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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钱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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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钱款合同(精选17篇)

银行借贷钱款合同 篇1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以下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用于______。预计用款为一九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年_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

  第二条 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xx年____月起至一九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

  第三条 定为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七条 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盖章) 贷款方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银行借贷钱款合同 篇2

  中国投资银行借贷合同文本格式 

  中国投资银行

  分行 

  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建设项目: 

  借款单位: 

  主管部门: 

  签订日期:19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中国投资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务院(1985)29号通知发布的《民法典》和《中国投资银行投资贷款试行办法》,甲方向乙方申请为进行

  项目所需资金,乙方经审查后同意按照下述条件提供资金,为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贷给甲方外汇(大写)

  ,其中:本金

  ,建设期利息 

  ;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本金

  元,建设期利息

  元(以下简称“贷款”)。 

  上述贷款,已包括按甲乙双方于19

  年

  月

  日签订的准备贷款协议支用的外汇(大写)

  。 

  第二条 贷款期限自19

  年

  月

  日起至19

  年

  月

  日止,其中宽限期自19

  年

  月

  日至19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按本合同所借的外汇和人民币贷款,都必须在乙方开立账户。本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提送本年度“投资贷款年度用款计划”(以下简称“用款计划”);并在项目用款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天前,提送下年度“用款计划”,经乙方审查同意后按季存入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使用,自转存之日 

  起,乙方计收贷款利息,同时对未支用部分的存款,向甲方支付存款利息。 

  第四条 乙方按审查同意的用款计划,保证及时向甲方提供贷款资金。如未按期提供,乙方应按未提供的贷款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 

  第六条规定的固定年息或浮动年息(按起息日的年息计算)加百分之二十计付。 

  第五条 甲方用款需要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时,由甲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后追回贷款,并签订书面补充贷款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外汇贷款,甲方必须用外汇还本付息,人民币贷款用人民币还本付息。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人民币贷款为年息百分之  

  ,外汇贷款实行固定利率为年息百分之

  /浮动一利率按

  个月浮动一次,本次基期利率为年息百分之

  。 

  第七条 实行浮动利率的外汇贷款,同时实行分摊汇率损益。甲方同意按《中国投资银行外汇贷款利率和汇率损益分摊试行办法》承担损益。 

  实行固定利率的外汇贷款,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按季对本年度“用款计划”贷款额的未支用部分支付千分之七的承诺费。甲方当年用款需要超过年度用款计划时,必须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才能追回年度用款,追加部分从一月 

  一日起补计承诺费。 

  第八条 对乙方提供的贷款,甲方保证从19

  年

  月

  日至19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内还清全部本息。本合同贷款的还本计划如下: 

  19

  年外汇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币

  元,其中:上半年

  元。 

  19

  年外汇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币

  元,其中:上半年

  元。 

  19

  年外汇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币

  元,其中:上半年

  元。 

  19

  年外汇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币

  元,其中:上半年

  元。 

  19

  年外汇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币

  元,其中:上半年

  元。 

  19

  年外汇

  ,其中:上半年

  ; 

  人民币

  元,其中:上半年

  元。 

  如果甲方不能按年度还本计划归还的,从当年十二月份银行结息日开始对逾期贷款加息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减少乙方贷款风险,甲方同意提交“按期偿还外汇贷款本息担保书”和“按期偿还人民币贷款本息担保书” 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提交的按期偿还外汇贷款本息担保书如果只是外汇额度担 保的,在人民币担保书内应包含购买等值外汇所需的人民币数额。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 本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有挪用,被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间加息百分之五十。贷款期内,甲方应向乙方定期送交有关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会计、统计报表,乙方有权调阅有关资料或进行现场检查。甲方如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自动终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单位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在投资、信贷等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有新的变更时,本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应作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除第九条提到的外,如有财产抵押担保书、工贸合同、公证文本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 

  一、按期偿还外汇本息担保书 

  二、按期偿还人民币贷款本息担保书 

  三、 

  四、 

  五、 

  借款单位(公章)

  贷款单位(公章) 

银行借贷钱款合同 篇3

  固定资产人民币借贷合同文本格式

  基本建设借贷合同

  (1)合同书                          合同编号:

  基本建设借贷合同

  建设项目

  借款单位

  主管部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方:

