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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租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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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租赁合同书(精选16篇)

商业地产租赁合同书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商业用房租赁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已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及面积

  1.1 甲方将座落于绵阳市 区 路 项目 2 号楼 二层1、2号 商业用房(具体见附件1:租赁房屋平面图)实际使用面积约为 2086.35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

  1.2 如上述面积与交房时现场测绘的实际使用面积存在差异,双方同意按现场实测核定的实际使用面积计租。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租赁房屋用于从事 鸭天下餐饮店 经营活动。

  2.2 乙方改变房屋的租赁用途,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用房屋从事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经营业态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从 20xx年11月30日 起 6年 ,但租赁起始时间最晚不超过 20xx 年 12月 30日 。

  第四条 租金

  在本合同期限内,租金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本商业用房的租金明细如下: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 3 个月的免租期,期间免收租金。若因乙方原因,实际租赁时间不满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第一个计租年度的租金标准核收免租期的租金。自 免租期结束之日 起,开始计收租金,起始租金¥ 48 元/㎡.月(物业管理费不包含在租金内须另行计收),自第三个计租年度起,按照 5% 的比例逐年递增如下:2086.35㎡

  第五条 租金的支付

  5.1 租金 每半年 支付一次。

  5.2 乙方应于房屋交付之前向甲方一次性预付首期半年租金¥ 600870 元(大写:人民币 陆拾万捌百柒拾元整 ),以后的租金由乙方 每期届满前15日一次性足额 向甲方预交。

  第六条 租赁保证金

  6.1 租赁保证金为¥ 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 拾万元整 ),由乙方在进场之前支付给甲方。

  6.2 合同期满后,经确认乙方未下欠应缴费用及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财物无损坏现象后,租赁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无息退给乙方。

  第七条 物业管理

  7.1 房屋交付时,由本项目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乙方均应认同该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并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租赁面积交纳物业管理费。

  7.2 物业管理费从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费用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报经当地价格行政主管机关核定的标准缴纳,首期物业管理费标准为¥ 2.30 元/平方米·月。

  物业管理费按 三个月 为一期支付,首期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乙方应在甲方交付该房屋之前交付给甲方,乙方须在 每期届满前15日一次性足额 预付下一期物业管理费。

  7.3 乙方经营项目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油烟、噪音、污水和垃圾的排放应符合城市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夜间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治安管理要求,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违反上述规定被相关国家机关予以处罚两次以上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4 乙方自行负责其经营场地内的物业管理,以及场地内的供电线路、消防设施、通讯线路、宽带网络、自用空调系统等的维修与更换。

  7.5 乙方空调外机的安装应统一有序,不能破坏和妨碍建筑立面的整体观瞻。

  第八条 租赁房屋的交付

  8.1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的时间可根据乙方装修需求确定,但最晚不超过 20xx 年 12月 30日 。该房屋的装修和设施设备情况在交付时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8.2 乙方承诺在交房后 3个月内 开始营业。

  8.3 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房屋的依据,以及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第九条 装修约定、维修养护责任

  9.1 乙方可根据需要在租赁房屋内进行装修或改造,费用由乙方负担。装修或改造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须事先经甲方同意,如依照国家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验收的,还需经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验收。

  9.2 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租用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拆改、扩建或增添。因乙方过错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9.3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公共设施承担维修义务,因房屋建筑结构、屋顶及墙面防水、高低压配电、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等房屋自身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修缮并承担费用,乙方应积极配合,但因乙方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的不在此限。若出租方变更为非开发商的买受方,则此条款不属于甲方的转签内容,买受方不具有承担此条款的义务。

  9.4 合同因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终止,乙方可拆除属于其租赁后投资购买和安装的设施、设备,但在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及与房屋正常使用密不可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保证房屋处于无需修缮便可再次投入使用的良好状态。对于与房屋不可分离的装修,或虽可分离但分离后将破坏房屋的整体结构、外观的装修,无偿转让给甲方。

