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
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精选17篇)
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 篇1申请人:兰,男,x年11月4日生,汉族,律师事务所律师,住x市司法局家属楼。
被申请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号。法定代表人: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给予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于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十司罚决字[]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该处罚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的母亲在医院非正常死亡后,是亲属亲友自发赶到医院,而与医生发生了一些争执,申请人只是在场,并且还劝阻亲属哄闹,没有将谁打伤、抓伤(系亲属所为)。二、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律师法》对律师在非执业活动中的行为无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仅有权处罚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的违反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而无权对律师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三、处罚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被申请人先将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扣押,7个多月后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先处罚后调查”。四、处罚过重和显失公平、公正。申请人最终积极挽回影响,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过重。对于相类似的事件,有的以行业公开谴责的处理方式,却对申请人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公。由于申请人与某些领导发生了争执,所以在申请人的处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报私仇之嫌。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及申请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张副书记写出的《关于“”事件的认识》都显示了申请人及其家人殴打他人致伤的事实。申请人到司法局办公室纠缠,大吵大闹之事其本人也是认可的。二、处罚合法,处罚得当、公平公正,不存在处罚过重。申请人在对待医患矛盾问题上,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处理,并造成他人受伤;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绪失控,言语过激,影响了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处罚适当、公平公正,不存在处罚过重。申请人是在x市局言语过激,被申请人在处理此事时未与申请人发生争执,不存在公报私仇。三、处罚程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是用于年检,后因投诉而暂缓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处罚后调查”。 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其提出异议的理由于法无据,请求依法维持十司罚决字[]第l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请人接到x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反映申请人纠集他人殴打该院医务人员,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情况的投诉后,随即派员与x市司法局展开联合调查。经调查发现,x年8月7日下午,申请人的母亲在x市人民医院心内科住院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及其亲属和该科医生发生冲突并要求院方赔偿,警方介入后平息了事态。8月8日上午,申请人及其亲属到医院找院方解决时,遇见x市人民医院心内科医生许云帆,质问许为何将人医治死亡并将其打伤。随后,申请人的亲属跑到12楼将正在查房的医生王锐打伤。其他医务人员见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处于瘫痪状态。院方再次报警。在双方协商处理善后时,又和副院长徐丹生发生冲突将其抓伤,由在场公安人员平息了事态。调查期间,x市司法局对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暂缓年检,申请人到x市司法局领导办公室索要执业证未果,在局领导办公室大吵大闹,言语过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身为执业律师,应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社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对待医患矛盾问题上,采取不正当方式处理,并造成他人受伤,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绪失控,言语过激,影响了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拟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x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依申请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x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十司罚决字[]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将此案立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领导的主持下,申请人与受伤医生许云帆、王锐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申请人代表其亲属向受伤医生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及其它损失共计2 l 00余元,目前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许云帆、王锐、徐丹生的控诉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申请人书写的《关于“”事件的认识》、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兰等人扰乱单位秩序及殴打他人一案的调查处理情况》及调查笔录、司法局《调查报告》、xx市司法局《调查报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许云帆、王锐、徐丹生医务人员的控诉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和申请人本人书写的《关于“”事件的认识》。《调解协议书》是x市公安机关专门针对案件进行调查后所做,且得到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其关于申请人参与打伤相关医务人员事实认定与《关于“”事件的认识》及相关医务人员的控诉材料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参与打伤医务人员的违法事实。二、依据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 “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三、x市局收取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是用于年检,后因案件调查需要决定暂缓年检,性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四、本案系因医患纠纷引发,申请人作为执业律师,采取不当方式处理,参与打伤医务人员,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和公民道德规范,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根据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十司罚决字[]1号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知识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结构
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即决定书的开始部分,包括决定书的名称、决定书的发文字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第二部分,即决定书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陈述、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复议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理由、决定的内容等。
3、第三部分,即决定书的尾部,包括决定书的效力及当事人诉权的告知、决定书的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的名称及复议机关的盖章等。
以下分别对各部分的撰写制作规范加以说明。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一部分撰写规范
