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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齐全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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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齐全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17篇)

设施齐全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房屋座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房屋平面图及房产证:。

  房屋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除空调及家电家具设施设备外。。

  店面里的商品及柜架包括在房屋款内,归属乙方。

  二、付款方式

  甲方必须协助把房产证和建房证过户到乙方后,乙方在__年月号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元整,甲方收到房款后出具收据。

  三、细则

  甲方在__年月号前腾空搬离该房屋,可占用三楼一间房堆放物品,待房款全部付清后彻底搬出,房产证没过户前,经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出售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或本人亲自和乙方一起去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何地,甲方必须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而影响过户登记,因而蒙受的损失由甲方全额负责赔偿。如甲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应返回全部房款。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及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屋总价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付与乙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补充条款,及本契约其他条款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保证已如陈述上述房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立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甲方留执1份,乙方留执1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内村上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设施齐全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及价款序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大写)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元)备注合计人民币第二条价格约定

  1、本合同总价款为含税价(增值税),履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2、本合同总价款含合同

  第二条技术资料、附件、包装、仓储、运输、安装、易损配件、技术指导的所有含税费用。

  3、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卖方应当提供的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质量保证

  1、卖方所提供的货物质量应满足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的要求;若无《技术协议书》,则以最新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为准。

  2、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由于设计、制造或材料原因所发生的缺陷或故障,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买方全部损失。

  3、卖方承诺质保期为本合同产品自买方对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产品实行国家“三包”,或国家、行业、卖方企业标准规定质保期以及卖方承诺的质保期长于【二年】的,按“三包”规定、相关标准或卖方承诺的质保期执行)。

  对于经修理或更换的产品,质保期相应延长。

  第四条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交货地点。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第五条交货和验收

  1、卖方交货时间为。

  卖方交货地点为。

  卖方负责免费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

  卖方应在发货前日通知买方到货时间。

  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发货前未通知买方的,买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2、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卖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买方;卖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卖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卖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3、买方应当在到货后对货物进行外观、数量验收;货物需要进行安装调试的,买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买方签署验收单。

  第六条货款支付

  1、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买方对质量验收合格后日内支付合同全部价款。

  2、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内买方向卖方支付。

  第七条售后服务

  1、卖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技术协议约定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质保期内若有质量问题,卖方负责上门免费维修。

  卖方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或响应,并在48小时内无偿解决(修理或更换完毕),否则,每延误一天,卖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超过十天仍未解决,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另找第三方修理,因此造成的风险及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也有权要求退货,由卖方承担退货部分的总金额30%的违约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卖方向买方交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如卖方逾期交货超过十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总价的3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如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同意由卖方在限期内负责免费更换或修复至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限期内不能更换或修复完成的,按延期交货处理。

  3、如卖方交付的货物的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颜色、尺寸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视为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按本条第二款处理。

  4、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索赔要求,一旦出现侵权,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买方全部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供需双方各执份。

  3、本合同有效期为。

  买方(盖章):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设施齐全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3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  

  1.产品名称:三星9100(GAA );  产品品种:直板手机、3G手机,智能手机,时尚手机;  产品规格:手机尺寸:12

  5.3215;6

  6.1215;

  8.5  重量:11

  6.0g  颜色:黑色,银白色,白色,粉色  数量:300  价格:每部3200元、 总价:960000元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3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乙方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2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由乙方定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公司(经理)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四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1.交货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如乙方不能及时交货,需及时与甲方联系,商量延长交货期限。  

  第五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货到验收  

  2.验收手段:现场验收  

  3.验收标准:符合手机规格标准  

  4.负责验收和试验:经理验收,技术人员配合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甲方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  

  第六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____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_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35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的罚金。  

  (5)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2. 甲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35%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____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他  

  1.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未作选择的,视为选择

  1):  

  (1)、提交清远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2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1份。  购货单位(甲方):广州XX公司(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 河源XX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215; (公章) 法定代表人:215; (盖章)  地址: 215; 地址: 215;  开户银行:广东XX银行 开户银行: 广东XX银行  帐号:............... 帐号: ...............  电话: 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  起草理由:根据《民法典》

  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同时,合同的`订立, 要保护双方的利益,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自由原则。买卖合同 篇10  出卖人: (简称甲方)  买受人: (简称乙方)  在甲、乙双方于(以下简称元合同)基础上,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项目,该房产为写字楼。本合同及协议所指写字楼 “ ”

