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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商品房(一手写字楼)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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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商品房(一手写字楼)买卖合同(精选3篇)

商用商品房(一手写字楼)买卖合同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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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护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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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写字楼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区(县)】 【小区(街道)】 【幢】【座】【号(楼)】 单元 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层,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1、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2、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 (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该房屋性质为商业服务用商品房。

  4、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5、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 买卖双方通过 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 ,经纪人执业证书号: )达成本次交易。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 %,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1、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元)。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2、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 %的定金,即人民币 元;

  (2)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

  (3)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

  第五条 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1、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2、如非买方过错,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 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 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六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 %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 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 日内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度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1、卖方需付税费:

  (1)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

  (3)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8)土地使用费;

  (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如有);

  (10)提前还款罚息(如有)。

  2、买方需付税费:

  (1)印花税;

  (2)契税;

  (3)产权登记费;

  (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5)《房地产证》贴花;

  3、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1)权籍调查费;

  (2)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如有);

  (3)评估费;

  (4)保险费(如有);

  (5)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 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签订地:

  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

商用商品房(一手写字楼)买卖合同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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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写字楼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写字楼,【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写字楼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写字楼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写字楼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写字楼(以下简称该写字楼,其写字楼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编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

  该写字楼作为商业用房,已依法取得相应的土地用途、建设规划相应审批许可条件。

  该写字楼属 结构,建筑层数为 层。该写字楼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写字楼价款,该写字楼单价为人民币 元/每平方米,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五条 套内建筑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写字楼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a、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房价款;

  b、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买受人按约定的单价补足房款;

  c、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出卖人按约定的单价返还买受人。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a、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以内(含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b、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以内(含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以内(含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公摊面积与产权登记公摊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鉴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人防工程所占有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予计价。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出卖人给予买受人占付款金额 %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名称: ,账号: ):

  a、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整;

  b、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

  (3)按揭付款

  a、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

  b、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

  c、买受人付清前述首付款后,应按银行要求持有关材料于 年 月 日前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

  (4)其他方式

  。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银行要求持有关材料按时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本条第一款承担违约责任。

  3、经银行审查后,银行不能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不能提供足额贷款的,买受人应自银行做出此决定之日起 日内自行向出卖人付清房款;否则,买受人应按本条第一款承担未及时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写字楼交付买受人使用: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

  (4)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买受人的;

  (2)因重大政策性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买受人的;

  (3) 。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写字楼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或人防工程特殊需要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写字楼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写字楼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二条 交接

  写字楼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交付,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归买受人,基于该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写字楼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写字楼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写字楼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经双方选定的鉴定部门确认后,由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到约定标准,或赔偿差价。

  3、 。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写字楼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供水、供电在房屋交付时即达到使用条件;

  2、电梯、空调在房屋交付后 日内达到使用条件;

  3、其它: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写字楼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将应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双方详细约定写字楼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见附件三)。

  在写字楼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1、前期物业公司由出卖人选择,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买受人应遵守该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

  2、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 年 月 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特别约定

  该写字楼所在商业街的外墙、人防专用设施及其用房的使用权归出卖人。

  第二十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业目的使用,买受人应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使用期间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写字楼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写字楼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写字楼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持有 份,买受人持有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略)

  附件三: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略)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略)

商用商品房(一手写字楼)买卖合同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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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区(县)】【小区(街道)】【幢】【座】【号(楼)】单元号(室)。

  该房屋所在楼层为层,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1、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2、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

  土地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该房屋性质为商业服务用商品房。

  4、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5、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买卖双方通过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经纪人执业证书号:)达成本次交易。

  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1、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2、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定金,即人民币元;

  (2)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即人民币元;

  (3)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即人民币元。

  第五条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1、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2、如非买方过错,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如逾期超过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六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

  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日内转移给买方。

  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

  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度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1、卖方需付税费:

  (1)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

  (3)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8)土地使用费;

  (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如有);

  (10)提前还款罚息(如有)。

  2、买方需付税费:

  (1)印花税;

  (2)契税;

  (3)产权登记费;

  (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5)《房地产证》贴花;

  3、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1)权籍调查费;

  (2)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如有);

  (3)评估费;

  (4)保险费(如有);

  (5)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1、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方有权退房。

  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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