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奖励意见
表彰奖励意见(通用3篇)
表彰奖励意见 篇1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有效发挥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励全省人民为推动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努力工作、建功立业。(二)基本原则。行政表彰奖励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奖励项目本意见所指行政表彰奖励包括:省人民政府奖励、部门奖励和公务员奖励。(一)省人民政府奖励。是指省人民政府实施的、用于表彰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二)部门奖励。主要指省政府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的行政奖励。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设置一项本系统综合性奖励,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开展表彰,表彰周期一般为3—5年。部门奖励一般冠以“全省××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三)公务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组织实施。此外,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确需省人民政府表扬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对跨系统和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可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表彰活动。省人民政府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均不视为行政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行政奖励相关待遇。完成与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实施奖励,不列入行政表彰奖励。
三、省人民政府奖励的条件凡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表彰奖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二)国务院已经开展的奖励,需要省人民政府比照进行的;(三)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奖励的;(四)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国家、省重点工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四、奖励对象及数量行政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一线倾斜,向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和自主创新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领域倾斜,向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领域倾斜,从严控制奖励对象的数量。(一)省人民政府奖励对象。省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每5年开展1次。省先进集体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县处级单位不得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不超过全省人口总数的十万分之一,其中工人、农民不少于受奖励总人数的50%,县处级领导干部受奖励比例不得超过8%,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12%。其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常设政府奖励项目,奖励对象按照批准的数量执行。省人民政府给予的即时表彰奖励,奖励对象数量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具体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二)部门奖励对象。先进集体最多不超过50个,县处级单位不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系统总人数在4万以内的,奖励人数控制在本系统总人数3‰以内;超过4万人的,掌握在2‰以内,最多不超过150人;县处级领导干部受奖励比例不得超过受奖励总人数的8%,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12%。(三)其他奖励对象。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跨系统奖励,先进集体的比例控制在参评单位数的10%以内,先进个人的比例控制在参评人数的5%以内。参评单位和人员较多的奖励项目,奖励比例适当降低。
五、主要程序(一)省人民政府奖励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开展;将推荐人选在工作单位公示;逐级推荐上报;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对拟奖对象按规定征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省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开展行政表彰奖励的,可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二)申请开展部门奖励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并由申办部门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开展。(三)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将有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初审意见,并牵头召开奖励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实行集中审核,按批次定期集中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今后省政府不直接研究各部门上报的表彰奖励项目申请。(四)申请以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表彰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五)因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需要即时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办法审批。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送省政府办公厅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六、有关要求(一)加强协调指导。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负责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及时拟定行政奖励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项目审核、对象审核,指导和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二)严格标准条件。坚持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行政表彰范围、对象和数量。厅级以上单位、厅级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行政表彰奖励评选。确需参加的,须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不能同时作为推荐对象上报。凡受到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等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度不得参加评选。对同一事迹的集体或个人,上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下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意见 篇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发〔20xx〕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版块,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xx年5月28日。
附件:1.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xx年4月28日
表彰奖励意见 篇3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维护表彰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有效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励全县人民解放思想、攻坚克难、升级提速、跨越赶超,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大县、新兴工业强县、旅游商贸名县努力工作、建功立业。
(二)基本原则。表彰奖励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表彰奖励项目
本意见所指表彰奖励包括:县委、县政府共同表彰奖励,县委表彰奖励,县政府表彰奖励,县级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表彰奖励,县级部门表彰奖励和公务员奖表彰励。
(一)县委、县政府共同表彰奖励:
1、经县委会研究确定由县委、县政府共同表彰奖励项目。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表彰奖励。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良好单位奖励;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对年度内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奖励的奖励;承办市级以上现场会或在市级以上介绍经验的奖励;纳税大户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奖励。
3、重点工作表彰奖励。列入考核的重点工作和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
4、特殊表彰奖励。特殊表彰奖励是县委、县政府对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环境、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二)县委或县政府表彰奖励:
1、县委表彰奖励。指县委会研究决定表彰全县党委系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2、县政府表彰奖励。指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的表彰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三)县级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表彰奖励。指县级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四)部门表彰奖励。指县级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限设置一项本系统综合性奖励。部门奖励一般冠以“全县××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
(五)公务员表彰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公务员奖励补充意见》应开展的表彰奖励。
对于一般性工作成绩突出,确需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对跨系统和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一般在重点工作奖评中实施奖励,未列入的可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表彰活动。县委、县政府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均不发放奖金奖励,但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加一定分值。
对完成省考指标和市考指标责任单位的奖励,实行单列奖励,并与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相挂钩。
三、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的条件
(一)凡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2、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已经开展的表彰奖励,需要县委、县政府比照进行的;
3、省、市级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已经开展的表彰奖励,需要县委、县政府比照进行的;
4、涉及民族团结、军地关系等,不便以县级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5、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省、市重点工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二)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申报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性综合评比中被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的;
2、在全省性综合评比中被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的;
3、在全省县域经济评比中单项指标取得前三名的或承办市考指标取得前三名的;
4、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
5、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需要及时表彰的。
四、表彰奖励数量
表彰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一线倾斜,向推动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改善民生领域倾斜,从严控制奖励对象和数量。
(一)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
1、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严格控制各类县级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先进单位不得超过参评单位的10%;先进工作者不得超过参评人数的5%,原则上不超过15人。先进集体奖励标准为20xx元/个,先进个人为300元/人。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表彰奖励。重点工作考核奖励项目按照《武功县重点工作考核办法》执行;年度考核奖励项目按照《武功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执行。
(二)县级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表彰奖励。
以县级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跨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的比例控制在参评单位数的10%以内,先进个人不得超过参评人数的5%,原则上不超过15人。
(三)部门表彰奖励。
以工作业务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表彰奖励,先进集体数量根据参评单位的多少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先进个人不得超过参评人数的2%,原则上不超过15人。
(四)公务员表彰奖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实施表彰奖励。
(五)特殊表彰奖励。
特殊表彰奖励数量和标准由县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五、主要程序
(一)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
1、除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以外的表彰奖励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方案,经县级分管领导审批后,先进集体要按照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后,然后提交县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批准,发布表彰奖励决定。
2、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按照目标考核工作有关办法执行。
3、以县委或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进集体要按照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后,然后提交县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批准,发布表彰奖励决定。
(二)以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表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进集体要按照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后,提交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会议批准。
(三)部门表彰奖励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部门党委(党组)会研究实施奖励。
(四)公务员表彰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推荐国家(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含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含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接到表彰奖励通知后,应报请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按程序进行推荐。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指导。全县表彰奖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委办、政府办牵头,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社局、考核办参加,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标准条件。坚持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表彰范围、对象和数量。凡评选、推荐表彰奖励候选单位的,主办单位要事先征求纪委(监察)、组织、人社、计生、政法、安监、环保等部门和县级分管领导的意见,再按审批程序办理;凡评选、推荐表彰奖励候选个人的,主管单位要事先征求纪委(监察)、组织、人社、计生、政法等部门和县级分管领导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后,再按审批程序办理。凡受到党风廉政、计划生育、平安创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等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对同一事迹的集体或个人,上级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表彰奖励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落实经费保障。凡经审定列入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目标责任考核表彰奖励和公务员表彰奖励范围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部门表彰奖励资金从经费中解决。对公务员实施表彰奖励所需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公务员奖励补充意见》规定以及有关标准执行。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以精神奖励为主,特殊情况经县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县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具体工作程序,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武功县委
xx县人民政府
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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