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通用15篇)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 篇1甲方:
乙方:
今甲方将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签定此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一、承包范围及施工方案
承包范围为地基处理工程,总注浆量5000M3, 0.12吨/ M3,注浆量600吨。采用水泥:白灰:粘土以1:2:3的比例混合注浆。用重庆150钻机钻注浆孔,从内设计三排注浆孔,每排注浆孔分别为23个、23个、24个,带式输送机桥南侧围墙外设计20个注浆孔,15号转载点处设计3排共12个孔,总共102个孔。注浆孔深5米,注浆压力为2MPa,地表要见浮浆,注浆后取样综合密度大于20KN/M3。
二、承包方式
注浆用的水泥、白灰、和粘土全部由甲方负责,其他原材、机械、人工由乙方负责。
三、工程造价
注浆用的水泥、白灰和粘土全部由甲方负责,工程造价为620xx元(陆万贰仟元)整,其他原材、机械、人工由乙方负责,工程造价为332790元(叁拾叁万贰仟柒佰玖拾元)整,工程造价总计为394790元(叁拾玖万肆仟柒佰玖拾元)整。
四、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五、工期、质量、安全要求
工期要求: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满足甲方提出的施工质量要求,按要求及规范进行施工,达到质量规范要求。如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造成返工,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安全文明要求:乙方必须安全文明施工,做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措施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在施工中应协调好四周及各主管部门关系,不对四周环境生活造成影响,自行负责处理好各种矛盾。
六、付款方式
本工程不设预付款,工程完成10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60%的工程款,在工程完成达到规范要求时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30%的工程款。余下10%款项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保质期满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时,一次性付清。以上内容不尽之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
年 月 日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 篇2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具体施工内容以发包人盖章确认后下发的施工图以及设计变更通知为准。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所有税费、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围:。发包人有权视发包人开发建设情况、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质量等履约情况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工程量。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承包人须严格按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施工。
二、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9条执行。
第四条:验收标准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桩检测报告,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二、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2条执行。
第五条: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二、合同总工期:个日历天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泥浆、土方等的清运工作。
三、节点工期:。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低温、冬歇期等天气在内。
五、承包人须在发包人移交场地并通知进场施工后天内组织台(套)以上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并根据工程的进度增加机械设备,若承包人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六、承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的第天开始须每天向发包人交出不少于根已经浇筑成型的桩。如承包人连续天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设备,承包人须在天内达到发包人根据施工情况提出的新进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达到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七、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4条执行。
第七条:合同价
一、合同暂定总价:。
二、各单项工程暂定总价如下:。
三、包干单价及暂定工程量:具体见附件1。
四、以上包干单价包含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及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机进退场、桩机安拆、桩机就位、护筒的埋设、成孔、加泥浆、泥浆制作、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浆外运、孔内钎探及障碍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环清渣等)、钢筋制作安装、浇捣桩成型、各种特殊地质的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方场内转运、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排水、管理费、税费、利润、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和以下工作内容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褥垫层施工:平整场地、铺设石屑(砂、碎石)、压实
□入岩增加费
□桩间土开挖:开挖桩间土至设计标高
□土方外运
□桩头凿除及外运
五、超声波检测管:
如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则由承包人负责埋设超声波检测管(检测管采用螺纹口连接,下端封闭,上端加盖),则检测管制作安装费用为10元/米,此单价已包含检测管制作安装的人工、主材、辅材、材料价差、机械、市场风险、损耗、采保、运输及保修、税金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
六、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施工过程的实际充盈系数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场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除本合同第八条有约定的除外)。
七、计量方式:
(一)空桩:
1、自桩顶设计标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空桩工程量=(原地面标高-设计桩顶标高-1m)*桩设计截面积
2、桩顶设计标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不足1米,则不计取空桩。
(二)实桩:
1、成孔: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成孔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2、混凝土浇筑: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混凝土浇筑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三)褥垫层:
按设计要求压实后以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
(四)桩间土开挖:
按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超挖不计量,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五)桩头凿除:按个计算。
(六)检测管:自桩底验收标高起计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米的长度为计价长度,超声波检测失败的不予计算检测管制作安装费。
八、桩基检测的费用:
(一)成品桩检测(如抽芯、静载等)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措施,直到合格为止,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浇筑增加费仅对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等措施)的桩基础混凝土浇筑部分进行计取。
十、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6条执行。
第八条:调价方法及调价内容
一、调价方法
□(一)□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调价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比合同签订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则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可作调整。
2、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以发布的(以下称“信息价格”)作为参考。
(1)钢筋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钢筋制安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3、具体调价方法
(1)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1.05)
(2)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跌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0.95-施工期价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延误超出一个月的:
(1)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上涨,综合单价不调整;
(2)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下跌;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施工期价格)
(3)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时内无条件退场。
□(二)若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以m3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有所增减,则由此引起的增减费用计算如下:
增减费用=合同成孔入岩增加费综合单价×(最终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原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
(三)其他调价方法:
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调价内容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似项目的,则参考相近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单价进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二、调价内容
(一)设计变更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设计变更起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定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二)签证
1、发包人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随整体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发包人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2、单项累计签证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需办理工程委托。
2、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
3、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之日起2天内,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在2天内对相应报价书给予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2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免费完成委托或变更工作。
