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保温施工合同书
外墙保温施工合同书(精选18篇)
外墙保温施工合同书 篇1甲方;
乙方;
依照《建筑法》《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方现将 (工程名称)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为了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约签订此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承包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蓝图所包括的所有外墙外保温。
三、合同工期
1、工程从 年 月 日开始到 年 月 日结束,工程有效工期为 天。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编制的施工进度合理安排施工,雨季和其他客观原因影响工期。可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乙方应按甲方的工期要求进行施工如有乙原因致使工期拖延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乙方没拖延一天甲方将终于 元的罚款。
四、质量要求:
1、乙方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及相关的国家规范和外保温施工工艺施工。
2、乙方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负责制,施工质量以项目部,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为准。如由于乙方原因,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由此发生的返工,重新施工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一切质量后果和经济损失。
3、外墙必须平整、坚实、无粉化、起皮裂缝和空鼓等影响外墙饰面施工的质量缺陷。外墙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工完场清。
4、材料进场必须提供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循外墙外保温施工工艺,在项目部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到工序施工。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听从项目部的指挥,严格按照国家施工规范施工。
五、工程造价:
外墙外保温施工工程量按实际面积实算计量,综合单价 元m
六、付款方式及结算
1、工程按施工蓝图进行确定。
2、依据施工进度及工程进度款,每次支付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的85%
3、工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保留5%的质量保修金,半年内无质量问题的甲方应付清余款。
4、付款四次:材料工人进场付生活费用,施工第一遍外墙,施工第二遍外墙,涂布网格布抹抗裂砂浆施工完成后付工程总价的95%
七、甲方的责任:
1、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款项不到位影响工程工期的有甲方承担。
八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照项目部和监督单位的要求和相应的国家施工规范及外墙施工工艺施工。乙方根据甲方的施工进度合理安排施工,服从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如由于客观原因需延误工期的需和项目部和监管单位沟通协商) 2乙方不得将成包的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由此致使工期延误一天罚款500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熟练外墙外保温施工工艺熟练操作,非专业人员禁止施工操作。乙方作业人员的吃住由乙方统一安排。
4工程验收后,保修期内由乙方应随叫随修,否责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人员进行维修,费用从乙方维修金中扣除,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后果。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完整的安全保障体系,安排专人定时定点检查施工机械和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依照安全技术规定正确施工。禁止违规操作,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
6乙方应严格依照国家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否则甲方有权依据项目管理处罚管理办法对乙方采取处罚措施。乙方在工程完工后,即使清理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做到工完场清。
九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补充的协议同本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外墙保温施工合同书 篇2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名称:龙城福第三期
二、 地 址:江阴璜土小湖
三、 承包内容:外墙外保温系统
四、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五、 工程总价及付款方式:
1、 工程单价:每平方米程量结算根据实际施工面积、变更及建设单位签证据实结算。
2、 付款方式:
(1)、工程完工后年底支付 ,其余 ;
六、 施工工期: 天(甲方具备施工条件提前5天通知乙方)。 由于气候等因素造成的停工,工期自然顺延;乙方如遇施工障碍需和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工期如有改变,甲方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由于工期改变误工造成的直接误工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七、 工程条件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甲方必须提供以下条件:
A. 施工基面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B. 提供施工所需脚手架,进入现场交叉施工时双方配合。
C. 施工现场所需水、电。
八、 工程管理
1、乙方按经甲方批准的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如发现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经双方研究决定。
2、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时,甲方协助提供施工过程中的用电、用气、用水以及施工用的储藏场地。
3、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与生产单位方面的配合,由甲方现场代表进行协调,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5、现场代表:
甲方派 为工地全权代表。
乙方派 为工地全权代表。
九、 工程质量:
1、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由于产品质量及施工出现的问题,由乙方负责。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保质期五年,保证不开裂不变形。
2、 乙方必须按规定对施工现场成品进行保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3、 工程完工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及甲方使用不当出现的问题,由甲方负责。
4、 本工程不得分包,如需分包必须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十、 安全施工:
1、 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甲方事先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2、 遵守甲方管理,遵守建设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接受保安的管理。进入现场须办理出入证。
3、 由施工方所造成的施工质量事故及个人伤亡事故,由施工方承担。
4、 乙方按文明施工要求组织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建筑垃圾按甲方指定地点堆放,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十一、 违约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违约责任:因乙方施工质量、进度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注:在书面通知后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确保材料及施工质量达到现行验收标准,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5%作为赔偿金;
十二、 工程验收
1、乙方材料进场后,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甲方如有异议请在一周内提出;如需额外检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验不合格,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施工完毕后,甲方应及时验收,验收未完之前,甲方不得使用已施工区域,如甲方未经乙方许可使用,即视为验收合格。
3、质量保修条款: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材料、施工)问题,发包人有义务发现质量问题时立即提醒承包人,且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组织维修,否则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其发生的维修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并承当因此超出的费用,若发包人违此条款不提醒承包人,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责任与维修费由甲方承担。
