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押汇贴现协议
出口信用证押汇贴现协议(通用15篇)
出口信用证押汇贴现协议 篇1编号: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加强甲乙双方在出口贸易融资方面的合作,经甲方申请,在满足乙方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贴现融资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出口信用证押汇,系指应甲方的申请,乙方凭甲方提交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向甲方提供或同意提供的一种以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能够正常收汇为基础的有追索权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本协议所称出口信用证贴现,系指应甲方(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贴现率有追索权地从甲方买入经国外银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票据的行为。
第二条 出口信用证押汇/贴现的条件
1、甲方根据本协议申请叙做出口押汇的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开证行及/或保兑行符合乙方代理行政策且代理行额度充足;且
(2)信用证项下经乙方审核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且
(3)乙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2、甲方根据本协议申请叙做出口贴现的信用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出口贴现的承兑行符合乙方代理行政策且代理行额度充足;且
(2)乙方已收到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电(函);且
(3)信用证/票据期限不超过180天;以及
(4)乙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3、不符合本条第1、2款规定的任一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融资。乙方对于上述条件的认定具有最终和完全的决定权,甲方无权提出任何异议。
第三条 利息、罚息、费用和汇率
1、如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人民币,则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如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外币,则利率根据乙方当时适用的押汇币种的贷款利率确定,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2、融资逾期的利息/罚息。乙方于融资到期日未收回融资款项,且甲乙双方就展期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即构成融资逾期。融资发生逾期时,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利率,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中的约定为准。
3、如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乙方债权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1)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每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乙方为收回与额度有关的信用证、票据、保证和抵(质)押担保项下的款项向有关当事人追索而发生的费用;
(3)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5、甲方履行还款义务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乙方融资货币相同。乙方依据本协议及单项协议主动从甲方帐户中扣款时,如该帐户币种与融资货币不同,乙方有权按照扣款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进行折算或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当天的最新汇率牌价进行实时询价交易。
对于甲方的出口收汇款项,乙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或甲方要求进行结汇时,乙方有权按照结汇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进行折算或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当天的最新汇率牌价进行实时询价交易。
第四条 具体融资交易需要签署的文件
甲方向乙方申请融资时,应与乙方签署以下相关文件:
1、单笔出口融资项下向乙方提交《出口融资申请书》。该申请书由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具体的结算融资业务时提交,双方协商填写完毕,并由乙方授权人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被授权机构公章后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2、在具体的单项业务中双方签署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交或做出的其有效性得到乙方确认的借据、申请书、提款用函件和凭证等也构成单项协议的一部分。
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依据单项协议和本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乙方对甲方的债权余额。单项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单项协议为准。
第五条 融资交易的先决条件
除非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甲方未满足下列任何一项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出口押汇/贴现融资:
1、在本协议有效期前向乙方提交相应的业务申请书;
2、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3、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具体单项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4、办妥叙做具体单项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手续须由乙方办理的,甲方同意给予一切配合;
5、满足单项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叙做业务前提条件或提款前提条件;
6、甲方同意做出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
7、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按照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甲方提出的具体单项业务申请;
2、在办理甲方提出的具体单项业务申请时,提供高效、文明的服务;
3、对甲方提出的监督、质询和批评给予重视并妥善处理;
4、如乙方接受甲方叙做出口押汇/贴现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押汇/贴现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有权按照《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和罚息。
5、一经甲方将单据交付给乙方、乙方将融资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将享有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处置权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此种权益,乙方将保留至其债权获得全部偿付时止。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在办理融资过程中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规定执行;
2、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清偿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相关费用和因甲方违约造成的汇差损失;
3、将取得的资金用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约定的用途;
4、甲方同意乙方将出口押汇/贴现项下单据寄单索汇所得款项作为押汇/贴现还款来源自动冲抵乙方对甲方的融资。如果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货款于押汇/贴现到期前收妥,甲方同意出口押汇/贴现立即到期,乙方有权立即以该款项抵销甲方的债务。
第八条 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已经并将按期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并能以自己名义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义务;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3、甲方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甲方申请向乙方叙做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甲方承诺如下:
1、定期向乙方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接受并配合乙方对融资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3、如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疑地通知乙方;
4、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5、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乙方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与甲方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甲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甲方同意:甲方以存放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的存款作为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甲方在出现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内扣收融资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其他费用等;
7、在出口信用证押汇项下,甲方补充承诺如下:(1)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关于出口项下货物销售情况的说明;(2)出口融资项下的结算业务全部委托乙方办理,并提交全套出口收汇单据;(3)如出口项下货物销售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延地通知乙方。
8、在出口信用证贴现项下,甲方补充承诺如下:(1)甲方以合法、善意、诚信的方式取得票据/债权;(2)甲方对基础交易的合法性承担一切责任。
9、无论出口信用证为何种类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的融资均享有完全的追索权。
10、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国际惯例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违约事件