1、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题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并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如深府复决〔〕1号。
3、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证的号码均统一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情况。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以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姓名为准,有曾用名的应写明曾用名的情况。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其名称应以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为准。承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而申请复议的或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被申请人应写明其名称的全称,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申请人、第三人有外文姓名(名称)且是法定的姓名(名称)的,应引用原文(如有法定中文译名,可注明该译名)。
(2)当事人的法定地址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明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被申请人的法定地址为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被申请人所在地地址。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写明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第三人间的身份关系,法定代理人应为申请人、第三人的监护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申请人、第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其负责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
被申请人以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复议的,应列明其委托代理人,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明,但如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可以不分行列明。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为两人以上的,应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列明。
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 篇2_________字( )第 号
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 篇3申请人:___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
地址:____市xx区创业路925号(新校区),东路125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请人:____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市环保局于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x年4月22日给xx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x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174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x年4月22日给xx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x年8月19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 篇4申请人:兰,男,x年11月4日生,汉族,律师事务所律师,住x市司法局家属楼。
被申请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号。法定代表人: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给予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于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十司罚决字[]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该处罚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的母亲在医院非正常死亡后,是亲属亲友自发赶到医院,而与医生发生了一些争执,申请人只是在场,并且还劝阻亲属哄闹,没有将谁打伤、抓伤(系亲属所为)。二、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律师法》对律师在非执业活动中的行为无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仅有权处罚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的违反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而无权对律师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三、处罚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被申请人先将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扣押,7个多月后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先处罚后调查”。四、处罚过重和显失公平、公正。申请人最终积极挽回影响,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过重。对于相类似的事件,有的以行业公开谴责的处理方式,却对申请人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公。由于申请人与某些领导发生了争执,所以在申请人的处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报私仇之嫌。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及申请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张副书记写出的《关于“8·7”事件的认识》都显示了申请人及其家人殴打他人致伤的事实。申请人到司法局办公室纠缠,大吵大闹之事其本人也是认可的。二、处罚合法,处罚得当、公平公正,不存在处罚过重。申请人在对待医患矛盾问题上,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处理,并造成他人受伤;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绪失控,言语过激,影响了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处罚适当、公平公正,不存在处罚过重。申请人是在x市局言语过激,被申请人在处理此事时未与申请人发生争执,不存在公报私仇。三、处罚程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是用于年检,后因投诉而暂缓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处罚后调查”。 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其提出异议的理由于法无据,请求依法维持十司罚决字[]第l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请人接到x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反映申请人纠集他人殴打该院医务人员,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情况的投诉后,随即派员与x市司法局展开联合调查。经调查发现,x年8月7日下午,申请人的母亲在x市人民医院心内科住院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及其亲属和该科医生发生冲突并要求院方赔偿,警方介入后平息了事态。8月8日上午,申请人及其亲属到医院找院方解决时,遇见x市人民医院心内科医生许云帆,质问许为何将人医治死亡并将其打伤。随后,申请人的亲属跑到12楼将正在查房的医生王锐打伤。其他医务人员见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处于瘫痪状态。院方再次报警。在双方协商处理善后时,又和副院长徐丹生发生冲突将其抓伤,由在场公安人员平息了事态。