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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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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密协议(精选3篇)

银行保密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

  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乙方在甲方任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非公开的、专有的和具有保密资料及信息(含甲方产品价格信息、供应渠道、客户资源信息、对所签经济合同、财务信息、尚未公开的重大投资决策、其他有关甲方利益或甲方产品的信息),以及在乙方为甲方客户服务时从客户端得到的所有保密信息都属于本合同协议保密的内容。乙方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双方就以上保密内容达成如下协议: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协议无效。

  第二条 对秘密信息的保密

  (1)除因工作需要得到甲方明确书面指示外,不得使他人获得或使用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2)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3)不得窃取、复制或公开包含这些信息的文件或拷贝;

  (4)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无关人员泄露这些信息。

  第三条 保密期限风险提示:

  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_______至________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_______至________年后,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____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约定保密期限做为直至该保密信息通过正常途径进入公知领域为止,而不做具体的年限约定;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________年或________年保密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________年内有效。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离职,仍须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四条 违约责任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誉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调查费用和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风险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员工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与效力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保密协议 篇2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条 贷款

  1.1 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九条。

  1.2 贷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九条。

  1.3 贷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九条。

  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

  1.4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以第九条约定为准,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1)合同已签订贷款发放前,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率发放贷款。

  (2)贷款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包括等额还本付息法和等本还款法)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非分期还款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按年进行调整。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月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基准利率调整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季度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年进行调整的,每年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

  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乙方按调整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浮动范围,使得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时,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

  (3)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利率调整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1.5 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发放日如为29、30、31日的,结息日为每月28日,但合同项下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贷款结息日为每月20日。双周供贷款首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第14日,以后结息日为前一结息日后第14日。

  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利随本清。

  第二条 贷款的发放

  2.1 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此类审查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1)甲方是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登记等法定手续;

  (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甲方是否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4)甲方是否满足了乙方要求的贷款条件;

  (5)甲方及担保人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6)甲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担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

  (7)甲方是否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8)贷款用于购房的,甲方是否已支付购房的首期款。

  2.2 本合同项下贷款甲方应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发放后直接支付至实际收款人账户,贷款发放前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乙方有权审核甲方提款申请及所附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如甲方申请以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2.3 贷款发放后,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贷款资金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每季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4 因贷款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邮递费、查询费由甲方承担。无论甲方最终是否使用贷款,乙方因贷款而收取的有关费用均不退还。

  2.5 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乙方监管部门对乙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三条 还款

  3.1 甲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方式还款:

  (1)等额还本付息法,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利率调整时应还金额会相应变动)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利率___(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 ] / [(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 - 1 ]} ___ 借款金额 (注:双周供贷款,还款总期数为双周数,贷款利率为双周利率;当按月还款时,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当按季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季利率;当按年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年利率。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2)等本还款法:按月等额还本、递减付息,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总额累计偿还本金额)___月利率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3)净息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4)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5)其他还款方式。

  3.2 在选择双周还款方式下,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各类还款法以及双周供产品的特性(即该产品按每年实际天数计收按揭利息,每年需要还款26期,个别年份达到27 期),知悉双周供贷款适合收入较为稳定和均衡的人士,并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双周还款方式。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要求终止或利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有权终止双周供还款法,另行与甲方协商确定新的还款方式,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将其调整成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

  低供贷还款方式是指甲方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计算的每期还款金额在贷款期限内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而在贷款期限内的最后一期还款日将剩余本金一次性偿还的还款方式。该还款方式中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超过依贷款期限计算的还款期数,甲方在贷款期限内每期还款金额相对较少,但在贷款期末会有一定的剩余本金需一次性偿还。

  3.3 按月还款的,首期还款日为甲方贷款发放的次月结息日,以后还款日为每月的结息日,首期还款金额以借款实际天数计算为准。按季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按年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期还款日。

  双周供贷款还款的,还款日为双周供贷款结息日。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的,贷款期内最后一期还款金额为剩余贷款本金与当期应还贷款利息之和。

  3.4 甲方在乙方处开立账户,应至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存入该账户内,因未足额存入资金致使乙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5 甲方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分期还款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并对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3.6 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直接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保险费、乙方对甲方的代垫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从甲方账户扣收款项按照先前期、后当期和先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

  3.7 甲方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需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部分提前还款的,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一万元,提前还款后每期还款额相应变更。

  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补偿金。该补偿金应由甲方随提前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乙方。补偿金按提前还款金额提前还款天数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提前还款时间不到三十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减半计收;超过三十天的,只按三十天计收。

  3.8 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超过15%的,如甲方在贷款发放后两年内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由甲方随提前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按提前还款金额60天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第四条 抵押与保险

  4.1 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房地产(见本合同第十一条)(以下称抵押房地产)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的抵押担保。

  4.2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合同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4.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抵押房地产投保财产险,并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财产险投保金额以抵押房地产价值为准,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期限。

