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某某警告的决定
关于给予某某警告的决定(精选3篇)
关于给予某某警告的决定 篇1关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
决 定
,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人。19xx年x月参加工作,19x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xx年x月调入工作,19xx年x月任至今。
主要事实:
20xx年x月,任X期间,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请书中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xx年x月x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 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20xx年x月x日
关于给予某某警告的决定 篇2庞宇,男,学号为:14150071,在20xx—20xx学年度第一学期1—15周中,累计旷课10学时。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给予警告处分。
经院领导同意,现已将处分放至其学籍档案,后期如积极悔改,表现良好,半年后经个人申请,班主任和院领导同意,可撤销此处分。希望其他同学引以为鉴,切勿违纪。
湖北经济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年12月15日
关于给予某某警告的决定 篇3王海云(学号:205),男,汉族,现年25岁,山西朔州市人,美术学院环境设计专业13-3班学生。
该生在20xx年 2月29日—3月1日期间,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累计旷课已达10学时(每天上午按4学时,下午按2学时计算)。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及《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10 -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海云警告处分。
年5月20日
关于给予某某警告的决定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