调查期间,x市司法局对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暂缓年检,申请人到x市司法局领导办公室索要执业证未果,在局领导办公室大吵大闹,言语过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身为执业律师,应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社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对待医患矛盾问题上,采取不正当方式处理,并造成他人受伤,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绪失控,言语过激,影响了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拟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x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依申请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x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十司罚决字[]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将此案立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领导的主持下,申请人与受伤医生许云帆、王锐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申请人代表其亲属向受伤医生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及其它损失共计2 l 00余元,目前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许云帆、王锐、徐丹生的控诉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申请人书写的《关于“8·7”事件的认识》、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兰等人扰乱单位秩序及殴打他人一案的调查处理情况》及调查笔录、司法局《调查报告》、xx市司法局《调查报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许云帆、王锐、徐丹生医务人员的控诉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和申请人本人书写的《关于“8·7”事件的认识》。《调解协议书》是x市公安机关专门针对案件进行调查后所做,且得到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其关于申请人参与打伤相关医务人员事实认定与《关于“8·7”事件的认识》及相关医务人员的控诉材料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参与打伤医务人员的违法事实。二、依据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 “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三、x市局收取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是用于年检,后因案件调查需要决定暂缓年检,性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四、本案系因医患纠纷引发,申请人作为执业律师,采取不当方式处理,参与打伤医务人员,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和公民道德规范,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根据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十司罚决字[]1号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 篇5正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正府行复决〔20xx〕4 号
申请人:
徐霜,男, 1991 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安场镇小米庄村中保组。
被申请人:正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20xx 年4月14日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xx 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申请人称:20xx年4月7日,申请人受人欺骗,因好奇心理在安场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食毒品,并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处罚。虽然申请人一时好奇吸毒,但并未成瘾,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应强制隔离戒毒。20xx 年4 月2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到遵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所以,请求县人民政府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被申请人答复称:20xx 年 4 月 7 日 14 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在遵义至道真县二级公路安场镇境内路段上将吸毒的申请人抓获,通过调查并当场对申请人进行检测,确定申请人为吸毒,对申请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通过进一步调查,申请人吸毒已达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处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本府审理查明:20xx 年4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报警人称申请人在吸毒。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现场将申请人带至派出所询问,并对其进行检测,证明申请人具有吸毒行为。20xx 年4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处罚决定后,经被申请人进一步调查,发现申请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请人于 20xx 年 4 月 14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发时仍在吸食毒品,其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已经吸毒成瘾。申请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的行为,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关于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 篇6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 篇7申请人:___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
地址:____市高新区创业路925号(新校区),南京东路125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请人:____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市环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xx)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xx)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年8月19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 篇8申请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镇中山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顾,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xx市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华,职务:局长。
第三人:冯×,男。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作出的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xx年3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立案受理后,发现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遂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为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本政府依法组织了听证,申请人xx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劳动局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第三人冯×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各方当事人的主张
申请人xx公司称:第三人冯×之子冯××下班后并非离开单位往居住地东陈镇××村××组家中,而是前往相反的方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不属于工伤事故,被申请人认定错误,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被申请人劳动局称:其所作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冯×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无争议的事实
