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培训心得
化工企业安全培训心得(精选3篇)
化工企业安全培训心得 篇1化工企业物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强,生产又多高温、高压操作,工艺情况复杂等特点,在管理、操作上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安全、环保和中毒事故。因此,化工企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技素质显得越发重要。
1 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
公司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上级职能部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公司办公室会同安全环保科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a) 国家安全方针、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b)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职责;
c) 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d) 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2 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对从业人员进行基本功训练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参加复审。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应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 新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新从业人员进公司必须经公司、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
(1) 有关的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 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4)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5) 有关事故案例等。
公司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车间(部门)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
(1) 本车间(工段)安全生产特点;
(2)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4) 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车间(部门)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
(1) 岗位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2) 安全装置、个体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作用及正确使用方法;
(3) 岗位事故预防措施,事故案例等。
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4 其他人员的培训教育
从业人员转岗、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部门)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
5 日常安全教育
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做好基本功训练。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活动应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各级管理人员和安全环保科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并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
安全环保科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要求。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
(9)其它安全活动。
6 培训教育管理
公司办公室会同安全环保科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员工的安全培训档案,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每次安全培训后公司办公室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公司各级管理者应为安全培训教育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化工企业安全培训心得 篇2一、凡新入矿职工岗前培训必须坚持三级培训制度,下井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具备入井实习资格,方准入井实习;在老工人带领下,签订师徒合同,实习四个月后,再进行相应工种的岗位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后,方准上岗独立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分配工作。
二、凡下井的干部、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全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后,方准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干部不许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作业。
三、因工作需要调岗的人员,劳资部门提出转岗意见,报请矿领导批准,安培中心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新岗位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到新岗位工作,否则,不准转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五、安全培训时间:新入矿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全员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初训、复训时间均不得低于上级有关规定要求。
六、安全技术培训内容:
1、新入矿人员的岗前培训,主要以煤矿
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矿纪矿规、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职业道德、矿井概况、入井须知、煤矿灾害事故预防知识和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为培训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的初训内容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进行。主要以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煤矿生产技术、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及各工种相关的专业知识为培训内容。
3、安全技术全员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复训内容相同,以近期颁布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国内外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关本岗位及其相关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有关煤矿安全管理的新经验和新方法;近期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有重点的复习学过的
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规律及防治措施为主要培训内容。
4、转岗人员的培训内容按新岗位工种的初训内容进行。
七、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会同安监处、党群部、劳资科等有关部门编制安全技术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报矿长办公会审批,经批准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必须保证按期完成。
八、矿安培中心要搞好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管理工作,把调进调出、调换工作转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档案及时进行整理。
化工企业安全培训心得 篇3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1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级、车间(科)级、班组(工段)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1、厂级教育(第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第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第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
安全的教育时间,按原劳动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执行。
第2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第二级或第三级安全教育,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3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一次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4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劳动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安全教育中的问题。
第5条 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
第6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7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8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9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10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限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11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12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13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14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15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工段长具体执行,车间安全员参加。
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节 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
第16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17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岗位教育培训,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18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六节 安全作业证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19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异常情况紧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等。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化工生产有关的安全基础理论知识。
第20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部门核发。
第七节 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21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凭证,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22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以及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23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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