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费协议书
代收费协议书(通用3篇)
代收费协议书 篇1收费协议书
立协议双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为促进立协议双方的友好合作,甲方决定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与在甲方天津口岸订舱的乙方达成如下运费结算协议:一、有关海运费1.每月_____日之前乙方付清上月所欠甲方所有海运费。2.若乙方要求其发货人为付款人时,乙方应在开航前以书面形式或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发货人已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同时乙方负责通知发货人本协议中甲方要求的付费时间。若发货人未在本协议付款日之前付款,将由乙方承付其海运费,并由乙方承担迟付费用的责任。3.乙方付海运费时必须出具付费明细,保证双方往来帐目清洁。二、有关人民币费用1. 每月____日之前乙方付清上月所欠甲方所有人民币费用。2.场前费率如下:A.甲方安排装箱集港包干费(普通货)¥____20’,¥____40’。B.乙方自行装箱集港包干费(普通货)¥____20’,¥____40’。C.报关费: ¥____元/票。D.特种箱、危险品、熏蒸费、动植卫检、食品法检等港杂费及其他费用按现标准计收。E.因乙方原因导致已集港的熏箱未能装船出运,乙方须另外支付额外产生的港内熏箱堆存费和港杂费。三、乙方在协议付款时间之内,未能付清所欠海运费及场前费,甲方有权停止协议,实行见款放单。四、如产生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天津海事法院诉讼解决。五、以上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 年____月____日。六、甲乙双方需对本协议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若甲方发现乙方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甲方可追究乙方一切责任。
甲方: 乙方
代收费协议书 篇2委托代收款项协议
委托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受托方(简称乙方):烟台磁山圣水天苑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7063520xx14647 联系电话:0535-6115111/222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守信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收款项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1、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烟台开发区磁山温泉小镇·颐生苑号房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元(大写)。代收款项如下:*契税:1)首套房90平米以下,按总房款的1%计算;2)首套房90平米至144平米,按总房款的1.5%计算;3)首套房144平米以上或非首套房,按总房款的3%计算。 *公共维修基金: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66元/㎡。 *产权登记费:80元。 *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加10元。 2、甲方所委托乙方代收款项为国家政策性收费,甲方许诺以上代收费用按即时政策规定多退少补。 3、甲方保证据实提报房屋套数,按照相应契税比例委托乙方代收此项费用,甲方承担因谎报房屋套数而导致的一些后果和责任。 4、乙方代收款项后,向甲方提供相应代收款依据的单据,并由乙方将所代收款项统一缴纳至相关政府行政部门,代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手续,待取得产权证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政府行政部门开具的发票,同时收回代收款收据,按行政部门提供的发票金额多退少补。5、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时间为自双方签订本协议起至办理出房屋产权证止。6、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烟台磁山圣水天苑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磁山温泉小镇·颐生苑售楼中心
代收费协议书 篇3代收款协议书
甲方:乙方:
为了方便甲方货款的便捷收取,提供交易货款资金流与物流的综合解决方案,甲乙双方共同以向社会提供一种购销两便、安全可靠的服务方式,加速扩大商品有效流通,丰富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本着上互相信任、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收货款事宜,特拟定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1.乙方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代收货款”服务是指由乙方向买卖双方用户提供货款资金流与物流的一种综合解决方案,其方案设计为甲方办理一台或多台绑定甲方对公账户的移动pos结算终端,以便甲方货款及时收取,避免携带现金,收取假币,以及回款速度太慢的弊端。2.“代收货款”服务具体操作流程:甲方有货款需要收取,甲方填写代收款单据,把代收款单据和移动pos终端交予乙方跟单员或者甲方认可的物流公司,货物至目的地通过刷卡交易支付货款,通过银联支付系统,T+1工作日.(节假日顺延)结算至甲方绑定的对公账户。
二、双方责任:(一)甲方:1.甲方必须是国家相关单位批准的合法经营的单位。2.甲方必须开立对公账户,以供银联系统结算货款。3.甲方委托代收货款对应的货物不得是房地产;军火和武器;盗版软件和音像制品;赝品;非法药品:禁运物品;人类或动物遗体和器官:在经济上或操作上不适合运输的货物: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物品。4.甲方委托代收款项不得是虚假交易。5.甲方不能伙同乙方跟单员或者私自非法使用pos终端进行违法交易,甲方提供的用于乙方代收款的pos终端,必须专户专用,不能转租,转借,出售甲方提供的pos终端。6.甲方委托代收款必须正确填写代收款单据,收货单位或者个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必须清楚,以方便乙方跟单员或者物流公司顺利联系到收货单位或个人顺利交付货物收取货款。7.甲方应将、收货人应付款”额(以“元”为尾数)清晰标注在代收款单据上,“收件人应付款”数额不得为零,应以人民币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分别注明,不得有涂改痕迹。8.甲方不得向客户提供残次、伪冒商品,;乙方仅负责货物代收款,不对商品的质量保证及其售后服务承担责任。9.协议生效后,视为甲方认可接受pos终端产生的费用,以及代收款手续费(1) pos终端费用为单笔1%-20元封顶;(2)代收款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二点五;(二)乙方:1.乙方接到甲方申请,要严格履行核查责任,符合条件为甲方配备一台或多台移动pos终端设备,以供甲方收取货款。2.乙方提供的移动pos终端设备系统稳定、运行良好。3.对于妥投货物,乙方按时向甲方结算代收的货款(扣除相应费用)。4.因乙方责任造成保价货物全部丢失或损毁,乙方按货物保价金额全额赔偿并退还相关费用;对于部分丢失或损毁的,乙方按保价金额以内的实际丢损价值予以赔偿。此过程中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减少双方的损夫。5.本协议未注明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三、帐务结算:1.货款结算:乙方提供移动pos终端采取的是资金归集方式,在扣除乙方应收取的代收货款结算费和pos终端产生的费用后,由山东省银联结算系统T+l结算至甲方开设的对公账户。2.如因银联系统故障造成货款未结算至甲方账户,甲方应配合乙方,通知银联以及收单行进行人工调账,以保证甲方货款及时结算。四、违约责任:l、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如发现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或发生争议,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经核实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通知银联和收单行停止结算或者封停pos终端:(1)甲方违法使用乙方配备的pos终端;(2)甲方私自转租,转借,出让专户专用的pos终端;(3)甲方交寄国家和邮政部门规定的禁寄、超限寄物品,或向客户提供残次、伪冒商品,并在相关商务或邮购业务宣传中没有明确售后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的。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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