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气协议
城市供用气协议(通用16篇)
城市供用气协议 篇1供气人: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一)用气地址为(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立方米/年(吨/年);立方米阴(吨/月);立方米旧(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时起至时止;或者。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一7514";“人工煤气一3612";‘‘液化气一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3.供气人保证在前气压大于等于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元/立方米;人工煤气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燃气计量表;卡燃气计量:衡:或者。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用气人于每月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气人:_________(盖章)用气人:________(盖章)
住所:________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账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签订于:_________
城市供用气协议 篇2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供气方:
用气方:
供气方:
用气方: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天然气交付点及碰口费
本合同交付点为
第二条 天然气交付方式
供气方将通过管道输送在交付点将天然气的所有权转移给用气方。
第三条 用气种类和性质
本合同供给用气方的气体为天然气,用气性质为 工业 用气。
第四条 供气质量
供气方按本合同交付给用气方的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所规定的二类天然气。
第五条 天然气销售价格
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销售给用气方的天然气价格为:
1、燃气价格为_____元/立方米。
2、本合同以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实行先款后气;用气方应在每月 5 日前结清上月预付完本月气款。
3、如用气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时,用气方拒不补足预付款,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用气方承担责任。
4、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政府和上游气价调整时,供气方的销售价格随之联动调整,按有关调整文件规定执行,时间以政府或上游的正式行文为准。
5、由于其他原因(包括中石油供气单位顺价)造成供气成本增加,供气方有权依据法定程序调整供气价格。
6、遇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供气方应告知用气方调价时间和价格,分别结算调价前后的燃气费。
第六条 天然气的结算
1、本合同以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实行先款后气;用气方应在每月5 日前预付完本月气款。
2、如用气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时,用气方拒不补足预付款,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用气方承担责任。
3、最小月用气量:当月合同量×97%
4、最低支付:如果用气方在某个供气月内未能提取本合同规定的最小月气量,则用气方必须支付最小月气量与该供气月买方实际提取气量差值部分的价款,该部分天然气按照该供气月本合同约定综合价格的30%计价。
第七条 天然气的计量
1、按本合同交付的天然气在交付点按体积(标准立方米)计量。
2、天然气的计量器具为用气方提供合格的燃气流量计,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认定。供气方负责管理,用气方监护。
3、用气方需在本年3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本年度4月1日至明年3月30日的用气量计划、维修计划和供气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附件一:年度用气计划表)
4、 用气方如需在销售计划基础上扩大用气规模,应首先向供气方书面提出,经同意后再实施,否则供气方不承担任何相应增加供气的责任和义务。在本合同期内,若用气方提前用完申购气量且未向供气方发出继续购气要约或未与供气方达成一致供气方有权减少或停止向用气方供气。
5、天然气的计量以用气方提供的计量器具读数为依据进行结算。
6、天然气日常计量交接单由双方指定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如果用气方认为计量交接单有误,应在签署计量交接单的同时将该异议填注在计量交接单上,但这并不能免除用气方依据供气方开具的发票付款的义务。该异议将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调整结算气量和气款,用气方如果拒绝在计量交接单上签字,将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
7、当用气方对天然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双方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天然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只对当天的用气量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
8、若因燃气计量表自身原因导致计量不准,按以下 ① 方式计算用气量:
①计量不准前,正常计量情况下一个月或是合理期限内的日平均用气量乘以计量不准的天数;
②恢复准确计量后一个月或是合理期限内的日平均用气量乘以计量不准的天数。
③计量存在争议时,用气方不得以此理由拒绝支付气费,应先结清气费再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多退少补。
第八条 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1、供、用气设施由用气方全资严格按相关规定建设,产权分界点是: (即供、用气双方的交付点)。
2、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或委托供气方代为维护管理(另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产权分界点后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物资设备由用气方自行全权负责。
第九条 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除上游气源停气、气压降低,不可抗力、特殊约定或供方管路抢修及抢险等因素外供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气方连续供气。
2、供气方在能满足自身供气的情况下,向用气方保供天然气,如供气方自身不能满足自身供气的情况下,供气方有权减、停用气方气量。
3、依照法律、法规和燃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备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4、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使用范围用气,严重者可中断供气。
5、用气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方逾期不支付天然气费达10日的,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并解除合同。
6、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维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方违约用气等原因,需要减供或中断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通知用气方。
7、用气方必须如实上报实际用气户数,如发现隐藏户数的情况,供气方有权作停气处理,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由用气方承担。
第十条 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用气方交付天然气。
2、用气方需协助供气方落实上游履行本合同所增加的居民用气计划和结算居民结构气比例事宜。如上游不增加居民结构气则调整价格并弥补供气差价。
3、按照合同约定的性质使用天然气,用气方需要改变用气性质或扩大用气范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供气方提出申请。(不能私自为任何一家工业用户供气,如有需要供气,必须与本合同供气方达成协议后方可实施)。
4、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天然气气款。
5、用气方应严格遵守各种安全用气法律法规和标准,设置用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用气、设备设施检修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6、承担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7、用气方应提供符合安全保证的施工作业、抄表、安全检查、维护的条件和环境。
8、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供气方进行用气安全检查,接受供气方对使用范围的检查监督。
9、未经供气方书面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改变动、损害供气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燃气计量表,否则视为盗用燃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第(3)项之规定处理。
10、有义务保护燃气设施,发现安全隐患、漏气爆管、违规作业、私拉乱接、违章用气、认为破坏燃气设施等紧急情况,用气方应立即报告供气方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11、用气方在生产运行时应做好各类用气性质的生产用气记录,以备供气方查阅。
12、用气方当遇到因供气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或因政府部门的指令和上游供气情况的变化,采取减压、减供、限气或停气等措施时,用气方因做好相关应急措施及保供措施,供气方无义务为其进行保供。
第十一条 安全用气
1、用气方应对用气人进行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和规定宣传,并提供咨询服务。
2、用气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给供气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用气方承担:
(1)未经供气人批准,用气人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燃气设施和器具,改变燃气用途,擅自更换,变动供气方的计量装置及铅封等;
(2)在装有燃气设施的房间住人,使用、存放火源或易燃、易爆及有腐蚀性物品;