十三、 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
十四、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结算清所有款项后终止。
十五、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外墙保温施工合同书 篇3甲方:
乙方:
依照劳动法、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结构:框架结构空心砖砌筑;
2、工程名称:海上郡小区外保温工程;
3、工程地点:瓦房店长兴岛海上郡小区 号楼;
4、施工项目:保温颗粒抹灰、玻纤网挂网、聚合物砂浆抹面;
5、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外保温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和辽宁省地方标准;
二、 承包方式及人工费单价:
1、承包方式:包清工;
2、人工费单价:外立面聚苯颗粒抹灰 元/m2,挂网抹灰 元/m2,聚苯板粘贴(包括锚栓固定) 元 /m2,造型 元/m,(以上单价包含整体放线、人身意外保险费)。
三、 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价款:此工程总价依照甲方与承建商结算工程量为准,配合单价结算;
2、付款方式:整体工程施工完工后,经监理检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总价的50%工程款,尾款元旦之前一次性结算,质保金5%预留,根据国家对建设工程质保规定,保质期一年,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
四、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指派项目管理和技术人员进驻现场,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及与监理、土建方的协调、交叉作业、组织验收和技术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全面管理工作 ,保证施工现场的进度、质量、安全生产、防火 、材料管理等;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工艺,工序、质量要求技术材料,组织施工负责人进行图纸会审并提供技术支持 ,避免施工中出现技术问题,出现返工。
3、甲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及必要设备,包括电箱、电源线(五芯)、水泵及水管等,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其它小型设备及工具由乙方负责自行筹备、使用和管理(包括用水、用电及故障排除),根据进度计划,组织材料进场,保证施工现场正常施工。
4、按期拨付工程款(特殊情况除外 ),保证施工现场正常施工。
5、甲方有权利对违反规章制度和违反合同条款约定项目的现象实行经济处罚及作出处理决定。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工程进度,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并做好人员储备工作,确保按期完工;
2、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安全、防火、质量、材料、进度、成品保护、文明施工管理等),配合项目部完成整体施工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 乙方负全责。
3、必须服从项目部的全面管理及处罚决定,遵章守纪;以施工现场管理及处罚条例为准。
4、做好材料防潮、防水、防盗保护工作,按照公司材料损耗标准施工(聚苯颗粒5kg/m2,玻纤网1.3m2/m2),不出现人为材料浪费现象,尽心尽责。
5、 专人负责材料领取及现场管理,进场材料及设备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出现损失,由乙方负责。严格材料使用,不得偷工减料,私自改变材料使用方法、配比和图纸设计方案,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执行项目部指定的工艺、工序、检查验收标准,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下道工序施工。
6、按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各种例会,保证通讯畅通,对不执行的,以处罚条例处罚。
7、乙方不得泄露公司任何行业机密,给公司造成形象及经济损失的,处以1--10万元罚款。
8、乙方必须24小时有管理人员在现场或施工人员宿舍,并保持通讯畅通,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9、乙方负责施工人员的全面管理,工程承包单价已经包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施工期间出现任何安全施工由乙方负全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做好人工费的发放和安置工作,不得干扰项目部正常办公和聚众闹事。
五、 违约责任
1、因甲方责任造成停工,工期延顺;
2、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工期不予延顺,由此产生的责任自负;
3、由于乙方原因没有按期完工的,承担违约责任,,每超出一天以20xx元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不可抗因素、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除外,另行约定工期)
4、由于乙方人力不足,造成工期缓慢,甲方有权利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施工中途撤场或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甲方予以追究经济责任和处罚;
5、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材料及人工费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保修期内,必须无条件执行维修任务,在接到公司维修通知48小时内,必须有专人到场维修,维修完成电话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指派他人进行维修,并扣除质保金,不予再付;
六、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经当地法院裁决;
七、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验收交工,合同自动解除,后期维护到质保期满结束。
八、 合同附件:管理条例、施工现场管理处罚条例、外墙保温施工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法人签字盖章: 法人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外墙保温施工合同书 篇4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1 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补充协议;
1.2 本合同;
1.3 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4 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承诺;
1.5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6 设计、施工图纸;
1.7 工程量清单;
1.8 工程报价单、预算书及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
3.2工程地点:
3.3工程内容:
3.4 工期: 本合同工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3.5 图纸
3.5.1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名称、日期和套数: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后 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疑问, 日内没有提出书面疑问,则视为没有疑问并完全、准确的理解图纸要求。
3.5.2 乙方额外要求提供的图纸和资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
3.5.3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至图纸失密时止,应对图纸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措施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泄密的,应承担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工程师/工程师代表)
4.1 甲方委派项目负责人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工程师/工程师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
4.2 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发出并监督执行,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
4.3 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4.4 甲方的监督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
第五条 工程监理
5.1 甲方委托 (以下称监理单位) 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社会监理,负责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等方面的监理工作。
5.2 监理单位委派 为监理工程师,乙方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见证。
5.3 甲方委派的监理单位和具体监理人员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六条 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
6.1 乙方任命 为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并与投标文件中所确定的人员相一致,如发生变动时,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代表或/及监理工程师,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变动。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的其他现场施工人员