(一)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3、甲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4、违反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5、确有证据表明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甲方在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在出口信用证押汇项下,出现下列情形:(1)因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国外银行拒付、迟付或者扣付;(2)开证行/保兑行所在地发生动荡、爆发战争、发生金融危机、开证行/保兑行倒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可能导致国外银行拒付、迟付或者扣付;(3)因单据在邮寄中遗失或者延误、电讯失误等导致国外银行拒付、迟付或者扣付;
8、在出口信用证贴现项下,出现下列情形:(1)承兑行/承付行财务状况恶化,乙方认为其将无力履行付款义务;(2)承兑行/承付行被或者可能被解散、撤销、关闭或宣告破产;(3)承兑行/承付行被法院宣告资金冻结或者发出禁付令;(4)承兑行/承付行通知款项被法院冻结、止付或被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而可能导致不能按时支付;(5)承兑行/承付行主要财产发生毁损,或者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或征用;(6)承兑行/承付行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7)承兑行/承付行由于其所在国的外汇管制而无法支付相应的外汇;(8)承兑行/承付行所在国政局动荡、发生自然灾害、金融危机,乙方认为可能导致其不能按期付款;(9)承兑行/承付行或其所在国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承兑行/承付行偿付能力的其他事件。
(二)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立即宣布单项协议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全部到期;
2、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直接从甲方开立在乙方和中国光大银行其它机构的账户中扣收甲方应予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汇差损失;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款当天乙方确定的汇率折算;
3、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或者要求甲方为本协议项下所有授信提供有效担保;
4、取消对甲方的一切授信/融资并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5、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十条 其他约定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及各管辖支行)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将本协议项下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甲方放弃对于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或仲裁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弃权与豁免
乙方如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权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义务,并不构成乙方对该项权利或义务的放弃或豁免,亦不构成乙方对本协议中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甲方其他义务的豁免。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视为乙方对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释。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的银行标准实务和国际惯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及/或相关义务仍需履行。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日期较后者为准,协议有效期一年。
到期前如任何一方拟解除本协议,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期满后将自动延展一年。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特别提示
甲方与乙方已对本协议包括单项协议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点: 地点
出口信用证押汇贴现协议 篇2出口信用证抵押外汇借款合同
贷款人:____________借款人: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1.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1?信用证:由________银行开出通过_______通知编号为_______的_______信用证。
1.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2.贷款金额、币种和用途
2.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大写)_________,(币种)_______。
2.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3.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_____个月。
4.利息与费用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____。
4.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4.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收。
5.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5.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1.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5.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6.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6.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6.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6.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6.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6?保证按本合同2.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7.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7.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运出商品。
7.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6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7.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别的金融机构议付。
7.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7.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_____、重组破产。
7.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8.违约的处理
8.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a.对违约金额处以20%~50%的罚息。
b.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c.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9.其他
9.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为止。
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2份,签约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公章)借款人:_______(公章)
授权人:________(签字)授权人:_______(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日
出口信用证押汇贴现协议 篇3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的信用证。
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第二条 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 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个月。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收。
第五条 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款第一点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 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运商品。
(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款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_____、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八条 违约的处理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_________%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口信用证押汇贴现协议 篇4委托人: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为引进__________________,总价格_________,已向_________申请开立信用证。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暂行办法》,向_________申请出具该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保函。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
一、由受托银行出具担保金额度为_________元的有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委托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存入_________元保证金,并在保函有效期内按结算进度存入保证金,直至存足保函额度百分之百的保证金,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存入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存入_________元。
如因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尚未下达,资金未拨付到委托人,委托人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_________书面承诺,为委托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存入不少于_________元的保证金,并在_________至_________期限内按结算进度存足_________元的保证金,如委托人不能按期存入保证金,则由建设银行从其主管部门_________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中扣抵。
