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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与班组安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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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与班组安全合同(精选12篇)

项目部与班组安全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安全施工,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自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入本项目部的班组必须签定安全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乙方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必须持有身份证。并在进工地三天内报项目部备案(项目部用于工伤保险参保及三级教育登记等)。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硬底鞋和赤脚。正确使用个人的劳保用品,不违章作业。违反以上规定的罚款20元/人次。

  3、高处作业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扔材料和工具等物品;悬空作业须系好安全带。违反以上规定者罚款50元/人次。

  4、不准攀登脚手架或井架上下;严禁乘坐井架吊篮;使用吊篮必须使用井架停层装置;不得在垂直运输吊具下方停留或作业。违反以上规定者罚款200元/人次。

  5、非电气人员不准拆装电气设备和敷设电线;宿舍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炒锅等大容量电器;非开机工严禁启动机械。违反以上规定者罚款200元/人次,没收电器。

  6、不准坐靠扶手栏杆和卧睡在脚手架上及屋面、阳台等临边处;严禁站在护栏、建筑物周边或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和作业。违反以上规定者罚款20元/人次。

  7、严禁损坏或擅自拆除安全设施;不准在易燃易爆地点及场所使用明火或吸烟,在工地使用明火必须经过审批。违反以上规定者罚款200元/人次。

  8、工地内不准带小孩妇女和非作业人员进场,违者罚款100元/次。

  9、作业时不准冒险蛮干或嘻哄打闹,从事施工生产不得在膳食时喝酒,严禁酒后作业。违反以上规定者罚款100元/人次。

  10、注意文明卫生,保持宿舍整洁卫生,不随地大便,工作中做到工完料清。每周进行检查卫生,并对卫生情况进行20-200元的罚款。

  11、乙方人员的一切施工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不得违规操作。在安全措施不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12、乙方人员在施工中不许发生打架事件如有发生不管任何原因将扣承包人(班组长)20__元。严重者将送公安局处理。

  13、任何人员不得在工地内赌博,发现一次罚款20__元。

  14、在甲方提供的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时候,乙方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15、甲方提供的劳保用品已包括在合同承包价格内。

  16、乙方人员进入工地后必须签定劳动合同。

  二、工伤事故的处理

  1、若发生工伤事故,因乙方未及时提交工人身份信息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在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期内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后续的理赔准备工作,如工伤人员及其家属因赔偿问题采取极端措施的,甲方有权终止理赔,一些后果由乙方负责。

  3、赔偿金额由甲乙双方及工伤人员协商确定,如赔偿金额超过保险理赔金额的,超过部分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班组员工首次出现工伤事故的,超过部分甲乙双方各承担50%,同一班组再次出现工伤事故的超过部分甲方负责30%,乙方负责70%,同一班组第三次出现工伤事故的,超过部分甲方负责10%,乙方负责90%,同一班组四次及四次以上出现工伤事故的,超过部分甲方不负责理赔,由乙方全权负责)。赔偿金额协商确定后须签订赔偿协议书。

  4、班组出现贰次以上工伤事故的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

  三、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生效。

  四、本责任书履行期限:自开工至工程结束验收退场。

  五、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部与班组安全合同 篇2

  为保障员工外出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制,预防员工外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双方协商,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特协议如下: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治安、交通管理条例之条款,在员工上岗前进行外出安全教育,并经过考试,签订保安人员外出安全管理协议。

  2.员工外出应严格执行员工外出安全管理规定,员工外出时应注意其自身安全。

  3.每次节前保安部对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或安全会议,并在节日期间控制人员外出,保证员工安全。

  4.如遇特殊情况部门主管有权控制员工外出的时间及次数,如有特殊情况员工可向项目经理申请外出。

  5.员工外出时必须持请假条向部门领导或项目经理请假,请假条必须注明:外出时间、归队时间、外出事由、具体去向,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签署人员外出安全保证书。

  6.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外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自身承担。

  7.员工外出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治安交通管理条例条款,造成行政处罚,并造成一定影响者,一切后果均由自身承担,与公司无关。

