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制氧机购销合同
医用制氧机购销合同(精选3篇)
医用制氧机购销合同 篇1需方:
供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安 装 合 同
需方:
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供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双方充分讨论磋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设备
1.1 本合同所订设备用于 ,项目名称为 医用气体及医疗设备安装 。
1.2安装内容
序号设备及安装工程名称单位工程量产地
一、制氧机房系统
1 医用制氧机台
2 手动汇流排台
3 氧气分气缸台
4 辅材及运输批
5 合计
二、供氧管道系统
1 Φ20×1.5紫铜管(主管道)m
2 Φ16×1紫铜管(副管道)m
3 Φ8×1紫铜管(支管道)m
4 紫铜管件批
5 维修阀SJ1-20(机房)个
6 供氧楼层维修阀SJ1-12个
7 检修阀门SJ1-4个
8 氧气终端(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个
9 管支架个
10 双回路氧气二级减压箱个
11 表显压力监视仪个
12 氧气流量计套
13 辅材及运输批
14 合计
三、负压机房
1 油旋片真空泵台
2 粗过滤器及撬装底座台
3 真空罐个
4 单向阀个
5 电接点真空表个
6 控制柜个
7 电缆线米
8 排气过滤消杀装置台
9 真空集气缸台
10 辅材及运输批
11 合计
四、负压系统管道
1 Φ76×3不锈钢管(主管道)(不含室外)m
2 Φ38×2不锈钢管(副管道)m
3 Φ10×1紫铜管(支管道)m
4 吸引维修阀Φ76(机房) 个
5 吸引楼层维修阀Φ32(普通病房)个
6 吸引终端(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个
7 管件批
8 辅材及运输批
9 合计
五、医院压缩空气系统管道
1 Φ20×1.5不锈钢管(主管道)(不含室外)m
2 Φ16×1不锈钢管(副管道)m
3 Φ10×1紫铜管(病房支管道)m
4 维修阀SJ1-20(机房)个
5 供氧楼层维修阀SJ1-12个
6 检修阀门SJ1-4(普通病房)个
7 空气终端个
8 辅材及运输批
9 合计
六、设备带电器系统
1铝合金设备带m
2封头个
3扣槽m
5五孔成套插座个
6漏电保护器个
7照明开关个
8灯罩个
9床头灯个
10电力电缆及穿管m
11辅材及运输批
12合计
七、医护传呼系统
1 传呼主机BY-862台
2 病床分机BY-818台
3 显示屏BY-421台
5 传呼主线及穿管RVVP-2*1.5m
6 传呼主线及穿管RVVP-2*0.75m
7 辅材及运输批
八、压缩空气机房
1 无油涡旋空压机AP3.7-8台
2 空气罐1m3个
3 干燥过滤系统个
4 控制柜PR-2个
5 管线米
6 辅材及运输批
7 合计
1.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无 。
第二条 价格和费用
2.1本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2.2本合同总价为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不含任何现场配套费用。
2.3本合同工程清单单价不因市场的变化而调整单价,若有增加的单项或工程量不在本次报价范围内时,增加的单项价格、工程量增量价格由甲、乙双方重新议定价格后进行施工,且需另计增加单项的税收费用。
第三条 支付和支付条件
3.1本合同费用按本合同第3部分规定的价格,由需方直接向供方支付,结算方式为: (银行电汇或现金支付),供方按需方支付额度陆续开具发票。
3.2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 预付款,供方即开具发票,即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工程施工进度达到 % 时,预付款转为工程进度款。
工程施工进度达到 时,需方向供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即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供方完成设备带及电器配件安装后,需方向供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即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剩余款项待整体安装结束并经需方验收后 七 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 即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余款3%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
3.3本合同质量保证期为自本合同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或设备安装结束十五个月,以先到为准。
3.4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在最短时间内回复需方处理意
见,包括派员到现场调查处理,如属供方责任,供方应自费处理或更换。如属于需方使用不当所致,供方也应积极配合排除故障,费用由需方承担。
3.5质量保修期内由于供方过失(设计、制造、组装不当等),致使设备出现故障,供方免费到现场修理或更换;由于需方操作或维护不当造成设备故障,供方派人赴现场处理,发生的费用由需方承担。下列情况不属于质保范围:
1)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意外事件导致的设备停机、损坏;
2)因操作失误或违规操作造成的设备损坏;
3)非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的更换材料;
3.6超过保修期按成本费(配件采购费+旅差费+工资)收取维修费用。
第四条 交货和交货条件
4.1供方提供的设备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进度交货,设备的交货期为自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收到第一笔预付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场, 日内交货。若需方延迟付款,则供方交货期顺延。
4.2设备的到货地点为 。
4.3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由供方承办,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4.4需方应提供如下使用条件
1)环境温度:0℃~50℃;2)相对湿度:≤80%;3)大气压:86KPa~106 KPa; 4)电源频率为:50Hz ±1 Hz;电压:三相为380V±30V:单相为:220V±22V;5)需方按供方提供的技术要求所做的设备基础及予埋管线合格;6)机房的安全、消防、通风、控温、配电(配电箱及进线)设施齐全。
第五条 包装和标记
5.1供方承担的包装运输工作,防雨、防潮、防震措施应适应长途运输需要。
5.2属于供方包装不善或标记不清造成的损失,供方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补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费用。需方对到场货物进行妥善保管;由于需方保管不善,造成设备缺损时,需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费用,供方协助解决。
5.3供方托运的设备若因承运单位造成丢失、损坏时,供方向发货地承运单位交涉。同时供方应及时来员修复或补足所损件,以保工程安装。
第六条 标准和检验
6.1需方同意供方按照国家行业、工厂的现行标准和规范完成本合同,但合同中或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技术协议执行。
6.2对重大问题双方有争议时,需方可提出书面意见,供方应给予书面答复,并进一步组织双方有关人员研究,妥善处理。
6.3供方严格进行各生产环节的检查和试验,并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付时质量证明文件组成部分。供方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组装和调试工作;组装结束后需方可组织验收对验收结果签字确认,主要包括:1)系统气密性试验;2)设备试运转是否符合性能要求。
第七条 安装、试运行和最终验收
7.1“安装”是指设备在工地按设计要求进行的清洗、装配、就位、调整、设备间连接,以及液压、润滑、水、电气系统的装配和联接等。“试运行”是指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的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
7.2供方参加安装、试运行、工程验收工作。
