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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补缴党费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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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补缴党费的通知书(精选3篇)

学校补缴党费的通知书 篇1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湘大党发〔x6〕29号)文件精神,校党委决定对我校x8年4月-x6年6月期间党费收缴工作进行全面清理核算与补缴。现将党费补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宣传学习。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学习中央、省、市关于清理党费和补缴党费的有关文件、以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支部党员会议上要求每名党员表态发言,谈想法谈认识,明确补缴党费的意义,统一全体党员的思想。支部党员会议必须有详细的记录。

  2、清理核对。

  ①校党委组织部下发各二级党组织每名党员每年应交党费清单。请各二级党组织组织干事于x6年x月2日前到党委组织部523室领取;

  ②各二级党组织要以支部为单位组织核对党员名单和“应交党费数额”,要求每名党员签名确认;

  ③各支部组织每名党员填写每年“已交党费数额”;

  ④各二级党组织负责人签字核对后于x6年x月8日前上报党委组织部;如有异议,请将有关情况一并上报。

  3、党委审定。组织部汇总各二级党组织党费清理数据后,形成全校党员党费补缴数据,经学校党委审定后,开始组织并督促全体党员补缴党费。

  4、补缴方式。各党支部按照核定后的个人党员党费补缴标准收缴党费,各二级党组织收齐党费补缴金额后“按党支部”存至建行湘潭湘大支行(账 号:,户 名:xx大学,开户行:建行湘潭湘大支行,注明“二级党组织*党支部补缴党费”)。个人缴纳党费不得从工资中代扣。

  5、时间安排。在职教职工党员补缴党费工作在x月20日前完成,离退休党员补缴党费工作在10月20日前完成。

  6、免交、少交和缓交。①对补缴党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党员和其他党员,必须由党员本人提交免补缴、少补缴的书面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并由二级党组织审核后报校党委批准。②对补缴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确有难度的,由党员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并由二级党组织审核后报校党委批准,可在x6年12月31日前分期补缴。③对未经党组织同意少补缴甚至不补缴党费的党员要严肃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置。

  党委组织部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中共xx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x6年8月30日

学校补缴党费的通知书 篇2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按照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陕职办〔x6〕19号)要求,党员党费缴纳基数已由党委组织部依照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个人工资收入(税后)核算后确定并发给你们。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务必于x6年x月22日前,将应收缴、补缴的党费交至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安排专人抓好落实。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学院“两学一做”领导小组办公室

  x6年x月18日

学校补缴党费的通知书 篇3

  在青有关高校,局属各单位,有关民办学校:

  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当前,在党员交纳党费和党组织收缴党费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符合党章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明确党费收缴标准,规范党费收缴程序,根据xx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青组〔x6〕2号)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党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基数,规范缴纳标准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总的原则是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企业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 “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其中,“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按第(一)项第3条规定缴纳党费,不得少交或漏交。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要严格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无论是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还是转入居住地党组织的,均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转出组织关系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其原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主动向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提供本人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证明。

  (四)外出期间的流动党员。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一)项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五)其他类别的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六)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按标准带头足额交纳党费。

  (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八)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九)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十)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局党委组织处、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严格缴纳时限,规范收缴程序

  (十一)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缴党费。补缴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二)党组织收到党员个人交纳的党费后,应当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收据》(附件1),作为党员及时交纳党费的依据。

  (十三)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四)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缴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十五)各单位党组织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将收取的党费上缴市教育局党委党费专用账户,并报送《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局党委向各单位党组织出具《支部交纳党费收据》(附件3),建立健全党费管理台账,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收缴的全部党员党费按规定比例上缴市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

  三、严格纪律规定,规范监督问责

  (十六)各单位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的重要内容,结合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对所有党员登记造册,认真核准所属每名党员的党费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十七)各单位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局党委每年向各单位党组织通报党费收缴情况。

  (十八)党支部每季度要将支部所属每个党员党费收缴情况以及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的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十九)各单位党组织要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逐级抓好督促落实。局党委每半年对自管党费及各单位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未及时、足额完成党费收缴的基层党组织,责令及时整改。市委组织部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对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党费收缴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未尽事宜,请分别与市教育局组织处和市委高校工委思政处联系。

  组织处联系人:,联系电话:

  思政处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收据

  2.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

  3.党组织交纳党费收据

  中共xx市教育局委员会

  中共xx市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x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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