  8.意外事故发生后,部门必须对事件的起因、经过进行了解,并协助相关部门或人员对事件进行处理。

  9.对不遵守员工请销假制度及外出管理规定的人员,将根据保安员处罚明细进行处罚,具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0.在外参加非法集会,赌博、吸毒等违反国家级地方法律法规的行为,保安部将进行辞退处理,并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11.在外参加打架斗殴,造成他人或自己受伤者,一切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12.因公差勤务外出,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遵守社会治安秩序及公司安全操作,因个人原因违反规定而引发意外伤害事故,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13.外出期间乱丢乱扔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造成别人或自己受伤者,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14.员工因特殊情况超假,必须提前两小时向部门经理申请,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15.外出休假假条只限一次性使用,员工回单位即视为销假,二次外出必须重新填写请假条,方可外出。

  16.外出休假员工必须22:00归队,特殊情况需在外留宿,必须提前向项目经理申请,批准后方可在外留宿。

  保安主管: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项目部与班组安全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南洋大厦消防安全巡查项目的中标结果以及南洋大厦消防安全巡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区域

  本合同服务区域主要包括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南洋大厦一至三楼区域内日常巡查和周边消防安全巡查。共约5000平方米。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宣传服务

  宣传城市管理(含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与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说服、教育与劝导服务

  发生以下行为的,在10分钟内派出市容秩序综合服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派出人员”)到达现场并对实施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说服、教育、劝导,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城市管理与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将涉嫌违反城市管理与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报告给辖区街道执法队:

  1.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

  2.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3.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晾晒衣服、物品;

  4.占用人行道、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

  5.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的机动车辆沿途泄漏、散落;

  6.在临街建筑物一层的外墙、阳台、窗户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有碍市容的设施;

  7.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8.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9.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10.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

  11.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12.不及时修复或者拆除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

  13.在建(构)筑物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树木、地面上张贴、涂写、刻画;

  14.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用途;

  15.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

  16.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

  17.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

  18.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车辆;

  19.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20.损坏古树名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21.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22.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污水、污物;

  23.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24.随地吐痰、便溺;

  25.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

  26.从临街门店向街道清扫垃圾;

  27.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

  28.犬只及宠物的携带者不及时自行清除宠物在道路、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29.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由成年人牵领;

  30.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

  31.在户外携带烈性犬而不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32.废品收购单位不加强场地管理,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

  33.城市垃圾运输车辆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裸露、吊挂垃圾;

  34.随地遗弃死畜死禽;

  35.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

  36.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

  37.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

  38.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三)清理小广告服务

  对在建(构)筑物外墙、围墙、栏杆、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树木、地面上张贴的小广告予以清除。

  (四)协助管理与执法服务

  1.协助街道公共安全办公室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2.协助交警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活动;

  3. 协助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三条 服务费与支付方式

  (一)服务费

  1.本项目服务费为:贰万元(¥20,000.00)一个月,服务期限12个月,合计共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

  2.本合同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派出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含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食宿费用、住房补助、公积金、奖金、津贴、福利,交通费用,教育与培训费用,为派出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的费用,派出人员受伤、致残、致死或乙方导致其他人受伤、残疾、死亡时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补偿金、赔偿金、抚恤金,意外事件与事故处理费用,设备、设施购置与维护费用,清理小广告费用,利润,税费等与完成本合同服务有关的全部费用与报酬。

  (二)支付方式

  1.以“按质付费”的原则支付服务费,甲方根据检查与考核结果按月支付服务费,次月20日前支付上一个月的服务费。

  2.本合同服务费由深圳市罗湖区财政部门拨付给甲方。如因特殊原因或因政策影响导致有关款项未能及时拨付至甲方账户而出现甲方逾期付款的情形时,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对甲方提起诉讼,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与费用。

  第四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共12个月,从 年 月至 年 月止(具体时间以双方协商签订时间为准)。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按服务费总额的5%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存入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二)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余额(即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扣除有关款项后的余额)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退还时不计算利息。

  (三)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乙方除承担相关责任外,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即全部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四)服务期间,乙方拖欠派出人员工资(含加班工资)、医疗费、经济补偿等款项的,甲方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代为支付;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应当在10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五)服务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赔偿金、补偿金、抚恤金及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代为支付;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应当在10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六)乙方逾期未存入或未补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可以从任一个月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其应存入金额或应补交金额并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抵作乙方应存入或应补交的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市容秩序综合服务组织实施方案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科学、详尽、合理、操作性强的市容秩序综合服务组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获得甲方的批准;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作出相应的修改。实施方案应当能够全面满足本合同市容秩序综合服务的需要。

