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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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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通用6篇)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 篇1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拷贝或者使用基于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须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提供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同时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_________       使用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

  │提供方 │                       │

  ├────┼───────────────────────┤

  │使用方 │                       │

  ├────┴───────────────────────┤

  │     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

  │数据名称│密级│  │地理范围│   │数据格式│   │

  ├────┼──┴──┴────┴───┼────┼───┤

  │数据内容│              │版权所有│   │

  ├────┼──────────────┴────┴───┤

  │特别许可│                       │

  ├────┼───────────────────────┤

  │数据载体│1、光盘;2、4mm磁带;3、8mm磁带;4、其他__ │

  ├────┼───────────────────────┤

  │许可的 │1、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用于宏观管理。     │

  │使用用途│                       │

  │    │2、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用于社会公益目的。 │

  │    │                       │

  │    │3、经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批准适用甲类协议的  │

  │    │其他用途__                 │

  ├────┴───────────────────────┤

  │           其他事项             │

  ├───────┬───────────┬────┬───┤

  │提交数据的时间│  年 月 日    │地  点│   │

  ├───┬───┴───────────┼────┼───┤

  │工本费│1、介质费 2、人工费 3、其他 │金  额│   │

  ├───┴───┬───────────┼────┼───┤

  │使用方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1.本表为甲类使用许可协议的组成部分。

  2.如无特别许可情况请在特别许可栏中填无。

  3.本表中数据载体、许可使用的用途及工本费栏请在选项上画√,选项中没有明确的请在其他项上填写清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 篇2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在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供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拷贝或者使用基于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须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提供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同时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________ 使用方(盖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

  附表

  使用许可协议编号:

  说明:1.本表为甲类使用许可协议的组成部分。

  2.如无特别许可情况请在“特别许可”栏中填“无”。

  3.本表中数据载体、许可使用的用途及工本费栏请在选项上画“√”,选项中没有明确的请在“其他”项上填写清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 篇3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将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和生产的成果向第三方提供,但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除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拷贝或者使用基于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须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提供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同时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条件的退货。使用方自己负责安装与使用。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须与提供方另行签订协议。

  5.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_______

  使用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表

  使用许可协议编号:

  ┌───┬──────────────────────────────┐

  │提供方│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 篇4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或者衍生产品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使用方可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文种翻译,但只限于使用方内部使用,并应向提供方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提供方违反附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并及时补救。

  (2)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限无条件终止。

  (3)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按双方协议付款项总额的百分之百向提供方偿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因侵犯著作权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使用方超期付款的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4.提供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同时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条件的退货。使用方自己负责安装与使用。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须与提供方另行签订协议。

  5.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 ________

  使用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                            

  附表

  使用许可协议编号:

  ┌───┬──────────────────────────────┐

  │提供方│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 篇5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 理信息数据版权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的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将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和生产的成果向第三方提供,但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除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拷贝或者使用基于该国家基础地 理信息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须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提供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同时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条件的退货。使用方自己负责安装与使用。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须与提供方另行签订协议。

  5.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_________ 使用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使用许可协议编号:_________

  ┌───┬──────────────────────────────┐

  │提供方│ │

  ├───┼──────────────────────────────┤

  │使用方│ │

  ├───┴──────────────────────────────┤

  │ 许可使用的 信息数据 │

  ├────┬──┬─────────────────────┬────┤

  │数据名称│密级│ 地理范围 │数据格式│

  ├────┼──┼─────────────────────┼────┤

  │ │ │ │ │

  ├────┼──┴────────────────┬────┼────┤

  │数据内容│ │版权所有│ │

  ├────┼───────────────────┴────┴────┤

  │特别许可│ │

  ├────┼─────────────────────────────┤├────┼─────────────────────────────┤

  │ │1.非企业单位用于教学、科研并在单位内部使用。 │

  │ │2.非企业单位为规划管理等目的对 信息数据进行开发并在 │

  │许可的使│该单位内部使用。 │

  │用用途 │3.非企业单位使用 信息数据形成成果并向中央国家机关、 │

  │ │省级政府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

  │ │4.个人自用。 │

  │ │5.适用乙类许可协议的其他用途。 │

  ├────┴─────────────────────────────┤

  │ 其 他 事 项 │

  ├───────┬─────────────┬──┬─────────┤

  │提交数据的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

  ├───┬───┴─────────────┴──┼──┬──────┤├───┴────┬─────┬─────┬───┴──┴──────┤

  │部分数据成本费 │ │应付款总计│ │

  ├────────┼─────┴───┬─┴───┬─────────┤

  │使用方付款方式 │ │ 付款时间 │ │

  ├───┬────┴─────────┴─────┴─────────┤

  │ │ │

  │ 备注 │ │

  │ │ │

  └───┴──────────────────────────────┘

  1.本表为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组成部分。

  2.如无特别许可情况请在特别许可栏中填无。

  3.本表中数据载体、许可使用的用途及工本费栏请在选项上画√,选项中没有明确的请在其他项上填写清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 篇6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或者衍生产品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使用方可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文种翻译,但只限于使用方内部使用,并应向提供方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提供方违反附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应及时补救。

  (2)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 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3)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按双方协议付款项总额的百分之百向提供方偿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因侵犯著作权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使用方超期付款的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4.提供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同时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条件的退货。使用方自己负责安装与使用。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需与提供方另行签订协议。

  5.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_________       使用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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