  抵押房地产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中长期授信提供担保的,可按年分期购买保险。

  4.4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和费用还清前,甲方须办理续保手续,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5 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乙方将保险单正本退还给甲方。

  第五条 甲方、丙方保证与承诺

  5.1 甲方已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的收入、财产等乙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并以个人和家庭收入、财产作为还款保障。

  5.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以转让、赠与、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5.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出租抵押房地产。

  经乙方同意出租时,必须在租约内订明:所出租房地产已抵押给乙方。

  5.4 丙方保证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房地产,不做任何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行为。

  5.5 丙方接受并保证配合乙方对抵押房地产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情况进行检查。

  5.6 甲方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经济情况恶化如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

  5.7 甲方、丙方变更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的,应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8 丙方确认,抵押房地产不是丙方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时可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放弃就此抵押房地产主张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5.9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二方)以上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抵押房地产不可分割地全额抵押给乙方作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担保。如甲方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向任何一方借款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并可依法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贷款本息。

  5.10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丙方应于情形发生之日的次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1)抵押房地产损坏的;

  (2)抵押房地产灭失的;

  (3)发生保险事故的;

  (4)抵押房地产权属发生争议的;

  (5)抵押房地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6)抵押房地产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的范围。

  5.11 乙方有权要求定期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抵押房地产价值明显下降,已不足以作为本合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重新估价,查询甲方内外部信用记录,检查贷款使用情形,如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5.12 合同履行期间,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超过15%的,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超过30天(含),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下浮15%;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低于同期基准利率的,如逾期3个月(含)以上的,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逾期罚息的收取,以本合同违约条款约定为准。

  甲方在出现上述逾期情形后,全额清偿所欠乙方逾期贷款本息,且连续6个月依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下一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恢复成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下浮幅度。但乙方已依合同约定决定提前收回贷款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未超过15%的,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执行。

  5.13 本合同项下贷款如用于甲方所经营企业,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客观。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甲方所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查询企业信用记录、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等。如发现所经营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要求甲方更改还款方式、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5.14 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丙方应将拆迁进程实时向乙方反映,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拆迁所有资料。丙方与拆迁方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复印件提供给乙方。如丙方拟接受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丙方应在乙方开立专户,并将该帐户设置为拆迁补偿款的唯一收款帐户(丙方同时为借款人的,应将其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设置为拆迁补偿款的唯一收款账户),并将上述收款账户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方并抄送乙方。拆迁款到账后,乙方有权立即扣划用于清偿甲方贷款。

  第六条 违约条款

  6.1 甲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甲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100%计收罚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2 本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有权处置抵押房地产:

  (1)甲方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受托支付;

  (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的;

  (3)甲方违反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4)甲方转移财产、逃废债务;

  (5)甲方在履行与乙方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延迟履行等违约行为;

  (6)出现可能导致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或灭失,从而使乙方的债权遭受损害的情形;

  (7)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还能力事件的情形。

  6.3 乙方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4 发生行使抵押权情形时,乙方与丙方协商确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

  6.5 甲方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

  6.6 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行为向其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附则

  7.1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7.2 乙方有权要求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7.3 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人个人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并同意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使用人可依据规定的范围,查询本人个人包括社保信息在内的信用报告。

  7.4 本合同项下的出账确认书、个人贷款出账凭证及经各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7.5 乙方就本合同给予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合同记载的或按其他方已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

  7.6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7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8 本合同经甲方、丙方签字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个贷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7.9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乙方执二份,甲方、丙方、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如需公证,应增加一份用于公证机关备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银行保密协议 篇3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借卡人):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为方便乙方公司收款和走账,现甲方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以下简称该银行卡)授权给乙方保管并由乙方进行使用。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__________

  一、借用银行卡信息:__________

  1、银行卡1:__________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卡号: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银行卡2:__________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卡号: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有该银行卡的所有权及处置权,甲方保证该银行卡专用于乙方公司使用,不得用于别的用途,借用期间该银行卡的卡内财产为乙方所有,不属于甲方个人财产。

  2.借用期间甲方不得私自取消或绑定包括微信,支付宝,信用卡等个人业务,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3.甲方如果一旦发现密码泄露等可能影响卡内资金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挂失并通知乙方。乙方因故需要换卡或补卡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4.甲方在将银行卡交付乙方时,应向乙方索取收据,乙方应予配合。在取得收据前,甲方银行卡内不能存钱。

  5.在乙方收到银行卡后,甲方应告知其银行卡密码,甲方在告知密码时应确认乙方财务人员的姓名及电话。

  6.借用期间该银行卡的存取都要按乙方公司流程和审批进行。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收到甲方银行卡后应由财务人员开立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妥善保管卡和密码。如果因乙方保管不慎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所开收据上应写明甲方姓名、银行卡号及所属银行。

  4.乙方就借用期间因该银行卡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和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四、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开具收到银行卡的收据时生效。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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