  (二)乙方制订实施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区域的人流量、车流量、门店数量、商业网点分布状况等实际情况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

  (三)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项目管理班子、设施与设备的配置、各路段和片区的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配置情况、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详细身份情况、达到服务要求所需的工作时间、服务方式、质量标准、检查与考核办法、安全措施、奖惩措施、应急预案、迎检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 人员配置要求

  本服务项目须配置派出人员6人,其中管理人员1人,普通派出人员5人。其中早班(10:00—17:00)2人、中班(14:00—21:00)4人。

  第八条 服务要求

  (一)服务期间,乙方应当每天(含法定节假日)安排派出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在服务区域内发现有属于说服、教育与劝导服务范围内的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说服、教育、劝导,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城市管理和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将涉嫌违反城市管理和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报告给辖区街道执法队;发现有属于清理小广告服务范围内的小广告的,应当在10分钟内予以清除。

  (二)服务期间,甲方要求乙方安排派出人员提供宣传服务、协助管理与执法服务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无条件地予以协助和配合。在进行宣传服务、协助管理与执法服务的过程中,乙方派出的派出人员应当全面服从甲方的指挥、调度和安排。

  (三)甲方通知和要求乙方提供说服、教育与劝导服务的,乙方应当在10分钟内予以实质性响应并到达现场,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纠正不当行为。

  (四)乙方应当以合法、文明的方式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纠正不当行为,并且有效纠正率(即有关单位和个人在1小时内纠正不当行为的比率)应达到90%以上;在说服、教育、劝导不成功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辖区街道执法队。

  (五)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乙方应注意工作方式与方法,不得使用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不得损毁公私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人格等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引发打架、斗殴等暴力伤害事件,不得引发信访、维稳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负面新闻,不得引发行政复议案件、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尽可能地避免与服务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矛盾与冲突,针对乙方服务活动的有效投诉不得超过5%。

  (六)派出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2)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心,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较强,工作踏实,稳定可靠;

  (3)应当无犯罪记录、劳动教养记录、强制隔离戒毒记录、被开除公职记录、被开除军籍记录等不良记录;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其中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派出人员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70%;

  (5)若服务供应商是经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备案的保安服务公司,其所派出的人员应当具有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的、有效的保安员证;

  (6)上岗前签订廉洁服务保证书;

  (7)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七)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每日巡查计划,建立巡查日记制度。乙方应当于每星期三之前将下一周的巡查计划和值班人员安排表报送甲方备案。乙方应当安排专人记录每天出勤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巡查路段、巡查时间、处理的事件及具体处理方式等内容。

  (八)乙方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投诉举报制度,开通投诉举报热线,详细记录投诉及处理投诉的相关情况并报送甲方备案。

  (九)服务期间,乙方应当严格遵照招标文件、本合同书及甲方的管理要求与标准提供服务,全面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开展工作时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得选择性地进行说服、教育、劝导或报告。

  (十)服务期间,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具体的款式以甲方审核同意的为准),不得穿着城管执法服装,不得佩戴城管执法标志,不得驾驶喷绘有城管执法标识的车辆,不得以城管执法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不得索取、收受服务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任何好处,不得充当服务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保护伞。

  (十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在深圳市罗湖区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派出人员教育训练场地和后勤服务基地。

  (十二)乙方不得将本服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检查与考核

  (一)甲方根据《罗湖区市容秩序辅助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考核规定对乙方按月进行考核。考核均采用量化扣分扣款的形式进行。

  (二)在考核过程中,在同一路段或同一片区的不同地方发现同一行为或情形,以及在每次检查或考核中均发现相同的行为或情形的,均予以重复扣分。

  (三)甲方按月汇总考核结果,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考核结果告知乙方。

  1.乙方应当在3日内对考核结果予以确认;在3日内不予确认的视为同意考核结果。

  2.乙方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向甲方提出复核申请;在3日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四)甲方对乙方予以扣分的,每扣1分,则从每月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人民币100元,直至该月服务费扣完为止。