7.3在安装、试运行过程中由于供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需要返修、更换、补充时,供方无偿处理。需方未按供方的技术资料的要求,或违反供方技术人员根据技术资料的指导进行工作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需方负责,供方协助。
7.4设备的交接验收工作,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
第八条 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8.1按本合同的安装范围及交货进度,履行合同义务。
8.2应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完成合同内的设计、制造、安装、卸车、吊装、调试、试运行、培训、售后服务、提供随机技术资料工作。
8.3发生质量问题,要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如供方委托需方进行处理,供方要出具委托书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4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安装,配合甲方进行设备验收。
第九条 需方的责任和义务
9.1按合同规定向供方支付相关款项,及时组织验收。
9.2负责将设备所需的水、电等公用条件送到供方所指定的位置。免费提供安装调试期间的水电供应、电梯和吊车(若有)使用、现场物资储存仓库。
9.3依供方提供的技术要求,进行机房安全、消防、通风、配电(机房配电箱及进线)、控温设施建设。
9.4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具备安装条件,配合供方进行设备的安装及调试。
第十条 技术秘密和使用权
10.1双方向对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均属秘密,双方有保密义务,保密期为本合同终止之日起5年。
10.2供方提供的图纸、资料等,如果涉及到第三方的专利权纠纷,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风灾、水灾、雪灾、火灾、地震等属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国家计划变更,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当局的书面证明,并在影响消除时通知另一方。
第十二条 仲裁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终止和其它
13.1本合同由供、需双方指定的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正式生效。
13.2结清全部合同费用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13.3技术协议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一切修正补充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即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3.6本合同及技术协议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转让第三方。如一方自行转让,则转让方应负法律责任。
13.7供、需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也不因法人或承办人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13.8本合同正本共 页,一式 肆 份,需方执 贰 份,供方执 贰 份。
以下无正文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医用制氧机购销合同 篇2收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销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收购时间与数量
1、计划收购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收购总量为公斤,收购总量上下浮动范围为:%。
第二条:收购价格
标准乳收购价格为元/公斤,生鲜乳分级标准参考国家乳品标准。购销双方应按当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的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鲜乳收购价格。
第三条:质量要求
1、生鲜乳必须符合国家生鲜乳收购标准。
2、生鲜乳有下列情况的,收购人不予收购:
(1)产犊后____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工原料的除外;
(2)奶牛在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或停药后____日内产的乳;
(3)奶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期间产的乳;
(4)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乳;
(5)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乳。
3、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在奶站挤奶的,应遵守奶站的操作规定;自行挤奶的,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第四条:结算方式
1、收购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在支付货款前两日,向销售人公布结算货款的相关数据。
2、收购人应按照生鲜乳收购量按月支付货款,即当月结算付清上个月的货款,具体支付货款日期为每月的日至日,具体支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五条:检验方式
1、收购人负责对销售人提供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生鲜乳要求在收购之时起4小时内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销售人对收购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时起8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申请复检,由当地奶业协会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调解意见。若确为收购人检验结果错误则须赔偿销售人的损失,并承担检测和调解所发生的费用。
2、收购人应当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样留存48小时以上。
3、双方对数量发生争议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
4、销售人应当接受收购人生鲜乳检查及取样工作。
第六条:交付时间和方式
1、销售人送货的时间为每日时至时。
收购人收购的时间为每日时至时。
2、经过称量、抽样、初步质量检验、签单,完成交付过程。
第七条:履行地和履行期限
1、本合同履行地为生鲜乳收购站;
2、履行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的,应提前日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可协商调整购销计划数量。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收购人不按时收购、随意提高或压低标准、限收或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由此给销售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收购人承担。
2、收购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销售人生鲜乳货款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1%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支付拖欠货款的义务。
3、销售人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售生鲜乳,给收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收购人不予收购,由此给收购人造成的损失由销售人承担。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提交当地奶业协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购销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收购人(盖章):销售人(签字):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用制氧机购销合同 篇3收购人:________
