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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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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精选14篇)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1

  沈纪清:

  沈纪清,男,中共党员,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大专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1月参加工作。

  沈纪清同志在担任惠山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副科级)期间,因对代管堰桥市场、金惠市场期间存在的乱收费行为及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使用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于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沈纪清同志在受处分期间,能够认真反省自己所犯错误并积极工作。其间,未发现新的错误。现根据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期解除沈纪清同志的行政警告处分。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8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2

  ,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人。19xx年x月参加工作,19x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xx年x月调入工作,19xx年x月任至今。

  主要事实:

  20xx年x月,任X期间,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请书中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xx年x月x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 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20xx年x月x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3

  各基层党委、支部:

  服务中心驾驶员,男,汉族,河南省XX市人,200X年入伍,200X年入党,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200X年X月X日X时分,酒后趁服务中心人员睡觉之机,将团保障用车私自开到驻地某亲戚家玩耍,在团夜查组发现情况后,经多方寻找于次日凌晨3时,在其亲戚家找到。

  身为共产党员,二期士官,本应自觉遵守党纪军规,伹由于放松学习,纪律观念淡薄,导致其酒后私自开车好几个小时不归,在部队和地方造成了很坏影响,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其他同志,经研究,决定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年月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4

  王(学号:20xx25021410),男,汉族,现年25岁,xx市人,美术学院环境设计专业13-3班学生。

  该生在20xx年2月29日—3月1日期间,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累计旷课已达10学时(每天上午按4学时,下午按2学时计算)。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及《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10 -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海云警告处分。

  

  x年xx月xx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5

  陆小波,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本镇贺周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入党。

  经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13时41分,陆小波驾驶浙H7242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贺线外贺周村路口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 27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处罚;对陆小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行政处罚 。

  陆小波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小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8月10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6

  各基层党委、支部:

  服务中心驾驶员,男,汉族,河南省XX市人,200X年入伍,200X年入党,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200X年X月X日X时分,酒后趁服务中心人员睡觉之机,将团保障用车私自开到驻地某亲戚家玩耍,在团夜查组发现情况后,经多方寻找于次日凌晨3时,在其亲戚家找到。

  身为共产党员,二期士官,本应自觉遵守党纪军规,伹由于放松学习,纪律观念淡薄,导致其酒后私自开车好几个小时不归,在部队和地方造成了很坏影响,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其他同志,经研究,决定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年月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7

  刘红伟,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立模新村,初中文化,20xx年7月2日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上方镇立模新村村民主任。

  20xx年3月14日21时许,刘红伟驾驶浙H8799M小型越野客车,从柯城区新桥街老百汇饭店出发,行驶至世纪大道49号门口路段时,遇交警检查,经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8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xx规定:刘红伟的驾驶行为属饮酒后驾驶。20xx年3月18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聚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刘红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衢公(交)决字[20xx]第330809-2500013695号}。

  刘红伟身为中国共产党员,理应在群众中起到带头示范的作用,但其却酒后驾驶,证据确凿,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在群众当中造成不良影响。为严肃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上方镇纪委研究决定,并经20xx年9月19日镇党委批准,给予刘红伟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9月19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向上方镇纪委、党委等提出申诉。

  中共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纪委

  年9月19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8

  ,女/男,X族,X人,19xx年XX月出生,X年XX月参加工作,现任职单位新城区社会事务局。

  20xx年XX月XX日上午点分,纪委在我单位进行作风督查时,发现看电视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经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后30日内向本机关提起复核。

  二〇XX年XX月XX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9

  ,原xx市委党校主任科员,20xx年2月退休,身为中共党员,违反政治纪律,多次公开发布、转载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错误言论,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依据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经市纪委会20xx年4月xx日研究,决定给予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共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4月20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10

  韦,男,1994年8月29日生,广西武宣县人,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程20xx班学生,学号021。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

  为了维护课堂纪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对学生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根据《与建筑工程学院加强本科生学风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韦、李怡兴、纪振兴、周志恒、王天舒5名同学警告处分。

  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年9月8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11

  徐成雄,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本镇耕读村人,初中文化,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实,20xx年2月14日中午,徐成雄在战友家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浙HS4518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长坑自然村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xx年2月7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徐成雄罚款20xx元人民币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成雄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成雄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年5月30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12

  关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 定

  ,男,汉族,中专文化,年月出生。年月加入共产党,年月至年月任村委会会计,年月任村委会主任至今。村党支部,村委会占用粮食直补款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助政策的意见(财建)〔20xx〕59号》第十四条之规定,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村支部书记郑永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年月日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13

  陆,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xx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入党。

  经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时41分,陆小波驾驶浙H7242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贺线外贺周村路口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 27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处罚;对陆小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陆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行政处罚 。

  陆小波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小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xx市委员会

  年8月10日

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14

  王(学号:205),男,汉族,现年25岁,山西朔州市人,美术学院环境设计专业13-3班学生。

  该生在20xx年 2月29日—3月1日期间,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累计旷课已达10学时(每天上午按4学时,下午按2学时计算)。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及《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10 -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警告处分。

  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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