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通用5篇)
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篇1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事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是党通过司法审判方式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忠实履行民事审判职责,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涌现出宋鱼水、金桂兰等一大批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心系百姓、一心为民的好法官。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来自群众,是人民法院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是民事审判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今天受到表彰的,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在此,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受到表彰的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表示热烈的祝贺和崇高的敬意!向战斗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岗位上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
在这次会议上,肖扬同志还要对下一步民事审判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这里,我着重强调四点意见。
一、深入贯彻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xx届六中全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这充分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从国内来看,在以为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国际地位不断提升,我国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但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从国际上看,和平、发展、合作成为时代的潮流,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我国发展面临着良好机遇,总体形势对我国有利。同时,国际环境复杂多变,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们将长期面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长期面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严峻斗争。在这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审判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民事审判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诸多领域,事关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关系的方方面面。一些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如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相邻关系等纠纷,与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和家庭幸福密切相关,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伤害,也会给社会和谐稳定留下隐患。只有不断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民事审判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当前,随着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人们在资源分配、市场占有、生产经营、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矛盾增多,越来越多地衍生为民事案件进入人民法院。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个案问题可能转化为群体性问题,民事案件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普通的纠纷可能转化为政治性事件,非对抗性的矛盾也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只有不断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才能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民事审判工作是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民事审判的重要职能。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才能确保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通过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制裁各种违约和侵权行为,有效调节社会财产流转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依法审理涉及“三农”问题的民事案件,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他各项民事权利,促进农业和农村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审慎处理金融纠纷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案件,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通过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障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创新能力,增强经济社会的发展动力;通过依法审理环境和资源方面的民事案件,加大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通过依法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民事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民事诉讼依法行使诉权,保证人民群众平等参与诉讼活动,确保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确保一切有利于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的行为都能得到司法裁判的认可,一切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能得到司法裁判的支持,一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加的创造才能和创造成果都能得到司法裁判的保护,确保司法公正,才能不断增加和谐因素,不断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民事审判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总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确保经济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实现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顺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的要求,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公正是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的本质特征。没有公正,就没有社会和谐;失去公正,民事审判就没有权威。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必须做到公正司法。要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促进市场主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与安全。要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每一个受到不法侵害的人都能通过诉讼表达自己的诉求,平等地享受法律的公正。要不断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要不断完善民事审判制度,确保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使每一个涉诉的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司法判决的公正,而且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审判过程的公正。要继续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扩大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民事审判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司法判决的民主性,自觉接受人民群众与社会的监督。要继续完善和改革民事再审制度,确保错误的判决能够被及时纠正,冤情有处申、道理有处讲、错案有处纠,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对人民法院的信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落实到民事审判的每一个环节。
高效是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高效是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诉讼如果没有期限,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及时实现,公正就得不到保障。要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在审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关系明确,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确保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通过司法判决树立司法权威,弘扬正气、明辨荣辱、教育民众。同时,也要防止借口“高效”而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敷衍塞责,不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只做表面文章,增加当事人诉累。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立情绪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民事案件要尽最大可能在调解方面多做工作,争取用和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因片面追求“高效”而一判了之,最终导致“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