  EX名称为暂定名,甲方有权更改名称,且名称的更改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乙方不得以写字楼名称更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协议或向甲方索赔。  

  二、乙方接受甲方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乙方对移交的房屋进行

  第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外立面,装修方案需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公司备案,乙方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____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并做出了合理的说明。  

  四、乙方按下列第 中方式交付房款  

  1、乙方按一次性付款方式向甲方交付房款:  

  (1)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  

  (2)如乙方未按上述时间及金额向甲方支付房款,按原合同

  第九条约定执行。  

  2、乙方自办按揭向甲方支付房款  

  (1)乙方应于 215;________年 215;____月 215;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约 %

  元(大写)。如乙方未按上述时间及金额向甲方支付约定房款,按原合同

  第九条约定执行。  

  (2)乙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办理完毕全部手续,并将所有用于购房的银行借款委托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完毕全部手续,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房屋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已付款中扣除。  

  (3)在按揭贷款期间,乙方负有向其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按时还款的义务。  

  3、乙方按以下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房款:  

  (1)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支付购房款的 215; %: 215; 元(人民币:;  

  (2) 215;________年 215;____月 215;____日前支付购房款的 215; %: 215; 元(人民币元整)。  

  (3) 215;________年 215;____月 215;____日前支付购房余款的: 215; 元(人民币: 215;元整)。  

  五、对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  

  1、交付时的房屋为清水房、现房。买受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对房屋的现状进行了实地查看,故在房屋交付时不得对房屋的外观质量、装饰装修标准、配备的设施设备、坐落位置等提出异议,双方以现状进行交付。  

  2、在乙方没有付清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前,甲方有权抗辩乙方提出的房屋交付请求:  乙方采用按揭贷款购房的,必须在办理完毕按揭手续且相关按揭银行将乙方委托支付的购房款划拨到甲方账户后方能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以避免提前交付后因银行按揭不能办理给乙方造成装修等损失。  

  3、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无须一定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接受房屋,无论甲方的通知在客观上是否能够送达乙方,乙方均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届满前前往项目所在地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逾期未来办理,则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手续的交房最后期限届满日,视为甲方的实际交付之日。  乙方委托他人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须向甲方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将公证书留存于甲方。  

  4、房屋的风险自交付之日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5、乙方接受房屋时,应对合同下商品房进行验收。同时,乙方应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接房屋钥匙,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  

  6、在交付房屋时,乙方如对商品房质量有异议的,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对乙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双方有争议的,由乙方委托____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该机构出具书面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7、关于节能的约定:因本项目于________年开始修建,故不适用于合同正本的

  第十七条关于商品房节能措施的规定。  

  8、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告知乙方的;  

  (2)由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  

  (3)由于法律、法规政策变动等原因的。  

  六、对商品房交付的补充约定  合同

  第十条规定的商品房交付前,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提前进行装修,但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七、对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补充约定  乙方的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项目房屋分户房屋产权办理完毕后____日内,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完毕。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延迟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原合同

  第十九条约定执行。  

  八、对地下停车场的补充约定  该商品房地下停车场由甲方修建,其面积未纳入公摊,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单独出售或者出租。  

  九、对联系方式的补充约定  双方的通讯方式以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为准。乙方保证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有效性,并对其负全部责任。如有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否则,由于一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导致对方不能将有关通知送达变更方的对方通知放出之日视为已通知变更方。  双方同意以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房屋所在地报纸公告的形式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按揭手续和到物业现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乙方对此予以认可。出卖人采取电子邮件方式联络乙方时,电子邮件的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乙方,乙方不得以网络故障未能收到为由将责任转嫁给甲方。甲方采取特快专递方式联络乙方时,在____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自邮递寄出之日起____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____市行政辖区范围外,自邮递寄出之日起____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国际邮件寄出之日起1____日内视为送达乙方。甲方采取挂号信方式联络乙方时,在____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自邮递寄出之日起____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____市行政辖区范围外,自邮递寄出之日起____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国际邮件寄出之日起1____日内视为送达乙方。  

