使用并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侵害其专有使用权,且乙方保证要求乙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房屋权属承继人均保证遵守本条约定。如因此导致乙方(包括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权属承继人)向甲方或上述特定房屋买受人主张权利的,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八)乙方所购买物业若附带了露台、底层花园、地下室、屋顶等未计入本商品房计价面积及定价因素,以实际交付面积和利用状态为准,不影响本商品房的交付,乙方不得因露台、底层花园、地下室、屋顶的任何原因拒绝接房或主张退房。

  十二、因乙方违约达到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可采取通过向乙方书面记载的地址(含《合同》、确认书等)寄发通知的方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无论乙方实际收到与否,甲方寄发上述通知7天后,均视为乙方已经收到,合同解除生效。甲方亦可采取公告方式,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次日即视为通知到达乙方,合同即解除。违约责任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乙方承诺遵守《业主临时规约》规定,认可甲方委托重庆新同诚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实施的前期物业管理。本物业涉及的物管相关费用有: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即: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物业管理企业按标准向业主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并按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和亏损由物管企业享有或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甲方与重庆新同诚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已经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含水电公摊)。

  (二)本物业的特约服务收费按平等、自愿的原则,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十四、甲方享有建筑区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但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甲方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置。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规划内的游泳池、文体设施、会所及附属设施设备等均属于甲方所有。

  十五、甲方在同诚悦府项目内设置了示范单位及景观示范区,该示范单位及景观示范区仅作展示之用,不作为交房标准。乙方确认,包括但限于甲方的售楼书、广告、展示的样板房、家居布置、示范单位及景观示范区、模型、模型的画面、数据、文字、宣传资料、宣传资料的讲解及其他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资料及其所表达和提供的信息等,均仅为购房参考示范,不作为签订合同之标准,亦不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承诺及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具体情况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凡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之事项,对双方无约束力。

  十六、合同解除的补充

  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本合同解除,乙方均应在合同解除后5日内配合甲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等的撤销手续,如乙方不履行该等配合义务的,甲方除有权拒绝退还乙方款项外,还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购房总款的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本合同解除,如合同解除时,该房屋已经交付乙方使用或已经登记在乙方名下的,乙方应在甲方退款前将房屋产权办理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名下,甲方无需赔偿或补偿乙方装修费用。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除承担房价总款1%的违约金外,还需按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元的房屋使用费,且甲方有权拒绝退还乙方任何款项。

  十七、周边环境确认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其已经知悉所购物业及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环境、地上地下管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项目及项目周边现状情况,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不得以环境噪声、管网架设干扰等不利环境因素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十八、其他

  1、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职能部门政策等的变更或废止导致本合同的内容部分条款失效或不能执行的,并不妨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双方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等对本合同内容做相应变更或签署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份额共同承担。

  公摊费用(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按实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3、本商品房设施设备、环境、配套等各项内容以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4、本补充协议和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5、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需甲方通知乙方的,将根据乙方所留地址采用挂号信公告、特快专递等方式进行,并在该行为进行后的第七天开始,视为乙方已经收妥。需要紧急通知的,甲方可采用向乙方所留的手机、e-mail、qq等通讯方式通知乙方,通知发送12个小时后视为乙方已经收妥。

  6、乙方在本合同中所留地址和联系方式作为仲裁机构或法院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7、乙方所留地址和通讯方式要保持其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若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后果自负。

  8、在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经对本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了逐条解释与说明,履行了告之和提示义务,双方也已就本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本补充协议不属于格式条款合同。乙方对此认为无异议后,予以签字认可。

  9、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地名及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楼号及房号,系初步确定的地名、楼号及房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的最终确定为准。乙方不得因此拒绝接房或退房。

  10、鉴于本合同约定之开发项目存在不同的物业形态以及不同物业形态所处位置相对集中,甲乙双方同意不同物业形态相对分区,并按甲方修建的围墙(或甲方确定的其他管理方式)独立管理,均不对独立管理范围以外开放。围墙修建位置及其他管理方式以甲方确定的为准。

  11、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及(或)盖章后生效。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商服用房买卖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即人民币小写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元整,即小写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空调两台,热水器,浴霸,饮水机,音响两台,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年月日

商服用房买卖合同 篇9

  编号:_______________

  厦门市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同志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卖方将坐落于厦门市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__室出售给买方。该住房为_______结构,于______年_______月竣工,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以成本价、统建解困房价、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商品房指导价购买的获得全部产权。高层住宅以标准价购买的获得________%产权。

  第三条计价:

  1、不超标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_________价出售,单价_______元,计______元。

  2、杂物间面积________平方米,单价________元,计_______元。

  3、超标面积________平方米,单价________元,计_________元。

  4、超商品房指导价计________元。

  5、超标准装修计_______元。

  6、工龄折扣________年,计___________元。

  实际付款:1+2+3+4+5-6=________元

  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元。

  第四条该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第五条购买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由卖方持本合同、《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个人交款单、房改专用发票、户口簿,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办理产权登记。购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管理的公有住房,买方直接凭本合同、房改专用发票、户口簿,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买方与毗邻房产共同享有使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法。

  第七条买方取得该房产后,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房屋安全使用。

  第八条买方使用该产业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维护公共利益。

  第九条买方取得该房产后,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的使用功能和房屋建设结构,不得拆改上下水管道、供电设备、公共电视天线、通信和煤气等管线;不得更改建筑物外观艺术造型,严禁在房顶、阳台及公共地上搭建。买方若有违反本条规定,卖方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补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买卖双方应共同遵守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双方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诉法院。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商服用房买卖合同 篇10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共,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为。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___________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计算,该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亿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亿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计算。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个月内按利率计算自第个月起,月利息则按利率计算。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___________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商服用房买卖合同 篇11

  订立合同双方:

  出售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制定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甲方将位于:_____小区区号楼单______元室房产一套,系私人产权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双方同意按新测绘面积为准。并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

  二、房屋交易价:人民币______元整。

  三、乙方自愿购买上述房屋并接受此房屋现状,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交付购房定金______元整。待购房款全部交齐,定金抵作购房款。

  四、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以前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由房管局受理当日,乙方应付清全部购房款。不能拖期。甲方将空房及房屋钥匙一同交给乙方验收。

  五、甲方售房以前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等费用由甲方付清,乙方不承担。电表止码数度,水表止码数立方,煤气表止码数立方。

  六、甲方确保此房产权明确和真实并合法,无任何纠纷、无抵押和债权债务,否则出现纠纷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按成交价10%的经济损失。

  七、甲方将此房出售后,此房一切事宜无权过问,并无条件的配合乙方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或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买卖。办理过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双方协商由方承担,方不承担。

  八、此协议自双方签字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违约。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并按成交价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九、特别约定:

  1、甲方保证及房屋钥匙后30天内将户口迁出。

  甲方:_____乙方: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商服用房买卖合同 篇12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经济适用住房现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_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土地用途为住宅。

  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地名核准名称][推广名]为:____________,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现已通过规划验收并完成了竣工验收。

  第二条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基本情况

  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该经济适用住房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经济适用住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________[幢][座]第_________层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号。

  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经济适用住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净高]为:________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_____米,最高为:___________米。该经济适用住房朝向为:_____________;有______个阳台,其中__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实测该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实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该经济适用住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该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

  1.该经济适用住房未设定抵押。

  2.该经济适用住房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

  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单价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总价款___________佰_____拾_____亿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元,总价款___________佰_____拾_____亿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_佰_____拾_____亿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4.按照_________________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_佰_____拾_____亿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_][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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