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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职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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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职处分决定书(通用12篇)

行政撤职处分决定书 篇1

  何,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福建省xx县人,本科文化,非党。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8月至20xx年3月在茶平乡农技站工作,20xx年3月至今在县库区移民开发局工作,其中20xx年3月起任县库区移民开发局办公室主任。

  经查实,其主要违纪事实是:

  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月21日期间,何在未向所在单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未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不到单位上班。经单位多次与其联系,何其清仍未返回单位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

  综上所述,何其清身为县库区移民开发局办公室主任,于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月21日期间,擅自不到单位上班已超过60天,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旷工违纪行为。在调查期间,何其清不配合调查工作。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经20xx年2月8日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何其清行政撤职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20xx年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xx县监察局

  20xx年2月8日

行政撤职处分决定书 篇2

  公司各单位:

  张海军,男,汉族,河南焦作人,1977年xx月出生,高中学历,1993年xx月参加工作,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xx月至1998年7月武警部队阳泉市支队一中队士兵;1998年8月至20xx年7月,中铁十五局二处(公司)机运五队工人;20xx年7月至20xx年1月,公司第二机械化工程队党支部副书记;20xx年1月至今,公司铁路既有线架子队队长。20xx年9月27日下午,石长铁路项目二分部在未通知业主、设备管理单位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架子队在益阳东站内k185+300段右侧进行三改道路施工,主要任务是地方道路平整及砼护栏移位作业。道路右侧为高斜坡,左侧(营业线侧)为一段1.5-2m高原状土挡土墙(通信光电缆埋设在此挡土墙里面,深度约30cm),作业中挖机需要转向,由于道路较窄,挖机司机将挖斗支撑在原-2- 状土上移动挖机,挖机斗齿插入原状土将通信光电缆挖断。:27造成益阳至益阳东站通信设备故障。事故发生时由于现场无管理人员,挖机司机安全意识淡薄,造成事故发生20分钟后项目部才接到通知,延误了抢险时间,16:30设备单位到场进行抢修。项目经理16:53才接到通知。17:06恢复正常通讯,期间影响X771和520xx次列车正常运行。被广铁集团认定为构成一般D9类事故上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张海军作为石长铁路项目既有线架子队队长,本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安全管理,但是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导致项目发生“9.27”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并严重影响企业信誉,张海军对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监察科长办公会研究,并报经20xx年10月7日公司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批准,决定给予张海军撤销既有线架子队队长职务处分。本决定自20xx年10月7日起生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

  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监察科

  20xx年10月16日

行政撤职处分决定书 篇3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经纪检部门审查,20xx年3月xx日(周五)中午,时任江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总队长(省文物保护执法队队长)曾,饮酒后驾驶单位车牌号为赣M09927的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曾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属醉酒驾驶。xx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以曾涉嫌危险驾驶,于20xx年4月3日移送江西省xx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xx年6月3日,江西省xx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曾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对曾不起诉。

  曾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日中午饮酒;公车私用;受到刑事追究(不予起诉)。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政纪和党纪。鉴于曾在组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较好,并进行了深刻检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厅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曾撤销江西省博物馆馆长职务处分,由五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本决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

  20xx年5月10日

行政撤职处分决定书 篇4

  号(所属部门:,职务:):

  因您20xx年7月份出勤考核结果显示迟到、早退2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广东哈弗公司考勤制度》相关规定,特决定给予您书面警告、记小过一次处分,相关处分自本决定书做出之日起执行。

  请您惩前毖后,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好本职工作。

  广东石油能源有限公司行政部

  年月日

行政撤职处分决定书 篇5

  孙,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xx市人,1948年8月14日出生,1968年参加工作,1978年入党,1986年1月任省民政厅安置农场副场长,1986年7月任省民政厅安置农场场长(正科级),法人代表。1994年3月免职。