  十、对解除合同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除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外,责任方须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额10%赔偿对方损失。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2、一方根据合同和本补充协议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合同事项发生之日起1____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之日,合同自行解除;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3、双方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从合同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共同到____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退房或退款义务,并可要求违约方每日按照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双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按上述约定办理解除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到____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等手续。  同时,在____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等相关手续时,如果按照相关规定须按照总房价款缴纳营业税等税费的,则由违约方承担该部分税费,否则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退房或退款义务。  如果乙方不协助甲方办理解除备案等相关手续的,甲方在单方面到____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手续时,有权从乙方的首付款中扣除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税费。  

  十、其他  

  1、甲方签章的财务专用收据是唯一有效的收款凭证  

  2、本补充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如有冲突或抵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及附件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份,均局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 买受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施齐全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第2页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共有人姓名:        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3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证号 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城镇商业和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自 日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暂定名 : 浩森·中央公园1#、2#、3#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马山县房地产管理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马房预售证第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__马山县白山镇西华路___路___434___号______浩森中央公园 ___(项目)第____________【楼】__________【单元】_______【层】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住宅__,属__钢筋混凝土结构_结构,层高为____3____米,建筑层数地上___23__层,地下____1____层。

  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_______个,非封闭式阳台_________个。

  第4页

  该商品房 合同约定 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马山县金威信息测绘中心;

  注册地址:马山县白山镇新兴街(国土大楼);

  营业执照号码:XD;资质证书号码:丙测资字4521108;资质等级丙级;

  法定代表人:苏州;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马山县白山镇信息你姐4号国土资源局;

  邮编:530699。

  第四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1、出卖人告知买受人,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

  (2)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

  (3) × 。

  2、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 5 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 × 日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权登记。

  (2)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4)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5)____办理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前注销抵押权登记________。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迟延办理,双方同意按下列 _(2)__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第5页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 1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商品房价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该商品房属 预售 房,按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购买费用已计入上述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约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建筑面积为准。

  商品房竣工交付后,实测计价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2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 、方式一

  (1)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差价;

  (2)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上至1%以下(含1%)的,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1%以上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差异比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计价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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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建筑面积差异比=(实测计价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100%

  (4)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得另行结算。

  2 、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实测计价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面积差异部分的房价款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2)买受人不得以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建筑面积存在差异为由解除本合同。

  (3)出卖人应在得到经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竣工测量建筑面积结果后,将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15日内到出卖人营业场所或指定的其他地点补交或者领回面积差价款;买受人逾期不补交差价或者出卖人拒绝退还差价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应补交款或者应退款的万分之三向守约方计付违约金;买受人未按时前往出卖人营业场所或指定的其他地点领会面积差价款的,视为买受人放弃差价款。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按如下时间如期将总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买受人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付清全部房价款,计人民币圆整(含定金)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银行按揭,详见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

  双方同意买受人支付的预售款应“专款专用”于所购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买受人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此账户须为预售资金监管部门、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共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中指定开设的专用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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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账户开户名称:马山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专用账户开户行: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专用账户账号:。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

  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该商品房房价总额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例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该商品房房价总额的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如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付款,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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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揭贷款手续,并在交付首付款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提交全部符合贷款要求的真实资料并签订借款合同,交纳贷款所需费用。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按本合同第八条条款的第2条的(1)条执行。

  (3)如买受人选择公积金贷款付款方式,应在签订本合同后自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出卖人在合同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后通知买受人领取办理资料,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领取资料,并在领取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齐全的符合贷款要求的申请资料并取得《受理回执单》,同时保证在向出卖人领取资料后30日内将公积金贷

  款款项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买受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分别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①买受人逾期领取办理资料或者领取资料后逾期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齐全的符合贷款要求的申请资料并取得《受理回执单》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②买受人向出卖人领取资料后30日内未将公积金贷款款项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的,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按本合同第八条条款的第2条的(1)条执行。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__年10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2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合格。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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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人行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二的违约金。

  2、 ×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

  (2)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的;

  (4)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变化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5)该商品房朝向发生变化的;

  (6) × ;

  (7)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人行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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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买受人相应补偿。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补偿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关于本条款的其他约定详见本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对延期交房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1)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配合出卖人办理完毕合同备案、银行按揭手续,或买受人未付清房款、按揭款、有关税、办证及代办费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

  (2)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延期交房的;

  (3)买受人所留通讯地址错误、不详或地址变更未通知出卖人,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买受人的;