根据申请人xx公司的申请书、被申请人劳动局的答复及其在答复期间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听证会记录,各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予以直接确认:1. 第三人冯×之子冯××系申请人xx公司的职工,20xx年6月6日20时许冯××下班后驾驶私有的苏F××××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xx市xx镇中山东路健美浴室前路段,与对向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事故,致冯××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 20xx年5月31日第三人冯×为其子冯××向被申请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25日作出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1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于20xx年9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以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核实为由于20xx年11月20日撤销了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1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3. 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19日作出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亦不服于20xx年3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立案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和证据材料。
争议事项及各自证据
根据申请人xx公司的申请书、被申请人劳动局的答复及其在答复期间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听证会记录,各方当事人主要对下列事项存在争议:冯××是否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合理路线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对此,被申请人劳动局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证据一: 对袁××、高××的调查笔录和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袁××家的交通路线图,这组证据证明袁××家是冯××的居住地,冯××从xx公司经事故发生地点xx镇中山东路健美浴室至袁××家中所走路线为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线。
证据二:对冒××的调查笔录和xx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该组证据证明冯××发生机动车事故的时间在冯××下班之后,属于合理时间内经过事故地点。
申请人xx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证据三:报名登记表,冒××、黄××、高××的证明材料,证明冯××的家庭住址在东陈镇××村××组,正常下班向东行走。
对相关证据的采信、观点评判及争议事项的认定
证据一是被申请人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时形成的调查笔录和路线绘制图,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二是被申请人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时形成的调查笔录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职权出具的证明,且申请人对该组证据未提出异议,故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三是冯××填写的报名登记表和冯××的同事出具的证明,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证据一中对袁××、高××的调查笔录证明了冯××正常居住在袁××家中,此组证据足以证明袁××家为冯××的临时居住地;证据三中冯××的报名登记表及冒××、黄××、高××的证明材料证明了东陈镇××村××组为冯××的户籍地及常住地。按立法例,居住地包括常住地、户籍地及临时居住地,故袁××家属于冯××的居住地之一。至于申请人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户籍地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但应当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才能作为居住地。”的观点系混淆了住所地与居住地的概念,显属对《民法通则》的误读。故对申请人认为袁××家不属于冯××居住地的观点不予采信。证据一中对袁××的调查笔录和路线绘制图证明了冯××从xx公司经事故发生地点至袁××家中为冯××下班的合理路线,虽然申请人认为冯××下班后可能是前往袁××家以外的目的地,但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对申请人的这一观点不予采信。证据二证明了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事故发生地点,对此申请人未提出反驳意见。据此可以认定冯××是在合理时间内从其工作场所xx公司返回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复议机关裁决的结论及其理由、依据
本政府认为: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为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有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本案中冯××下班后在回居住地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三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依职权调查核实了相关证人,听取了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得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xx公司所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1月19日作出的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冯×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xx年五月八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 篇9申请人:___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
地址:____市高新区创业路925号(新校区),南京东路125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请人:____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市环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xx)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xx)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年8月19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 篇10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 请 人:赵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的增补决定》,于20xx年9月1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一、申请人赵某20xx年5月4日23时30分工作中突然摔倒,双眼结膜出血,摔头振动后,医生讲:头脑里会发现这种异常脑电图;医院:医院动态脑电图查发射性癫痫,不认定工伤;赖主任叫去大医院神经科再检查。
二、医院动态脑电图检查报告、《脑外伤后综合征》鉴定机构出具技术意见与一年前头外伤无关联性;鉴定机构出具不认定是工伤。医院神经科赖主任又叫去大医院检查,但要排多天才等来,医院动态脑电图检查报告:能上班,不管,不能上班你更不管。请问有关领导,这种病,是什么原因而产生《脑外伤后综合征》。医院动态脑电图检查报告诊断:《脑外伤后综合征》是摔头,不摔不会,就那一次吧。“头外伤”、“双眼结膜下出血”确认为工伤,一个时间伤而产生后果,《脑外伤后综合征》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确认为工伤。一年多讲时间长从报工伤至今天,是连接,没有停时间,时间长也是领导而做时间长。是单位领导批托长时间。
三、6月23日,动态脑电图和20xx年5月4日工作摔头倒地是存在关联性。《脑外伤后综合征》是工伤,如果不是中生,这样我们不会申请工伤。去找单位讲:厂以两次申请。
四、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增补决定,《脑外伤后综合征》不认定赵某为工伤。二个医院都不能证实,鉴定机构出具技术意见认定。我们医院医生就不应该有这个单位(医院),大家不用去学医术,也害了每一个公民。所以存在,不是医生行政执法决定也是错误,认定事实也会出现错误(神经内科才知道,请调查),厂职工单位调查。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的增补决定》、《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动态脑电图检查报告》等。
被申请人答称:
我局曾于20xx年12月9日受理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赵某工伤认定一案,申请中称:赵某于20xx年5月4日上晚班时,11时30分左右坐在凳子上突然眼前一晃晕倒,几分钟后恢复意识感觉不舒服回家休息,后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双眼结膜下出血、反射性癫痫”。当时我局就“双眼结膜下出血、反射性癫痫”做过关联性鉴定,鉴定结果为“双眼结膜下出血”有关联性,但“反射性癫痫”无关联性,赵某为此向贵局申请过复议,后贵局维持了我局的认定。
20xx年6月20日,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增加“脑外伤综合征”为工伤,我局再次受理后依法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脑外伤综合征”的诊断结论与其20xx年5月4日摔伤的伤情是否存在关联进行鉴定。该鉴定委员会于20xx年8月22日出具了《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号),其技术意见为:赵某于20xx年5月4日工作中突发晕厥伴意识丧失倒地,1-2分钟后醒转,有头痛、头昏不适,数天后门诊就诊,诊断为“头外伤,双眼结膜下出血”,后因“癫痫”于某医院住院十多天,经鉴定“癫痫”与当时倒地轻微头外伤无关联性。患者于20xx年6月6日就诊某医院神内门诊,主诉“脑外伤后头晕1年余,伴发作性晕厥一次”,门诊诊断“脑外伤后综合征”,除此外,未发现有一年余以来反复门诊就诊治疗头晕头痛的记录。结合病史、发病特点,以及慢性头外伤后综合征多见于继发较重颅脑损伤等规律,认定患者“脑外伤综合征”的门诊诊断与一年多以前的头外伤无关联性。