  孙,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xx市人,1948年8月14日出生,1968年参加工作,1978年入党,1986年1月任省民政厅安置农场副场长,1986年7月任省民政厅安置农场场长(正科级),法人代表。1994年3月免职。

  一、主要错误事实

  1993年3月1日,孙在省民政厅江西沟安置农场担任场长期间,以江西沟安置农场的名义申请贷款,从共和县农业银行江西沟营业所贷款10万元,贷款理由是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生产费用。1993年3月1日将10万元贷款的手续办好后,当日从江西沟营业所436帐户转入江西沟安置农场43123帐户,同日又从安置农场43123帐户转入江西沟安置农场驻西宁办事处的617013帐户,3月15日孙将10万元贷款私自作主从驻宁办事处的617013帐户转入同德县物资站驻西宁采购站437024帐户,借给使用,此款进入同德县物资站驻西宁采购站437024帐户后,将这10万元和自己帐户上现有的10万元共20万元于1993年3月17日从采购站的437024帐户转入省民建综合物贸公司的帐户用于购买钢材,因钢材质量问题双方没有成交,省民建物贸公司于1993年4月23日从20万元中扣除原先与同德县物资站驻西宁采购站发生业务时欠款3541元后,将剩余的196459元转退给同德县物资站驻西宁采购站。1993年5月31日,将437024帐户上的199451.10元转给了贵德县物资站驻西宁采购站的437150帐户,此款用于给贵德县物资站还债。省民政厅安置农场场长在办理转帐、借款手续后一直没有将转帐支票存根交本场财务人员,财务人员不知道此款去向。直到1994年3月离任场长时才将借款给同德物资站的事告诉了后任场长,农场财务于1994年3月才作了10万元的支出帐。1997年8月,此款无法收回。由于贷款期限已到,无法还清共和县农业银行10万元贷款,农行将安置农场诉告法院。共和县人民法院已将安置农场机械设备查封,影响收割。后任场长从省民政厅借款10万元还了农行江西沟营业所的贷款,于1994年1月1日以同德县物资站的名义给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此借款至今未还。

  20xx年12月6日共和县检察院以挪用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属数额较大,立案侦查,12月13日将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xx年1月11日取保候审。

  20xx年9月23日共和县检察院以共检刑不诉(20xx)6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不起诉。

  二、所犯错误的性质

  综上所述,在安置农场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凭个人关系,私自作主将10万元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生产费用的贷款挪作他用,借给搞营利活动,并且多年不还,犯有挪用公款错误。

  三、处分决定

  所犯错误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错误,本应从重处理。鉴于案发前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认错态度较好,并将本金10万元及利息65494.01元全部退清。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号令)第六条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监发[1989]24号)第十条第1项规定,经20xx年11月29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xx年xx月xx日

行政撤职处分决定书 篇6

  各处、室,各管理处:

  现将《关于给予王磊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予以通报,希望各部门要以这起违纪案件为教材,认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道德品行教育、岗位廉政和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要加强部门作风纪律整顿,仔细查找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各个环节上的风险点,坚决杜绝各类问题的发生。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引以为戒,自觉守住做人、做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守住党和人民交给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人生价值,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工作中要坚持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市管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在阳光下运行。

  中共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

  年2月7日

行政撤职处分决定书 篇7

  关于刘水同志的处理决定

  刘水同志,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水同志××年×月至××年×月在 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水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 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 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 每月降工资200元至××年×月×日止。

  ××市××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行政撤职处分决定书 篇8

  沈:

  沈,男,中共党员,汉族,xx省xx市人,大专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1月参加工作。

  沈在担任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副科级)期间,因对代管堰桥市场、金惠市场期间存在的乱收费行为及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使用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于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沈在受处分期间,能够认真反省自己所犯错误并积极工作。其间,未发现新的错误。

  现根据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期沈纪清同志的行政警告处分。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8日

