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意向书
安置意向书(精选3篇)
安置意向书 篇1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实施搬迁安置,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对于加快全省扶贫开发进程,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此类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xx〕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xx〕8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积极稳妥实行移民扶贫,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群众实行搬迁安置,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帮助搬迁群众改善发展环境,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是政府引导、村民自愿。
政府积极引导,充分尊重村民意见,做到成熟一个村搬迁一个村,不搞突击行动,不搞强迫搬迁。
二是整村搬迁、稳步推进。
搬迁的村庄需全部农户搬迁,但可以分期分批进行。
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当地实际和农户意愿,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农村安置和城镇安置相结合,建房安置和买房安置相结合,具体安置形式由农户自行确定。
鼓励农户到城镇安置,原则上不搞跨县(市、区)安置。
四是规划先行、讲求实效。
集中建新村安置的,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切实搞好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村民住宅原则上由农户按规划自行组织建设,不搞统包建房。
二、扶持范围
离村委会或大村6公里以上、200人以下,且解决“五难”问题成本过大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石灰岩地区等贫困地区的边远分散村庄,以及存在严重地质灾害的村庄,列入扶持范围,逐年帮助其搬迁安置。
三、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补助标准:搬迁建房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省财政给予搬迁农户每户补助1万元,地级市和县级财政根据当地实际给予补助。
(二)有关要求:1、原则上以一个家庭为一户,一个家庭有多个儿子的,未结婚的与父母共作一户;已结婚的单独作一户;全都结婚的,父母跟随其中一个儿子作一户。
2、在上报年度搬迁计划前已自发搬迁离村,并且已建或购买楼房的农户不列入补助范围;靠租房或建泥砖房居住的农户可列入补助范围。
3、搬迁户数和户主名单经核定后在村内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凡多报户数的一律取消补助。
县级扶贫办应设立举报电话进行监督。
四、有关政策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搬迁农户在原村承包集体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经营权不变,并有权自行决定依法流转。
原享有公益林补助的,补助仍归承包农户。
原则上在安置地不给搬迁户配置耕地,但有条件配置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承包经营手续;在安置地承租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当地村委会鉴证;与安置地村民或集体置换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双方应签订置换协议,经乡镇国土所鉴证,并划出置换地的红线图。
(二)宅基地。
搬迁农户在本行政村内安置的,其宅基地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解决;搬到本乡镇其他行政村安置的,由乡镇政府与接收安置方协商安排;与安置地农户置换宅基地的,双方应签订置换协议,并经乡镇国土所认可。
搬迁农户的宅基地应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利用荒坡地和空闲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涉及使用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另行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搬迁农户办理用地手续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已开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地方,应及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并免除建房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
(三)户籍和行政管理。
搬迁农户原则上应将户口迁入安置地。
安置地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办理搬迁农户的迁移落户手续。
搬迁农户入户后实行属地化管理,涉及计划生育、合作医疗、子女入学、社会保障、民主权利、社会治安、就业培训等方面均由安置地政府管理,享受与当地群众同等的待遇。
(四)其他扶持政策。
搬迁农户从事个体经营、兴办工商企业的,当地有关部门给予扶持,优先发给经营证照。
搬迁村中的农民工回乡创办各类企业或者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搬迁农户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规定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搬迁农户符合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优先列入低保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扶持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各项扶持措施的落实。
(一)财政部门负责按时下达、发放扶持资金。
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年度搬迁计划下达补助资金。
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达资金的一个月内,与本级补助资金一并下拨县级。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下达资金的一个月内,与本级补助资金一并安排到户,并根据搬迁农户的建房进度发放补助资金,原则上搞好房屋基础发给一半补助资金,第一层封顶发给全部补助资金。
