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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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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精选13篇)

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 篇1

  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xx年6月擅自占用xx镇xx村集体土地26.6亩建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单位xx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7733.33平方米土地并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xx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7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钢架结构一层17500平方米及钢架棚下二层砖混结构840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993.3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处罚,占用的1726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处罚,占用的480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10元处罚,罚款共计:35979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xx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xx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孟

  电话:0xx1-6xx60055

  地址:xx大道368号

  20xx年11月18日

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 篇2

  :

  应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本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举行听证。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应携带身份证明或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听证由 主持,你(单位)若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特此通知

  

  x年xx月xx日

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 篇3

  xx市银山铁矿: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我局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期间,采取个人银行卡收款、销售货物不入账的账外经营方式向部分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共计收款278635309.00元,未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第(一)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少计应税货物销售额238149836.74元,少计提销项税额40485472.26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款40485472.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xx2736.1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于20xx年10月28日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于20xx年10月18日之前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年9月13日

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 篇4

  被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20xx年10月1日

  被处罚人(签名)支某

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 篇5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被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20xx年10月1日

  被处罚人(签名)支某

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 篇6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公(仲)决字【20xx】第1168号

  被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20xx年10月1日

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 篇7

  近来有少数员工出现上班迟到现象,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公司形象,为了加强劳动纪律,杜绝迟到现象发生,从×月××日起,凡员工迟到的,一律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迟到1小时以内扣一小时工资,1小时以上扣超过时数的两倍工资。特此通知。

  ××公司办公室

  ××××年××月××日

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 篇8

  当事人:ⅩⅩⅩ

  当事人地址:ⅩⅩⅩ

  当事人ⅩⅩⅩ一案,经ⅩⅩⅩ行署(市)ⅩⅩⅩ县局(处)

  县(市) ⅩⅩⅩ局(所、站)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ⅩⅩⅩ于ⅩⅩ年Ⅹ月Ⅹ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简述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局(处、所、站)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ⅩⅩⅩ以ⅩⅩⅩ的处罚。

  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ⅩⅩⅩ交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处、所、站)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署(市) ⅩⅩ局(处)、县(市)ⅩⅩ局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 篇9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索引号 77599131-3/20xx-18526发布机构 西乡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副索引号

  信息名称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蒋某。

  本机关依法查明:蒋某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通知书1份;3、询问笔录2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 6、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7、委托书1份;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9、蒋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10、冯正某、冯陆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1、覃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12、南宁蒋某口腔诊所提供的收据复印件11份(20张收据);13、南宁蒋某口腔诊所提供的“南宁市社会医疗统一病历登记本”复印件1本共计69页;14、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 份为证。

  蒋某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蒋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城北支行(地址:南宁市衡阳西路11号)。缴款程序: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监督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上述银行缴纳罚款,最后凭银行《回单》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监督所领取《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xx年7月12日

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 篇10

  被处罚人: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社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xx年10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置业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项目开发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查明:

  置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伍仟万元整,于20xx年7月26日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xx年7月26日止。开发了xx区“岩门商贸城”项目。

  该公司暂定资质20xx年7月26日有效期满后,一直未按规定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xx年7月26日至今已有一年有余的时间资质处于无效状态,期间所从事的项目开发为无资质开发。

  以上事实,有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唐静及另一位副总经理胡丕胜的调查笔录证实,该公司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认为,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3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x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20条第1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4、《xx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张房发[20xx]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35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19条;《x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第20条第1款(省政府令第207号);《xx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x房发[20xx]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xx市房地产管理局20xx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

  二、对置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收到本处罚决定后伍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市房地产管理局

  20xx年7月27日

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 篇11

  被处罚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法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

  现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____________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缴至_____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___。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委员会或______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______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 篇12

  当事人: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其他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号:□□□□□□□□□□□□□□□□□□

  驾驶证档案编号: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 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__ 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在________________实施 _______________ 违法行为(代码__________ )。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明。

  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_______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_______________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记12分。

  □暂扣驾驶证_____月 驾驶证是否转递:□是 □否

  □吊销驾驶证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 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 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

  当事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 篇13

  *公司:

  被处罚人:*公司

  地 址:Hellerwald,D-56154,Boppard,Germany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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