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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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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合同书(通用3篇)

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合同书 篇1

  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签署日期:

  买方项目(项目名称)中所需(货物名称)经(招标人)以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邀请)招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卖方)为中标人。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合同书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1.1本合同书

  1.2中标通知书

  1.3协议

  1.4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1.5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

  数量: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4.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5.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买方:卖方:

  名称:(印章)名称:(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4“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5“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7“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交货方式

  6.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1.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

  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运输相关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

  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保险

  8.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办理“一切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付款条件

  9.1付款条件见。

  10.技术资料

  10.1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质量保证

  11.1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个月。

  12.检验和验收

  12.1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

  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3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2.4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卖方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索赔

  13.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相关部门承担的除外)。

  13.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3.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3.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3.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天内,卖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迟延交货

  14.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4.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违约赔偿

  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计收。

  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

  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6.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7.税费

  17.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8.合同争议的解决

  18.1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自协商开始之起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调解。

  调解不成的(只能选择一种):

  18.1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8.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4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或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9.违约解除合同

  19.1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审批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9.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19.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的;

  19.1.3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19.1.3.1“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9.1.3.1.1“受贿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9.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19.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0.破产终止合同

  2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

  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转让和分包

  21.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1.2经买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卖方共同对买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2.合同修改

  22.1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3.通知

  23.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4.计量单位

  24.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5.适用法律

  25.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履约保证金

  26.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按约定的方式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不超过5%)的履约保证金。

  26.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6.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26.3.1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26.3.2支票、汇票或现金。

  26.4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27.合同生效和其它

  27.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27.2本合同壹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和各执份。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份,市政府采购中心存档份。

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合同书 篇2

  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合同书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 年 月 日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对本项目的投标,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 采购内容

  1.1 货物名称:详见合同附件中报价表

  1.2 数量(单位):详见合同附件中报价表

  1.3 品牌、厂家、型号、规格、配置: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与澄清函不一致的以澄清函为准)

  1.4 技术参数: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

  1.5 工程承包范围(如有工程量清单则填写):

  2. 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      )。(详见报价表)

  3. 交货要求

  3.1 交货期:

  3.2 交货地点:

  3.3 交货方式:

  3.4 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质量标准等向甲方提供全新、完整、未经使用的货物。

  4. 履约保证金

  4.1 乙方交纳(大写)人民币       (¥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4.2 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5.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5.1 质量保证期 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5.2 质量保证金为(大写)人民币       (¥ )。

  5.3履约保证金自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转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内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和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经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乙方向甲方办理退付手续,甲方将在收到完整且合格的退付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无息退还乙方。

  5.4 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应在 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现场,按国家及行业标准对故障进行及时处理。

  5.5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与该货物相关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合同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5.6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处理解决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并承担一切费用,所有非故意性损坏以及正常使用范围内造成的损坏均要免费维修,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但乙方也要积极帮助采购人修理,并提供优惠价格的配件和服务。

  5.7 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货物,乙方提供终生维修、保养服务,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5.8 乙方随时优惠提供备品备件,优惠提供产品更新、改造服务。

  5.9 其他售后服务要求: 按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及澄清函(商务条款偏离表与澄清函不一致的以澄清函为准)内容执行。

  6. 合同款支付

  6.1 付款方式:

  6.2 支付合同款时,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南宁市财政局提交完整且合格的支付申请材料;南宁市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6.3.1 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甲方可以在报经南宁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供应商应根据实际使用数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数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结算经南宁市审计局或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

  6.3.2工程量清单部分不管数量增减多少,均按中标单价执行,即按实际施工安装数量乘以中标单价计算。

  6.4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使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土石方除外),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的信息价进行计算,无信息的按市场价;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财政部门审定。

  6.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并延期支付合同款。

  7. 产权

  7.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7.2 乙方保证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货物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1.3项的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8. 技术资料

  8.1 甲方向乙方提供采购货物的有关技术要求。

  8.2 乙方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8.3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9. 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9.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9.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保修单据、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9.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9.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9.5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10. 调试和验收

  10.1 乙方将货物运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对外观、说明书符合要求的,给予签收;对不符合要求或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不予签收,可立即要求退换,乙方不得拒绝和延误。

  10.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10.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10.4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

  10.5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1. 违约责任

  11.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合同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1.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或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3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合同款中扣除。乙方逾期超过本合同约定交货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1.4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2.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2.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2.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3. 诉讼

  13.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广西南宁市。

  14.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4.2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3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中标通知书;

  (2)履约保证金交纳证明;

  (3)招标文件项目需求一览表;

  (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报价表;

  (6)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商务条款偏离表;

  (7)中标供应商澄清函;

  (8)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

  14.4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4.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合同书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需双方根据 年 月 日 设备项目谈判结果和谈判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调一致,订立本采购合同。

  一、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合同金额: (以上价款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采购货物清单》

  序号采购项目品牌产地 配置及说明 数量 投标单价(元)投标总价(元)

  最终数量按实结算,结算按以上单价。

  三、设备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供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现货、全新,符合招标货物要求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指标。供方对设备提供 年的维修保养期,保养期内非因需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供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四、安装完毕时间: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供方应随设备向使用单位提供材质的质保书。

  六、中标的投标方的保证金整转为履约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七天内退还(不计息)。

  七、付款方式

  全部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七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清全部货款。货款凭发票、合同、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单、政府采购验收单由财政直接支付。