4、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须签订合同。
三、除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其余均不调整。
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请结算,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四、施工水电费扣除:施工用水、用电量经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水电费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
一、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
一、以下材料由发包人指定生产厂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购: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必须为所生产的钢材,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须为以下产品:的产品,且禁止使用立窑水泥。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为所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以上未列举的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1、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报验申请。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在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前提情况下,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报验申请单后三天内须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否则,发包人按已签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承担责任。
2、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承包人应承担完成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3、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
4、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超过三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过前一期(批)6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终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发包。
二、在履约过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发包人均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三、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履约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份),地质勘探报告份。
五、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对特殊地质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等的专项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场地后,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桩机移位、就位的场地处理(包括回填砖渣或碎石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七、若桩顶标高超过桩顶设计标高+800mm,则超出部分桩头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负责;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桩头砼破除或自动放弃,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其费用由发包人与其他单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桩质量问题须进行补强纠偏的,则补强纠偏的施工费、材料费、检测试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须负责泥浆、土方的排放及清运,如承包人不及时清运,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或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清运,所发生的清运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所确定的费用为准,且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负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所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二、如现场无法提供市电,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带发电机以满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了协商。乙方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双方自愿遵守“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十四、关于杜绝x发票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x发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虚x发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发包人尚未支付款项的,发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虚x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直至承包人发票符合约定;发包人已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从次笔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x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继续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虚x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十五、关于杜绝假银行保函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保证履约保函的真实性与效力,如采用虚假手段开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导致保函无效或效力存在严重瑕疵的,承包人应按履约保函金额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总价(暂定总价)的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通用条款的修改
一、通用条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通用条款3.7款修改为:
3.7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x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x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通用条款4.2款修改为: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四、通用条款12.9款修改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9款的执行。
五、通用条款25.1款修改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六、通用条款25.2款修改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条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七、通用条款25.3款修改为:
25.3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25.2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若承包人最终通过努力,使总工期未延误的,发包人应将依据本款计取的违约金之100%给予免除。
八、通用条款25.5款修改为: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九、通用条款25.10款修改为:
25.10除因发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额巨大情况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款情形与第25.9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该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包人须按25.9款和本款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 篇3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地基处理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量: 工图和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
4、承包方式:包工
5、工程合同价:灰土挤密桩:。
6、合同价:不含水费、电费、税费、施工用土及材料费用。
第二条: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 天,试桩不包括在内。
2、如遇到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3天,未能提供图纸及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影响设备、人员进场施工;
(2)重大设计变更;
(3)在施工中因停电、停水连续影响施工在4小时以上者;
(4)因甲方城建手续不全及非乙方原因而现场监理工程师或现场代表签证不及时而影响施工;
(5)未能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6)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工程进度;
(7)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
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暂定 万元,按实际施工量计算。
2、如遇到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设计发生变更造成工作量的增减。
(2)施工中增加的工程项目,以现场签证为准。
第四条:双方负责事项
1、甲 方:
(1)在开工前作好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
(2)施工用土,按审定的施工设计或施工方案。
(3)提供现场有关隐蔽障碍资料。
(4)确定地基处理工程控制坐标位置。
(5)根据施工地区用水、用电的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要求,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6)合同签定后,尽快组织甲、乙双方和有关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设计交底。
(7)按乙方工程进度,经甲方和监理方核实的工程量,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8)派驻施工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地基处理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材料抽检、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2、乙 方
(1)本工程以包工,甲方提供水、电、灰土有甲方筛好运至工地,乙方负责成孔、夯填。
(2)在甲方确定的加固工程坐标点位置、标高和基础轴线的范围为进行准确的桩位布点。
(3)严格按照地基加固设计图和文字说明的要求及国家有关地基处理现行规范相应的条文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期竣工。
(4)按双方商定的承包方式、分工范围,作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工作。
(5)施工中随时接受甲方委派的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和有关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方便。
(6)在施工期间按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