(3)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
(4)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5)掩盖、包裹燃气管道、燃气设施;
(6)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其它构筑物,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重物,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品,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及其它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7)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8)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3、用气方进行有可能影响或者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作业时,应当事先通知供气方,供气方派人到现场进行监护。在施工作业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必须立即通知供气方,对给供气方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4、为了保证用气方平稳安全用气,在供气过程中当供气方或用气方发现计量器具故障或其他原因需要拆卸返厂维修或清洗时,用气方应积极配合。计量器具返厂维修或清洗后,由计量器具厂家提供维修清洗证明。当用气方对维修或清洗后计量器具的精度有异议时可提出对该计量器具送有资质的计量监督机构进行检定。经检定,如计量器具的精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则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如计量器具的精度不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则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计量器具返厂维修或清洗产生的费用,根据计量器具故障产生原因,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在检、维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天然气气款的,除补交气款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应付未付部分的5‰每天收取。
(2)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气方违法违规使用燃气(含盗用燃气)导致供气方气量损失的,应向供气方赔偿损失,计算损失额按管道口径最大流量计算,计费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日24小时连续用气计算;且供气方可以采取中断供气直至用气方纠正自己的行为为止。对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应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给供气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用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应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供气方在维修、安检、抄表等过程中如发现用气方燃气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气方应积极配合隐患整改。如为应由用气方自行整改的,用气方应在接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10日内自行整改,如果用气方不配合或拒绝自行整改的,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用气方自行承担责任;为保证安全,乙方有权随时限气或中断供气。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本合同期限自动等期顺延,顺延次数不限。
第十四条 合同条款的保密
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订立的协议的任何条款,供、用气双方均有对该等条款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双方以外的任何一方披露,对确需披露的信息,应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没有意义。
(3)发生严重影响供气方或用气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本合同的任何变更、终止或期满不应影响一方在该变更、终止或期满之前所发生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双方均可向供气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超出当事一方控制造成或引起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而该任何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火灾、洪水、台风、地震自然灾害和战争等;还包括导致一方不能合法履行义务的政府法令,对一方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的限制、制止,或其他指令和法律修改,许可证的取消和撤回,以及批准的改变,取消或废除。但是由于一方的行为或疏忽而导致的法律、批准、同意或许可证的改变、取消和废除,不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均无权转让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供气方: 用气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城市供用气协议 篇3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 立方米/年(吨/年); 立方米/月(吨/月); 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 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 时起至 时止;或者 。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 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燃气 元/立方米;人工煤气 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 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燃气计量表; IC卡燃气计量; 衡;或者 。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 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 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 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 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 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气人: 用气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城市供用气协议 篇4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的地址、气用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
(三)用气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________立方米/年(吨/年);________立方米/月(吨/月);________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________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 时止;或者________________。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气人保证在________前气压大于等于________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________政府________(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____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气____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 ________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燃气计量表;________IC卡燃气计量;衡;________ 或者________。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 ____为依据结算。
3. 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________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________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________________。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煤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更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量百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盖章)_____________ 用气人:(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供用气协议 篇5供用气合同(样式一)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协调天然气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气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天然气,根据《_____》及有关规定,经供、用气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用气地点:
供、用气设备:
第二条?年用气量:
或月(日)用气量:
第三条?天然气的气质,一律以各油气田供气部门指定的用户接管点气质作为供气气质。用气人对气质若有特殊要求,经供气部门同意后,按其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四条?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算的状态标准为20摄氏度(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巴(1标准大气压)。
第五条?天然气流量计量按石油部部颁标准syl04-83《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执行。
