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通知
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通知(精选3篇)
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通知 篇1王某,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松溪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92年11月入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20xx年4月至20xx年5月任县粮食局综合业务股股长、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20xx年5月至20xx年12月任渭田镇党委统战委员,20xx年12月至今任渭田镇党委统战委员、副镇长。
经查实,其主要违纪事实是:
1、20xx年12月,王某在征得时任粮食局局长叶风健同意后,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虚假购销的方式完成省级储备粮订单任务786.108吨,套取省级订单直补款15.72216万元。
2、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王某在征得叶风健的同意后,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两次以虚列“粮食收购费用”和“订单粮-优质稻价格补价”等名义,从公司账户套取现金26.3万元进行私分,其中王某分得3.8万元。
综上所述,王某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县储粮公司于 20xx年期间,以“虚假购销”方式套取粮食直补款15.72216万元,造成国家财产较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违纪行为;王某伙同杨代如等人,以虚列支出的名义从储粮公司账户套取资金26.3万元用于私分,其中王某分得3.8万元,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王某身为储粮公司经理,应负主要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公职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20xx年1月11日起生效。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xx县监察局
年1月14日
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通知 篇2陈,男,汉族,1982年7月出生,20xx年7月毕业于齐齐哈尔师范学校,最后学历本科。20xx年8月至现在任古龙中心校教师。
一、违纪事实
20xx年3月2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在永胜小学三年一班教室内,学生刘海研被英语教师陈国涛打了5、6个耳光。肇源县公安局对陈国涛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二、处分决定
依据肇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书[20xx]247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第七款“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经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国涛记过处分,处分期为12个月,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本决定自20xx年5月5日起生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单位申请复核。
xx县教育局
年5月5日
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通知 篇3xx党支部:
何某,男,1954年5月出生,汉族,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人,高中文化,1977年2月15日入党,家住西园街道砌田北区,联系电话139。
20xx年11月,西园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何某在西园街道砌田社区建设建筑物,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涉嫌违法建设。20xx年11月,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该建筑物占地面积328.61平方米,建设状态为原一层石厝,加至二层板完工,违建面积328.61平方米。经调查询问,何某承认其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xx年11月,晋江市行政执法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晋执规〔20xx〕罚字第428号),要求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何某身为中共党员,在没有取得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建并扩建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建房错误。鉴于案发后何能正视错误,并酌情考虑该社区党支部的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经20xx年10月11日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何某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0月13日起生效。请在所在党组织会议上宣布,并通知本人。
xx街道党工委
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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