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写的批复
就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写的批复(精选3篇)
就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写的批复 篇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xx〕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0号),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请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行政许可,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
20xx年9月12日
就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写的批复 篇2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xx〕477号
山西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xx〕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0号),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请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行政许可,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
X年2日
就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写的批复 篇3xx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公法字〔x4〕68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请示的17个事项作如下批复:
一、以下4项已涵盖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以下简称《决定》)中。即:(1)申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2)组织实施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方案审核;(3)刻制印章审批;(4)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设项目。根据《决定》,“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3个项目被确定为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中,“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是由原来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审批”三个项目合并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国发[x4]16号),“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已被取消。因此,“刻制印章审批”特指“公章刻制审批”。
二、以下6项属于公安机关日常户籍管理范畴,不适用《行政许可法》。即:(1)小城镇户口迁移;(2)本市小城镇农民转为居民;(3)以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为由办理入京户口;(4)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5)小城镇户口登记;(6)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这6个事项为公民户口登记事项,是一种事实认定,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以下3项为公安机关的一般管理手段,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即:(1)外省市机动车进京办理《xx市区通行证》;(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3)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x4]62号),“车辆进京通行证核发”、“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已被明确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公安机关通过备案掌握情况,不是审批性的。“机动车号牌准产证”也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手段。根据x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安部将对机动车号牌生产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监制。
四、以下3项由政府其他部门主管。即:(1)新建戒毒医疗机构审批;(2)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有关人员上岗证;(3)爆炸物品服务公司审查。其中,“新建戒毒医疗机构审批”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涉及公安机关的事宜,有关部门要按照《新建戒毒医疗机构审批》等规定的内容执行。“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有关人员上岗证”事项将纳入劳动部门的职业资格鉴定范围,由劳动部门管理,在此之前,公安机关仍应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爆炸物品服务公司”是提供爆破作业服务的涉爆从业单位,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等许可手续。
五、以下1项应予以废止。即:销售多色复印机设备的许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x2]24号),“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已经取消。鉴于彩色复印机目前在国内不能生产,进口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取消“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可视为一并取消了对销售环节的审批。因此,不能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等对销售多色复印机设备进行审批。“销售多色复印机设备的许可”应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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