(包括技术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变动,如需变动,需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变动。否则,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擅自变更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其它人员擅自变更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给予乙方项目经理或总负责人的任何书面指示将视为已经有效地给予乙方。
6.2 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或甲方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 乙方项目经理、驻工地总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若离开,须向甲方代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离开。
6.4 乙方项目经理、驻工地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出现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更换到位。
6.5 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认为甲方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逾期视为认可。在紧急情况下,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
第七条 双方一般权利义务
7.1 甲方在开工前提供水、电接口至施工现场,由乙方安装计量表具并负责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乙方进场后,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
7.2 开工前甲方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给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7.3 乙方应每周提供本周施工进度统计报表及下周施工进度计划。冬季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应在开工前 日向甲方提供,经甲方确认并以书面通知后方可执行 。
7.4 根据工程需要,乙方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认真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所发
生的费用。
7.5 乙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及移交之日止,负责甲方及监理人员办公区的全部水、电、 排污及环境卫生等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
7.6 乙方需按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关费用 。
7.7 乙方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由甲方负责。
7.8 乙方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提出方案并报甲方、工程师及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被破坏的公共设施,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 。
7.9 乙方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卫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直到工程完工。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7.10 乙方必须按本施工合同进行组织施工,完成并修补施工中的缺陷。在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授权的范围内,涉及工程或与工程有关的事情,乙方都应依照并严格遵守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7.11 乙方应建立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并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须返工修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延误的工期乙方承担责任。做好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符合质量要求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如果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方所报项目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乙方须返工、修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所延误的工期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12 在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7.13 乙方有义务对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进行优化,但优化的最终方案以甲方或设计院认可为准。
7.14 施工中如现场情况与图纸有出入时,乙方有责任将现场尺寸通过施工草图递交给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7.15 乙方确认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
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事情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等)。除不可抗力或甲方指令原因外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16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和甲方四方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
7.17 对于乙方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损害或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甲方因涉及此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18 乙方应及时交纳水、电和其他相关费用,因不及时交纳造成工程停工,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7.19 乙方必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按期完工。
7.20 乙方须按甲方的工程所需,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图纸。
7.21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要求或书面认可的材料,并向甲方提交材料来源以及合格的证明文件。甲方要求是指:甲方明确提出的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购买的材料。甲方认可是指:辅助性材料或主要材料,甲方没有指定,可由乙方自行决定购买的情况,但必须经过甲方认可方能使用。
7.22 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调整或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综合单价不高于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
7.23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生产场所的制作进行监造;有权对乙方现场安装施工的质量、流程、工艺、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7.2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各类制作、安装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对于超出国家现行规范的检查或检验,乙方同意全面配合。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的检查或检验,若存在额外费用,检验合格的,由甲方承担,不合格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7.25 甲方对于乙方在制作、安装工程中存在的不合规范、质量瑕疵问题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6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八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8.1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款(合同暂定总价)为 元整(大写: 元整),综合单价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税金等,综合单价不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变动做任何调整,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
在图纸中已经设计的项目或者工序或者材料,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出该部分的分部分项项目的,在招标阶段投标人没有提出的,该部分漏项的分部分项的造价视同包含在其他分部分项的报价中。
8.2 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有合同单价的执行合同单价;没有合同单价,但施工工艺、施工方法与合同单价相近、只涉及主材变化的,通过与合同单价的主材价格进行补差,补差部分只计税金,不再计取其它费用。没有合同单价可以参照的项目,按照投标水平重新编制单价。