权威是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保证。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活动,必须具有权威性。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树立社会主义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以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最终赢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确保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判得到及时执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坚决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主义司法权威。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风尚,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形成尊重司法的习惯。
公正、高效、权威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特征。对人民法院而言,无论是民事审判,还是其他各项审判工作,公正是灵魂,高效是要求,权威是保证,三者缺一不可。民事审判失去公正,高效就没有意义,权威也难以树立;民事审判不讲效率,案件久拖不决,公正就不会实现;民事审判没有权威,即使办理的案件和作出的判决再多,也不能起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人民法院必须正确理解公正、高效、权威的辩证关系,以公正赢得权威,以高效体现公正,以权威保障公正,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必须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民事审判工作人员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始终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民事审判队伍。
第一,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民事审判队伍要承担起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必须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起来。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诉求、冷暖和疾苦放在心上,把每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的审理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具体实践,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好。要进一步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扎实办好每一起案件,更好地为大局服务。
第二,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队伍职业化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必须全面提高民事审判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要坚持不懈地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审判业务素质。要强调书本知识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结合,既要重视学历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的必要性,也要重视司法经验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的特殊意义,特别要尊重和注意发掘资深法官在长期民事审判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要强调法律专业知识与其他社会知识的结合,在重视接受系统法律教育的同时,还要兼顾自然科学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性,努力培养一支符合德才兼备和干部“四化”标准的民事法官队伍。要强调理论知识与司法能力的结合,在加强民事审判队伍理论学习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培养民事法官协调利益关系、驾驭庭审、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综合能力。
第三,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廉政建设。近年来,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民事审判工作的环境变得更加复杂,法官队伍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利益观也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当前,个别法院和少数法官中存在的司法不公、消极不为、违法执行、权钱交易等问题,仍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廉洁的极端重要性,下大力气解决个别法院和少数法官自身不正、自身不廉的问题,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关系、人情、金钱和权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要强化对法官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重点司法岗位人员的监督力度,逐步形成一整套保证司法廉洁的制度体系。要不断增强民事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建立科学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要继续加强警示教育,始终保持民事审判队伍的清正廉洁和公正无私。
四、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
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历史证明,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一切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政治保障,也是司法机关依法抵御各种干扰、切实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坚强后盾。
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听取人民法院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民事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要针对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人员编制、办案经费、物质装备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特别要关心和支持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基础建设,为开展巡回审判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提供必要的物质装备条件。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依靠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形成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有效衔接的工作格局。对一些涉及群体性利益的矛盾纠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主动进行排查调处。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带有普遍性和涉及多数群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汇报,必要时可以请政府相关部门先行调解处理。当地党委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防止互相推诿而使矛盾激化。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积极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各级党委要坚决支持并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插手、干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不批条子、打招呼,不对办案施加影响,不代替人民法院对个案进行定性处理;不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案件进行不当干预,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随意调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法官从事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要加强对新闻舆论的引导,通过新闻媒体引导人民群众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同志们,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各级人民法院重大而光荣的任务。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为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篇2同志们: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次座谈会,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召开的,是一次很重要的会议。