(二)水利部门对集中安置新村修建自来水工程,按其已列入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规划范围的人数予以补助。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扶持集中安置新村的进村公路建设。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优先给搬迁村安排宅基地用地指标和办理审批手续,及时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给集中安置的新村搞好规划和设计,及时发给乡村建设许可证。
已开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地方,应及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六)林业部门办理搬迁农户宅基地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时,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七)教育部门负责安排搬迁户子女在安置地就近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给予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的同等待遇,免缴义务教育借读费,并在两年内享受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生活补助。
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搬迁农户家庭初、高中毕业生入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享受国家助学政策。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搬迁农户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作为全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的重点,纳入智力扶贫范围。
户籍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搬迁农户家庭初、高中毕业生,优先纳入智力扶贫范围,享受免费入读技工院校等国家助学政策。
优先免费吸收搬迁农户家庭45周岁以下、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力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
(九)供电部门负责扶持集中安置新村通电设施建设,免收增容费,原则上把低压线路拉到农户电表前,表后线路及相关设施由农户出资解决。
其他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相关扶持工作。
六、组织领导
整村搬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取得实效。
(一)县级政府是组织实施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搬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摸清需搬迁村庄的情况,逐村进行搬迁安置的可行性论证,制订扶持搬迁规划,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抓好搬迁安置任务的落实。
(二)搬迁村所在的乡镇政府是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负责协调落实安置地点,解决建房宅基地,协调建设规划部门做好新村规划和设计,指导搬迁农户建房,协调有关部门扶持新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三)各级扶贫办(老建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掌握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的情况,拟订扶持搬迁计划,检查督促和指导镇、村抓好搬迁安置落实等工作。
县级扶贫办(老建办)要对全县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造册登记,逐级上报省扶贫办;要加强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共同研究落实扶持集中安置新村的供电、自来水、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的年度搬迁计划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审定后逐级上报省扶贫办。
省扶贫办根据各市上报的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竞争程序确定年度安排计划方案。
安置意向书 篇2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的需要,决定征用胜利村40万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为河源工业技术学校开发建设用地。为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河源工业技术学校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河敏(源城区副区长)
副组长:张石志(市拆迁办主任),叶恩胜(市教育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伟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李观发、李伟雄同志任副主任。
二、工作分工
为使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设立如下三个业务工作组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宣传政策,房屋、附属物、公共设施等的核查和丈量,签订协议、核对补偿等工作。
第一组 组长:李伟雄,组员:赖悦生,曾永亮,镇、村干部各1人。
第二组,组长:赖少雄,组员:凌伟东,刘锋,镇、村干部各1人。
第三组,组长:廖志波,组员:肖志诚,何立新,镇、村干部各1人。
三、拆迁范围概况
拟拆迁的土地位于源南镇胜利村,河职院对面,总用地面积为40万平方米。房屋62幢,建筑面积9700平方米,占地面积5700平方米。
四、时间要求
拆迁期限为20xx年6月26日至20xx年10月26日,要求基本完成40万平方米拆迁工作任务。
五、拆迁和安置政策依据及经费核算
(一)拆迁补偿及安置,按《河源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河府[20xx]114号文件执行。
(二)拆迁管理费及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安置总额的1%直接在预算资金中提取。拆迁工作人员的出勤、误餐等费用每人每天80元,由市拆迁办直接在拆迁补偿预算资金中支付。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2500万元,多还少补,完成任务后结算。
