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和代持协议
股权转让和代持协议(精选4篇)
股权转让和代持协议 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甲方作为受让方购买乙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并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转让及代为持股内容
甲方有意向乙方购买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股份(受限于拆股、合并或类似交易),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甲方即取得该笔出资的所有权。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对该笔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支付转让款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4.3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4.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5.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
5.5在乙方将有关代持股权的重大事宜提前告知甲方,或乙方根据通常合理的措施行使代持股权的前提下,乙方对于代持股权的相关事宜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如由于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规定而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甲方应负责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予足额的赔偿,如乙方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项下对代持股权的受托义务。
第六条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七条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制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八条保密协议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的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股权转让和代持协议 篇2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实际受让方隐名股东):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电子邮件:
丙方(乙方股权代持人显名股东):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电子邮件:
丁方(目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各方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1条 合同订立之目的1.1丁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丁方拟从事 业务并正在办理 (资质证照名称)。
1.2 甲方系丁方控股股东,合法持有持有丁方 %的股权。
1.3 乙方拟受让甲方持有的丁方 %股权,成为丁方股东,通过丁方经营 业务。
第2条 标的股权及价款2.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丁方 %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全部转让让予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受让标的股权。
2.2 标的股权的转让的价格为 万元。
2.3 本次股权转让前,丁方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2.4 本次股权转让后,丁方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第3条 股权转让步骤及价款支付时间3.1 乙方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即成为丁方股东,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持股比例行使股东权利。自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起,甲方作为丁方股东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上述约定不受工商变更手续进程的影响。
3.2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日前,丁方发生对外应付款项以及发生的其他可能遭受的第三方追索,其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无论该款项实际支付日或追索主张提出日在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日之前或之后。
第4条特殊约定4.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为丁方的股东之一,乙方不要求进行工商变更手续,乙方作为隐名股东,相应的股权由 代持。丙方受乙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因股代持所发生的合理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2乙方丙方双方按照双方实际持有的丁方的股权比例对丁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3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随意处分属于乙方的股权(转让或者质押等)。
第5条 保证5.1 甲方保证
5.1.1 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系其在丁方的实际出资,并对此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设定质押、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可能引起第三方追索的任何事由;否则,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责任,除甲方自行承担外,还应依照本合同第8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1.2 甲方保证,丁方资产权属清晰,所有土地使用权、厂房、土地、附属配套设施、办公设备不存在设定的权利负担,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改变权属的合同。
5.1.3 甲方保证并确保丁方保证,乙方自其依照本合同第3.1条的约定支付履约定金之日起,即可进驻丁方目前空余的车间。甲方应当尽最大努力,确保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协助乙方办妥所有涉及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事项,并撤出丁方。丁方承诺毫不迟延地办理股权转让所涉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5.2 乙方保证
5.2.1 乙方保证其经用以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5.2.2 乙方保证其经根据本合同第3条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第6条 盈余分派禁止6.1各方一致同意,乙方所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已经充分考虑了丁方目前的财务状况及发展预期。丁方现有的以及未来产生的盈余,即使作出盈余分派决议,可归入甲方名下的盈余,亦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应毫不迟延地将相应盈余转交乙方所有。
6.2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实际出资比例享受丁方的盈余分配。但是如果乙方存在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仅有退回出资款的权力,无享受利益分配的权力。
第7条 税费负担7.1 各方同意,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程序所涉及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2 股权转让所涉税款,按照国家及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要求,应当由转让方承担的税款由甲方承担,应当由受让方承担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第8条 违约责任8.1 标的股权存在与本合同5.1.1条约定不符的情形的,甲方除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丁方补足出资外,还应向乙方支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设定质押涉及金额的 30 %。
8.2丁方资产存在与本合同5.1.2条约定不符的情形的,甲方应当在 日内涤除所有权利负担。否则,甲方除应涤除权利负担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前述权利负担所涉金额的 30 %。
8.3除前款规定外,丙方其他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给乙方的股权造成其他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4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约定的转让事宜无法实现的,不视为各方违约,各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9条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丁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 合同效力10.1 本合同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最终效力,取代所有之前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双方之间口头或书面的约定。除非各方指明修改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否则任何往来文件或协议与本合同约定存在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
10.2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 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丙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股权转让和代持协议 篇3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________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股权。鉴于公司其他股东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________________%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3、协议生效之后,乙方即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该部分股权所对应的义务。但双方同意暂时不予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待甲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5%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部分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由乙方享有该部分股权收益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乙方声明
1、乙方以股权对应比例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将来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股权代持约定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约定乙方虽实际享有该部分股权收益,但乙方委托甲方继续代为持有该部分股权。
甲方继续代替乙方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该部分股权所对应的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相应权利。
2、本转让协议生效之后,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该部分股权所涉及的股东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均由乙方作出决定,甲方根据乙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办理全部相关事宜;
3、甲方代乙方行使的有关股东权利与义务,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有利于乙方的角度处理各项事务。
