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合伙合同
门面合伙合同(通用3篇)
门面合伙合同 篇1门面合伙合同协议
合伙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上列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订立合伙购买商铺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合伙购买的商铺概况:_________________1、上列两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同出资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__商铺,该商铺合同实际总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含契税总价为元(小写元)。2、本协议在合伙商铺存在期间且双方未解除本协议时始终有效。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各方出资及产权份额:_________________1、甲乙双方各出资百分之五十购买该商铺的产权;(甲方享有51%股权,乙方享有49%股权。重大事情在双方友好协商后,甲方享有最终决定权)。同时双方约定如因该商铺产生其它未预计到的费用,该费用也以上述比例分配。2、双方约定该商铺无论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名义办理产权登记均可,但该商铺始终属于甲乙双方按份额共有。3、双方已于年_____月日按各自的比例付清房款和契税,计元,其中房款_______________元;契税_______________元。4、双方依照各自的商铺产权份额分配该商铺的经营收益、承担经营期间产生的各种税费和债务。5、以下事项必须由合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_________________(1)合伙商铺的转让;(2)合伙商铺的经营事项;(3)合伙商铺的抵押事项;(4)其他有关合伙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生效期间,一方转让其房屋产权份额时,另一方在同等价格下有优先受让权利。
第四条: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因本协议发生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六条: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合伙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门面合伙合同 篇2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就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砂石场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伙经营的项目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在经营砂石的生产、销售及相关附属业务。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至合伙项目完成并完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清算之日或双方共同确认之日止。
三、公司的出资金额、方式、持股比例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协议各方的出资,应于公司预核名通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注入公司验资账户。
3、经双方协商同意,双方不按出资比例持有公司股权。上述出资完成后,甲方持有公司%的股权,乙方持有公司%的股权。
四、公司的治理模式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方指派。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由方指派。
2、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于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公司治理机制按《发起人协议》执行。
3、元以下的支出由执行董事、总经理中任何一人决定并签认,元以上的支出须由和共同决定并签认,与就财务签认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友好协商。公司的财务由双方共管,会计由方委派,出纳由方委派。
4、公司设立完成后方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沙石场开采和经营手续。
5、手续办理完毕,公司进行开采作业和加工销售。
6、公司在后续开采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的,由股东向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公司开采完成后经营所得,应先偿还股东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后,再行分配利润。
五、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各方同意按照各方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2、债务承担:公司债务先以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按甲、乙方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承担。
六、特别约定
砂石的销售一律执行现款现货,任何人不得赊欠,双方协商同意除外。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门面合伙合同 篇3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________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________
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
法人:________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_年__月__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圆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丙方: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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