  (4)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签订的时间或者交房通知指定的时间办理交接手续的;

  (5)买受人拒不验收房屋或因非正当原因拒绝签署《房屋交接单》的;

  (6)其他非出卖人导致买受人不按期办理交房手续的。

  如出现上述情况,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同时视为房屋已交接给买受人,与房屋有关的风险自出卖人通知的交房之日转移到买受人,买受人必须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因延期交房引起的一切费用。该房屋的保修期自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期算起。

  该商品房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合格后,即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如房屋存在局部瑕疵的,由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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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视为质量不合格,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交接房屋,出卖人在整改期间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办理交房手续并接收房屋;买受人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视为买受人已受领房屋,出卖人已履行交房义务。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附件三)。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交房后1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双方确认属实后,出卖人应进行整改达到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

  3、 × 。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的承诺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附件四)。与约定内容不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

  2、 × 。

  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电设施为_20___年_10_月;

  2、教育文体设施为 / 年 / 月;

  3、医疗卫生设施为 / 年 / 月;

  4、物业管理用房为 / 年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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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社区管理用房为 / 年 / 月;

  6、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为 / 年 / 月;

  7、人防设施为 / 年 / 月;

  8、邮政设施为 / 年 / 月;

  9、园林绿化及景观为 / 年 / 月;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买受人不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出卖人应当在上述日期到期后180日内将相关设施、配套建筑达到相关条件,但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的逾期除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约定。

  1、属于商品房预售的,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出卖人应按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 30 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720 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买受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

  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 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买受人。

  4、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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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 ×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不退房,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已付房款 万分之零点壹 的违约金。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或其受托人;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接到买受人的报修通知后应在__72__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按下列第 (2) 方式承担责任:

  (1)按每迟延一日 ×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_____由双方协商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按下列第 (2)方式赔偿买受人:

  (1)买受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 出卖人按《房屋质量保证书》对其相关工程质量进行保修,不负责保修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

  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__具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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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检测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房屋损坏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不能改变所购商品房的建筑外观,不得在该商品房所在项目任何建筑外部安装加建物,不得破坏该商品房的主体结构及擅自改变内部使用功能,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不得破坏小区环境 。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广西南宁龙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资质证号为【20__】桂建房物字4501A0028,资质等级:贰级。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多层联排住宅0.5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1.1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商铺(业)物业服务费2.0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服务费0.58元/月·平方米,公共车位停车费(个)100元/月,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月收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详见附件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五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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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受人按下列___2___方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纳凭证。

  2、买受人自行交纳。

  买受人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根据规划设计共有 299 个停车位,其中地上停车位 120 个,地下停车位 179 个。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共×个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余共299 个停车位产权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该商品房所在地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

  第二十五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35_______页,一式____伍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马山县房地产管理所壹份,马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壹份,按揭银行壹份或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山县管理处 壹 份。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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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卖人(签章) : 买受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签章)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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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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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__)及《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南房字【20__】5号)的规定计算面积。分层分户尺寸图详见马山浩森中央公园营销中心现场公示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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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装饰标准、设备标准

  一、公共部分

  (1)外墙:高级外墙弹性涂料;

  (2)首层入户大堂:地面贴地砖,墙面、顶棚刮腻子及普通内墙涂料;

  (3)标准层电梯厅:地面贴地砖,墙面、顶棚刮腻子及普通内墙涂料;

  (4)安防(智能)系统:小区内设门禁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停车场入口管理系统;

  (5)电梯:品牌电梯。

  二、户内部分

  (1)门

  1、入户门:品牌钢制入户门配机械锁(当建筑消防规范有要求时则使用防火入户门);

  2、阳台门:铝合金中空玻璃推拉门或平开门,不含纱扇;

  3、内门:预留门洞(当建筑消防规范有要求时局部需装防火门)。

  (2)窗

  1、卧室及客厅窗:铝合金中空玻璃窗,不含纱扇(当建筑消防规范有要求时则使用防火玻璃窗);

  2、卫生间及厨房窗:铝合金普通单玻窗,不含纱扇(当建筑消防规范有要求时则使用防火玻璃窗)。

  (3)地面:结构板面。

  (4)墙面:混合砂浆抹面。

  (5)顶棚:结构板面。

  (6)阳台

  1、预(埋)留排水地漏;

  2、栏杆:铁艺栏杆;

