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出租出售物业合同
委托出租出售物业合同(通用3篇)
委托出租出售物业合同 篇1本人/本公司现委托房地产有限公司独家代理出租、出售以下物业,特签订以下内容:
一 、出租/出售物业的内容(以下简称“该物业”):
1、物业地址:长沙市
2、建筑面积:
3、租金元或以上。售价物业出售前已产生之一切费用(包括维修基金、管道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初装费、维修费用等等)。
4、交易税费支付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各付各税【 】 由买方支付【 】 由卖方支付【 】。
5、交房情况:出租时交付房屋(不带家私电器)【 】,带家私电器(详见备注或清单)【 】。出售时交付房屋(不带家私电器)【 】 ,带家私电器【 】,家私电器赠送【 】,折价售予买方【 】(详见备注清单)。交房时间: 年 月 日即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6、委托时间:
二、本人/本公司指定嘉杰地产为该物业出售/出租的独家代理公司。一旦达成上述条件,本人/本公司全权委托嘉杰地产按上述租金售价适当收取客户定金。贵公司的客户同意按本人本公司委托条件交易的,本人/本公司不得擅自终止委托或拒绝出租出售,否则应向贵公司支付等额于租租赁/买卖双方代理费金额的违约金。
三、嘉杰地产公司在代理期限内有义务协助本人/本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家/租客。如该物业成功出租/出售,本人/本公司愿意向嘉杰地产支 个月的租金/买卖成交价的 %代理费。
四、在委托期间,本人保证不会自行出售物业;不会与其他中介公司或第三人签订代理协;不会私下与嘉杰地产所介绍之买房成交或利用嘉杰地产提供的信息条件通过第三方成交。否则,本人/本公司将向嘉杰地产支付第一条规定之售价3%,租赁为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五、本人悉知嘉杰地产同时会向买家/租客收取房地产咨询及代理费,对此本人并无异议。
六、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由本人/本公司及嘉杰地产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备注:
委托人:
独家代理公司签署及盖章: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出租出售物业合同 篇2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进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中介方(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由丙方负责将甲方的物业出售给乙方,具体协议如下:
(一),物业地址:
(二),物业面积:平米物业性质:商品房
(三),房款(人民币大写)
(四),甲方在房屋交割前应将原有水费,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全部结清,同时将户口迁出.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且无纠葛,如今后发生产权纠纷和其他为了事项,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并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六),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付定金人民币元给甲方.
(七),佣金分配:甲,乙双方分别付手续费(佣金)给丙方,即甲方手续费(佣金)
元,乙方手续费(佣金)元.即签合同当日付元人民币,交易当日再支付剩余元整.
(七),违约责任
1,在签订协议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违约
2,如乙方违约,元定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甲方.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故违约,丙方不退回甲,乙双方的手续费.
4,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本协议自行终止,所付的手续费及定金须无偿归还.
(八),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所需税款和其他有关费用,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发生地费用由支付.
(九),付款方式:
(十),甲方提供给丙方的有关证件: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图章等.乙方提供给丙方的有关证件:身份及户口簿的复印件,图章等.
