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物品仓储合同书
私人物品仓储合同书(精选3篇)
私人物品仓储合同书 篇1保管人____________仓库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寄托方____________仓库合作社,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物品寄托仓库经双方同意订立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将其所有列物品计____件愿付仓租寄托甲方仓库堆藏保管,而甲方允为保管并于本契约成立日如数受寄,同时发给仓单与乙方收执。
第二条 乙方对于寄仓应留存印鉴图样在甲方备提货或过户时核对,否则甲方不负意外之责。
第三条 仓单所记载的寄托物名称、种类、品质、价格等均系根据乙方原包入库,倘有货物与包装内容或价格不符合现象,甲方不负鉴定之责,又重量未经甲方过磅的,甲方亦不负其责,凡仓单的受让人或货物的保险人等欲审查检点寄托物时,须随带仓单或备具凭证受甲方允诺始得行之。
第四条 凡仓储物如混有违禁物品或危险品未经告知致触犯刑律或酿成灾害时,概归乙方负一切责任。
第五条 仓单的转让并非经乙方背书及甲方负责人员在仓单批注签名的,不生效力。
第六条 凡出仓凭仓单及印鉴为之,倘仓单或印鉴图章遗失时,应即报告甲方,未通知以前寄库物被出库提取甲方亦不负责。
第七条 甲方对于仓储物所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以确系于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者为限。
第八条 前条损害赔偿金额如仓储物市价高于进库时,应依损害时市价计算。
第九条 仓储物如因天灾、地变、兵祸、盗劫、虫蚀、鼠咬等不可抗力,或潮霉、燥蚀、罢工、防疫、自然变质或因气候变迁而发生的自然损失,其他一切不可避免的现象致受损害的,甲方概不负责。其约定于仓房外或露天堆置者,因阳光雨露风沙以及其他仓房外或露天堆置所以不能避免的损害,甲方亦不负责。
第十条 甲方因遇事机迫切或预防灾患可以先将仓储物移动而后通知乙方,因甲方并无为前项的义务,所以因此发生的损害甲方免负责任,如因不移动而致发生损害时甲方亦不负其责。
第十一条 甲方所发仓单有效期间为六个月,期满时应出仓,倘再继续寄托的,必须更换新仓单。
第十二条 仓租双方约定每月人民币______元,乙方应于前条规定出仓或更换新仓单时,一次缴清。
乙方如不照期缴清的,甲方可将乙方的仓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自由出售抵偿仓租或其他费用,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三条 凡仓储物乙方须自行保足火险,否则如受损失时,甲方概不负责,关于仓储物的火险承保事宜为期迅速,须由甲方委托特约保险公司办理。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私人物品仓储合同书 篇2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第一条 仓储物
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_________。
第三条 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
第四条 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_________。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保险期限:_________;保险人名称:_________。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_________。
第十二条 仓储费(大写):_________。
第十三条 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_________。
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存货人(盖章):_________
保管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银行账户号:_________
银行账户号: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私人物品仓储合同书 篇3甲方:____县牤XX公司 乙方: 甲方将 ____县牤XX公司三星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中土石方、煤的穿爆、采剥、装运、排弃及排水工程 承包给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名词解释及定义
1.1词语定义 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
1.1 “甲方”:指在合同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2 “乙方”:指在合同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3 “甲方代表”:指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1.4 “剥离量”指测量验收的原状剥离实方量。
1.
1.5“工期”: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
1.6“开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
1.7 “竣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
2.1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1.
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组成合同文件优先次序应如下:
1.
2.
2.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达成的对本合同条款的修正及补充文件;
1.
2.
2.2合同协议书(含附件);
1.
2.
2.3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1.
2.
2.4上述文件相互之间涉及到的任何内容有矛盾时,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二、 工程概况
2.1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部分土石方剥离工程。
2.
2.2承包范围
2.
2.1剥离量按综合单价承包;
2.
2.2施工工程采场最大垂深深度米;
2.
2.3经甲乙双方确定分段单价为: 一段(地表下15沙土层):
9.5元3; 二段(15-45):13元3; 三段(45-75):1
4.5元3; 四段(75-100):1
9.0元3; 以上单价为含税价,含乙方施工所有发生的设备施工费、人工费、柴油费、火工品材料费、水电费、修路(油路以下的进场公路,平路、排土、岩、煤路)洒水、排水临时设施费、意外事故处理费等各项费用;
2.
3.4工程量由甲乙双方共同实测确认为依据;
2.
3.5电费按现行价计量;
2.
3.6工程内容(包括穿爆、挖掘、土石方及不同煤种的分装分运,排土场、煤场的集垛、平整,采区边坡修整,运输道路修筑、维护,洒水灭尘,采场内的排水,人工渠疏通修补及过路口的涵管埋设,防洪、防火,防塌陷滑坡等各种相关作业),采场外围除外;
2.
3.7火药库由甲方负责建造及管理;
2.
3.8采坑外危害水由甲方负责排放,采坑内水由乙方处理,必须排至甲方指定的牤牛海泡子;
2.
3.9油库由甲方选址,乙方修建及管理;
2.
3.10人工渠的维护由乙方负责。
2.4工程管理:甲方按照总体工作安排分期下达施工计划,并指定运输道路及排弃地点;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并按甲方施工计划作业。
三、 资质方面
3.1乙方必须具有合法有效且满足甲方剥离工程需要的土石方剥离工程资质,包括:营业执照,安全资格证、爆破工程资质、总承包壹级资质等必须的资质材料;
3.2乙方注册资本不低于足差额的财产担保;
3.3乙方应向甲方提交
3.4以上资信必须由甲方审查备案。
四、 驻工地代表及权限
4.1甲方驻工地代表:代表甲方对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工程验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监督管理乙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4.2乙方项目经理负责与甲方协调工作,是乙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
4.3甲方代表的权限
4.
3.1甲方代表的职权不得与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
3.2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甲方代表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4.
3.3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甲方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代表进行确认。甲方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应进行纠正。除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授权人员外,甲方与乙方施工无关人员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4.
3.4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按约定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书面确认。
4.
3.5乙方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4乙方项目经理的权限
4.
4.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和授权由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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