会议期间,同志们讨论了粱书文庭长的发言和最高法院草拟的几个司法解释文件稿,交流了各地法院总结的一些审判实践经验,讨论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研究了房地产、劳动争议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问题,并就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发展市场经济服务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同志们反映,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民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明确了民事审判工作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了对民事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研究和解决了几类案件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增强了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信心。同志们认为,这次会议内容丰富,主题明确,重点突出,是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和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的一次会议,是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一次会议,是探讨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的一次会议。这次会议,对于推动民事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会议即将结束之际,借这个机会,结合大家讨论的情况和提出的一些问题,我讲几点意见。
一、重视和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正确认识民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只有摆正这个关系,才会充分重视民事审判工作,才会加强民事审判工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随着民事交往的日趋扩大,民事案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变化的总的趋势是,各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断扩大。变化的总的特点是,在人身权益方面的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逐年上升。这种变化,使民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与市场经济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任务也越来越重要和艰巨。所以,民事审判工作在经济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房地产案件,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育,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通过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促进劳务市场的发育,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通过审理债务案件,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有利于资金的周转;通过审理企业名誉权、名称权案件,可以促进正当竞争,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通过审理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其它科技成果权案件,可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审理山林、土地、水利案件,可以促进土地、水利资源的合理使用,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通过审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可以促进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等等。由此可见,民事审判工作与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是直接相关的。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它为经济建设服务主要是通过审判具体案件,直接和间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而实现的。民事审判工作也是如此。不论过去或现在,民事审判工作都是通过审判民事案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直接和间接促进经济建设、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所不同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扩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建设,特别是与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民事审判工作直接为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当然,直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而间接促进经济建设发展也是不可缺少的,这两种方式,都是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只有各部门采取各种手段、各种方式为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建设才能得以顺利发展。
形势在不断的发展,我们的认识也需要不断深化。各级法院都应当正确认识民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都应当重视民事审判工作。把民事审判工作置于与其职能作用相适应的地位,不断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我相信,我们做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一定会重视民事审判工作,也会有信心做好民事审判工作,也一定能够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我们要以实际行动,把民事审判工作做得更好来赢得各方面的支持,赢得各方面的重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审判工作总的要求,就是要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武器,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在新的形势下,开创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把民事审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各级人民法院既要全面抓好民事审判工作,又要重视并重点审理好那些与经济建设、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案件,以此来推动其他各项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搞好调查研究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最高法院对调查研究工作一直抓得很紧,任建新院长在每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都强调这个问题。从这次会议各地选送的材料和同志们座谈交流的经验可以看出,近几年来,各高、中级法院对调查研究工作是比较重视的,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一点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客观形势发展变化很快,调查研究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我们对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些新领域的许多情况了解得不深不透,对许多问题还把握不准,对解决问题的办法也研究不够。关于今后如何搞好民事审判的调查研究工作问题,粱书文同志的发言中已谈了一些意见,我完全赞成,不再重复。在这里我再强调以下几点:首先,要提高对调查研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只有思想认识提高了,才能做好这项工作。粱书文同志在发言中把调查研究作为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的重要措施来强调,这是完全正确的。在新的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民事审判有许多新的领域、新的课题需要我们去了解,去解决。比较突出的是房地产、劳动争议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中的问题。人身权、著作权、婚姻家庭案件中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只有把情况摸准了,把问题吃透了,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使民事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服务。因此,不了解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就搞不好民事审判工作,也就谈不上为经济建设更好地服务。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大力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是新形势下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重要问题。而不是可有可无,可抓可不抓的问题。各级法院都要把这项工作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联系起来,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第二,调查研究要围绕民事审判工作如何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个中心,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目前各地法院力量都比较紧张,人员少,任务重,调查研究不可能全面铺开,可以选择某一个专题,甚至某一个问题进行调查。要分轻重缓急,有重点地进行。要强调调查研究工作的计划性和目的性,调查、了解某一方面的问题就要把情况和问题摸透,要有一定的深度。比如,房地产案件较多的法院可重点调查研究房地产案件的情况和问题,名誉权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地方可重点调查了解这两类案件的情况和问题。光调查了解还不够,还要从调研中去寻找、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前几年,有的省高级法院对婚姻家庭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写出了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调查报告,这种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方法是应当予以肯定和推广的。