六、拆迁安置
(一)农民安置公寓规划用地面积2.6万平方米,其中一期为1.7万平方米,二期为0.9万平方米。一期建设住宅8幢,每栋层数均为6层,底层架空停车。内设住宅220套,分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两种户型,每种户型为110户。一期规划安排门店75卡,每卡面积约60约平方米。二期建设住宅6幢,共120户。
(二)农户的临时居住问题,由农户自行解决,拆迁人自农户搬迁之日起直至交付安置房使用之日止,给拆迁户住房补贴。签订协议时预付过渡房租1年。
(三)被拆迁农民的房屋经丈量签名确认并搬迁后,以货币形式补偿的资金,由市拆迁办在15天内一次性拨付给被拆迁的农民;以“产权置换”形式补偿的,市筹建办(或市重点办)必须在18个月内将建好的安置房交付给农民使用。
(四)回迁安置房办证费用由拆迁人负责。
七、拆迁原则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河府[20xx]114号文执行。
(二)拆迁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的界定和处理由市规划建设局界定并按《河源市查处市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河道设障行为若干规定》、《河源市查处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河道设障行为补充规定》和《河源市区预征预控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办法》执行。
(三)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一方按国家有关法定程序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裁决。
(四)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八、补偿方案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补偿形式。
(一)货币补偿原则
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房屋的权益状况,成新程度、建筑结构形式、楼层使用率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价估价标准(以新建房屋普通装修为计算标准,旧房按河府[20xx]114号文规定折旧计算)(详见附件)
经批准开办的养鸡场、养猪场及其它养殖场按市场建筑价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一次性付给。
(二)产权调换原则
1、实行“产权置换”的,拆迁户选择2种房型时,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折算补偿面积。拆迁户安排安置房面积与实际折算补偿面积的差额部分,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计收房款;超过10平方米的(不含10平方米),按市场评估价计收房款。房款在交付房屋使用时必须一次性付清,否则不予交付房屋使用。拆迁户实际折算补偿面积超出其安排安置房部分,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补偿款在签订协议后15天内支付。
此次“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了一定数量的铺位供拆迁户选择,铺位面积与安置房面积1∶2.5折算,铺位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每户只能置换1个铺位。
2、拆迁单家独院房屋按建筑年限拆算后的建筑面积(单层砼结构)按1∶1.2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砼结构两层以上(含二层)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1.0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砖木、瓦结构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0.9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另作补偿。
3、建筑年限的折算方法:房屋建筑时间20xx年以下(含20xx年)按100%补偿;20xx年至20xx年按95%补偿;20xx年以上(含20xx年)按90%补偿。
4、住宅房屋补偿面积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建筑面积不足按比例调换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给被拆迁人。
5、产权调换楼层选择按先签协议先选择的原则。拆迁人应将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楼层、过渡期限以及安置方案、择房图表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其他原则
1、框架、混凝土结构房标准高度为3米,红砖、泥砖瓦标准檐高为2.8米。阳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飘檐按1/4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2、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国土部门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房屋内的天井,房屋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给予市场评估价补偿;房屋基础及未居住的老祖屋、闲置房按市场评估价格只作货币补偿。
安置意向书 篇3为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进一步改善农村社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根据管委(区政府)及街道村庄改造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八里庄)社区由政府部门统一审批以及社区统一批地,在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平房。
二、正房附房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旧房搬迁安置
1、社区根据居民原住宅正房的合法间数(不论面积大小、新旧)给予楼房置换安置,每间正房无偿置换26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楼房、按优惠价购买14平方米楼房(优惠价为10Q0元/平方米),每间正房合计应安置40平方米楼房。
2、每处平房在拆迁安置时,无偿分配安置楼地下车库一处。