  (五)乙方连续2个月或12个月内累计3个月均被扣100分以上(含100分)的,甲方可以不退还履行保证金,即全部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照招标文件、本合同书和《罗湖区市容秩序辅助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

  2.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促进乙方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3.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更换、调整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甲方提出要求的,乙方应当在3日内无条件的予以更换或调整。

  4.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各项服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或纠正意见,乙方应当在3日内完成整改、纠正并予以回复。

  5.甲方在检查和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甲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考核结果取得服务费。

  2.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的检查、取证、核实等要求。

  3.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本合同、实施方案以及甲方核定的指标与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

  4.服务期间,乙方与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之间均应当具有合法并且持续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甲方不因本合同而与之形成或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其与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之间签订的全部劳动合同送甲方备案;增加或更换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乙方应当自更换或增加之日起3日内将其与该增加(或更换)的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送甲方备案。

  5.乙方应当依法保障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支付工资,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为所有参与本服务项目的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乙方应当将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等报送甲方备案。甲方要求更换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乙方应当在3日内予以更换。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更换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更换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乙方应当在1日内报送甲方备案。

  7.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配足派出人员,各路段和片区的配员不能低于该路段与片区的派出人员最低配置标准。

  8.根据《深圳市居民比例就业实施方法》(深府〔20__〕151号)的规定和深圳市罗湖区劳动管理部门要求,乙方应当按一定比例接收深户人员及优先考虑安置本市失业人员,并办理有关手续。

  9.乙方应自行到有关部门申办用工手续、员工劳动保障手续和居住手续,解决好员工的住宿、教育和管理问题;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应依法依规与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乙方与派出人员(或管理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采取平稳的方式进行,依照劳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派出人员(或管理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得引发停工、歇工或群体性上访事件。

  11.乙方支付给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含加班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合理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的,应相应作出调整。上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作为计算员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起点。

  12.乙方必须保障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正常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并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加班工资和高温补贴。

  13.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商业保险购买情况以及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工资(含加班费)、津贴、补贴、福利等的发放情况提交甲方备案,以便甲方检查。

  14.乙方应当为派出人员购置统一的工作服,自行购置实施本服务项目所需的车辆、工具、设备和材料,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服务费中。

  15.乙方应当建立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并将培训计划和考核结果报送甲方备案。

  16.乙方应指定专人、专门的联系电话(含办公电话和手机)供甲方检查和随时联系。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送甲方备案;发生变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甲方备案。

  17.服务期间,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受到伤害、致残或死亡,因乙方或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他人受伤、残疾或死亡,以及因乙方或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需要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补偿金、赔偿金、抚恤金等费用的,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8.乙方负责本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故的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

  19.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抓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协助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0.因重大活动、应急事件、突发事件等需要,乙方必须无条件地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中。

  2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承担其因违法违规所引起的全部责任与费用。

  22.乙方知道并同意: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需要调整本服务项目(本合同)的考核方式,并且甲方有权依据新调整的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含加班费)、福利、社会保障、商业保险等低于本合同书和投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或低于乙方承诺的标准的,乙方应按每人每日人民币5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市容秩序综合服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服务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三)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不退还履行保证金,即全部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1.对乙方的扣分连续2个月或12个月内累计3个月均超过100分的;

  2.因乙方原因发生1人以上(含1人)以上轻伤、重伤、死亡或者5人以上(含5人)轻微伤的;

  3.因乙方原因引发达3 人以上群体性信访、维稳事件或者1个月内累计引发5人以上信访的;

  4.因乙方原因引发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的;

  5.乙方擅自将本服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6.乙方的营业执照或保安服务许可证被吊销或失效的;

  7.乙方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8.乙方的不当服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9.乙方或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以城管执法的名义开展活动的;

  10.乙方或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索取、收受服务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的好处的;

  11.乙方或其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充当服务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的保护伞的;

  12.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而实质性影响本服务项目履行的。

  (四)服务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赔偿金、补偿金、抚恤金及其他费用,乙方不及时支付的,应按每月服务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予以垫付的,乙方应当在10日内将甲方垫付的款项全部支付给甲方,否则应按每月服务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还可以从每月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垫付的款项。

  (五)服务期间,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应按每月服务费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甲方均可以从每月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含答疑、澄清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书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各有效组成部分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对乙方要求最高或最为严格者为准。