  第十条 水、电、气等费用的收交

  水、电、气费、卫生费、垃圾清运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宽带网络使用费等与乙方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性收费,按照管理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的规定办理。

  11.1 在房屋范围内, 乙方安装广告或店招须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批,且应符合房屋所在区域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规划。

  11.2 因广告或店招倒塌、脱落等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11.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许可他人安装广告或店招。

  第十二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变更

  12.1 甲方有权出售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将房屋出售给任何第三方,均应告知第三方房屋被乙方租赁的事实,并在与第三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第三方应认可并接受本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继承甲方的所有权利、义务。

  12.2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转租分租,若要全部或部分转让房屋的承租权,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满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条件。

  12.3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乙方须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是否继续承租房屋,甲方若继续出租本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 甲、乙双方相互协助,友好合作,共同维护合同的履行。

  13.2 甲方权利、义务

  13.2.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合同进行监督。

  13.2.2 甲方不得擅自干涉乙方在承租房屋内进行的合法经营活动。

  13.3 乙方权利、义务

  13.3.1 乙方有权在房屋内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依法自主经营,并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和门前三包工作。

  13.3.2 乙方在承租期间与第三方发生的一切纠纷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3.3.3 本合同租赁期满终止或其它原因提前终止,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前10日内清偿其所欠甲方及各种物业费用,在保证不损伤甲方原有设施基础上,乙方应将属于其的财产、设备及其相应的招牌广告等搬迁撤离,将租赁房屋交还给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签收认可。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限期搬迁的通知书。在送达乙方后,乙方仍不搬迁的,甲方视其为乙方遗弃物品,有权处理,并从中租赁保证金中扣减所造成的费用。

  13.3.4 乙方在退场时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装修装饰,保证房屋和设施设备良好的可使用状态。否则,乙方应负责修复,并视为乙方未履行交还租赁房屋的义务。若乙方不能修复至正常使用状态,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向乙方主张该剩余部分的损失赔偿。

  14.1 在租赁期内,如果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上述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 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 拾万元整 )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14.2 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比照本条第1款规定处理。

  14.3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当期应付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如逾期15天以上(含15天)未交租金或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执行本合同,停止向乙方提供包括供水、供电等一切服务;如乙方累计逾期达到30天的(含30天)未交租金及违约金,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乙方比照本条第1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

  15.1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可以终止:

  15.1.1 本合同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战争等的不可抗力因素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15.1.2 本合同经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解除。

  15.2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税费和合同的善后

  16.1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各种税费。

  16.2 双方在租赁期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清偿各种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按应清偿费用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合同的组成、补充和通知方式

  17.1 合同的附件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议、函件是本合同的当然组成部分。

  17.2 甲乙双方应以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和通信地址作为双方向对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送达地址,如任何一方的上述情况发生变化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履行通知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对方承担。

  17.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商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7.5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且加盖公章(或手印)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业地产租赁合同书 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无统一规定,则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违约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附加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经办人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鉴(公)证机关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商业地产租赁合同书 篇3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提高房屋的使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 商业用房租赁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第1条 甲方将位于 (清水房)商业用房(套内面积: ㎡,建筑面积: ㎡)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

  第2条 房屋法律概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附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附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附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

  第3条 场地用途:乙方承租2层楼整层用于经营餐饮、茶楼等。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

  第4条 房屋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

  1)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

  2)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

  3) 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使用的;

  4)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第三部分 租金条款

  第5条 租金:套内面积 元/㎡/月,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6条 租金计算时间:自乙方入场装修之日起4个月后计算;租金支付时间:自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支付租金起算第一季度租金。

  第7条 租金按 支付,于应交期提前 天支付本季度租金。

  第8条 租金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汇票、转帐等);

  第9条 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第10条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租金。