8.3 乙方同意现场签证按甲方的签证制度执行,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8.4 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有权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8.4 除8.1款规定情况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由于乙方自行核算导致的漏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工程量确认
9.1 乙方在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上月工程量统计报告,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定已完工程量(计量),并按甲方规定书面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9.2 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
10.1 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按合同暂定价的30%支付预付款,支付预算款
前,乙方需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和15%的履约保函。保函格式见附件。
10.2 承包方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按月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款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前,承包方提供施工、造价单位、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形象工程进度证明材料、相关进度验收单及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作为施工进度付款依据,承包方积极配合发包方及造价单位进行进度款审核工作,在承包方进度款资料报送发包方及造价单位审核完毕后,次月10日前完成进度款支付。每次付款承包方必须提供同等金额的发票。
10.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承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初次审核后,发包方、承包方、造价咨询单位三方确认后,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 85%;二审完成后,发包方、承包方、造价咨询单位三方确认后,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 95%,承包方提供工程类100%发票。
10.4 留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4个月,提供无质量问题和无索赔的相关文件后,无息返还 。
10.5 从开工后第二个月起,三个月内平均扣回预付款。
10.6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认为承包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有权中止付款。
10.7 承包方申请资金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工程款、保修金在内的全部款项支付)必须满足发包方资金专用申请表(附后)的要求,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付款,承包方自行承担责任。
10.8 经济签证:严格按照《特变电工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10.9 工程决算费用:承包方报审工程决算价不得大于中介机构审定工程造价的5%,报审项目净核减额(净核减额=施工方报审额-咨询方审定额)占报审额5%以内的审计费由发包人承担,净核减额占报审额超5%以上部分,按照核减金额的5%计取审计费,由承包方承担(由发包方直接从该承包及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
11.1 乙方必须保证材料有质量可靠的供应来源,在招标时指定的材料,乙方必须按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品牌采购;在招标时没有明确指定的材料,乙方应提供材质单。若因乙方未使用指定的或规定的材料而引起验收不通过或其他后
果,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1.2 乙方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饰面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符合规定的产品合格证或产品检测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原件,材料原则上应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原件。
11.3 若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报验材料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抽检,若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 本工程所有安装材料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经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和乙方共同检查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后方可使用。已进场的材料和设备,经双方验收合格的材料交由乙方照管,期限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给甲方为止。以上进场材料和设备未经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署出场许可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11.5 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1.6 在施工工程中,甲方有权对使用材料进行更改,变更后的材料由乙方重新报价,经监理公司审核后报甲方确认,经确认后的单价作为以后结算单价。
11.7 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指定的材料,乙方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
12.1 工程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由乙方施工质量、技术问题导致设计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此条以甲方同意为前提,若甲方不同意变更,则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或重作,工期不顺延。乙方不同意返工或重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2.2 乙方同意由于设计变更、设计不清晰需要确认导致的停工、窝工、倒运、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不向甲方提出或要求赔偿,工期可顺延。
12.3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12.4 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修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12.5 工程变更价款采用补充合同方式结算,未纳入补充合同的工程变更资料不能作为乙方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的依据。
12.6 甲方收到乙方报送的工程变更资料后,先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核准后
进行汇总,并分批次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
12.7 工程量清单中漏项但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承认该工程量。甲方不做工程量及工期、价款上的任何调整。
第十三条 质量与验收
13.1 工程质量
13.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工程,并应符合本合同或技术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本合同约定(优先适用)、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无偿返工,直致达到规定合格要求,返工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3.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3.2 检查和返工
13.2.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3.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可要求乙方重新施工,乙方应按要求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2.3 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检查检验不合格时,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顺延。
13.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重做后重新验收。
13.3.2 甲方对乙方隐蔽工程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因此对乙方进行索赔的权利。
13.3.3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验收,自行验收甲方不予认可,也不予结算,乙方应重新组织验收。乙方拒不重新组织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4 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甲方都可以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乙方应予配合,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负责重做或修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四条 竣工资料