(7)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原始记录一份。
(8)密切同甲方配合,协商解决施工中遇到疑难问题,遵纪守法,文明施工。
第五条: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1、乙方设备进场甲方付万元进场费,本工程施工60%时再付乙方 万元工程款。完工后甲方付乙方工程款总造价80%,桩其验收后一个月后付清余款。
2、本工程按合同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加施工现场签证单进行结算。
第六条: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按设计要求验收合格: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
第八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条款如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协商议定补充条款。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电话: 电话: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 篇4工程名称:
甲 方:
乙 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工程的部分桩基工程,设计为直径 毫米的 桩施工任务,设计要求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KN,按甲方要求制作安装钢筋笼,施工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KN,以测桩成果报告为准,如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值,由乙方负全部施工和经济责任并处理至合格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为基础,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订立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与承包方式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3、承包范围:桩机运输安拆、桩尖就位、钢筋笼制安、搅拌砼、砼浇筑等相关工作(不含试件制作、原材料送检报验)。
4深度,以每米 元计价结算;预制桩尖购置费: 元/个,机械进出场安拆费包干: 元/台套。成桩总进尺按相关计算规则以现场签证的自然地面到桩尖入土的深度(含桩尖长度并不得扣除桩尖虚体积的长度)为准,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5、质量等级: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
3、总施工期:4、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工期可顺延;
(1)停水、停电、下雨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被迫停工。
(2)因设计变更或政府行为社会动乱被迫停工。
(3)因三通一平达不到要求或甲方资金不及时被迫停工。
(4)因地质条件变化,各方在研究措施时无法施工。
(5)因拆迁、占地等未处理好影响施工。
(6)因排除地下隐蔽工程或阻碍物影响施工。
(7)试桩、基桩检测期间耽误的工期。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除工期顺延外,每日应支付停班费用 元,并纳入结算中。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等手续,做好房屋的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阻碍排除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接好施工所需水、电、线路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用水用电的需要,并承担费用。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线路专业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
6、测放出建筑物四个角的精确点位,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向乙方提供的原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9、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10、工程完工后积极组织基桩测试工作,并承担基桩检测所需费用。
11、甲方委派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认真抓好工序管理,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按规定对该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及预制构件进行自检检验。
2、组织全体施工人员掌握设计要求,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及施工方案,抓好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如因地质原因需进行技术处理的特殊情况,及时向甲方或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以及人身、设备等质量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4、工程竣工后,乙方只负责乙方的相关工程竣工资料的签字和公章签证。
5、乙方委派
第五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工程价款的决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借款的决算办法”执行;在基桩检测合格后3日内完善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签证,同时因该工程属单包工程(即人工、机械),故一切费税由甲方承担,乙方凭收款收据收工程款。
2、本合同签订后,元,待工程基桩施工任务完成并检测合格时(基桩检测必须在桩基施工任务完工5天内完成),甲方须在 ,若甲方拖欠工程款,应向乙方支付拖欠总金额每日千分之玖的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有权干涉甲方上部施工工作。
第六条 违约和索赔
1、工程合同签定后,若任何一方未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的职责或毁约,则视为违约,应由违约方赔偿给另一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2、若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按元/日罚款,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完工,甲方应按同样标准给予乙方奖励 元/日。
第七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条款,被盗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后失效,工程竣工结算全部工程款项后自行失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证时间: 年 月 日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 篇5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具体施工内容以发包人盖章确认后下发的施工图以及设计变更通知为准。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所有税费、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围: 。发包人有权视发包人开发建设情况、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质量等履约情况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工程量。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承包人须严格按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施工。
二、 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9条执行。
第四条:验收标准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桩检测报告,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二、 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2条执行。
第五条: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二、合同总工期: 个日历天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泥浆、土方等的清运工作。
三、节点工期: 。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低温、冬歇期等天气在内。
五、承包人须在发包人移交场地并通知进场施工后 天内组织 台(套)以上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并根据工程的进度增加机械设备,若承包人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六、承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的第 天开始须每天向发包人交出不少于 根已经浇筑成型的桩。如承包人连续 天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设备,承包人须在 天内达到发包人根据施工情况提出的新进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达到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七、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4条执行。
第七条:合同价
一、合同暂定总价: 。
二、各单项工程暂定总价如下: 。
三、包干单价及暂定工程量:具体见附件1。
四、以上包干单价包含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及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机进退场、桩机安拆、桩机就位、护筒的埋设、成孔、加泥浆、泥浆制作、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浆外运、孔内钎探及障碍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环清渣等)、钢筋制作安装、浇捣桩成型、各种特殊地质的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方场内转运、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排水、管理费、税费、利润、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和以下工作内容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褥垫层施工:平整场地、铺设石屑(砂、碎石)、压实
□入岩增加费
□桩间土开挖:开挖桩间土至设计标高
□土方外运
□桩头凿除及外运
五、超声波检测管:
如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则由承包人负责埋设超声波检测管(检测管采用螺纹口连接,下端封闭,上端加盖),则检测管制作安装费用为 10 元/米,此单价已包含检测管制作安装的人工、主材、辅材、材料价差、机械、市场风险、损耗、采保、运输及保修、税金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
六、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施工过程的实际充盈系数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场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除本合同第八条有约定的除外)。
七、计量方式:
(一)空桩:
1、自桩顶设计标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空桩工程量=(原地面标高-设计桩顶标高-1m)*桩设计截面积
2、桩顶设计标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不足1米,则不计取空桩。
(二)实桩:
1、成孔: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成孔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2、混凝土浇筑: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混凝土浇筑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三)褥垫层:
按设计要求压实后以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
(四)桩间土开挖:
按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超挖不计量,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五)桩头凿除:按个计算。
(六)检测管:自桩底验收标高起计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米的长度为计价长度,超声波检测失败的不予计算检测管制作安装费。