  八、违约责任

  1.需方(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拒付货款的,需方向供方偿付设备款总值的百分之三十违约金。

  2.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需方向供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二~五)的违约金。

  3.供方所交付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需方有权拒绝。供方向需方偿付货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4.供方逾期交货的,供方向需方每日偿付货款总额千分之(二~五)的违约金。

  5.供方逾期三十日不能交货的,视为不能履约,则供方向需方支付货款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九、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 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供需双方应当接受。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六份,供需双方各执二份, 采招办和 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加盖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专用章印章后方为有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增加条款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但增加或补充协议的条款不得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谈判邀请函

  经研究决定,就 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国内有供货能力的厂(商)家参加投标。

  1.采购编号:

  2.采购项目容: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凡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以上设备生产、销售或代理能力的,并具有较强经济实力、良好信誉和售后服务能力的厂(商)家。

  4.购买谈判文件时间和地点: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到 政府采购中心购买谈判文件和投标书。本标书售价 元(如需邮寄另加 元),售后不退。

  5.技术答疑:投标人需澄清的问题以传真方式于 月 日 时前传至采购人或采购中心。

  6.购买标书时,必须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委托书、公司简介、近二年的业绩及其它资料。

  7.谈判时间:

  8.谈判地点:

  9.投标方应于 年 月 日 时前向招标方提供投标保证金标一 元整、标二 元整、标三 元整。

  附件二 谈判项目要求

  1.本次采购的项目是 ,具体内容和数量详见《谈判货物一览表》。

  2.投标方要求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对所供货物有维护能力,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并且有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的厂(商)家。

  3.投标方所提供的货物须为全新、原装,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或具有中国商检部门合格证明,并符合《谈判货物一览表》中要求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

  4.投标方须提供至少一年的质量保证期(设备另有超过一年质保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5.投标方须提供制造厂家、技术资料、合格证等书面资料。

  6.合同的签订:成交单位凭《成交通知书》与 签订合同。

  7.交货时间:标一、标二为 年 月 日前,标三为 年 月 日前。

  8.交货地点: 。

  9.验收:由 组织人员验收。

  10.特殊条款(货款结算方式):全部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七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清全部货款。货款凭发票、合同、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单、政府采购验收单由财政直接支付。

  附件三 谈判货物一览表

  标一:

  序号采购项目规格及技术参数数量(套)备注

  标二:

  序号采购项目规格及技术参数数量备注

  标三:

  序号采购项目规格及技术参数数量(副)备注

  附件四 投标方须知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采购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

  2.定义

  2.1 采购方系指组织本次谈判的 政府采购中心。

  2.2 投标方系指向采购方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3 货物系指按采购文件要求配置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3.合格的投标方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投标费用

  4.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方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5.投标报价

  5.1 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须包括货物价款、途中运输搬运费、(标一、标三另含安装费、划线费、土建施工费、材料费、配件费)税费等费用。投标报价为投标方所能承受的最低、最终报价。须由中标单位开具正式发票。

  5.2 投标方必须按《招标货物一览表》一一报价,投标报价为投标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并可在谈判中进行修正。

  5.3 投标方应在投标书的《报价一览表》上写明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投标总价,作为谈判第一次报价的依据。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在确认投标货物技术指标等满足采购人要求后,再由各投标人报出一次最终最低报价。

  6.投标文件的组成

  6.1 投标书

  6.2 谈判一览表

  6.3 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6.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5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含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

  6.6 工程业绩表

  6.7 产品设备的的主要技术、结构、性能、特点和质量水平的详细描述

  6.8 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6.9 售后服务的内容、措施和承诺

  6.10 其他投标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7.投标方资格的证明文件

  7.1 投标方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份。

  8.投标保证金

  8.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8.2 投标方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向招标方提供足额投标保证金。

  8.3 投标保证金应以银行保函或支票、汇票形式提交。

  8.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8.5 若发现有意串标者,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8.6 未中标的投标方的保证金,在开标后7日内退还。

  8.7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8.8 中标的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七日内退还(不计息)。

  9.投标有效期

  9.1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30天。

  1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0.1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分别用信封密封,标明招标编号﹑投标货物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加盖公章。

  10.2 投标书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 时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 谈判地点即为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采购方在谈判仪式开始前,即 ,开始接收投标文件。

  11.2 谈判时间即为投标截止时间,采购方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无效

  12.1 投标人不以自己真正身份参加竞标,以挂户或以他人名义参与竞标的。

  12.2 投标文件未密封;封面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12.3 逾期送达投标文件。

  12.4 逾期提供投标保证金或不提供投标保证金。

  12.5 谈判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现雷同或相似(包括部分雷同或相似),对所有雷同或相似投标人按废标处理,采购方将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13.开标仪式中,向投标方宣布开标、评标办法。

  附件五 投标书

  致: 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为 项目的投标邀请 (招标编号),签字代表 (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方 以 (提供形式)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元。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支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 (注明币种),即 (大写)。

  2.投标方已详细审查全部谈判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我方将按谈判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其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30个工作日。

  5.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

  投标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政府采购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贵方 年 月 日第 (采购编号)投标邀请,本签字人愿意参加投标,提供谈判货物一览表中规定的 (货物名称)和 服务,并证明提交的下列文件和说明是准确和真实的。

  1.由 签发的我方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2.产品的代理、专卖等资格证书。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签字人确认资格文件中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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