三、“结算保证金存款户”的存款限于保函项下的支付,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要求受托银行划付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资金时,受托银行应通知委托人,并从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划付;结算保证金存款户不足支付的,受托银行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账户划付。
四、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时,由受托银行垫付。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归还垫款。受托银行对垫付款项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
五、委托人按保函额度的_________‰按年向受托银行支付保费,共计_________元,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交清。
六、委托人提供受托银行需要的文件和资料,为受托银行审查与开立保函有关的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七、保函额度随结算进度自然减额,直至结清注销。
八、保函格式由受托银行决定。
九、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_________受托银行: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口信用证押汇贴现协议 篇5借款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_________的信用证。
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第二条 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_________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 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个月。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____。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 年 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_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出口信用证押汇贴现协议 篇6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债权人厦门银行申请信用证担保贷款500万美元,用于向公司购买生产原材料,期限为一年。甲方向乙方申请为其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1、甲方具备银行接证能力,并有银行发出的500万美元备用信用证(standbylettersofcredit)的贷款额度。
2、乙方提供银行的面额价值5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为甲方已经办妥的银行批准额度的贷款提供担保。
3、甲方向乙方提供接证贷款额度证明、接证银行坐标以及由接证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格式。
4、乙方向甲方提供开证能力函及开证银行坐标。
5、乙方负责从银行开出符合接证银行格式、以甲方为受益人、接证银行为银行的500万美元备用信用证,甲方负责用此信用证担保贷款。
6、上述备用信用证的担保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至甲方结清该标的的贷款本息止。
7、甲方保证由乙方担保的此笔贷款仅限用于向公司购买生产必须的原材料,并保证按时归还贷款。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出口信用证押汇贴现协议 篇7贷款人: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1.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1 信用证:由________银行开出通过_______通知编号为_______的_______信用证。
1.2 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2.贷款金额、币种和用途
2.1 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大写)_________,(币种)_______。
2.2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3.期限
3.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_____个月。
4.利息与费用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____。
4.2 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4.3 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4 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收。
5.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5.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1.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5.2 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6.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6.1 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6.2 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
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6.3 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6.4 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5 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6 保证按本合同2.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7.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7.1 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运出商品。
7.2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6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7.3 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别的金融机构议付。
7.4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7.5 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破产。
7.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8.违约的处理
8.1 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8.2 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A.对违约金额处以20%~50%的罚息。
B.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C.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D.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其他
9.1 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为止。
9.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3 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2份,签约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公章) 借款人:_______(公章)
授权人:________(签字) 授权人:_______(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日
出口信用证押汇贴现协议 篇8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债权人_______银行申请信用证担保贷款500万美元,用于向公司购买生产原材料,期限为一年。甲方向乙方申请为其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1、甲方具备银行接证能力,并有银行发出的500万美元备用信用证(standbylettersofcredit)的贷款额度。
2、乙方提供银行的面额价值5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为甲方已经办妥的银行批准额度的贷款提供担保。
3、甲方向乙方提供接证贷款额度证明、接证银行坐标以及由接证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格式。
4、乙方向甲方提供开证能力函及开证银行坐标。
5、乙方负责从银行开出符合接证银行格式、以甲方为受益人、接证银行为银行的500万美元备用信用证,甲方负责用此信用证担保贷款。
6、上述备用信用证的担保期限为: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至甲方结清该标的的贷款本息止。
7、甲方保证由乙方担保的此笔贷款仅限用于向公司购买生产必须的原材料,并保证按时归还贷款。
8、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如出现其它事宜,以双方协议补充条款为准,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口信用证押汇贴现协议 篇9编号: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了加强甲、乙双方在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业务方面的合作,经甲方申请,在满足乙方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一定期限内一定数额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额度。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所包含的额度种类与金额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金额大写)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总额度。
2、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额度包括:(图标“□”中画“√”并在“ ”处填列具体金额的表示“适用”,画“×”的表示“不适用”)
□ 开证授信/买方押汇额度:
开证授信/买方押汇额度为人民币 (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开证授信/买方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甲方在申请开立单笔信用证时需交纳不低于信用证项下开证金额和溢装金额之和 %的保证金。在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提供买方押汇融资的条件下,单笔开证项下的买方押汇金额最高不超过付款金额的 %。
□ 卖方押汇额度:
卖方押汇额度为人民币 (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卖方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3、 本条第2款中乙方同意提供的各项额度称为“单项额度”。各单项额度限额之和可以超过本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总额度限额。但是,在第二条规定的任一单项额度的使用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占用的该类单项融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条第2款规定的该单项额度的限额;并且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甲方占用的各类单项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总额度限额。
4、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在乙方已发生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余额视为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授信,占用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核定的相应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额度。
5、 甲方信用等级下降或发生其他乙方认为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直至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
1、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额度使用期间届满时,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甲方如需继续使用额度需重新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3、有关各方(包括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在本协议及各单项协议项下因已发生的融资或授信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因授信额度使用期间届满或本协议的终止而受到任何影响和限制,甲方仍须按照本协议及各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影响。
第三条 有关业务的界定与额度的适用范围
1、 开证授信/买方押汇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开证授信系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乙方可为甲方提供免收部分保证金的便利,免收的保证金部分占用开证授信额度。
甲方在申请开证的同时可以向乙方申请办理买方押汇业务。就本协议而言,买方押汇系指甲方为履行其向乙方申请开立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向乙方提出融资申请,乙方经审查后同意于付款到期日代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部分/全部款项,甲方于押汇到期日向乙方偿还融资本息的业务。
开证授信/买方押汇额度系指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同意向甲方提供开立信用证金额和买方押汇总额的最高限额。
2、 卖方押汇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卖方押汇系指应甲方的申请,乙方凭甲方提交的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向甲方提供的一种以国内信用证项下提交单据能够正常收款为基础的短期融资业务。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卖方押汇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解释为乙方购买了甲方所提交的单据。同时,乙方的押汇行为也不得解释为乙方对票据及/或单据付出了任何法律上或相关法规上所称的对价。卖方押汇额度系指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同意向甲方提供的卖方押汇总额的最高限额。
第四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1、 本协议第一条所称的“可循环使用的额度”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多次循环使用的单项额度;所称的“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可循环使用(可在最高限额内一次或分次使用)的单项额度,分次使用的情况下,每次叙做业务时予以扣减单项额度,直至单项额度为零,不得循环使用。
2、 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办理的具体业务应符合乙方的规定,甲方应逐笔向乙方提出第六条第2款列明的书面业务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办理该项业务的有关资料供乙方审核。乙方在对甲方的具体业务审查后,有权决定对某一具体业务是否需追加保证金或降低融资比例,并有权拒绝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办理该笔业务或拒绝甲方的该项融资申请。
3、 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一经甲方使用,即构成甲方对乙方之负债。乙方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银行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乙方债权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乙方关于融资及授信、银行结算、贷款等的有关规定使用本协议项下之授信额度。
5、 甲方在本协议授信额度期限内申请开立信用证、或申请办理买方押汇、卖方押汇、议付,如果信用证有效期或押汇/融资到期日在相应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后三个月,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相应的单项额度。如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单项额度办理业务,则有关各方在本协议项下因该授信/融资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受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的任何影响和限制。
6、 如甲方需要调剂使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单项授信额度,应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决定是否调剂及调剂的具体办法。
第五条 利息、罚息、费用和汇率
1、 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人民币,则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2、 融资逾期的罚息利率。乙方于融资到期日未收回融资款项,且甲乙双方就展期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即构成融资逾期。融资发生逾期时,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利率,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中的约定为准。
3、 垫款的利率。如果乙方在国内信用证项下垫付任何款项,该等垫付款项自垫付之日起即转成甲方欠付乙方的逾期贷款,无需签订其他形式的合同和协议,甲方对该逾期贷款承担还款义务,并须按照日利率万分之 ____(大写)的逾期罚息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直至逾期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如甲方未能支付该等利息,乙方有权计收复利。
4、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1)额度管理费(本条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1、适用; 2、不适用),按总额度的 %计收;
(2)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每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乙方为收回与额度有关的信用证、票据、保证和抵(质)押担保项下的款项向有关当事人追索而发生的费用;
(4)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5、 甲方履行付款/还款义务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相同。乙方依据本协议及单项协议主动从甲方账户中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业务计价货币或融资货币不同,乙方有权按照扣款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进行折算或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当天的最新汇率牌价进行实时询价交易。
第六条 使用授信额度需要签署的协议
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应与乙方选择适用或者签署以下相关附件或申请书:
1、经过双方协商、修改、同意适用的下列附件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下列附件,图标“□”中画“√”的表示“适用”,画“×”的表示“不适用”(对于双方未明确约定适用的附件,如本协议项下对该附件所适用的业务/产品赋予了相应的额度,则该附件对甲乙双方同样适用)。对于适用的附件双方无需另行在相应附件上签字、盖章,任何一方不得因此而对附件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提出任何异议。
□ 附件(1):用于开立信用证业务。
□ 附件(2):用于买方押汇业务。
□ 附件(3):用于卖方押汇业务。
2、下列申请书,由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具体融资业务时提交,双方协商填写完毕(其中《买方押汇申请书》和《卖方押汇/议付申请书》须由乙方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被授权机构印章)后,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1)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2)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3)买方押汇申请书。
(4)卖方押汇/议付申请书。
3、在单项授信业务中双方签署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交或做出的其有效性得到乙方确认的借据、申请书、提款用函件和凭证等也构成单项协议的一部分。
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依据单项协议和本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乙方对甲方的债权余额。单项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单项协议为准。
第七条 融资交易的先决条件
甲方申请使用本协议下的授信额度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交相应单项授信业务的申请书;
2、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3、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单项授信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4、办妥叙做单项授信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手续须由乙方办理的,甲方同意给予一切配合;
5、满足单项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叙做业务前提条件或提款前提条件;