  3、墙面:高级弹性外墙涂料;

  4、顶棚:高级弹性外墙涂料。

  (7)厨房:

  1、预留排烟道及排水口;

  2、墙面:水泥砂浆抹面或混凝土结构面;

  3、顶棚:结构板面;

  4、地面:结构板面。

  (8)卫生间

  1、沉箱做好防水,预留主排水管道接口,回填由业主自理;

  2、墙面:水泥砂浆抹面或混凝土结构面;

  3、顶棚:结构板面。

  供水系统:每户在户外设独立水表,冷水管安装到户内公卫并安装一个水龙头,其他用堵头封堵。

  配电系统:每户在户外设独立电表,户内设总配电箱并安装总开关,总配电箱后各用电回路由用户自理。

  电视、电话、宽带:户内设总弱电箱,弱电箱前端及后端线路由用户自理。

  管道燃气:如当地管道燃气运营公司已将市政主管道安装至本小区,则由用户自行向燃气公司申请开通,所涉及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空调系统:无,预留空调外机位和外墙空调孔。

  针对以上装修标准,出卖人保留以更优质的材料及设备代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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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四:建筑节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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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详见马山浩森中央公园营销中心现场公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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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买受方确认:出卖方已就本合同正文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其中与本补充条款之间存在差异的条款或有可能限制买受人权利、减轻或免除出卖方义务和责任部分,以及违约责任部分,采取合理的方式逐字逐句提醒买受方注意并作充分说明。买受方同意购买出卖方开发的房屋。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本商品房买卖相关事宜签订补充条款如下:

  第一条、商品房限购责任约定

  1、买受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出卖方已充分告知和说明了国家及地方关于商品房限购的政策规定,若买受方暂不符合在本市(县)购房的条件,买受方自愿承担依因此暂不能办理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后果,若届时因买受方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而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买受方同意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若造成出卖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房价下降损失、因追究买受方违约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下同),买受方还应全额赔偿。

  2、双方一致同意,若买受方暂不符合在本市(县)购房的条件,则在具备备案条件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受理产权转移登记后,双方将合同约定的条件办理相应备案或转移登记,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限自具备产权转移登记条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受理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届时若需要重新签订相应文件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与本合同相同的条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文件,如买受方不配合导致相关备案或转移登记不能办理的,责任方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若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责任方还应全额赔偿 。

  第二条、对付款条款的补充约定

  1、银行按揭:

  (1)受买人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付清首期款,占全部房价款的20.00%,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含定金)。

  (2)余款占全部房价款的80%,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由买受人向按揭银行申请按揭付款。

  2、买受方如需按揭贷款,有关贷款的条件、成数、期限、金额、利率以及应提交的资料,以买受方签订的贷款银行的最后审批为准,出卖方不承诺为买受方

  第23页

  代办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按揭贷款手续。

  3、如按揭银行批准的按揭款少于买受方申请的按揭款的,则买受方应当接到银行或出卖方通知后10日内将差额部分的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方,并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及《按揭合同》交纳相关按揭费用。如逾期应按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如买受方的按揭申请非因出卖方原因最终未获银行接纳的,则买受方应当在接到银行或出卖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逾期未付清房款的,视为买受方单方面违约,买受人应按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5、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如非因出卖方原因导致银行未能按贷款合同发放贷款的,出卖方有权要求买受方接到银行或出卖方通知后7日内支付全额房款,逾期未付清房款的,买受方应按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6、买受方应及时履行贷款合同的相应义务,因买受方未及时履行相关贷款合同义务,而导致出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出卖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买受方追偿,同时出卖方有权在不通知买受方的情况下收回该房屋

  另行出售。买受方除赔偿出卖方损失(含银行索赔)外,还应当按总房款20%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另外还需承担出卖方因实现债权、解除合同、处置房屋等产

  生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7、本补充条款的贷款机构包括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本补充条款所列的贷款包括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与公积金组合贷款。

  8、买受方确认:在签订本买卖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国家及房屋所在地的购房政策、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政策,并明确知悉国家及当地政府会不时对购房政策及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如因买受方不符合购房政策或贷款政策的变化导致买受方无法购买该商品房的,出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买卖合同,并按照该补充协议第十条履行相关手续。

  9、买受方同意按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出卖方支付该房屋的房价款,买受方保证其支付的购房款项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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