第六条?凡需要进行天然气流量计量标准测量的用气人,必须制定科学的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操作、维护等制度和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规程的要求,由计量部门对标准节流装置及计量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校核,以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第七条?在气量结算时,以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供用双方应定期对计量仪表进行检查校核。用气人对供气人的气量测量值有疑义时,可及时提出,并共同查找原因。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进行气量结算,用气人不得拒付。若供气人的气量测量值确有错误,在查明原因并整改后,供气人应根据校正值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气量结算。
第八条?供、用双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天然气计量的具体业务联系。当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计量主管部门调解或_____。在调解或_____期间,双方应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得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天然气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井口气价、净化费和管输费。
(一)井口气价:目前按照石油部(87)油财字第247号《关于转发_____国发[_____7]26号文件〈_____批转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国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报告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即包干基数以内的商品气的井口气价暂按各地现行价格,超过包干基数的部分,井口气价每立方米按零点二六元价格结算。今后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均以国家批准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天然气的净化费:指为满足集输工艺生产需要和用户要求,对天然气进行脱油、脱水、脱硫等净化处理用费。此项费用按实际成本向用户结算。
(三)商品气的管输费:指根据商品气的管道输途距离的不同,收取不同的管输费。管输费的具体_____办法,由石油部制定。
第十条?天然气款(包括井口气价、净化费和管输费)的结算办法,原则规定如下:
(一)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按日考核,按日结算。
(二)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气户,采用双方同意的时间办理结算。
(三)用户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供气部门可按合同规定对其加收罚金和违约金。罚金、违约金支出均由用户自有资金负担。
第十一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结算:
(一)对当地用户采用同城托收承付或支票结算。
(二)对异地用户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三)代理托收承付结算,即供气人各集气、配气站,可在附近银行代替其主管收款单位办理托收。
第十二条?供气人按用气人的平均日用气指标(用户年用气指标除以扣除用气人计划检修期后的全年计划生产天数)向用气人供气。
用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气计划用气,其过期的指标,供气人不予补足;因供气人的原因而影响的用气量,供气人应补足用气指标。
当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供用气量时,供、用气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供气人及用气人的生产装置和设备检修时间,由供用双方根据气源生产及用户情况进行协商后作出统一时间安排,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供、用气双方,任何一方因突发事故需要减少或停止供用气时,事故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_____》、《_____》的规定处理。
供气人:(公章)用气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城市供用气协议 篇6订立合同双方:
供气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天然气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气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天然气,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供、用气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用气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气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年用气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月(日)用气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天然气的气质,一律以各油气田供气部门指定的用户接管点气质作为供气气质。用气人对气质若有特殊要求,经供气部门同意后,按其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四条 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算的状态标准为20摄氏度(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巴(1标准大气压)。
第五条 天然气流量计量按石油部部颁标准SYL04—83《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执行。
第六条 凡需要进行天然气流量计量标准测量的用气人,必须制定科学的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操作、维护等制度和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规程的要求,由计量部门对标准节流装置及计量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校核,以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第七条 在气量结算时,以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供用双方应定期对计量仪表进行检查校核。用气人对供气人的气量测量值有疑义时,可及时提出,并共同查找原因。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进行气量结算,用气人不得拒付。若供气人的气量测量确有错误,在查明原因并整改后,供气人应根据校正值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气量结算。
第八条 供、用双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天然气计量的具体业务联系。当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计量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在调解或仲裁期间,双方应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得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天然气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井口气价,净化费和输气费。
一、井口气价:目前按照石油部(87)油财字第247号《关于转发合同务院国发C1987)26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国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报告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即包干基数以内的商品气的井口气价暂按各地现行价格,超过包干犯基数的部分,井口气价每立方米按零点二六元价格结算。今后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均以国家批准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天然气的净化费:指为满足集输工艺生产需要和用户要求,对天然气进行脱油、脱水、脱硫等净化处理用费。此项费用按实际成本向用户结算。
三、商品气的管输费:指根据商品气的管道输途距离的不同取不同的管输费。管输费的具体收费办法,由石油部制定。
第十条 天然气款(包括井口气价,净化费和管输费)的结算办法,原则规定如下:
一、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按日考核,按日结算。
二、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气户,采用双方同意的时间办理结算。
三、用户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供气部门可按合同规定对其加收罚金和违约金。罚金、违约金支出均由用户自有资金负担。
第十一条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结算:
一、对当地用户采用同城托收承付或支票结算。
二、对异地用户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三、代理托收承付结算,即供气人各集气、配气站,可在附近银行代替其主管收款单位办理托收。
第十二条 供气人按用气人的平均日用气指标(用户年用气指标除以扣除用气人计划检修期后的全年计划生产天数)向用气人供气。
用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气计划用气,其过期的指标,供气人不予补足,因供气人的原因而影响的用气量,供气人应补足用气指标。
当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供用气量时,供、用气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供气人及用气人的生产装置和设备检修时间,由供用双方根据气源生产及用户情况进行协商后作出统一时间安排,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供、用气双方,任何一方因突发事故需要减少或停止供用气时,事故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公章)____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供用气协议 篇7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煤气正常进行,明确供用煤气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供气人可供气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用气人用气计划量、用气主要时间、用气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供、用双方应当共同遵守的安全规程及双方约定的安全义务分配:_____________
