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直播带货合同书
艺人直播带货合同书(通用3篇)
艺人直播带货合同书 篇1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为产品/品牌经营者,乙方为艺人全约经纪方,甲方希望利用乙方艺人在相应社交平台直播过程中对甲方旗下产品/品牌向用户提供信息推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信息推广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信息推广服务:指通过乙方拥有或合作的社交媒体平台账户面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广服务。
2、信息服务费:指因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推广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二条服务内容及期限
1、合作内容
信息推广内容:信息推广内容:相关植入直播。甲方提供相关素材。
2、推广产品:产品名称。
3、产品销售形式:。
4、直播平台:。
5、发布形式/发布位置:。
6、发布时间:年月日。
第三条信息服务费及支付
1、服务费用(坑位费):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工作事宜,含税服务费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甲方需在合同签署后的日内(最晚不迟于直播前)向乙方支付此款项,乙方收到款项后应为甲方开具此款项的发票。
2、产品销售佣金:本合同项下销售甲方产品所得金额的%归于甲方,%归于乙方。
3、乙方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甲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信息推广内容符合下述要求: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务费。
3、经乙方要求,甲方应根据信息推广发布要求,向乙方提交信息推广内容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
4、甲方保证其推广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且该推广产品或发布的推广内容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备案文件和证书。
5、因甲方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纠纷、责任与相关账号、乙方、乙方艺人、其他主播无任何关系,由甲方自行负责,如因此给乙方和/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的,甲方应予以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乙方艺人年收入的倍予以赔偿。
6、甲方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公众和/或第三方表明乙方艺人为甲方产品/品牌有代言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代言人/形象大使),否则,甲方应立即下线相关物料,并公开道歉,并按乙方艺人年收入的倍支付违约金。
7、甲方负责推广产品的发货、退换货,应为消费者提供顺畅的退换货通道,因发货、退换货引起的纠纷与乙方无关,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收到信息服务费后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信息推广服务,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相应内容上线或已经上线的,有权随时终止。
2、乙方有权在双方确定的信息推广发布日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要求甲方提供信息推广素材。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素材进行审查,若甲方所提供的素材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进行纠正。
3、乙方有权依据推广平台的实际情况修改或调整甲方提供的素材,并进行加工,
修改、调整。
如甲方提供的素材含图片、文字等内容,甲方保证上述内容使用时甲方均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如因此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需全额赔偿。
4、如甲方产品有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率超过20%、质量负面新闻、被相关机构认定不合格),乙方有权随时下线和/或删除相关视频。
第六条声明及保证
每一方均不可撤销地对对方声明并保证:
1、拥有合法资质从事本合同项下交易,且该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
2、可全权订立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3、其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签署本合同;
4、推广效果主要基于推广内容的质量及用户体验等因素,故乙方不对推广效果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推广效果亦不作为影响本合同执行及各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因素或理由。
如任何一方违反在本条项下的声明和保证,违约方应就守约方的所有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保密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于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未向乙方付款,则按照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若守约方声明违约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及本合同条款之约定并提出此种违反的证明,而违约方未能在收到守约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可经通知违约方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就违约予以赔偿。
3、如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以退还,甲方还应按信息服务费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不可预防、不可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不可抗力事件产生5个工作日内)、充分地通知对方,并告知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基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通知条款
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函件,都必须以本条款确认的联系方式为准,若有变更,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对方。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自电子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已送达;以快递或挂号邮件形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之日起5日后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
甲方地址:
授权代表: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授权代表:
电话:
电子邮箱:
艺人直播带货合同书 篇2甲 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为 产品/ 品牌经营者, 乙方为 艺人全约经纪方, 甲方希 望利用乙方艺人在相应社交平台直播过程中对甲方旗下产品/ 品牌向用户提供信 息推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 方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信息推广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以兹共同 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信息推广服务:指通过乙方拥有或合作的社交媒体平台账户面向用户提供的 信息推广服务。
2、信息服务费:指因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推广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应向乙方支 付的费用。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期限
1、合作内容
1)信息推广内容:信息推广内容:“【 】”相关植入直播。甲方提供相关素材。
2)推广产品:产品名称【 】。
3)产品销售形式: 。
2、直播平台: 。
1)发布形式 / 发布位置: 。
2)发布时间: 年 月 日。
3)介绍产品时长:不得低于 分钟。
3、关于视频直播物料, 甲方有权自信息推广内容发布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进行 使用,超过上述日期,甲方如仍有需求,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使用时间及费用。
第三条 信息服务费及支付
1、服务费用(坑位费):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工作事宜, 含税服务费共计【¥ 】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甲方需在合同签署后的 日内(最晚不迟于 直播前)向乙方支付此款项,乙方收到款项后应为甲方开具此款项的发票。
2、产品销售佣金:本合同项下销售甲方产品所得金额的 % 归于甲方, % 归于乙方。
3、乙方收款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4、甲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信息推广内容符合下述要求:
1 )不包含中国法律法规认为是反动、诽谤、色情、淫秽或侮蔑等违法内容或 与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相悖的内容;
2 )不包含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 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的内容;
3 )不得包含侵犯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公众形象或隐私的内容;
4)符合法律法规、其他相关部门及推广平台的规定。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务费。
3、经乙方要求, 甲方应根据信息推广发布要求,向乙方提交信息推广内容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
4、甲方保证其推广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且该推广产品或发 布的推广内容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备案文件和证书。
5、因甲方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纠纷、责任与相关账号、 乙方、乙方艺人、 其他主播无任何关系, 由甲方自行负责, 如因此给乙方和 / 或第三方造成损失 (包 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的,甲方应予以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损 失难以计算的,按乙方艺人年收入的 倍予以赔偿。
6、甲方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公众和 / 或第三方表明乙方艺人为甲方产 品/ 品牌有代言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代言人/ 形象大使),否则,甲方应立即下线 相关物料,并公开道歉,并按乙方艺人年收入的 倍支付违约金。
7、甲方负责推广产品的发货、退换货,应为消费者提供顺畅的退换货通道,因 发货、退换货引起的纠纷与乙方无关,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还应予以 赔偿。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收到信息服务费后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信息推广服务,甲 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相应内容上线或已经上线的,有 权随时终止。2、乙方有权在双方确定的信息推广发布日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要求甲方提供信息推广素材。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素材进行审查,若甲方所提供的素材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进行纠正。甲方拒不 纠正的,视为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前述审查仅为形式审查,并不 视为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素材、产品质量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甲方应自行承担 因甲方产品、内容引发的一切纠纷、责任。
3、乙方有权依据推广平台的实际情况修改或调整甲方提供的素材,并进行加工,
修改、调整。如甲方提供的素材含图片、文字等内容,甲方保证上述内容使用时 甲方均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如因此产 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需全额赔偿。
4、如甲方产品有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率超过 20%、质量负面新闻、被相关 机构认定不合格),乙方有权随时下线和 / 或删除相关视频。
第六条 声明及保证
每一方均不可撤销地对对方声明并保证:
1、拥有合法资质从事本合同项下交易,且该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
2、可全权订立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3、其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签署本合同;
4、推广效果主要基于推广内容的质量及用户体验等因素,故乙方不对推广效果 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推广效果亦不作为影响本合同执行及各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因 素或理由。