4、甲方完成委托事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亲自进行,除非另行得到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任何第三人;
5、甲方应将涉及乙方利益的公司相关信息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及时告知乙方。
6、甲方代乙方处理相关事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比如转让“代持股权”时应承担的税收)。
7、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代替乙方处理乙方所对应的股份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支付滞纳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股权转让和代持协议 篇4股转让及代持协第一条 标的股权及转让价格
1.1 甲方将其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简称“标的股权”),以转让价人民币(大写)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受让该标的股权。
1.2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权包括该标的股权项下所有的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依附于该标的股权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等相应比例股权所代表之利益。
1.3 转让前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
(1)股权转让前(以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为准):
(2)股权转让后(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4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税费,由甲方、乙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二条 转让价款支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
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付款以银行转账单据为准。
第三条 代持方式、费用及委托权限3.1 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作为其受让的目标公司%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应股东权利;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代为行使相应股东权利。
3.2 甲方受乙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因股权代持所发生的合理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3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在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3.4 代持期限自双方于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乙方收回委托并将上述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或甲方根据乙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乙方指定之第三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止。
第四条 标的股权质押、转让及回购4.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将登记在其名下之标的股权质押给乙方,并在工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4.2 股权代持期间,若甲方拟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且公司估值不低“年公司估值”,乙方享有按同样交易条款优于甲方出售标的股权的权利;甲方应促使该等优先出售权利的行使。如果预期买方不同意该等出售,则甲方不得单独向预期买方转让拟出售之股权,除非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
若甲方为乙方代收股权转让价款的,甲方应在收到预期买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付给乙方,但甲方不对预期买方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4.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部分股权:
(1)甲方违反本协议陈述保证事项的;
(2)甲方所持股权(含代持标的股权)因诉讼/仲裁等原因被司法机关查封、拍卖的;
(3)甲方作为或不作为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4 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孰高者确定:
(1)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为:转让价款加上按照转让价款每年8%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自乙方实际支付转让价款之日开始计算,计算至甲方实际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之日止。
(2)转让价款加上乙方持股期间按持股比例享有的公司股东权益增加额,包括但不限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其他情形引起的股东权益增加。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要求其回购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股权回购价款。若到期未能支付相应款项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0.06%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 各方的陈述与保证5.1 甲方陈述并保证:
(1)为标的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对标的股权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将代持之标的股权工商变更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实际缴付出资且不存在抽逃出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权利负担。
(2)除于本协议签署前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披露者外,目标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债务、对外担保或其他可能导致目标公司承担责任的任何事项,无任何其他已结或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等。
(3)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名义股东,承诺其所代持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约束。甲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授权。
(4)甲方保证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均已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且目标公司的股东会亦同意甲方将标的股权转让于乙方。
(5)甲方保证其已将本协议项下之股权转让、股权代持事宜告知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享有共有、继承等权益的利益相关方,该等利益相关方对标的股权为乙方所有不持任何异议。
(6)股权代持期间,甲方应保证所代持股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乙方事前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7)若因甲方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最晚于被查封之日起15日内提供自身所有的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8)股权代持期间,如果甲方代乙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则甲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3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其转交给乙方。
(9)股权代持期间,乙方有权随时将标的股权之股东权益转移至自己或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甲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按乙方要求及时出具、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0)标的公司在股权代持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乙方未书面放弃该等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亦属于乙方所有,但仍登记在甲方名下,由甲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为持有。
(11)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5.2 乙方陈述与保证:
(1)乙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全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甲方因执行乙方的书面指示或为实现乙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6.1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则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项0.06%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2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转付股东收益的,则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项0.06%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且可要求甲方赔偿乙方逾期金额100%的赔偿金。
6.3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其他担保解除标的股权查封的,则每日按被查封标的股权价值(被查封股权数额*上一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的0.06%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甲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每股净资产的 3 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6.4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乙方书面通知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则每日按逾期未过户股权价值(未过户股权数额*上一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的0.06%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甲方还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每股净资产的3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6.5 除前款规定外,甲方其他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甲方原因和责任,给乙方的股权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每股净资产的 3 倍对乙方进行赔偿。
6.6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约定的转让事宜无法实现的,不视为各方违约,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保密第八条 通知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规定10.1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协议经各方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署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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