行政撤职处分决定书 篇9

  沁县安监局

  关于 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法规

  行政处分决定书

  ,男,19 年月日生于沁县新店镇大桥沟村,沁县安监局职工,城镇户口,现住沁县城街。经调查, 于1990年1月5日生育第一胎,男,取名 ,于20xx年8月26日生育第二胎,女,取名。已经主动申报并交纳社会抚养费。依据沁纪发(20xx)5号文件精神,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同志行政记大过之处分

行政撤职处分决定书 篇10

  李,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xx省xx人,群众,1982年7月毕业于华东水利学院水工建筑力学专业,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2年8月进入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20xx年更名为“广东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统称“省水电设计院”)工作,20xx年11月至20x年4月任省水电设计院副总工程师,20xx年4月至今任省水电设计院总工程师(副处级)。

  因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20xx年6月15日,我厅以粤水人事〔20xx〕18号文给予李少鹏行政警告处分,到20xx年1月14日满6个月。李少鹏同志在受处分期间,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认真吸取教训,工作表现较好。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厅党组研究,决定:按期解除李少鹏行政警告处分。

  xx省水利厅

  年1月20日

行政撤职处分决定书 篇11

  当事人:刘,女,19岁,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住址:XX县XX镇路245号楼3号,

  身份证号:XX6,

  联系电话:138XX7171。

  20xx年6月17日上午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XX县岚关乡街上XX市场对面有人非法经营网吧,要求工商部门查处。

  20xx年6月17日下午16时,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达岚关乡政府,向岚关乡党委、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并请求支援。在当地公安干警配合下,准备对设立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熊家住房内的网吧进行检查,到达现场执法人员拟对该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网吧门锁紧闭,无法进入实施检查。至6月17日17时,岚关中学教师谭受该网吧业主刘委托前来,在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干警在场的情况下,谭将该网吧门锁砸开,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干警才得以进入该网吧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网吧内供上网服务营业的14台电脑均与互联网宽带接通,执法人员当场从该网吧主机内调出当日的营业额记录:20xx年6月 寻范文 上 17日经营额为377元。同时该网吧场所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报经局领导批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予以扣留(详见工商扣字[20xx]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及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并进行立案调查。 20xx年3月,当事人在XX县岚关乡街上从他人手中转让14套旧电脑,租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村民熊住房,对该批电脑进行维修后,在熊住房内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20xx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设立互联网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拍摄了现场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证据二:我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予以扣留的工商扣字(20xx)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及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

  证据三:20xx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同时还证明当事人在20xx年6月17日,电话委托岚关中学教师谭将该网吧门锁砸开,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情节。

  证据四:从当事人网吧电脑主机内调出的营业情况登记表,证明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的经营额为5239元。

  证据五:20xx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XX县岚关中学教师谭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证明谭明全于20xx年6月17日受当事人委托,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证据六:20xx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吧的管理人员钱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熊住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七:20xx年6月17日、20xx年7月27日、20xx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向时俊及该网吧场所的房主熊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熊住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八:20xx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网吧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转让网吧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xx年3月,在XX县岚关乡街上以16800元从他人手中转让14套旧电脑,以每年1200元的租金租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村民熊住房,又投入3200元对该批电脑进行维修后,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间当事人以每月600元工资聘用熊之妻钱管理该网吧;至案发之日止经营额为5239元,已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证据一至证据八)。 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至案发之日经营额为5239元,对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未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诉的条件。

  20xx年8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告字(20xx)第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本文来自第一公文网]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刚走入社会无职业人员,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在此案调查中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交违法证据,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同时当事人已认识到其违法行为,表示以后吸取深刻教训(证据三),有减轻处罚的情节(证据

  三、证据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详见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

  2、处罚款人民币X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县缴纳罚款(帐号:XX001057,户名:XX县工商局,地址:XX县XX镇南街),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X月X日

行政撤职处分决定书 篇12

  xx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xx区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998〕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前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广州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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