  第四部分 租赁相关费用

  第10条 租赁期内,甲方负责缴纳由于房产租赁及土地使用而产生的税收和费用,并办理租赁登记。

  第11条 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缴纳因经营所发生的所有税收和费用。

  第12条 租赁房产的网络线路、闭路电视、电话等,甲方只负责提供接口,由乙方自行办理使用申请并承担费用。

  第13条 与租赁房产有关的公共设施、设备(消防系统、供配电 KW等),乙方如需变动经甲方同意后方能进行,甲方应予以配合,费用乙方承担;甲方同意乙方经营所需天然气从该物业现天然气接口接入,另外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4条 甲方负责落实该房屋正面公路旁的停车位,乙方负责制作停车指示牌,并由甲方协助乙方落实地下车位 个,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部分 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第15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6条 租赁期间,乙方由于经营不善有权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7条 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进行抵押给第三方,须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在抵押期间甲方及第三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甲方需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第六部分 房屋修缮

  第18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经营需要。

  第19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可作房屋结构调整,乙方因过失造成租赁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损毁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第七部分 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及义务:

  第20条 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

  第21条 在房屋租赁期间,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可正常使用房屋,不得阻挠、干涉、介入乙方的合法使用。

  第22条 甲方保证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甲方保证租赁房产现状不属于违章建筑。甲方保证拥有租赁房产具有完全的,不可争议的排他性所有权,甲方如需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以及出售,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不影响乙方租赁期内的正常营业。

  第23条 甲方负责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租赁房屋门前的树木移栽,并将门前的绿化区域建为平台,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24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乙方经营需要,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房屋临街面二楼门厅入口进行加宽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权利及义务:

  第25条 乙方拥有合法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26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27条 因乙方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28条 合同终止时,乙方投资资产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29条 在租赁期间,乙方根据经营和竞争需要,可对租赁房产进行重新装修。

  第30条 乙方可在所租赁房产范围内作广告,包括(外墙面)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

  第31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2条 租赁期间,乙方的通讯、室内环卫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租赁期间自用水、电、物业管理费(甲方须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用水、电),并于租用时与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

  第九部分 合同生效及终止

  第33条 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3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条 自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房屋租赁保证金。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甲方应予以退还,乙方同时结清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

  第十部分 违约责任

  第36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第37条 甲方在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应支付乙方投资总额3年折旧损失费,并承担 元的违约金(支付标准按该房屋3年租金总额的3%)。

  第38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支付标准按该房屋3年租金总额的3%)。

  第十一部分 消防安全

  第39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房屋消防设施,租赁期间的消防安全由乙方负责。

  甲方签字盖章:(出租人)

  住址(注册地址):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时间:

  乙方签字:(承租人)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时间:

商业地产租赁合同书 篇4

  出租方:娄底市鸿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授权经办人:

  承租方(法人/自然人):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承租人证照号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方经娄底市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栋1、2、3楼,二栋1、2、3楼、B塔楼4、5、6层、三栋、四栋、五栋所有物业)的业主授权,有权出租合同项下的场地,享有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合同的义务;同时,经娄底市鸿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授权,有权签订本合同中有关物业管理方面内容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秉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的位置和面积

  1、本合同所述的租赁物业位于娄底市月塘街和檀香路交汇处鸿星·新天地,具体租赁场地为 (具体详见位置附图)。

  2、该租赁物业计租(费)面积为 平方米(该面积为建筑面积,该场地的套内实际使用面积小于计租面积)。

  第二条:租期

  1、租期为 年,共计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租期从甲方将所租赁物业交付给乙方除去装修期的第一天算起(含免租期)。

  2、装修期和免租优惠期:为支持乙方的经营,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装修期 个月

  和免租优惠期 个月。装修期和免租优惠期从甲方将所租赁物业交付给乙方之日算起。

  3、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如推迟交付,租期相应顺延。

  第三条: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它费用及支付方式(本合同内的租金与费用为不含税价,乙方如需税票则自行负责税费)。