14.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向甲方提交以下竣工资料 套:
(1)设计变更文件及图纸;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施工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
(3)工程竣工图;
(4)其他需存档的施工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
15.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5.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全部费用。
15.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15.4 工程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书,乙方做到工程完工后清场,正式移交甲方管理。
15.5如本合同工程需在后续工程完工后方能验收的,保修期自后续工程验收合格时起算。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
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按照第十四、十五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第十七条 保修
17.1 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为_ __个月。
17.2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害、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7.3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7.4 保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17.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甲方要求派人到现场修理,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它单位修理,所发生费用从甲方应付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17.6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7.7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17.8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7.8.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17.8.2 质量保修期;
17.8.3质量保修责任;
17.8.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17.9 质量保修书乙方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
17.10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保修期自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安全施工
18.1 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8.2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意外事件),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
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甲方和政府主管部门,并采取一切措施减少损失或损害。
18.3 对于乙方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损害或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保证甲方不负担涉及此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8.4 由于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包括意外事件),造成停工或被禁止施工,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政府部门对甲方可能的处罚),工期不顺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工程转包、分包
19.1 禁止乙方转包工程。
19.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19.3 乙方转包、擅自分包工程的,甲方没收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30%的违约金,在结算价款中扣除,结算价款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9.4 若经确认有未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施工单位或个人进场施工,视
为乙方已将工程转包或分包。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20.1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主要形象进度比批准的计划拖后 天时,乙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 天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拨付工程款。
20.2 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本工程的初步施工设计,乙方应在收到每个阶段工程施工图纸后 天内对该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后报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一条 开工、施工现场及竣工管理
21.1 甲方发出开工通知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工,否则每拖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日,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
进场后,视为接受并认可开工条件,不得再以未具备开工条件等理由推迟开工或拖延施工,否则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23.1款执行,可累计处罚,乙方同意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1.2 施工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等)。
21.3 乙方项目经理(副经理)、驻工地总负责人(若有)、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以监理工程师组织例会签到考核为确认依据。项目经理、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超过一天(含一天),应向甲方代表请假并经批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21.4 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三天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按照甲方指令要求变更过来);乙方应提供其驻本工程工地管理人员表。
21.5 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提出,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 否则乙方按每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xx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完成用合格人员(甲方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元/每人次,拖延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a.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执行甲方指令的人员;b.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正常工作的人员;c.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人员;d.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的人员;e.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f.高空抛倒建筑垃圾的人员;g.随地大小便的人员等。
21.6 对于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要求乙方撤换不能胜任职务或玩忽职守人员的指令,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应提供其它称职人员接替其工作,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同意,被撤换的人员不应再承担本工程中的任何工作。
21.7 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以满足甲方的要求。每周 五 日向
甲方书面报送《下周施工计划》和《本周完成工程月报》,《下周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能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支付本期工程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21.8 乙方须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因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工作,协商解决,服从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21.9 乙方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被甲方要求撤换,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每人次;项目部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要求撤换或调职调岗者,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20xx元/每人次违约金。