第三,我着重谈一谈房地产案件的调查研究问题。根据最高法院法发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今后房地产案件一律由民庭受理。房地产案件中关于大规模房地产开发、土地有偿使用方面的案件是近几年开始出现的,法律、政策规定都不够完善,法院也缺乏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因此,加强对这类案件的调查研究尤为重要。会上有的同志要求具体明确房地产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房地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些问题能否请同志们先作些调查研究,提出你们的意见和看法。最高法院制定文件,进行司法解释,也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要吸收和参考各级法院的意见和经验。
根据同志们的意见和要求,我对房地产案件的有关问题再谈以下意见,供大家参考。这些意见也是根据同志们讨论的意见归纳总结的,有些问题还有待通过调查研究进一步解决。
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范围问题。这个问题任建新院长有明确意见,就是房地产案件一律由民庭受理。所谓一律,我理解,就是凡属民法调整范围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发生的纠纷,都由民庭受理,不受过去民庭与经济庭分工的限制。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由民庭受理,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一句话,房地产纠纷除了依法由行政法律调整的以外,凡是属于民法调整的,都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这个问题最高法院不可能一一列举哪些案件应由民庭受理,各地在处理房地产案件时,要根据上述原则来确定,该受理的一定要受理,不能因处理有难度或不熟悉而推出去不管。关于这个问题各高级法院可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也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关于房地产案件的处理原则。会上同志们反映,新类型房地产案件处理难度大,在法律适用上把握不准。过去有的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新的立法又没有跟上。这是当前的现实,也是正常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房地产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这就需要同志们通过调查研究来解决。根据人民法院长期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会上同志们的意见,我提出以下意见,供同志们参考:一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规规定来处理房地产纠纷。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来处理房地产纠纷。三是法律、法规、政策无明确规定的,应根据市场经济原则、民法原理以及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的原则来处理房地产纠纷。最高法院也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地制定房地产方面的司法解释,以便解决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这个问题。
新形势下房地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级法院都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这个问题也可以作为各级法院调查研究的重点。
三、加强审判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法院也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前者可称之为外部监督,后者可称之为内部监督。目前不论是外部监督还是内部监督,都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我着重讲一讲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和检察机关监督问题。
关于审判监督,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上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既是职权所在,也是保证法院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目前,在法院审判监督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从各地反映看,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上级法院监督不利、监督不当,有的下级法院不愿接受监督,甚至对上级法院的监督有抵触情绪。从上级法院存在的问题来看,有的上级法院思想上没有重视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埋头办案,忽视了自己指导和监督的职能;有的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没有具体措施和办法,表现为监督不利。另一方面,有的上级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带有随意性,改判下级法院的案子不够慎重,不够严肃,有些案子改得不合适,甚至也有改错了的;有的案件上级法院在无把握的情况下改判,下级法院思想不通,意见很大,当事人申诉上访,缠诉不息,这是监督不当的方面。从下级法院存在的问题来看,有的对上级法院审判监督态度不端正,不愿接受监督,有抵触情绪,有时一个案子上级法院三番五次做工作,“征求意见”,下级法院还是不接受,有时上级法院想调一个案卷,三五个月也调不来,这种态度和做法都是不正确的。这里我强调一下这个问题,上下级法院都要正确对待审判监督问题。下级法院要端正态度,注意上、下级关系,对上级法院的监督不能有抵触情绪,不能认为上级法院改了你的案子就是对你工作的否定,更不能不接受、不配合上级法院的工作。有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搞得很僵,这是很不应该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带有随意性,也要尊重下级法院的意见。下级法院自己能改的,尽量让下级法院自己改;需要由上级法院非改不可的,也要多做下级法院的工作,尽量把道理讲明白,把话说透。上下级法院要相互尊重,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审判监督工作。
关于检察监督。民事诉讼法确定检察监督的原则是事后监督,即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的方式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于审理检察院抗诉案件是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新任务,最高法院对此很重视。一九九一年底,最高法院还召开了一个座谈会,专门研究检察院抗诉问题,根据同志们的意见,我有一个讲话,对检察院抗诉问题提出了几点意见,并以最高法院文件下发了。最近,最高法院民庭正积极同最高检察院有关部门联系,争取法检两家搞一个联合规定。在两家联合规定制定下发前,办理检察院抗诉民事案件仍应以我九一年的讲话为准。这里我想再讲一下抗诉民事案件的审级问题。九一年我在讲话中提出,检察院抗诉原则上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原来是一审的,向一审法院提出,原来是二审的,向二审法院提出。检察院对此有不同看法,主张抗诉要向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这样一来,在实践中就发生了分歧,一方面,法院以我的讲话为根据,坚持检察院抗诉民事案件应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另一方面,检察院坚持要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双方争执不下。这些问题,最高法院也了解一些。关于这个问题,九一年我讲的是原则上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的提出,并未说绝对不允许检察院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上一级法院提出,实际上是开了口子的。今后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检察院向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的,上一级法院可让检察院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检察院坚持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上一级法院可以收下,收下之后,认为不需要本院审理的,可交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审理。
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几年来,人民法庭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到一九九二年底,全国已建人民法庭一万八千多个,法庭人员增加到七万余人。全体法庭人员,长年累月坚持在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线,在任务重、人员少、条件差的情况下,审理了大量的各类案件。同时,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培训调解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参与综合治理,以及物资装备、制度建设等方面,也都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人民法庭设在基层,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在做好法院审判工作,指导民间调解,以及结合审判进行法制宣传、综合治理等方面,承担着繁重的任务。人民法庭工作做好了,不仅对于整个法院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促进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应当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不断推动人民法庭工作的开展。