  1、租金为 元/平方米(不含水、电、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所有税费)。免租期 个月,租金年递增为 %;具体起租时间从甲方将所租赁物业交给乙方除去装修期的第一天算起。

  ①第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月租金为 元/㎡。

  ②第二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月租金 元/㎡。

  ③第三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月租金为 元/㎡。

  ④第四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月租金为 元/㎡。

  ⑤第五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月租金为 元/㎡。

  2、租金缴付形式:乙方使用物业的原则是先付租金后使用,按季度支付。首次缴付时间为 年 月 日前,其余租金缴付按缴付周期提前一个月缴付下次的租金。租金不能按时缴付的,每天按拖欠租金的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未缴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其租赁合同期。

  3、免租期乙方须支付除租金外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煤气等其他费用。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被终止,则乙方不享有免租期(含装修期)的优惠,乙方需按合同规定的首月租金标准向甲方补缴免租期的租金。

  4、物业管理费为 元/平方米,按季度收取。在所租赁物业交给乙方时,乙方须交第一次物业管理费,下次物业管理费须在前次物业管理费期满的7日之前交付给甲方,否则,每逾期一天,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

  5、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他费用

  ①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租赁物业之水费、电费、燃气费、环卫费及其它乙方按规定要交纳的费用必须无条件承担,不得拖欠。如催交,乙方拒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作清退处理。

  ②水、电、燃气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费,在此基础上收取8%的管理费和损耗,不再增加其它费用。

  ③上述费用按月交纳,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一次交清,如有拖欠,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5‰收取滞纳金。

  ④其它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管理费、税金、本体维修基金、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根据政府及法律规定承担。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和,保证金不计利息。

  2、如因乙方违规违约须在保证金中扣款,乙方需在被扣款后三天内补足保证金金额。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清退乙方,终止本合同。

  3、本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缴清全部费用,所租赁物业完好无损,乙方在搬出后七日内,凭甲方开具的收据,甲方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五条:入驻与装修

  1、乙方的进场装修须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设计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办理进场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场施工,乙方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

  2、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符合设计、消防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的装饰装修中不得破坏该场地主体结构和甲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物业服务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并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因装修而发生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

  4、装修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如对公共设施或第三者造成损坏,乙方须赔偿甲方及第三者的经济和财物损失。

  5、对乙方所租赁的物业甲方保证水、电、燃气到户,但乙方须自行负责从配电箱、供水总表到各区域的电源线路和水管。

  第六条:招牌和广告

  1、乙方的招牌和广告的设置事宜必须向甲方提交相关设计方案,经甲方审定后方可设置,其认定不代表职能部门的认可,严格遵守甲方和物业服务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交纳相关费用。

  2、 对于乙方违反城市管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设置招牌和广告,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或更换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的墙面等的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为了整体宣传鸿星·新天地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无偿使用其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如乙方需使用甲方、物业服务公司的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应事先取得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停车管理

  鸿星·新天地的停车位(包括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的使用及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紧急状态和场地维修

  1、发生紧急状态时,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该场地的水、电、燃气等能源供应或停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但事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并作出说明。

  2、因紧急状态或者公用事业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命令而导致该场地的水、电、燃气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处置紧急状态而造成该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受到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无论是因为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或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中凡属于乙方的货物、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租赁期间,乙方承担所租赁物业的维修义务。租赁物业出现漏水现象时,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漏水问题,并防止财产损失的发生。如漏水问题乙方无法自行解决,乙方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由于漏水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在租赁期限的照管责任

  1、自进场日后,未经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该场地的场地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

  2、对于设置或通过该场地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3、乙方在该场地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自行负责该场地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

  4、乙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的使用该场地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该场地设计荷载的物品;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的保险赔偿额减少、取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该场地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

