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精选3篇)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1关于给予陈义春等同志行政处分的决定
20xx年2月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自来水公司在处置过程中反应滞后、处置不当,市自来水公司经理陈义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经理蒋玉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住建局党委20xx年4月6日研究决定,给予陈义春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蒋玉祥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2肖国萍,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大专文化。1986年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至1989年7月在萍乡中学工作;1989年7月至1992年9月在共青团萍乡市委工作;1992年9月至1993年12月任芦溪县银河乡政府副乡长;1994年1月至1994年9月任萍乡市第二印刷厂厂长;1994年10月至20xx年1月在萍乡市建材局工作,其中20xx年6月至20xx年1月借调萍乡市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科工作;20xx年1月至20xx年任萍乡市经贸委(后改名为工信委)资源综合利用科主任科员,20xx年后任萍乡市工信委产业政策科主任科员。
经审查,肖国萍在任职期间,有如下违纪行为:肖国萍在市工信委资源综合利用科工作期间,其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春节期间,在企业节能项目申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5万元、浪琴手表一块、价值11.18万元的日产骊威汽车一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损失327.92万元。肖国萍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xx年6月5日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xx〕萍刑二终字第23号)。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经20xx年7月16日市工信委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肖国萍行政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6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萍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xx年7月16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3关于给予王陇湘行政开除处分决定的公告
王陇湘,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1997年11月参加工作,原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干部。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11月3日被衡阳县人民法院《(20xx)蒸刑初字第118号》判处有期徒刑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xx年9月28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陇湘行政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9月28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核。
衡阳县国土资源局
20xx年9月28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