如任何一方违反在本条项下的声明和保证, 违约方应就守约方的所有实际损 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保密责任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本合同内容, 以及通过签订、 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任何一方应法院或其他法 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信息 (通过口头提问、 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 传唤、 调查或其他程序)时,在可能且合法的情况下, 披露方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并做出必要说明。 除上述情况, 任何一方未能保守对方商业秘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尽的措施挽回损失, 并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未能保守对方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本保密义务不随本合同终止、中止、解除而失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于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未向乙方付款,则按照每迟延一日应向乙 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若守约方声明违约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及本合同条款之约定并提出此种违反 的证明,而违约方未能在收到守约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 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 则守约方可经通知违约方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就 违约予以赔偿。
3、如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以退还,甲方还应按信息服务 费的 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不可预防、不可避免的事 件,该事件妨碍、 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
1 )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2 )软件、系统等服务设备维护、检修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情况;
3)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线路服务(网络通讯)中止;
4)服务器或乙方渠道因遇不法攻击导致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
5)推广平台政策变更或推广平台管制等;
6)发布账号被封禁。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不可抗力事件产生 5个工作日内)、充分地通知对方,并告知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3、基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通知条款
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函件,都必须以本条款确认的联系方式为准,若 有变更,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对方。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自电子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已送达;以快递或挂号邮件形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之日起 5日后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
2、甲方地址: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子邮箱:
3、乙方地址 :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子邮箱: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附件 1:甲方资质文件
附件 2:甲方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
艺人直播带货合同书 篇3本合约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
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在演艺经纪业务方面以整合全国娱乐资源和丰富的专业操作管理经验见长,是具有较强的综合型文化公司之一;
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自身条件和艺术天赋,具备了向娱乐业全面发展的重要潜质,符合甲方艺人经纪的签约标准;
基于上述方面,为了能使乙方可以更好地向国际娱乐演艺业全面发展,并使乙方自己的所有各项权益通过具有高水准的有效的运作,而得到有效的合理的开发和保障,甲乙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和充分协商,并友好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合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范围与方式
1.1 甲乙双方业务合作范围如下:
1.1.1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独家排他性的娱乐演艺业经纪管理合作,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独家的全球经纪管理人,及唱片发行人。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本合约的约定担任乙方的独家的全球经纪管理人及唱片发行人。
1.1.2 甲乙双方前述合作的地理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1.3 甲乙双方的合作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乙方参与的业务活动(以下称:演艺活动):
电视、电影、电视电影;
2. 演唱、演唱会、音乐会;
3. 作词、填词、音乐作曲、编曲、改编及制作;
4. 任何形式的图文肖像、影像及产品形象;
5. 电影配音、配乐;
6. 广告语作词、作曲、编曲、改编和制作;
7. 录音、唱片发行;
8. 电视或任何类型的舞台表演;
9. 任何类型广告、代言;
10. 网上的任何类型的娱乐活动,无线增值业务;
11. 其他一切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1.1.4 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独家代理和经纪乙方在本合约1.1.3条款中所涉及各项内容的策划、包装、培训、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行政顾问等业务,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独家经纪代理。
1.2 本合约项下经纪管理合作的独家性和排他性:
1.2.1 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合约为独家排他性的合约。在与甲方签约前,乙方与任何第三方没有签定有效期尚未终结并与本合约冲突的合同;如发现与本合约冲突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本合约签定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除甲乙双方外任意第三方就本合约1.1项下所涉及的任何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合同。
1.2.2 甲方可在本合约期间为第三方提供类似的服务,并且有权以许可、授权和合作经营等方式,与任意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合约项下甲方所有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但本经纪合约的整体转让不在此列)。
第二条 合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权利:
2.1.1 为实现本合约之目的,甲方有权在本合约1.1项下所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业务合作方面,全权独立地进行有关安排、规划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本合约期内,对于乙方演艺活动的安排,甲方具有最终的决策权;
2.1.2 甲方有权派专人负责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和相关培训,对乙方不利于本合约实施的言行和习惯进行提醒和建议;
2.1.3 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合约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资讯,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
2.1.4 本合约期间,当甲方安排与任意第三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优先服从甲方的演艺活动安排;
2.1.5 甲方有权在乙方任何违反本合约规定的前提下,单方解除合约并要求乙方赔偿。
2.2 甲方义务:
2.2.1甲方在合约期内对乙方及乙方授权给甲方使用的作品做如下推广:
(1)网络平台推广:
(2)电台:
2.2.2 甲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严格实施本合约,依据同行业标准全力实现本合约规定的目标,充分保障乙方的各项权益和收益的有效实现,完成对乙方演艺活动的经纪业务;
2.2.3 甲方在实施本合约时,应依据乙方自身的个人特点度身定做有关经纪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乙方意愿,友好协商;
2.2.4 甲方为保障乙方有效地实施甲方的经纪安排,将提供相应配套服务和有关服务人员;
2.2.5 甲方承诺保守乙方所披露的涉及个人隐私的资讯的秘密;
2.3 乙方权利:
2.3.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严格依据合约所规定的目标,全面实施为自己进行的经纪业务,并且依据合约获得在权益上的保护和收益方面的获取;
2.3.2 乙方在甲方实施本合约的过程中,应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并且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获得甲方的充分尊重;
2.3.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撤换为乙方负责业务和服务的不称职的服务人员;
2.4 乙方义务:
2.4.1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约而制定的各项规定和规划安排;
2.4.2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代理或代表乙方签订的合约,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2.4.3 当甲方所做的各项安排与任意第三方对乙方的要求发生冲突时,乙方应优先服从甲方安排;
2.4.4 乙方应当服从由甲方安排的社会公益性质的活动,具体时间和内容方式由甲确定并实施;
2.4.5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约的独家排他特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任意第三方进行本合约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在法律上或其他形式上的合作;
2.4.6 乙方应当在甲方为实施本合约所需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披露,并接受甲方对本人在言行方面的提醒和建议;
2.4.7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约保密条款,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
2.4.8 乙方应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任何场合下,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树立和维护双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损害双方声誉。
2.5 共同责任条款:
2.5.1 甲乙双方郑重承诺负有以下共同责任:
2.5.1.1 在本合约期间,甲乙双方都必须维护和捍卫自己和对方的名誉和商誉,不得有任何有损于对方名誉的言行;
2.5.1.2 当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侵害时,甲乙双方应维护对方名誉,尽全力相互协助。
第三条 合约双方的权益和收益分配:
3.1 甲乙双方的权益构成和安排:
3.1.1 因本合约的签署和履行,以及由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合约的签署和履行、包括甲乙双方的其他相关合作而产生的所有权益,除与双方另有的书面约定或甲方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另有规定外,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合约的规定分享:乙方拥有作品的作者署名权,甲方拥有作品的除作者署名权以外的所有权利;
3.1.2 乙方拥有自己的肖像权,但其肖像权利的行使、维护和许可,由甲方全权独家代理、代表和管理;
3.1.3 在本合约期间,甲方为进行本合约约定的合作事宜所签署的各种合同,及其所产生的甲乙双方所拥有的各项权益,除非另有合约规定或约定,该笔合约的履行及其项下权益的归属和享有将不会因本合约的中止、终止、解除或失效而发生变化。
3.2 甲乙双方收益的分配和支付方式:
3.2.1
甲乙双方的收益是指:甲乙双方在本合约有效期内,所进行的各项合作和活动而产生的所有收益的毛收入,无论此项毛收入产生于本合约有效期内或之后。
3.2.2 甲乙双方收益的分配:
(1) 所有毛收入由甲方向第三方先行收取;
(2) 所有毛收入在实际收到后,应首先扣除甲方代表乙方或为乙方利益所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从事此项收益直接相关的交通、运输、通讯、法律服务等费用。
(3) 甲乙双方应将毛收入扣除上述费用项目后的余额,按以下形式分配:
1. 本合约生效之日起至本合约生效之日内:甲方:50 %、乙方:50 %
3.2.3 乙方收益的支付方式:
甲方在每次实际收到款项后30个工作日之内,将应付乙方金额按乙方指定付款方式 付给乙方。
3.2.4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乙方获得收益之相关纳税事宜委托甲方全权处理,乙方不再负责相关税务问题,但因此产生聘请专业人员处理相关纳税事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声明、承诺与保证
甲乙双方声明、承诺和保证:其各自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合约;双方已向对方披露签署和履行本合约所应当向对方披露的全部信息,且该等披露是真实、准确且无遗漏的。双方同时向对方声明和承诺:本合约的签署和履行不与任何双方已经签署的合约或需承担的任何义务相冲突,并且也不会对合约双方外的第三方形成任何法律和商业上的冲突。如乙方和第三方有任何合约尚未解除,因此造成第三方和甲方出现法律纠纷时,乙方负责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包括律师费在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 合约期限:
本合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为期 年。合约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双方续签的提出,应在本合约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第六条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约所涉及的任何内容、以及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约过程中相关的一切法律、商业、合作业务的所有资讯保密。未经对方允许,均不得向双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 合约的变更和解除:
7.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合约。
7.2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约:
(1) 甲方在本合约期间,未能保障乙方按合约约定比例所应得到的经济权益,经乙方书面催告后45日内仍未履行约定的;
(2) 甲方违反本合约的规定未提供双方约定的经纪管理合作服务,致使乙方受到严重(有证据表明直接受损额超过人民币15万元)影响的;
(3)甲方对外透露乙方不实个人资讯,造成乙方声誉严重受损的。
乙方因前述情况解除本合约的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受到的由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7.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约:
(1) 乙方未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约而制定的规定、规划安排或者甲方代表乙方对外签订的合约的;
(2) 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独家排他特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与第三方进行本合约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或形式的合作的;
(3) 乙方未向甲方披露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和相关情况,致使甲方认为其已经严重影响本合约的签署、履行或继续履行;
(4) 乙方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场合下,不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严重影响乙方或甲方形象和声誉,或者拒不服从甲方在言行方面的监督和指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甲方因前述情况解除本合约的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前期的投入、推广宣传、包装、媒介、策略规划、出访和社交活动、签约和谈判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甲方预期利润和律师费等。
任何一方有严重的违约行为,非违约方有权出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约。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约约定的事实,即构成该方的违约;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补偿非违约方因此实际及可能承受或遭致的所有损失、责任、赔偿金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
8.2 甲方出现以下违约情形,乙方有权提出相应要求和赔偿:
(1) 甲方在本合约期间,未能保障乙方权益,经乙方书面催告后45日仍未履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起诉甲方并要求甲方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2) 甲方违反本合约的规定未提供双方约定的经纪管理合作服务,致使乙方受到严重影响,乙方有权书面催告甲方,要求甲方立即履行义务,如造成乙方严重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8.3 乙方出现以下违约情形,甲方有权提出相应要求和赔偿:
(1) 乙方未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约而制定的规定和规划安排或者未严格实施甲方代理或代表乙方对外签订的合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签约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和甲方预期利润等;
(2) 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独家排他特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与第三方进行本合约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和形式的合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等未经许可的合作,乙方应将获得的全部收益加上10万元违约金赔偿予甲方;
(3) 乙方未向甲方披露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和相关情况,影响到甲方安排经纪管理合作、活动、制定规划、进行推广宣传和与第三方签署合约,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该等信息瑕疵可能蒙受的损失和丧失的预期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诸如宣传包装活动方向误差造成的损失、与第三方合约中被迫接受的不利条款造成的利益损失等;
(4) 乙方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场合下,不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有因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而影响乙方或甲方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5) 如果甲方在没有任何违约之状态下,乙方无条件提出解约者,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违约金三十万元整。
本合约关于违约状态下的救济手段(包括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和解除合约等)的条款是累加的,可以选择适用或同时适用。
8.4 违约
8.4.1.若任何一方违背了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任何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书面违约提醒,要求违约方履行合约或采取必要的经济补救措施后的5天,没有收到违约方书面回应的,除了在法律或资产方面应由违约方向对方做出赔偿外,有权终止本合同。
8.4.2.如由于一方违约而终止本合同,除非这种违约对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害并由有关司法机构作出了判决,任何一方向对方的赔偿不应超过伍佰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适用法律、争议及纠纷解决和司法管辖:本合约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凡因本合约引起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 补充合约
在本合约签订后,未尽事宜另订补充合约。该补充合约构成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权利的行使
甲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约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不影响甲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第十二条 合约与效力
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当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 指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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