  5、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的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正常经营的行为。如乙方的经营产生特殊气味(包括油烟,以下同)或者噪音干扰,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止。若乙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严重妨碍周边商户和公共环境,经环保部门测定后,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6、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水、烟、燃气等相关物质外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或乙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乙方应当对甲方及第三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本款内所述乙方的责任也适用于乙方的工作人员、乙方的顾客、乙方的访客或其他与乙方相关的人员,并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8、乙方通过转租、合作、对外承包经营等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在该场地内经营的,则因该等第三方之行为而导致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任何损失的,乙方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的进一步保证

  1、为维护鸿星·新天地良好的形象和整体利益,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娄底市鸿星·新天地整体营业规定,不得擅自提前或延迟开、闭店。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商户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相关金额;甲方有权按实际情况调整营业时间,乙方必须遵守,不得异议。

  2、乙方应当办齐经营相关的各类证照(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遵守甲方制订的娄底市鸿星·新天地统一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商户手册》等),并保证其经营行为不损害其他商户及甲方、物业服务公司的利益。

  3、乙方因服务态度、商品价格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每曝光一次,处以20xx元罚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除罚款外,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追偿由此造成的超出违约金部分一切经济损失。

  4、未经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场地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实现设计用途。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停止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确认,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接受乙方的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或其它费用,不视作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规定而须承担的责任的权利。

  7、乙方保证其代理人、工作人员、建筑安装或装修人员在鸿星·新天地内遵守国家、地方及物业服务公司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私自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吸烟、电加热器等),否则由此产生任何问题均由乙方直接处理和承担责任。

  8、乙方违反了上述各项保证内容之一的,均构成对甲方的违约。甲方可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甲方的保证和责任

  1、甲方保证有权按合同条款将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申请办理商业经营证照所必要的文件。

  2、甲方、物业服务公司应对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环保、通讯、消防、卫生及其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给予必要的协助。

  3、该场地内的各种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三日内进行维修,若该场地的损坏或故障直接影响到乙方的营运,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须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一日内进行维修。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对该场地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并尽可能在双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安排进行,以确保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或干扰。

  4、甲方已告知乙方,签署合同时该场地已设定抵押。如因抵押、债押、债权及其他第三方权利而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限内合法使用该场地,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5、甲方对在管理服务中获取的乙方销售数据等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因甲方非法泄露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经营管理

  1、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甲方根据鸿星·新天地经营发展需要,对其进行统一宣传推广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积极配合。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租赁期内(含租金期内)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保证正常经营,不得擅自停业或关门(日连续开门时间不足6小时),如连续关门或停业三天以上(春节除外),或一个月内累计关门或停业七天以上,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要求乙方七日内搬迁出租赁物业,若乙方推迟搬迁,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物业中的物业采取封存措施,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租赁他人经营,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保证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对其经营(商品、服务等)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进行,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否则,由此引起的矛盾纠纷由乙方负责。

  4、乙方不得在承租的商铺内贮存任何违禁品及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及过量货物等。如因乙方的行为造成商铺及设备损毁的(包括故意或过失),乙方除应负责修理及恢复原貌外,并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及第三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为确保市场安全,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器或生明火取暖,严禁私接电源,甲方每发现一次按违约处理,乙方承担违约金20xx元。经甲方发现三次以上者,可终止与乙方的合约。如因乙方违规操作引起火灾而造成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应自费办理与其有关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火灾保险,如乙方不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商铺作例行的安全检查并承担治安保卫工作。乙方必须派人担任安全消防负责人,具体负责治安防火等日常工作。

  8、乙方必须保持商铺内的清洁卫生,严禁乱抛垃圾,并应按规定时间及地点清理垃圾。

  9、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对该场地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合作经营或联营,否则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10、合同期满,乙方未违约需继续承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乙方义务,但列入改造、消防整改、经营项目调整等情况的物业,甲方无义务与乙方续签租赁合同。经改造调整后的物业乙方无优先承租权;

  11、甲方有权将租赁给乙方的物业抵押办理融资业务,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融资所有需求,如因甲方经济纠纷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乙方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署后,如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物业服务公司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费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或者首期租赁费的,5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