第一,合理布局,充实提高。“巩固、充实、加强、发展”,是人民法庭建设的指导方针。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在可能的条件下,人民法庭的布局要合理、要适当。一般以三个乡镇设一个人民法庭为宜;在人口多、案件多的地方,可以适当多设,在人口少、案件少的地方,可以适当少设。现有的人民法庭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需要调整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需要新建人民法庭的地方,在可能的条件下,可以适当发展,但要量力而行,不可单纯追求数量。法庭人员不可太少,凡不足四人的人民法庭应当把人员配齐。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科学管理等方面,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加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都要重视人民法庭工作。基层人民法院的民庭,要积极协助主管院长做好对人民法庭的指导工作,但不宜留人太少。有些基层人民法院的民庭把绝大部分人员放到法庭工作,庭上只有两三个人,这不仅影响了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而且也影响了对法庭的指导工作。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人民法庭的指导机构,日常工作可由民庭负责,以使指导人民法庭的工作落到实处。人员不足的,可以适当充实人员。
第三,独立行使审判权。目前有些地方设立了一些专业法庭,如税务法庭、环保法庭、房地产法庭等,其中有些专业法庭由有关行政部门派出人员,与法庭审判人员共同行使审判权,这种作法是不妥当的。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国家审判权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因此,凡设立专业法庭的,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在人员配备和审理案件等方面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凡是没有纳入法制轨道的,都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加强廉政建设。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中一个最核心的问题。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廉政对于法院来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能不能严肃执法、能不能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的威信问题。审判人员切忌吃请受礼等违法乱纪行为,要做清正廉明的法官。对于廉洁奉公的审判人员要予以表彰,对于贪赃枉法的审判人员要绳之以法,严肃处理。
关于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问题,我们设想,待全国人大会通过人民法庭组织条例后再召开。各地是否召开人民法庭会议,可根据本地情况,作出适当安排。
五、做好涉台民事审判工作随着海峡两岸之间经济文化交往日益频繁,涉台立法工作的加强,涉台民事案件逐年增加,涉台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今后,涉台民事审判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认真学习中央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涉台民事审判工作不是单纯的审判工作,也是一项敏感的政治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就必须全面理解和深刻领会中央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前,要认真组织学习最高法院转发的中台发(1993)5号《关于处理涉台法律事务若干意见的通知》。这个文件明确提出处理法律事务必须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适用国家法律的原则,促进两岸交往、交流的原则;还要求在两岸交往、交流中,特别是在法律文书中必须使用规范性的法律用语等等。这些规定和要求,我们必须严格遵循。各级法院都要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5号文件精神。
关注两岸关系发展的情况。从“汪辜会谈”前后的情况我们可看到,海峡两岸向统一方向迈进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今年4月22日至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汪道涵与中国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进行了会议,并签署了《汪辜会谈共同协议》、《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及《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双方还商定了今年内事务性商谈的五个议题:一是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之人员的遣返及相关问题;二是有关共同打击海上走私、抢劫等犯罪活动问题;三是协商两岸海上渔事纠纷之处理;四是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五是两岸有关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协助(暂定),因中国台湾方面主张用“两岸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协助”,所以用“暂定”二字。这些协议和议题与法院涉台审判工作特别是涉台民事审判工作关系十分密切,希望同志们关心两岸关系发展的情况。
这次汪辜会谈的成功及其所取得的成果,充分证明党的对台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双方会谈标志着两岸关系迈出了历史性的重要一步,对两岸关系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汪辜会谈后,中国台湾前“财政”部门率十五家企业来大陆商谈投资方案。汪辜会谈以后进一步扩大了两岸经贸往来,文化交往和两岸法律问题的研究。今年八月两岸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法官)近百人将云集北京研讨两岸有关法律问题,我们法院系统有九位同志将参加这次研讨会。今后,这些活动还将继续开展。希望同志们关注两岸关系发展的情况,研究两岸有关法律问题,努力做好涉台民事审判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搞好涉台审判方面的司法解释。中央十分重视涉台立法工作,中央台办成立了涉台法律问题小组,由十个部门主管负责人和十五名法律专家、学者参加,经常组织研究有关涉台法律问题。继5号文件之后,最近又要出台“关于当前涉台立法工作的若干建议”,这一建议提出,除涉台法律、法规规章外,司法解释是处理涉台事务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建议两高加强涉台民事、经济、刑事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工作。这次座谈会最高法院提出的几个涉台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央台办已列入今年涉台法律问题研究的重点,待会后进一步修改定稿后下发各地法院。
同志们,司法解释权在法院系统只能由最高法院行使,也就是说,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制定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源泉、基础是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因此,希望各级法院都要加强涉台审判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对两岸法院相互联系与协作方面多做一些探索,为最高法院处理涉台法律事务提供宝贵的经验,为加强和完善涉台立法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同志们,这次座谈会的顺利召开和圆满结束,同中共大连市委、市政府、甘井子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他们为这次会议提供了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碧海山庄的同志们为会议提供了热情、周到的服务,我代表最高法院和全体会议代表再次向他们表示诚挚的谢意!这次会议还得到了辽宁省高级法院、大连市中级法院、甘井子区法院和其他有关法院的大力支持,我代表最高法院和全体会议代表再次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同志们,当前和今后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是繁重的、艰巨的。同志们回去后要认真传达会议精神,结合本地情况,提出贯彻意见,使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在新的形势下各级法院都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严肃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把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3年6月22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主持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另发)。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庭长粱书文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了发言。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座谈了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情况,交流了审判工作经验;讨论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重点讨论了房地产、劳动争议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中的问题;研究了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问题。