  贷款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借款方为基本建设向贷款方申请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    。预计分年用款为: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实际分年用款以国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为准。

  第二条 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分年分次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第三条 贷款利息:按年息  %计算,按季计收并计算复利。借款方如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分年分次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作逾期处理,加收利息3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利率变动,本合同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商定为:

  借款方对偿还贷款本息以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抵押(或保证)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五条 贷款到期,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直接从借款方或担保单位的各项投资或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可变卖抵押财产归还贷款。

  第六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息100%。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副本  份。

  借款方(签章)     贷款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担保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

  (2)申请书

  基本建设借款申请书

  建设项目:

  借款单位:                     (公章)

  单位地址:

  电  话:

  单位负责人:                        印

  财务负责人:                        印

  经办人:                          印

  年  月  日填制

银行借贷钱款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经________________(下称贷款人)、_______________(下称借款人)和_______________(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贷款人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借款人愿遵守贷款人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利息。

  第四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愿作为借款人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

  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货款人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人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贷款到期,借款人及保证人无力归还,又未申请延期或未与贷款人签订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加收_____%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条当借款人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偿权人的债务时,借款人、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借、贷及保证各方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九条其他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和银行有关货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借、贷、保证人各持_____份。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借贷钱款合同 篇5

  贷款方:

  借款方:

  应借款方于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法典》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借款

  2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大写:)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之日起算。

  借款用途

  1借款限用于

  2备付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

  1借款方按规定的借款额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中小企业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2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

  │计划提款│金额│

  3各年(季)度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4分年和年(季)度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借款方办理,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6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期限者除外。

  和费用

  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

  4.2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条款所述季度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对应付未付,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6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5.1来源为及其它可用于的资金。

  5.2借款方应在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在第一笔日后个月进行,各期金额见下表:

  │期序│金额│

  │序数│年│季│月│││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

  │第8期││││││

  │第9期││││││

  │第10期││││││

  │第11期││││││

  │第12期││││││

  │第13期││││││

  │第14期││││││

  │第15期││││││

  │第16期││││││

  │第17期││││││

  │第18期││││││

  │第19期││││││

  │第20期││││││

  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日前一具月提出调整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计划按期如数,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

  借款方提前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

  6.1本借款由提供(具体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项下的权利。

  6.2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7.1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第7.1条款所述第一项,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日和每一支付日作出的。

  8.1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8.3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5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方办理。

  8.6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7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中小企业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人丧失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

  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2贷款方未能按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3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2)对第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对第1、1(4)、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4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10.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调整计划、借款凭证、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份,人执一份。

  贷款方(签章):_________借款方(签章):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借贷钱款合同 篇6

  交通银行借贷合同文本格式

  (一)借款合同

  (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法典》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大写:  )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

  │          计 划 提 款          │ 金 额 │

  ├──────┬──────┬───────┬──────┼─────┤

  │     年│     季│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4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5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6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3条款所述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  ‰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  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  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  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