(十一),补充条例: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十三),上述以上条款,甲,乙,丙三方已经认真阅读并愿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乙方:丙方:(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委托出租出售物业合同 篇3NO:( )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产权共有人: 产权共有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纪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总部地址: 客服热线:
经纪执业人员: 联系电话:
执业备案号码: 执业人员资格证号: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及诚实信用等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居间(【 】出售【 】出租)相关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座落于__ 的房屋(【 】独家【 】非独家)委托乙方为其寻找、介绍(【 】求购【 】求租)对象并谈判、撮合相关签约事宜。
二、在委托期间,甲方对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或相关手续;
(二)向乙方提供或报告该物业出售或出租事项的有关情况,包括该物业的基本状况和委托撮合的价格、成交条件等信息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比例和方式支付乙方佣金,若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或政策的相关规定支付乙方佣金;
(四)若系独家委托,在约定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向他人再次作出委托;若系非独家委托,在约定期限内,应将该物业是否已出售或出租等事项适时告知乙方,以免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五)应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相关隐私信息。
三、在委托期间,乙方对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一)向甲方出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明等证件;
(二)应尽力寻找、介绍和撮合满意的签约标的物;
(三)向甲方随时提供或报告该物业承购或承租意向方的有关情况,包括意向方的基本状况和签约价格、签约条件等信息;
(四)在委托期间,如不能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到签约标的物,应及时通知甲方;
(五)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相关隐私信息。
四、在委托期限内,甲方(【 】同意【 】不同意)将《房地产权证》原件交由乙方托管;甲方同意向乙方预先交纳委托服务保证金¥ 元(大写 元整),作为该委托协议的履约担保;甲方(【 】要求【 】不要求)承购或承租方预先支付定金;甲方(【 】同意【 】不同意)由乙方代为收取定金;甲方(【 】同意【 】不同意)按承购或承租方的要求由乙方暂时托管定金;甲方(【 】同意【 】不同意)按承购或承租方的要求由乙方暂时托管成交价款。
五、甲方委托乙方撮合的价格区间:以[ ]人民币 元整(¥ )[ ] 元(¥ )至 元(¥ )之间[ ] 人民币 元以上】的价格对外出售或出租。甲方要求承购或承租方预先支付定金的金额为¥ 元(大写 元整)。若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收取定金的,乙方可以甲方委托代理人名义与承购或承租方直接签订《定金合同》,甲方完全同意其签约法定效力。若甲方不同意由乙方代为收取定金的,由乙方直接转交甲方签收或或通知甲方当面向承购或承租方收取定金并签收确认;若甲方同意按承购或承租方的要求由乙方暂时托管定金和成交价款的,可在乙方监督下,在签定正式书面居间成交合同和办理完相关交接或过户手续时,由乙方在扣出相关费用后一次性转交或转帐给甲方。
六、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初步选择的该物业居间服务佣金及支付方式为【 】由甲方按该物业实际成交价的 %支付乙方服务佣金【 】按正式书面成交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支付乙方佣金【 】甲方选择净收成交价款,由乙方按该物业实际成交价的 %向承购或承租方全额收取服务佣金【 】甲方委托以浮动价格对外撮合时,若最终撮合的成交价格高于最低委托价的升溢部分,甲方(【 】同意【 】不同意)将超出部分的 %作为乙方的居间服务报酬(若甲方同意按此方式支付报酬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应由甲方支付的佣金)。在达成交协议时,甲方应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约定的居间服务报酬。
七、本协议所指“成交”,是指该物业委托交易双方订立的出售或出租、承购或承租的相关书面协议已有效成立。如在乙方居间服务下,委托交易双方已收取和支付了定金,或签定了《定金合同》、或签定了《出售或出租确认书》及《承购或承租确认书》、或直接签定了正式的书面居间成交合同等。在以上情况下,如因甲方过错致交易无效,或甲方绕开乙方同其他客户或乙方已撮合的客户私自成交的,不影响相关协议约定佣金等费用的收取,除非系因乙方过错致交易无效。若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其他直接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赔偿责任。
八、在委托期限内,若双方未按约履行该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相关协议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或存在其他相关过错的,违约方或过错方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同时因违约方或过错方的原因给第三方造成直接损失的,须按相关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九、本委托协议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委托协议期满后,甲方同意延长委托期 个月。本委托协议至委托期满或双方解除委托法律关系或委托期内已促成成交合同成立时终止。
十、本委托协议签定后,甲乙双方或双方被委托代理人均应承担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
十一、本委托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房管部门或相关社团组织申请调解,也可直接选择如下第 项方式解决:
1、 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渝东仲裁院仲裁。
2、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约定:
十三、本委托协议书未尽事宜或经乙方撮合后甲方同意变更之事项,可另行通过其他相关书面约定加以明确。本委托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说明:【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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