3、居民选择户型搭配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若因户型搭配原因超出或不足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分配楼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由被搬迁入与社区居委会两相找差;因设计、建设原因,超出或不足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搬迁入与社区居委会按综合成本价格两相找差。
(二)旧厉搬迁补偿费
1、正房搬迁补偿费,原合法正房面积(以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所测绘的面积为准),按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院内所有附房(含耳房、厢房、南屋、地下室和一次性建设后外接部分,下同)及其它所有设施的补偿,按对应的合法正房问数8000元/间给予补偿。
不愿采取上述附房补偿方式的被搬迁入,可向社区提出对附房的评估偿书面申请,由社区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院内附房及其它设施进行建造成本(不含装修)评估,评估手续费和评估风险由被搬迁入承担,不论附房建造成本的评估值高低,一律按评估值给予补偿。院外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20xx年3月1日后建设的院内所有附房及其它设施不予评估补偿。
正房、院内所有附房及其它设施的搬迁补偿费不直接发放到户,计入被搬迁入账户,主要用于按优惠价购买楼房的费用,待最终结算时与社区居委会两相找差,期间不计利息。
三、速签、速拆(迁)等奖励及过渡租房费标准
(一)速签、速拆(迁)等奖励
1、速签奖励。被搬迁入在社区规定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按原合法正房每间20xx元或按原合法正房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速签奖励。
2、速拆(迁)奖励。被搬迁入在社区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拆除旧房(指正房、附房及其它所有设施)且经社区验收合格的,按原合法正房每间3000元或按原合法正房面积160元/平方米给予速拆(迁)奖励。
被搬迁入在超出社区规定期限一个月内,拆除旧房(指正房、附房及其它所有设施)旦经社区验收合格的,速签、速拆(迁)奖励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被搬迁入超出社区规定期限一个月后拆除旧房的,不享受速签、速拆(迁)奖励。
3、鼓励奖。为鼓励居民尽快搬迁腾房,调动搬迁居民的积极性,按照合法正房间数每问1500元设定鼓励奖,在社区规定期限内第一天完成旧房(指正房、附房及其它所有设施,拆除且经社区验收合格的,发放金额鼓励奖;在社区规定期限内其他时间完成旧房拆除的,每晚拆一天按照正房间数每间减发50元鼓励奖。
上述三项奖励直接发放到户。
(二)过渡租房费
按合法正房每间12.5元/天(四间正房1500元/月)计发过渡租房费,自拆除旧房之日起至社区居委会组织分配楼房后书面通知的回迁之日止。有两套以上安置房的,在安置一套楼房后,剩余的过渡租房费减半计发。
(三)其他费用
1、搬家补助费。每处合法正房一次性给予500元搬家补助。
2、电话与有线电视(含宽带网)移机费。原房屋已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的,每处合法正房一次性给予500元移机费用,由被搬迁入自行办理移机手续。
3、空调与太阳能迁移费。原房屋已安装空调、太阳能的,每处合法正房一次性给予500元移机费用,由被搬迁入自行迁移。
4、暖气补偿费。原房屋已安装暖气设施的,每处合法正房一次性给予800元补偿。
5、经营性补助费。对利用合法房屋进行合法经营,工商、税务等执照齐全并有实际纳税登记的,按其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元经营性补助费。
四、安置楼房户型确定
(一)安置楼房分为高层和多层,每处旧房最多安置一套多层楼房。
(二)安置楼房的户型一般分为55±5㎡、75±5㎡、80±5㎡、90±5㎡、105±5㎡、120±5㎡六种,具体面积以审批的规划设计和最终建成面积为准。
(三)安置楼房的户型设计、户型比例及面积:安置楼房户型结构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社区发放《居民安置楼房户型登记确认表》,由居民按规定填报户型搭配并签字按手印,社区根据居民填报户型比例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居民安置楼房户型登记确认表》作为楼房分配依据,居民填报后不得变更。
五、回迁安置结算
(一)安置楼房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被搬迁入按市场价交费。市场价的确定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市场价确定的时间以当年安置楼交房时间为准。
(二)安置楼房实际安置面积超出无偿安置面积且不足应安置面积部分,由社区按市场价与优惠价的差价,以货币形式补偿被搬迁入。
(三)安置楼房实际安置面积不足无偿安置面积时,不足无偿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优惠价购买部分按市场价与优惠价的差价,均由社区以货币形式补偿被搬迁入。
六、楼房分配
(一)安置楼房建成后由社区统一组织拆迁居民以抓阄的形式进行分配。分配时被搬迁入先抓顺序号,然后按抓阄顺序号再抓楼房号。
(二)安置楼房公开抓阄分房时,由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抓阄后一律不予调换。
七、钥匙发放
安置楼房分配结束后,分配两套及以上安置楼房的,可先领取一套安置楼房钥匙用于居住,剩余安置楼房钥匙待被搬迁入与社区双方核算结清全部楼房款项后领取。否则,社区不发放楼房钥匙。
八、其它事项
(一)被搬迁入如不同意本办法,可申请区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
(二)被搬迁入在规定时间内既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又不拆除旧房及附属设施的,不享受速签、速拆(迁)等奖励的待遇,由社区按居民自治有关规定强制给予拆除。
(三)安置楼回迁期限自安置楼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如社区在与居民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期限内,不能按期分配居民安置楼房,社区将超出约定回迁时间后的过渡租房费标准增加至2倍。
(四)本办法所列补偿费、奖励等,除正房补偿费、附房补偿费计入被搬迁入结算帐户外,其他奖励等费用据实付给被搬迁入。
(五)本办法所涉及的评估机构需具备法定评估资,由社区按相关程序确定。每项评估只能选取一个评估机构。
九、本社区《村庄改造平房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社区全体党员、居民代表会议于二o**年七月十四日讨论并一致通过实施。本办法由社区村庄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里庄)社区居委会
二O**年七月十四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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