据此,我局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认定申请人“脑外伤后综合征”为工伤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增补决定》,并依法分别同年9月1、2日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和直接送达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的增补决定》、《申请书》、《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号)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xx年5月4日晚上11时30分左右,申请人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后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双眼结膜下出血、反射性癫痫”。其用人单位于同年8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并于20xx年2月6日作出认定申请人“头部外伤、双眼结膜下出血”为工伤,不认定“反射性癫痫”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
20xx年6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增加“脑外伤综合征”为工伤,被申请人再次受理后即依法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脑外伤综合征”的诊断结论与其20xx年5月4日摔伤的伤情是否存在关联进行鉴定。同年8月22日该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号),其技术意见为:赵某“脑外伤综合征”的门诊诊断与一年多以前的头外伤无关联性。
被申请人据此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认定申请人“脑外伤后综合征”为工伤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增补决定》,并依法分别同年9月1、2日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和直接送达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认定申请人“脑外伤后综合征”为工伤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增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于法无据。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的增补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的增补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xx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 篇11申 请 人:朱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5月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添加说明压砸伤程度即“左手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近节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远节指骨均骨折”为工伤,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20xx年3月11日上午9时左右,本人在五金车间冲床岗位上,调试盖板冲孔模具过程中,不慎踩到脚踩踏板开关,冲床冲压下来压砸伤左右拇指。随后公司立即开车直接将本人送往某医院进行治疗。到达医院后由医生帮我脱下双手手套,经拍X片显示左手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近节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远节指骨均骨折。外观观察左右拇指指体皮肤均挫裂成多块,皮肤组织血运不良,颜色瘀紫,甲盖均脱离,甲床破裂及缺损,左右拇指均畸形,可触及骨擦感,活动异常。
考虑到我还年轻,张医生和公司区总建议我做皮瓣手术,不用锯掉或切掉一部分骨头,这样来做尽量保长拇指的长度,骨折部位打克氏针固定。我听从了医生和区总的建议,在手术过程中,后做手术的左手没有采用皮瓣手术进行治疗。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和《病历》等。
被申请人答称:
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1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劳动合同、病历、工友证明等材料,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书面形式,书面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综合相关材料查明:
一、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庞某,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
二、朱某与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20xx年3月11日09时30分左右,朱某在单位五金车间维修冲孔模具工作时,被机器模块压伤双手。经广州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右拇指严重压砸伤”。
我局认为:朱某在单位五金车间维修冲孔模具工作时,被机器模块压伤双手,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无证据证明朱某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我局依法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认定朱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并于20xx年4月26日送达给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某。
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所载明的事项能反映客观事实,也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朱某在行政复议中提供的病历上记载的诊断为“左右拇指严重压砸伤”,而其要求增加的内容“左手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拇指近节指骨骨折;右拇指近远节指骨骨折”并非医院诊断,故不属于必须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载明的事项。申请人其他要求增加和更正的事项也同样不属于必须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载明的事项。因此,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依据,不应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我局本次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管理权限、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病历》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朱某是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20xx年4月11日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就朱某受伤一事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诉称:朱某于20xx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在五金车间维修冲孔模具过程中不慎被冲床模块压伤双手,经送广州某医院诊断为:左右拇指严重压砸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后于20xx年4月19日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左右拇指严重压砸伤”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并依法于20xx年4月26日直接送达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认为:
工伤认定的结果只有“是”或“非”,只要满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遭受外力致伤”四个充分且必要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受伤部位或程度,并不是工伤认定的要件。申请人于20xx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在工作单位的五金车间维修冲孔模具过程中不慎遭受“左右拇指严重压砸伤”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据此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认定朱某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于法无据。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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