八、桩基检测的费用:
(一)成品桩检测(如抽芯、静载等)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措施,直到合格为止,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浇筑增加费仅对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等措施)的桩基础混凝土浇筑部分进行计取。
十、 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6条执行。
第八条:调价方法及调价内容
一、调价方法
□(一)□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调价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比合同签订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则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可作调整。
2、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以 发布的 (以下称“信息价格”)作为参考。
(1)钢筋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钢筋制安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3、具体调价方法
(1)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1.05)
(2)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跌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0.95-施工期价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延误超出一个月的:
(1)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上涨,综合单价不调整;
(2)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下跌;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施工期价格)
(3)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时内无条件退场。
□(二)若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以m3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有所增减,则由此引起的增减费用计算如下:
增减费用=合同成孔入岩增加费综合单价×(最终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原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
(三)其他调价方法:
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调价内容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似项目的,则参考相近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单价进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二、调价内容
(一)设计变更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设计变更起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定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二)签证
1、发包人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随整体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发包人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2、单项累计签证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需办理工程委托。
2、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
3、 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之日起2天内,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在2天内对相应报价书给予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2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免费完成委托或变更工作。
4、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须签订合同。
三、除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其余均不调整。
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请结算,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四、施工水电费扣除:施工用水、用电量经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水电费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
一、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
一、以下材料由发包人指定生产厂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购: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必须为 所生产的钢材,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须为以下产品: 的产品,且禁止使用立窑水泥。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为 所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以上未列举的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1、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报验申请。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在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前提情况下,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报验申请单后三天内须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否则,发包人按已签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承担责任。
2、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承包人应承担完成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3、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
4、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 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超过三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过前一期(批)6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终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发包。
二、在履约过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发包人均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三、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 履约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 份),地质勘探报告 份。
五、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对特殊地质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等的专项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场地后,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桩机移位、就位的场地处理(包括回填砖渣或碎石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七、若桩顶标高超过桩顶设计标高+800mm,则超出部分桩头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负责;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桩头砼破除或自动放弃,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其费用由发包人与其他单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桩质量问题须进行补强纠偏的,则补强纠偏的施工费、材料费、检测试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须负责泥浆、土方的排放及清运,如承包人不及时清运,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或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清运,所发生的清运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所确定的费用为准,且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负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所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二、如现场无法提供市电,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带发电机以满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了协商。乙方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双方自愿遵守“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十四、关于杜绝假发票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假发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虚假发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发包人尚未支付款项的,发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直至承包人发票符合约定;发包人已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从次笔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继续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十五、关于杜绝假银行保函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保证履约保函的真实性与效力,如采用虚假手段开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导致保函无效或效力存在严重瑕疵的,承包人应按履约保函金额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总价(暂定总价)的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通用条款的修改
一、 通用条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 通用条款3.7款修改为:
3.7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 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示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 通用条款4.2款修改为:
4.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四、 通用条款12.9款修改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9款的执行。
五、 通用条款25.1款修改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六、 通用条款25.2款修改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条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七、 通用条款25.3款修改为:
25.3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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