销售人: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购人与销售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经见证人见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收购时间与数量
1.收购时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收购量为____公斤/月,收购量上下浮动范围为:____%。
第二条 收购价格
生鲜乳收购基准价格为____元/公斤,当地有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并公布交易参考价格的,收购人和销售人应参照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鲜乳收购价格。
为鼓励销售人提供优质生鲜乳,生鲜乳最终收购价格按收购人和销售人商定的质量等级有所浮动。生鲜乳质量等级应根据蛋白质含量、脂肪含量、非脂乳固体、菌落总数、体细胞数等指标确定。生鲜乳计价方案经收购人和销售人协商一致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质量要求
1.生鲜乳应符合下述质量要求:
(1)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2)收购人与销售人商定的其他质量标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生鲜乳有下列情况的,销售人不得销售、收购人不得收购:
(1)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2)奶畜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工原料的除外;
(3)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4)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生鲜乳;
(5)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3.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在生鲜乳收购站挤奶的,应遵守生鲜乳收购站的操作规定;销售人自行挤奶的,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4.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条 结算方式
1.收购人应于本条第2款约定的付款日期前至少两日,书面通知销售人结算货款的相关数据。如销售人对以上数据有异议,应于收到以上数据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销售人无异议;异议期间,收购人不支付货款,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无异议部分的货款仍需按约定支付。异议解决后,收购人应在两日之内支付异议部分的货款。
2.收购人应按照生鲜乳收购量按月支付货款,即当月结算并支付上个月的货款,具体付款日期为每月的____日前,支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五条 检验方式
1.收购人对销售人提供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并在收购之时起4个小时内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销售人对收购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时起8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申请复检,由当地奶业协会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调解意见。若确为收购人检验结果错误则须赔偿销售人的损失,并承担检测和调解所发生的费用。
2.收购人应将有异议的生鲜乳样品留存48小时以上。
3.收购人与销售人对数量发生争议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检定结果由收购人和销售人签字后各留一份。
4.销售人应当接受收购人对生鲜乳的检查及取样工作。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发现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添加任何物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付时间和方式
1.销售人送货的时间为每日____时至____时。
收购人收购的时间为每日____时至____时。
2.经过称量、抽样、初步质量检验、签单,完成交付过程。
3.销售人无法按时送奶或收购人无法按时收奶,应在至少24小时之前以________方式通知对方,并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履行地和履行期限
1.本合同履行地为________生鲜乳收购站;
2.履行期限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的,则应在合同到期前完成新合同的签订;收购人和销售人中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的,应在合同到期前至少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收购人与销售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收购人和销售人可协商调整购销数量。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____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收购人或销售人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月收购量收购或销售生鲜乳的,当月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2.销售人出售的生鲜乳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收购人不予收购,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销售人承担。
3.收购人不按时收购、随意提高标准、限收或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由此给销售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收购人承担。
4.收购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销售人生鲜乳货款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支付拖欠货款的义务。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由收购人与销售人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奶业协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收购人与销售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销售人为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的,应提交本合同第七条所述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销售人为大型养殖企业的,提交收购人与销售人协商约定的争议解决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经三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各方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以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见证人原则上应为本合同第七条所述合同履行地的奶业协会,当地没有奶业协会的,可为收购人、销售人共同认可的独立个人或组织。见证人不得因见证行为受益。
收购人: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
地址:____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
地址:____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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