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补充通知
财务报销补充通知(精选3篇)
财务报销补充通知 篇1各课题组、各部门:
根据热科院对我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对财务报销相关要求作如下补充规定:
1、发票抬头:凡在我单位报销的发票,必须开具单位名称的全称“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生物技术研究所”。
2、公务卡:公务卡刷卡小票也需经办人签字。如小票丢失,可从网上打印消费记录,并签字。
3、差旅费:邀请国内专家,需由单位出具邀请函(科技处归口管理)。报销专家住宿费,需填差旅费报销单,并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住宿标准。市内参加会议、培训等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4、租车费:租车费用应采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金额1000元以上的,须签订租车合同。
5、其他交通费用:科研专项不得列支市内交通费(的士费)。
6、国际合作交流费:邀请国外专家来华交流,须按程序报批,且国内行程应与批件一致。出国费报销须每人分别填写“出国费报销单”,在当次出国预算内报销。
7、会议费: 举办会议必须选择定点酒店,并提供酒店原始流水单。
8、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必须执行定点管理。
上述规定自20xx年4月6日起执行。
热带生物技术研究所财务处
20xx年4月6日
财务报销补充通知 篇2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报销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现就我校财务报销工作规定做如下补充:
1、报销差旅费中的出差补助,须有住宿费发票作为佐证。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不得报销伙食补助(当日往返的除外)。对于没有会议通知等佐证材料的长时间出差调研等事项,须有合理金额的住宿费发票佐证方可报销相应天数的出差补助。凡无法判定具体出差天数的差旅费,将不予报销出差补助。
2、报销机票须以取得的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行程单的(包括通过网站等机构代订机票没有取得行程单而是普通发票的,或者在国外航空公司购买的国际机票而无法取得行程单的)须提供登机牌等佐证材料,因此请妥善保管登机牌。
3、20xx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陆续在全国推广。因此在广东省内乘坐轮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等取得发票时,请务必确认发票监制章为国家税务局监制而非地方税务局监制(详见图例)。在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发票也逐步由各省市地税部门转为国税部门监制。对有疑问的发票,财务审核时将通过网上查询,如为不合规发票将不予报销。
4、多人共同产生的费用为一张发票的(如多人出差共同发生的会务费、住宿费、租车费、的士费等),多人须在发票上共同签名,带领大批学生外出实习实践发生的租车费除外。
5、除后勤集团公务车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外,校内所有经费不得列支汽油卡充值款和类似粤通卡(记账卡)形式的通行费。
6、对于已注明“此为补打发票,原发票作废”的补打发票不得报销。
7、科研和教研项目不再办理现金借款业务(含现金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8、办理横向项目预借发票手续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供其他横向项目经费(还须同时携带相应的经费本)用于垫支税费,开票时预扣的税费在经费到账后予以调回。若项目负责人没有提供项目经费,则须以现金或刷卡方式缴纳税费,所缴税费在经费到账后原渠道转回。
9、部分纵向项目结题验收时,要求提供项目经费开支中金额较大的发票复印件作为财务验收的附件,请项目负责人务必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经办人须在日常报销大额支出的同时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财务人员报销完毕后将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项目批准号、校内项目编号,并加盖财务章。
10、由于月初需要集中算税和报税,因此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不办理劳务等人员经费的报销工作。
财务处
20xx年10月13日
财务报销补充通知 篇3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报账管理,有效防范资金支出风险,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xx]1288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内外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青财行[20xx]2201号)文件精神及学校财务有关规定,针对报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财务审计、检查的工作要求,现对有关报销内容做进一步规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对原始票据附件的规定:
1、复印费、打印费、展板制作费需附制作单位结算清单,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清单须写明业务内容,业务发生时间、数量、单价、合计金额。制作展板、横幅另附内容。
2、提供军队单位票据时,必须同时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专用章,方可报销。
3、发生专家讲座费、咨询费、评审费等相关费用时,须注明事由、时间、发放标准、计算依据,并按授权审批流程签字、审核后通过网银发放。
二、 丢失票据的报账规定:
1、出差人员若遗失单程车票、船票和飞机票,根据出差时间要求,须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列出所乘航班(提供本人登记牌)、车次,并由同行人员及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证明,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飞机票按硬卧报销);不能提供证明的,行程费用不予报销;遗失往返车票、船票和飞机票,行程费用及各类补助不予报销,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按规定报销。
2、丢失原始发票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原始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后,方可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
1、出差期间凡通过网络预订酒店并付款的,报销时除提供正式发票外,若出具发票单位和出差地不相符,须附网上订票支付凭证或网上付款截图打印件。
2、出国(境)费用报账需附材料:学习及访问的批复文件、邀请函、出国审批表、教职工外出审批表。国外发票须附中文注解,并按出票日外汇牌价中间价结算。
3、凡调研过程中发生的市内车辆燃料费,需提供调研日志(时间、地点、调研内容、随同人员等)。
4、凡出差、调研期间实际发生住宿费但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按规定不能报销各类补助。
5、调出人员报销其科研项目差旅费时,需提供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外出审批表或外出请假单。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凡借款(暂付款)没有及时冲账的,旧账未清,不得办理新的报销业务。
2、缴纳电话费取得的电子发票每半年报销一次。
3、科研经费严格执行预算,不得突破预算开支。
五、以上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财务处
20xx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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