  本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第10目中“停工、歇工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第十条第(二)项第20目中的“重大活动、应急事件、突发事件”、第十一条第(三)项第8目中的“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和第十一条第(三)项第12目中的“实质性影响”,均以甲方认定为准。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补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份数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一份送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一份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办事处安监科备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项目部与班组安全合同 篇4

  为保障员工外出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制,预防员工外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双方协商,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特协议如下: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治安、交通管理条例之条款,在员工上岗前进行外出安全教育,并经过考试,签订保安人员外出安全管理协议。

  2.员工外出应严格执行员工外出安全管理规定,员工外出时应注意其自身安全。

  3.每次节前保安部对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或安全会议,并在节日期间控制人员外出,保证员工安全。

  4.如遇特殊情况部门主管有权控制员工外出的时间及次数,如有特殊情况员工可向项目经理申请外出。

  5.员工外出时必须持请假条向部门领导或项目经理请假,请假条必须注明:外出时间、归队时间、外出事由、具体去向,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签署人员外出安全保证书。

  6.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外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自身承担。

  7.员工外出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治安交通管理条例条款,造成行政处罚,并造成一定影响者,一切后果均由自身承担,与公司无关。

  8.意外事故发生后,部门必须对事件的起因、经过进行了解,并协助相关部门或人员对事件进行处理。

  9.对不遵守员工请销假制度及外出管理规定的人员,将根据保安员处罚明细进行处罚,具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0.在外参加非法集会,赌博、吸毒等违反国家级地方法律法规的行为,保安部将进行辞退处理,并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11.在外参加打架斗殴,造成他人或自己受伤者,一切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12.因公差勤务外出,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遵守社会治安秩序及公司安全操作,因个人原因违反规定而引发意外伤害事故,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13.外出期间乱丢乱扔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造成别人或自己受伤者,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14.员工因特殊情况超假,必须提前两小时向部门经理申请,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15.外出休假假条只限一次性使用,员工回单位即视为销假,二次外出必须重新填写请假条,方可外出。

  16.外出休假员工必须22:00归队,特殊情况需在外留宿,必须提前向项目经理申请,批准后方可在外留宿。

  保安主管:

项目部与班组安全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为加强 相关系统数据的安全保密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保密,促进数据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及到的相关单位或公司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甲、乙双方就 项目所涉及的系统及数据安全达成如下一致:

  一、需要保密的信息:

  任何甲方不欲公开的观点、数据、程序、协议、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标准、文档、图形和其中的任何知识产权,特别是

  相关数据。

  二、保密责任:

  乙方明确所接收的文件(包括电子和纸质)为甲方所有,甲方拥有以上文件的知识产权。乙方承认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上的利益和一切有关的权利,乙方应当考虑甲方的利益对该信息予以妥善保存,防止有意或无意的泄漏。

  乙方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对所有来自甲方的信息严格保密,包括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甲方为基础数据的管理和提供方,甲方拥有所有数据的全部所有权,乙方需在甲方的授权下使用数据。乙方承诺对甲方以书面、口头、电子文本、电子数据等方式提供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乙方同意仅在为实施本项目时使用保密信息,绝不为与该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把保密信息和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仅可向有知悉必要的乙方内部人员披露,同时仅为甲方项目所需使用)。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上述文件和数据,不得复制、泄漏或遗失。乙方亦不得依据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建议。

  若乙方确有需要向第三方展示甲方数据信息及成果,需提前向甲方以一事一议的形式提交书面申请,由甲方签字盖章同意后方可施行。未经同意,严禁乙方将甲方数据向第三方展示。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后果,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责。

  项目集成过程中,如因业务需要,乙方需采购第三方软件或软件服务的。乙方需以数据最小化为原则,明确数据范围及用途,并与第三方签订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确保甲方数据安全。

  乙方需加强自身保密意识及保密措施,从管理及技术方面保障甲方数据安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束监督员工,防止个别员工将甲方数据泄露。

  乙方的职员违背上述承诺,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据该等保密信息向第三方作出任何建议,都将被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

  甲方保留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收回所提供的文件、数据及其使用权的权利。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日期:

项目部与班组安全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甲方派遣乙方担任甲方铲车的司机。为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铲车施工中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项目:东营苗圃改造工程

  第二条 施工地址:东营苗圃

  第三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工作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培训,要求乙方遵守铲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2、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操作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

  3、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4、甲方及其委托的公司管理人员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操作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筑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自己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开工前,乙方应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5、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和甲方委托公司的监督、检查,对甲方和甲方委托公司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6、乙方操作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设备事故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及其甲方委托的公司,并积极配合调查

  7、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保障后,先鸣笛,后起步。起步时不得突然加速,应平稳起步。

  8、运载物料时,应保持动臂下铰点离地面400mm以上,不得将铲斗提升到最高位置运送物料。

  9、禁止在前后车体形成角度时铲装货物。取货前,应使前后车体形成直线,对正并靠近货堆,同时使铲斗平等接触地面,然后取货。

  10、不准边行驶边起升铲斗。铲斗铲装货物应均衡,不准铲斗偏重装载货物。

  11、驾驶员离车前,应将铲斗放在地面,禁止在铲斗悬空时驾驶员离车。

  12、起升的铲斗下面严禁站人或进行检修作业,若必须在铲斗起升时检修车辆,应对铲斗采取支撑措施,并保证牢固可靠。

  13、禁止用铲斗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4、在架空管线下面作业,铲斗起升时应注意不要碰到上方的障碍物。在高压输电线路下面作业时,铲斗还应与输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5、在为载重汽车倾卸物料,铲斗前翻时不得刮碰车辆,卸载动作要缓和。

  16、在卸车作业时,应注意铲斗不要刮碰车厢。在推运或刮平作业中,应随时观察运行情况,发现车辆前进受阻,应审慎操作,不得强行前进。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协议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发现乙方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委托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4、乙方对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本协议签订地点在甲方住所地。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部与班组安全合同 篇7

  一、

  甲方:

  乙方:

  二、作业内容:

  三、有效期限:

  四、为保证过程中,甲乙双方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双方签定协议如下:

  (一)双方约定:

  1、甲乙双方均为独立法人企业,各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双方建立专业联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2、根据实际情况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安全管理补充协议或作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或补充规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首钢京唐公司制度,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宣传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向乙方提供首钢京唐公司安全专业管理制度。安全管理部负责本项目安全工作的协调与管理。作业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项目的专业管理工作。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违反专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纠正和处罚;

  3、甲方应向乙方明确交代现场工作条件和作业要求,并监督检查乙方作业规程执行情况。

  4、组织建立相关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协调事故的应对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首钢京唐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落实安全协议。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专业会议和活动。贯彻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和甲方工作要求。

  2、健全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工作责任。配置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报送甲方备案。与甲方建立日常联系和协作机制。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外出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时,须另行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乙方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危险因素告知。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资质

  4、乙方须为员工统一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员工应按标准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乙方所用工具、材料、备品备件应码放平稳,不得存在有倾翻、滚动、坠落和其它危险隐患。不准堵塞安全通道、要害部位。

  6、拆除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设施)前必须征得甲方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且做可靠的临时防护。工作完毕,及时恢复安全装置(设施)。

  7、凡未经确认的线路、管道、容器一律视为有电、有压力、正在运行。

  8、使用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乙方人员要避让运行的天车和机动车辆,禁止在危险区域休息。

  9、天车检修停电应交接操作牌,设道挡,天车两侧6m外挂红旗(夜间挂红灯),零米地面必须有人监护,不准高处掉物或抛扔物品,在天车检修投影区设围栏、警示标志,上下天车按配合人指定位置、方法上车下车,不准未经联系上下天车。高处悬浮物及时清理、固定。

  10、设备检修时必须执行操作牌制度和联系确认制度,无牌不准操作、检修、调试设备。试车时必须交回操作牌。安全装置(设施)未恢复前不准试车。

  11、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业区域如有煤气、高温、粉尘等有害因素,乙方应将危害因素告知职工,并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

  12、禁止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在靠近厂内铁路作业、码放物件等,执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规定。生产现场及周围道路应保证安全畅通。

  13、在煤气区域作业,应提前三天到能源部气体防护站办理书面申请。

  14、作业人员要按规定的路线进出,不得擅自进入与作业无关的区域。

  15、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其他有关方的违法、违章指挥。

  (四)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伤亡事故时,双方应遵守以下原则:

  1、作业期间出现的伤亡事故时,由伤亡方单位负责上报。

  2、凡因乙方管理责任或乙方人员违章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善后处理,甲方按照双方协商结果作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均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与甲方的相关预案接口。

  五、罚则

  违反首钢京唐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公司有关管理办法执行。造成影响较大的事故取消乙方继续参与京唐公司业务的资格。

  六、附则

  1、甲乙双方签订 项目外协合同的同时,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自协作项目实际起始日生效,协作项目实际结束日终止。

  2、本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执七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公章)

  ( 部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部与班组安全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根据南洋大厦消防安全巡查项目的中标结果以及南洋大厦消防安全巡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区域

  本合同服务区域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域内日常巡查和周边消防安全巡查。共约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宣传服务

  宣传城市管理(含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与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说服、教育与劝导服务

  发生以下行为的,在10分钟内派出市容秩序综合服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派出人员”)到达现场并对实施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说服、教育、劝导,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城市管理与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将涉嫌违反城市管理与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报告给辖区街道执法队:

  1.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

  2.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3.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晾晒衣服、物品;

  4.占用人行道、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

  5.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的机动车辆沿途泄漏、散落;

  6.在临街建筑物一层的外墙、阳台、窗户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有碍市容的设施;

  7.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8.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9.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10.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

  11.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12.不及时修复或者拆除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

  13.在建(构)筑物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树木、地面上张贴、涂写、刻画;

  14.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用途;

  15.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

  16.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

  17.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

  18.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车辆;

  19.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20.损坏古树名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21.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22.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污水、污物;

  23.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24.随地吐痰、便溺;

  25.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

  26.从临街门店向街道清扫垃圾;

  27.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

  28.犬只及宠物的携带者不及时自行清除宠物在道路、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29.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由成年人牵领;

  30.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

  31.在户外携带烈性犬而不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32.废品收购单位不加强场地管理,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

  33.城市垃圾运输车辆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裸露、吊挂垃圾;

  34.随地遗弃死畜死禽;

  35.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

  36.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

  37.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

  38.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三)清理小广告服务

  对在建(构)筑物外墙、围墙、栏杆、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树木、地面上张贴的小广告予以清除。

  (四)协助管理与执法服务

  1.协助街道公共安全办公室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2.协助交警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活动;

  3. 协助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三条 服务费与支付方式

  (一)服务费

  1.本项目服务费为:__________( ¥  _____    )一个月,服务期限____个月,合计共人民币_________整(¥ _______   )。

  2.本合同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派出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含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食宿费用、住房补助、公积金、奖金、津贴、福利,交通费用,教育与培训费用,为派出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的费用,派出人员受伤、致残、致死或乙方导致其他人受伤、残疾、死亡时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补偿金、赔偿金、抚恤金,意外事件与事故处理费用,设备、设施购置与维护费用,清理小广告费用,利润,税费等与完成本合同服务有关的全部费用与报酬。

  (二)支付方式

  1.以“按质付费”的原则支付服务费,甲方根据检查与考核结果按月支付服务费,次月20日前支付上一个月的服务费。

  2.本合同服务费由深圳市罗湖区财政部门拨付给甲方。如因特殊原因或因政策影响导致有关款项未能及时拨付至甲方账户而出现甲方逾期付款的情形时,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对甲方提起诉讼,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与费用。

  第四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共__个月,从_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_月止(具体时间以双方协商签订时间为准)。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按服务费总额的5%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存入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余额(即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扣除有关款项后的余额)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退还时不计算利息。

  (三)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乙方除承担相关责任外,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即全部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四)服务期间,乙方拖欠派出人员工资(含加班工资)、医疗费、经济补偿等款项的,甲方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代为支付;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应当在__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五)服务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赔偿金、补偿金、抚恤金及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代为支付;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应当在_____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六)乙方逾期未存入或未补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可以从任一个月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其应存入金额或应补交金额并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抵作乙方应存入或应补交的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市容秩序综合服务组织实施方案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科学、详尽、合理、操作性强的市容秩序综合服务组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获得甲方的批准;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作出相应的修改。实施方案应当能够全面满足本合同市容秩序综合服务的需要。