第四条?设备安装情况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煤气计量装置的安装、使用和校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煤气费用的计算和结算时间、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自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供、用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单位各一份备案。
供气人:(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用气人:(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城市供用气协议 篇8供气人:______用气人:______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__市燃气管理办法》、《____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_______________(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
(三)用气性质为_____________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___________立方米年(吨年);___________立方米月(吨月);________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________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________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__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__时止;或者_______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一7514”:“人工煤气一GB13612”:“液化气一GB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_________
3、供气人保证在_________前气压大于等于_______千(兆)帕。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_____政府_____(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______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气_______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________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__燃气计量表;__________C卡燃气计量;___________衡;或者_________.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__________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用气人于每月____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________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________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用气人的39;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供气人(盖章): 用气人(盖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电话:____市供用气合
城市供用气协议 篇9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供气方和用气方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气种类为:天然气
三、预计用气量:_________立方米/年;_________立方米/月;_________立方米/日。
第二条 供气方式、质量和压力
一、供气方式:通过管道输送,全天_______小时连续供气。
二、燃气质量:天然气执行标准______________。
三、供气方保证调压箱或者流量计的出口压力不小于_______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一、用气的价格
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用量,按照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燃气定价规则执行。
1.生活用气客户_______元/M3;
其中锅炉用气实行季节性价格:每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其余月份(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
2.机关团体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气客户_______元/M3;
其中锅炉用气实行季节性价格:每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其余月份(3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
3.工商服务用气客户_______元/M3;
其中锅炉用气实行季节性价格:每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其余月份(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_______元/M3。
合同有效期内燃气价格调整,按政府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与气费的支付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采用型号为_______燃气流量计。
2.燃气的计量:双方以上述流量计的实际读数进行结算,单位为标准立方米。“标准立方米”指温度为二十摄氏度(20℃)、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帕条件时干态燃气所占的各边长为1米的立方体积燃气量。
3.采用按月抄表结算的办法,抄表后次日起_______日内用气人付清气费。若用气方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可在气费付清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到供气方指定的部门领取。用气方如对抄表的读数有异议,应在抄表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流量计如出现故障或检修停止计量,停止计量期间的用气量按下例第_______方式确定:
(1)上次抄表日起至发现停表日止的日历天数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2)最近一个结算周期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
5.气费的支付:用气方在每月用气前,按月预计气费的______%计_______元支付气费,月末根据实际用气量结清全月气费。月预计气费可根据用气方上一年度平均月用气量或本年月平均计划用气量进行调整。
6.气费支付方式:采用下列第_______方式支付:
(1)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
(2)到供气方指定的地点部门交纳支票或现金。
第四条 对日用气量超过_______Nm3的大型工商用户的用气约定
用气方充分理解天然气调峰运行的保供需求,用气人的用气设施应具备可以使用其他备用能源的能力,并自愿配合供气方采用其它备用能源以缓解天然气的供需矛盾。每年_______月至次年_______月或意外出现的高峰供气时期,供气方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气,用气方应使用其他备用能源过渡或补充。
第五条 供、用气设施管理权分界与维护、更新
供、用燃气设施的管理以_______流量计_______为分界点,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管理、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更新和安全检查。
第六条 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有权对用气方的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二、有权制止用气方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压力、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方供气。
三、用气方逾期不交纳气费,依照相关规定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收取气费滞纳金。
四、用气方燃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的、或拒不交纳气费、气费滞纳金,供气方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气并不免除用气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
五、供气方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确需降压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_______小时予以公告,告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及时告知用气方。
六、供气方若转换气源时应在_______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具体的转换事项事先告知用气方。
七、供气方设置_______小时的客户咨询、报修服务电话:_______,具体服务内容见营业厅服务承诺。
第七条 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压力和质量向用气方供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义务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自身燃气器具符合相关规定、用气设施安全可靠。
四、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按照合同约定的气费支付方式支付气费。
五、用气方不得私自变动、更改、损害供气方的燃气设施,不得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和私自向第三方转供燃气。
六、有义务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工作。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气方的责任性事故,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2.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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