  │          期  序          │   金 额   │

  ├────┬────┬────┬────┬────┼─────────┤

  │序 数│ 年 │ 季 │ 月 │    │   币种:   │

  ├────┼────┼────┼────┼────┼─────────┤

  │第1期│    │    │    │    │         │

  ├────┼────┼────┼────┼────┼─────────┤

  │第2期│    │    │    │    │         │

  ├────┼────┼────┼────┼────┼─────────┤

  │第3期│    │    │    │    │         │

  ├────┼────┼────┼────┼────┼─────────┤

  │第4期│    │    │    │    │         │

  ├────┼────┼────┼────┼────┼─────────┤

  │第5期│    │    │    │    │         │

  ├────┼────┼────┼────┼────┼─────────┤

  │第6期│    │    │    │    │         │

  ├────┼────┼────┼────┼────┼─────────┤

  │第7期│    │    │    │    │         │

  ├────┼────┼────┼────┼────┼─────────┤

  │第8期│    │    │    │    │         │

  ├────┼────┼────┼────┼────┼─────────┤

  │第9期│    │    │    │    │         │

  ├────┼────┼────┼────┼────┼─────────┤

  │第10期│    │    │    │    │         │

  ├────┼────┼────┼────┼────┼─────────┤

  │第11期│    │    │    │    │         │

  ├────┼────┼────┼────┼────┼─────────┤

  │第12期│    │    │    │    │         │

  ├────┼────┼────┼────┼────┼─────────┤

  │第13期│    │    │    │    │         │

  ├────┼────┼────┼────┼────┼─────────┤

  │第14期│    │    │    │    │         │

  ├────┼────┼────┼────┼────┼─────────┤

  │第15期│    │    │    │    │         │

  ├────┼────┼────┼────┼────┼─────────┤

  │第16期│    │    │    │    │         │

  ├────┼────┼────┼────┼────┼─────────┤

  │第17期│    │    │    │    │         │

  ├────┼────┼────┼────┼────┼─────────┤

  │第18期│    │    │    │    │         │

  ├────┼────┼────┼────┼────┼─────────┤

  │第19期│    │    │    │    │         │

  ├────┼────┼────┼────┼────┼─────────┤

  │第20期│    │    │    │    │         │

  └────┴────┴────┴────┴────┴─────────┘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日前一具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8.3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5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  %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  %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方办理。

  8.6 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7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 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二)借款合同

  (适用于中方股本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  年  月  日的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股本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法典》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                (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对  的投资。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第二条所述投资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标、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4)借款方自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5)投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供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

  │          计 划 提 款          │ 金 额 │

  ├──────┬──────┬───────┬──────┼─────┤

  │     年│     季│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

  3.4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算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2条款规定的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3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  ‰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5 借款方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算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应以自有资金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本贷款。本贷款项下投资项目的红利分配应首先用于归还本贷款。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  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  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

  │          期  序          │   金 额   │

  ├────┬────┬────┬────┬────┼─────────┤

  │序 数│ 年 │ 季 │ 月 │    │   币种:   │

  ├────┼────┼────┼────┼────┼─────────┤

  │第1期│    │    │    │    │         │

  ├────┼────┼────┼────┼────┼─────────┤

  │第2期│    │    │    │    │         │

  ├────┼────┼────┼────┼────┼─────────┤

  │第3期│    │    │    │    │         │

  ├────┼────┼────┼────┼────┼─────────┤

  │第4期│    │    │    │    │         │

  ├────┼────┼────┼────┼────┼─────────┤

  │第5期│    │    │    │    │         │

  ├────┼────┼────┼────┼────┼─────────┤

  │第6期│    │    │    │    │         │

  ├────┼────┼────┼────┼────┼─────────┤

  │第7期│    │    │    │    │         │

  ├────┼────┼────┼────┼────┼─────────┤

  │第8期│    │    │    │    │         │

  ├────┼────┼────┼────┼────┼─────────┤

  │第9期│    │    │    │    │         │

  ├────┼────┼────┼────┼────┼─────────┤

  │第10期│    │    │    │    │         │

  ├────┼────┼────┼────┼────┼─────────┤

  │第11期│    │    │    │    │         │

  ├────┼────┼────┼────┼────┼─────────┤

  │第12期│    │    │    │    │         │

  ├────┼────┼────┼────┼────┼─────────┤

  │第13期│    │    │    │    │         │

  ├────┼────┼────┼────┼────┼─────────┤

  │第14期│    │    │    │    │         │

  ├────┼────┼────┼────┼────┼─────────┤

  │第15期│    │    │    │    │         │

  ├────┼────┼────┼────┼────┼─────────┤

  │第16期│    │    │    │    │         │

  ├────┼────┼────┼────┼────┼─────────┤

  │第17期│    │    │    │    │         │

  ├────┼────┼────┼────┼────┼─────────┤

  │第18期│    │    │    │    │         │

  ├────┼────┼────┼────┼────┼─────────┤

  │第19期│    │    │    │    │         │

  ├────┼────┼────┼────┼────┼─────────┤

  │第20期│    │    │    │    │         │

  └────┴────┴────┴────┴────┴─────────┘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处理,并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借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4)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的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按合资(作)合同规定缴足资本金后,应及时将出资证明和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副本交贷款方备存。

  8.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检查和监督,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及时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和投资企业的基建、生产、财务等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按季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8.3 借款方为其他建设项目或投资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于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4 发生下列事件,借款方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将本贷款项下投资股权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或设定抵押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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