现将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纪要如下:一、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会议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审判工作总的要求,就是要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武器,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在新的形势下,开创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把民事审判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一)正确认识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作用,增加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自觉性开创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首要问题就是要正确认识民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关系;正确认识做好民事审判工作与做好法院整个审判工作的关系;充分认识民事审判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自觉性;强化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执法观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随着民事交往的日前增多,民事案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变化的总的趋势是,各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断扩大。变化的总的特点是,在人身权益方面的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逐年上升,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种变化,使与经济建议,特别是与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使民事审判工作直接为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例如,房地产、劳动争议、债务、企业名誉权和名称权、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山林土地水利等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都是与经济建设、发展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
民事审判是法院审判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法院各项审判工作中,不论过去或现在,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大。去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各类一审案件三百多万件,其中民事案件近二百万件,占三分之二左右。换句话说,每审理三个案件,就有两个民事案件。因此,如果忽视或削弱民事审判工作,就不能全面完成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就不能充分发挥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可见民事审判工作做得如何,是与法院整个审判工作紧密相关的。即使其他审判工作做好了,民事审判工作做得不好,也会削弱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因而也会削弱人民法院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
民事审判工作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特点,是通过审判民事案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解决民事纠纷而实现的。民事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但是,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民事纠纷,需要经过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运用法律手段,才能解决。因此,民事审判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其他部门不能替代的作用。通过民事审判,解决民事纠纷,疏通民事流转渠道,使民事活动正常运转,既有利于深化改革,也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民事审判,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他们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做好本职工作,这对加快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民事审判,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维护安定团结,保障社会稳定,可以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民事审判,宣传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促进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可以推动经济建设的发展;通过民事审判,使当事人从民事纠纷中解脱出来,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人民的疾苦,为人民排除解难,从而有利于密切党和国家同人民的联系。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重视和加强民事审判工作。
多年以来,我们坚持民事审判工作为改革和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应当提高认识,更积极、更主动、更自觉地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进一步强化服务观念。
强化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观念,一是强化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观念。平等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包括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只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要平等地保护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强化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观念。市场经济是自由的公平竞争的经济,只有保证民事主体依法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市场经济才能得以发展。在审判实践中,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当予以保护。对于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甚至在胁迫、诈欺或强制命令的情况下产生的民事行为,应当确认无效。三是强化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观念。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市场的平等主体建立在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关系的经济。只有按照这些原则运行,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有序地进行。在审判实践中,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保护公平竞争,反对和制裁弄虚作假,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二)坚持严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严肃执法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问题,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核心问题。离开严肃执法,不依法办事,就根本谈不上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问题。所以在新形势下,严肃执法,仍然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严肃执法,就是要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办案质量;就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就是要坚决不办“人情案”,不办“关系案”;就是要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就是要加强审判监督,依法纠正错案,维护法律尊严。此外,当前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要正确处理做好民事审判工作与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关系。民事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是通过审判民事案件来实现的,把案件办得既快又好,就是最好的服务。那种出于某种“利益驱动”,离开审判业务,去搞那些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情,从事审判业务以外的活动,是不符合严肃执法的要求的。
(三)进一步改进审判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效服务的审判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必须不断探索新途径,进一步改进审判方式。其重点,一是坚持当事人举证制度。从根本上改变那种由法官包揽一切的做法,真正做到法官在法庭上主要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以便查明事实,核实认定证据,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这既有利于加快办案速度,也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二是健全合议制度。合议庭是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应充分发挥它的职能作用。合议庭不仅对事实负责,而且还要对适用法律负责。这可以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强化审判人员严肃执法的观念,提高办案质量。三是坚持公开审判制度。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之外,都要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和迳行判决的案件,也要公开审判。实践证明,加强公开审判,把案件审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增加了透明度,既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又可以扩大社会效果。四是探索新的做法。近年来,不少法院探索了一些新的做法。如有的法院审理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把简易案件筛选出来,由部分审判人员专门按简易程序处理。其他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审理比较复杂的案件。有的法院对于某些案件在立案受理、做好庭前必要的准备后,即直接开庭审理等。这些做法,可以继续试验,总结经验。同时,还要进行新的尝试,探索新的做法。