  (二)乙方制订实施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区域的人流量、车流量、门店数量、商业网点分布状况等实际情况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

  (三)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项目管理班子、设施与设备的配置、各路段和片区的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配置情况、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详细身份情况、达到服务要求所需的工作时间、服务方式、质量标准、检查与考核办法、安全措施、奖惩措施、应急预案、迎检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 人员配置要求

  本服务项目须配置派出人员6人,其中管理人员1人,普通派出人员___人。其中早班(10:00—17:00)2人、中班(14:00—21:00)4人。

  第八条 服务要求

  (一)服务期间,乙方应当每天(含法定节假日)安排派出人员进行__小时不间断的巡查,在服务区域内发现有属于说服、教育与劝导服务范围内的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说服、教育、劝导,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城市管理和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将涉嫌违反城市管理和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报告给辖区街道执法队;发现有属于清理小广告服务范围内的小广告的,应当在___分钟内予以清除。

  (二)服务期间,甲方要求乙方安排派出人员提供宣传服务、协助管理与执法服务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无条件地予以协助和配合。在进行宣传服务、协助管理与执法服务的过程中,乙方派出的派出人员应当全面服从甲方的指挥、调度和安排。

  (三)甲方通知和要求乙方提供说服、教育与劝导服务的,乙方应当在10分钟内予以实质性响应并到达现场,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纠正不当行为。

  (四)乙方应当以合法、文明的方式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纠正不当行为,并且有效纠正率(即有关单位和个人在1小时内纠正不当行为的比率)应达到____%以上;在说服、教育、劝导不成功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辖区街道执法队。

  (五)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乙方应注意工作方式与方法,不得使用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不得损毁公私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人格等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引发打架、斗殴等暴力伤害事件,不得引发信访、维稳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负面新闻,不得引发行政复议案件、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尽可能地避免与服务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矛盾与冲突,针对乙方服务活动的有效投诉不得超过5%。

  (六)派出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2)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心,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较强,工作踏实,稳定可靠;

  (3)应当无犯罪记录、劳动教养记录、强制隔离戒毒记录、被开除公职记录、被开除军籍记录等不良记录;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其中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派出人员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___%;

  (5)若服务供应商是经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备案的保安服务公司,其所派出的人员应当具有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的、有效的保安员证;

  (6)上岗前签订廉洁服务保证书;

  (7)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七)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每日巡查计划,建立巡查日记制度。乙方应当于每星期三之前将下一周的巡查计划和值班人员安排表报送甲方备案。乙方应当安排专人记录每天出勤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巡查路段、巡查时间、处理的事件及具体处理方式等内容。

  (八)乙方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投诉举报制度,开通投诉举报热线,详细记录投诉及处理投诉的相关情况并报送甲方备案。

  (九)服务期间,乙方应当严格遵照招标文件、本合同书及甲方的管理要求与标准提供服务,全面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开展工作时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得选择性地进行说服、教育、劝导或报告。

  (十)服务期间,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具体的款式以甲方审核同意的为准),不得穿着城管执法服装,不得佩戴城管执法标志,不得驾驶喷绘有城管执法标识的车辆,不得以城管执法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不得索取、收受服务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任何好处,不得充当服务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保护伞。

  (十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在深圳市罗湖区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派出人员教育训练场地和后勤服务基地。

  (十二)乙方不得将本服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检查与考核

  (一)甲方根据《罗湖区市容秩序辅助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考核规定对乙方按月进行考核。考核均采用量化扣分扣款的形式进行。

  (二)在考核过程中,在同一路段或同一片区的不同地方发现同一行为或情形,以及在每次检查或考核中均发现相同的行为或情形的,均予以重复扣分。

  (三)甲方按月汇总考核结果,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考核结果告知乙方。

  1.乙方应当在3日内对考核结果予以确认;在3日内不予确认的视为同意考核结果。

  2.乙方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向甲方提出复核申请;在3日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四)甲方对乙方予以扣分的,每扣1分,则从每月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人民币___元,直至该月服务费扣完为止。

  (五)乙方连续___个月或___个月内累计____个月均被扣____分以上(含___分)的,甲方可以不退还履行保证金,即全部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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