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首付借款合同
低首付借款合同(精选3篇)
低首付借款合同 篇1甲方(贷款方)
乙方(借款方)
证件号码:
乙方为购买甲方所开发项目___________的房屋 号楼 单元 室,因资金不足,特向甲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平等协商,根据平等自愿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借款用途
乙方向甲方所借款项仅限于购买___________的房屋 号楼 单元 室之用,所借款项全部直接用于支付该房屋首付款,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提供现金用于他途。
二、 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三、 借款期限及方式
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乙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到期之日前分二期偿清该笔借款。
第一期:甲方向乙方交房之日( 按甲方的交房日期为准)乙方付欠款额的50%即 元。
第二期:借款期限到期之日欠款全部付清。
乙方在借款期限内有明显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购买上述房屋相关合同条款等行为或出现丧失还款信誉和能力及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收回借款的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要求乙方提前还款。
四、 保证条款
(一) 乙方所购上述房屋之全款发票由甲方保管,直至乙方还清所有借款时归还。
(二) 乙方购买上述房屋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甲方代收代缴,发票契证等由甲方保管,直至乙方还清所有借款时归还。
(三) 乙方未还清所有借款之前,甲方有权拒绝将其所购上述房屋产权交付乙方。
(四) 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办理银行按揭所需一切手续。
五、 借款利息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前偿清全部借款的,不必向甲方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到期后乙方逾期未还款的,按逾期尚欠款项的日息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利息,同时计算复利。
六、 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之第二天起至乙方还清所有借款之日止,乙方除应按第五天规定的日息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应承担逾期未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超过30 天,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 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低首付借款合同 篇2甲方(贷款方):
乙方(借款方):
乙方为购买甲方所开发项目___________的房屋号楼单元室,因资金不足,特向甲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平等协商,根据平等自愿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用途
乙方向甲方所借款项仅限于购买___________的房屋号楼单元室之用,所借款项全部直接用于支付该房屋首付款,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提供现金用于他途。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
(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三、借款期限及方式
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乙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到期之日前分二期偿清该笔借款。
第一期:甲方向乙方交房之日(按甲方的交房日期为准)乙方付欠款额的50%即元。
第二期:借款期限到期之日欠款全部付清。
乙方在借款期限内有明显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购买上述房屋相关合同条款等行为或出现丧失还款信誉和能力及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收回借款的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要求乙方提前还款。
四、保证条款
(一)乙方所购上述房屋之全款发票由甲方保管,直至乙方还清所有借款时归还。
(二)乙方购买上述房屋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甲方代收代缴,发票契证等由甲方保管,直至乙方还清所有借款时归还。
(三)乙方未还清所有借款之前,甲方有权拒绝将其所购上述房屋产权交付乙方。
(四)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办理银行按揭所需一切手续。
五、借款利息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前偿清全部借款的,不必向甲方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到期后乙方逾期未还款的,按逾期尚欠款项的日息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利息,同时计算复利。
六、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之第二天起至乙方还清所有借款之日止,乙方除应按第五天规定的日息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应承担逾期未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贷款人):_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低首付借款合同 篇3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称因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提高而无力购房,买房人杜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记者上午获悉,经审理朝阳法院查明,相关贷款政策出台在杜女士购房之前,因此判决驳回了杜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而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杜女士不能获得银行贷款,则须一次性支付房款。
杜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去年11月7日,她与北京中联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购买位于朝阳区管庄乡远洋一方嘉园的一套住房,建筑面积66.64平方米,总价款78.8万余元。杜女士称,去年12月5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要求购买第二套商品房的,首付比例由20%提高到40%,并明确以家庭为单位核算第二套住房。由于她和丈夫之前均曾贷款购房,贷款政策的变化导致她无力购买此套房屋。杜女士认为,由于她无法预料到贷款政策的变化,她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贷不下来款就要一次性支付房款的约定,应为无效条款。
房贷首付提高能退房吗
应诉时,开发商中联置地公司认为,去年9月27日,国家针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即出台了相关规定,而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是在去年11月。因此对于房贷政策的变化杜女士应当在购房时即知晓。根据公司从银行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杜女士及其丈夫在之前均曾贷款购房,因此12月出台的关于第二套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的规定对杜女士并不产生影响。根据合同约定,在杜女士未能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应一次性支付房款,否则视为逾期付款。
法院查明,杜女士在购房问卷调查表中所填写的购房目的为“第一次购房自住”。而审理中,杜女士认可在购买此套房屋之前,她本人曾使用商业贷款购买过一套房屋,同时其丈夫也购买过三套房屋。
法院认为,杜女士虽称贷款政策变化导致其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但相关贷款政策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出台,此后出来的关于第二套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的《补充通知》,对杜女士并不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杜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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