(四)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会不断出现,民事案件会发生新的变化。因此,在新的形势下,要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必须增强预见性,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和研究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各种民事案件的变化及其特点,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措施和办法。当前调查研究的重点,一是民事审判工作如何为加快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服务;二是民事审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房地产、劳动争议、著作权、损害赔偿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对策;三是如何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四是总结开庭审理、当事人举证、适用督促程序和审理抗诉案件的经验。各级法院民庭都要加强调查研究。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民庭要把调查研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一手抓案件审理,一手抓调查研究。对调查研究的问题,要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规律,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于成功的经验,要及时交流、推广。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要及时反映。最高法院在各地法院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
二、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几个问题
(一)积极受理房地产案件,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法院民庭要积极受理房地产案件。在房地产案件比较多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在民庭内设立合议庭,专门审理房地产案件。关于受理范围,总的来说,凡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发生的纠纷,都应积极受理。当前受理房地产案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单位内部公房使用权纠纷。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因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引起的纠纷,应由本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解决。职工根据单位分房决定,与公房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后,第三人抢占的,或者职工与公房出租人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二,离开原单位的职工与原单位房屋使用权纠纷。职工离开原单位后,与原单位发生的房屋使用权纠纷,双方有协议或本地区法规有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三,离婚后公房使用权纠纷。因离婚发生的公房使用权纠纷,本地区法规有规定或公房出租人同意法院确认公房使用权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一并处理。
第四,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二)审理房地产案件遵循的原则
第一,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原则。就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用市场经济观念判断哪些行为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哪些行为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凡是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民事行为,应予以保护。凡是妨碍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民事行为,不应予以保护。
第二,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房地产权益纠纷,大部分表现为合同纠纷。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效力,不应予以支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只要合同能全部履行的,就应全部履行,能部分履行的,应部分履行,不能用赔偿损失代替合同的履行。
第三,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地位平等、公平竞争、机会均等。房地产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他们在房地产交易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制止不公平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制止破坏公平竞争原则的地方保护主义。
(三)审理房地产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当前我国房地产业正在迅速发展,已有的房地产方面的法律不能完全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审理新型房地产案件时,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有政策规定的,按政策规定处理。法律、政策都没有规定的,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决。
第一,关于无当地户口的人购买城镇房屋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关于无当地户口的人购买城镇房屋的限制逐步放宽。无当地户口的人购买城镇房屋,对于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法规定的,可以认定买卖有效。
第二,关于预售商品房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件,并与预购房签订合同。没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件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对于合法有效的预售商品房合同,预购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预付款或者预售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预售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第四,关于房屋买卖价格问题。房屋买卖,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之外,对于双方当事人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议定的价格,应当予以保护。一方因市场价格变动而不履行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问题
(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思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既要依法保护企业正当的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自主权,支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管理、搞好改革;又要依法制约企业滥用劳动用人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从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因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也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劳动法尚未颁布,劳动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参照有关的规章办理。法律和政策尚无规定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妥善处理。个别影响大,有关方面意见分歧的案件,可逐级请示上级法院解决。
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及与职工订立的合同对职工作出处理,该规章制度和合同与法律相抵触的,不予支持,而应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个体工商户与其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双方所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处理。
(四)法院可否变更用人单位的决定问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认为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处理决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以判决予以撤销,或判令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处理,一般不变更其决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退休金、工伤赔偿等案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只是认定给付的数额明显不当的,可以判决予以变更。对个别案件认为确有必要判决变更用人单位处理决定的,事先应向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并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五)确定案由和制作法律文书问题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尚不统一,有的案由不能明确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例如,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争议,案由可定为开除纠纷、除名纠纷、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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