6、甲方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将保证金全部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7、《综合授信协议》或本协议中规定的有关担保合同或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8、甲方同意做出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
9、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1、按照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甲方提出的单项授信业务申请;
2、在办理甲方提出的单项授信业务申请时,提供高效、文明的服务;
3、对甲方提出的监督、质询和批评给予重视并妥善处理。
第九条 甲方义务
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在使用授信额度的过程中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规定执行;
2、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备付金;
3、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清偿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相关费用;
4、将取得的资金用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约定的用途。
第十条 担保
对于依据本协议和单项协议发生的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双方同意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进行担保:
1、本协议依据双方之间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 )而签订,是《综合授信协议》的从属协议(即具体业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同样适用于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授信或融资。
2、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若以抵押或质押为担保方式,或者同时以抵押、质押两种形式担保,应当依法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定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属合同。担保文件名称为 ,编号为 。
如甲方或担保人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文件变为无效,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或担保人在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包括其他担保类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抵押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以担保甲方对乙方的债务。
如甲方同时提供上述二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则乙方有权优先行使任意一项担保权利。
第十一条 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已经并将按期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并能以自己名义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义务;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3、甲方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甲方申请向乙方叙做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甲方承诺如下:
1、定期向乙方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接受并配合乙方对其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3、如果甲方已经或将与本协议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4、如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疑地通知乙方;
5、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6、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乙方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与甲方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甲方承担的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7、甲方同意:甲方在出现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融资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其他费用等;
8、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相关法规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的调整或取消
在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随时调整或取消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1、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事件;
2、乙方认为市场或所涉及行业出现重大负面消息;
3、乙方认为国家颁布某种限制性政策对或者可能对本协议涉及的产业和行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
(一)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或清偿义务;
2、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备付金;
3、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4、甲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5、违反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确有证据表明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7、甲方在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二)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立即宣布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全部到期;
2、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和中国光大银行其它机构的任何账户内扣收甲方应予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汇差损失;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3、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或者要求甲方为本协议项下所有授信提供其他担保;
4、处分担保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向保证人追索;
5、取消对甲方的一切授信/融资并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6、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甲方放弃对于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或仲裁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第十五条 弃权与豁免
乙方如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权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义务,并不构成乙方对该项权利或义务的放弃或豁免,亦不构成乙方对本协议中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甲方其他义务的豁免。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视为乙方对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释。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的银行标准实务和相关法规。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 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及/或相关义务仍需履行。
第十八条 公证(此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1、适用;2、不适用)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到 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用由 方承担。
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本协议一式 份,其中甲方、乙方和 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特别提示
甲方与乙方已对本协议包括单项协议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点: 地点:
附件(1):用于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附件构成 (以下称“甲方”)和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以下称“乙方”) 年 月 日签署的 号《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以下称“《协议》”)的一部分。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应满足《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
3、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或在国内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4、国内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
(1)如乙方接受甲方开立国内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双方约定开出国内信用证。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出的国内信用证副本之后,应当及时核对。如有不符之处,甲方应在乙方发出国内信用证副本后的两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开出的国内信用证。
(2)乙方应甲方申请开立的国内信用证的详细内容参照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开证申请书暨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人承诺书》),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国内信用证为准。乙方要求甲方提交与开立国内信用证有关的单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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