21.10 乙方必须考虑污水处理办法,排至甲方指定位置,费用自理。
21.11 从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止,乙方对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照管负全责,并承担毁损、火(水)灾、丢失的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承担损失。但对那些已办理中间接收手续并交付甲方的工程,从办理接收手续之日起,此照管责任转给甲方。
21.12 乙方应对所有工地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负责。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21.13 乙方负责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
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1.14 乙方为解决施工中的问题所有发向甲方及监理单位的函件均应以
符合甲方及监理单位要求的书面形式,并且必须提前三天发文给甲方。乙方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和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发,甲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21.15 乙方所需场地应经监理单位报甲方核批后方能使用。工程验收后 天内,乙方应将场地清理干净退还甲方。乙方负责标段内厕所垃圾清除外运及相关的一切费用,并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若乙方不履行此义务,甲方可自行委托他人,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以市场价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21.16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出现工程
质量、安全事故问题或者其他原因,被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或受到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处罚,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甲方有权从工程款或保修款中直接扣除。
21.17 乙方对甲方或监理任何指令必须按时完成,否则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累计3次后,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且甲方有权选择其他单位完成该项指令。甲方有权按实际发生金额的 倍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1.18 乙方必须保证按时发放其所雇佣民工的工资,为保证其履行诺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一份承诺证明,保证乙方所雇佣民工若因工资产生的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1.19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组织或聚集民工到甲方办公机构闹事或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否则,发生一次上述情形,罚款 元,由甲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21.20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施工人员向甲方索要工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索要人,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
21.21 乙方提供的工程决算资料(包括工程量和总金额)与甲方聘请的造价或审计机构做出的最终决算报告差额不能超过 10 %,若超出,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审计等一切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1.22 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资料保存及信息沟通,保证信息沟通、反馈及时。因资料丢失、信息沟通不畅造成工程延误,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1.23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规范性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按每日或每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交监理工程师和甲方,若延迟,则每一天承担违约金1万元。
第二十二条 冬季施工
22.1 本合同工程价款包含冬季施工费的,如因乙方或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正式开工或工程进行一部分(总工程量的 %)时已过冬季,则无需支付冬季施工费,甲方有权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相应冬季施工费 。
22.2 本合同工程价款包含冬季施工费的,在施工期间超过2天气温达到无需支付冬季施工费温度的,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时,将相应扣除冬季施工费。
22.3 冬季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应在开工前 日向甲方提供,经甲方确认并以书面通知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23.1 乙方逾期竣工,从逾期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价 % 的违约金;乙方逾期 天仍未能竣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
23.2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确定每日、每周施工工程量,甲方对其进行考核。若未完成周工程量,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造成逾期竣工的,按前款执行,可双重处罚。
23.3 乙方交付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的,乙方必须无偿、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同和规范要求,返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工期延误,按23.1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乙方交付的工程无法通过返修修复的或主体工程存在瑕疵导致修复不能的或经二次返修仍不能达到使用状态的或已完工程明显不符合合同质量标准且在甲方提出后不能改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3.4 乙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设备或擅自更换已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设备的,乙方负责更换合格产品、返工重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条23.1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3.5 乙方因使用不合格材料引起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事故隐患、瑕疵,或违反安全施工规定,导致甲方损失或损失可能或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或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3.6 因乙方不能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或因乙
方施工人员不服从监理单位监督和指令或未能积极与监理单位协调配合做好施工工作造成工程修改、返工的,如甲方同意乙方继续施工的,返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合同暂定价10%的违约金,因此造成工期延误,按本条23.1款的规定由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继续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3.7 乙方未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撤换不能胜任职务或玩忽职守人员的指令,乙方拒绝执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3.8 依据本合同条款约定或法律规定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
23.9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逾期不撤出,损失自
负。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损失或赔偿,由乙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未支付的工程款不再支付,甲方只结算已完工程并确认为合格工程部分的材料费及人工费。合同解除后 5 日内,由甲方、乙方双方共同指定审计或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审计鉴定,若3日内乙方不配合,甲方可自行委托审计或鉴定机构进行确认,乙方对前述鉴定结论予以认可。无论是双方共同委托还是甲方自行委托,审计或鉴定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合同解除后,乙方还应按照合同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同上。
23.10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器械等。
23.11 乙方若未执行监理单位的指令或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严重敷衍了事,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罚外,甲方还有权停发本期工程进度款,直至乙方完成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令,达到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
23.12 乙方未尽工程照管责任使材料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应及时修
补或赔偿,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否则甲方有权从未付工程款中将此部分款项扣回。
23.13 乙方施工场地清洁不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不能达到文明工地的标准,或施工结束后未按规定要求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退还甲方,未将余泥垃圾运出本工程外,或逾期未退场,甲方则按所占场地面积每天 元/m2计罚乙方。
23.14 保修期内,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可委托他人进行维修,也可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从未支付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全额赔偿。
23.15 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3.16 乙方应及时交纳水、电和其他相关费用,因不及时交纳造成工程停工,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导致甲方垫付的,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并按垫付的金额和时间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
23.17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如超过付款期限,乙方有权要求甲
方按照应付部分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23.18 本合同项下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的损失计算方法: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
23.19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款约定,未及时提供竣工资料,每迟延一天,支
付违约金 元;未完整提供竣工资料,甲方有权拒收。导致迟延交付,按照前述约定执行,甲方并有权拒绝支付结算款,责任、损失自负。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在短期内对本合同的履行无重大影响,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无法消除,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保险
25.1 甲方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承担费用 25.2 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第三人生命财产、运至施工现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及施工机械办理保险,并承担费用。
第二十六条 送达
甲方给乙方的函电,按下述地址、传真号码发送,如有变更,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否则若按本地址和号码发送的,视为正确送达。
地址: 传真号码: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二十八条 其它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对甲方已经或可能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 __
地址:
电话:
传真:
外墙保温施工合同书 篇5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确保安全文明施工、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施工任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外墙内保温工程(以施工图为准)。
第二条 承包方式
2.1 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包工包料的双包方式。
2.2工作内容:乙方负责保温工程的外墙内保温体系施工。按甲方、设计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达到国家节能保温、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并保证通过工程综合竣工验收。
第三条 工期
工期:每个工作面的工程工期从甲方交付工作面时起算,施工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确定的时间为准,乙方无条件配合。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
4.1 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 。
4.2.本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相关标准和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本工程按设计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的规定抽查检验评定,同时还必须满足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其他现行的有关法规及规范、政策规定。
4.3 施工质量标准:
4.3.1 保温层与墙体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无脱层、空鼓、裂缝、面层无粉化、起皮、爆灰等现象。
4.3.2 保温层表面平整、洁净,接茬平整,无明显抹纹,线脚、分层条顺直、清晰(毛面纹路均匀,平整度、阴阳角正负误差不超过上述规范要求及抹灰面质量要求),厚度均匀。
4.3.3 所用的材料品种、质量、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施工验收要求。
4.3.4 保温层做法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厚度按设计要求执行。
4.3.5乙方在施工前必须对墙面进行检查,如劳务基层不合格,由劳务处理,如乙方施工后,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五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职务:电话:
5.2 乙方驻工地代表
5.2.1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电话:
第六条 甲方工作
6.1 甲方为本工程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6.2 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施工单位之间交叉配合。
6.3 审查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6.4 甲方对乙方的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第七条 乙方工作
7.1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及其签订审批的施工方案和其他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工期完成并交付工程。
7.2及时向甲方提交必须的相关资料。
7.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4 乙方保证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甲方、监理、设计、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法法规的要求,并向甲方提供所使用材料的合格证、检验报告。
7.5 按规定编制工程的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竣工资料文件的编制按相关办法的要求执行,必须满足工程竣工备案的要求。
7.6 负责该工程自正式交付业主后的保修,保修期以本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施工质量等原因,乙方应无偿返工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7.7 乙方负责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7.8 负责本分项工程相关的检验、实验、检测及验收。
7.9承担本分项工程涉及到的所有费用。
第八条 延期(提前)开工及工期延误
8.1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如期开工。甲方决定提前或延期开工的,以甲方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
8.2 经甲方书面同意,工期可以顺延。
8.3 甲方决定暂停施工并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后,乙方应立即停工。
第九条 安全施工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施工条例》与上级建筑主管部门和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和责任,搞好安全生产。乙方所有人员福利及劳动保障,乙方人员在履约过程中所产生的伤亡、患病等事故,均由乙方全权承担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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