  2、合同项下进场日到来后,如乙方未进入该场地开始装饰装修,经甲方或物业公司通知仍未纠正的,则自进场日起,每延迟进场施工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一个租约年日租赁费标准(不考虑租赁费优惠)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逾期进场施工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解除合同,则除逾期进场施工违约金外,乙方应自免租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无论届时是否开业。

  3、乙方未能在开业日开业,每天还应向甲方支付日租赁费50%的逾期开业违约金,直至该场地正式开业经营之日为止。乙方逾期开业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因乙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乙方所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合同因甲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无息双倍返还合同项下的保证金。

  5、乙方延迟缴纳合同项下租赁费或其他费用的,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相当于欠费金额1‰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延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乙方延迟缴纳合同项下租赁费或其他费用累计超过3次的(含本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乙方延迟缴纳合同项下租赁费、物业服务费、水电气或其他应付费用超过7日,经过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催告,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对该场地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和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无需因此而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8、在乙方欠付租赁费、物业服务费、水电气或其他应付费用等款项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放置于该场地内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物品转移出该场地。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不足额缴纳上述欠付费用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的店面采取封店、锁门措施,不允许乙方开业经营,甲方采取封店、锁门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9、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仅包括租赁费、物业服务费、水电气或其他应付费用等),乙方擅自关门停业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将该场地内的商品、货物和装修清空,腾出场地另行使用,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合同有关约定或违反其在合同项下所作的进一步保证或者其他任何承诺的,甲方有权通知其限期改正;经甲方通知,乙方仍不改正的,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月租赁费标准的10%的延迟履行违约金,直至乙方改正为止。在此种情况下,如乙方延迟履行超过15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享有该场地的使用权的,则甲方应当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0日内作出相应改正的积极有效举措,直至完全改正;若经甲方改正,仍无法使乙方继续享有该场地使用权,在该期间内,乙方无须缴纳租赁费、物业服务费。

  12、如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则应当按照合同项下争议解决办法予以处理。在按照争议解决办法处理期间,乙方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各项缴费义务。

  13、乙方妥善履行合同是甲方给予乙方免租装修期和免租优惠政策的前提。如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包括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则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按第一个租约年的租赁费标准补交免租装修期和免租优惠政策的全部租赁费。

  第十四条: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需要续租,则最迟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90日前按照甲方新的租赁政策及租赁费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逾期未能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的,甲方有权将该场地另行处置。

  第十五条:期满终止、返还

  1、甲方同意在本《租赁合同》期满后或者提前终止后的一周内,由乙方按交付时的物业结构现状,并积极遵循来装去丢的原则进行交付返还(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乙方可予以拆除并归乙方所有),返还时双方签署物业返还单,乙方即履行物业的返还义务。

  2、如果乙方未按前述约定期限交还物业,则视为乙方放弃物业内一切财物所有权,甲方有权腾空、收回物业,处理物业内财物,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赔偿由此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

  3、在甲方按照前述约定收回物业前,乙方除仍应承担延迟期间物业租赁费、物业服务费、水电气或其他应付费用、滞纳金等,(滞纳金为每延迟一天按欠款的5‰加收滞纳金,从应付日至清偿实付日止)各项费用外,还应再向甲方支付双倍租金。

  4、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时应付清所有应付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应付款项(含违约金、损害赔偿、罚款等)。

  5、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时尚未付清所有应付甲方相关款项,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有

  权阻止乙方转移乙方在物业内的财物,因此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未付清应付甲方相关款项超过七日的,均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在物业内的财物所有权,甲方可委托拍卖、变卖乙方财物,以抵扣拍卖、变卖费用及所欠款项。因甲方采取上述措施而导致乙方财物受损、价值下降等不利后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承租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和处理。如因第三方向乙方主张权利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双方特别约定

  1、甲方提请乙方在租赁期间主动到保险公司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保险,如遇到意外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2、乙方自行更改和违章使用电器电路,人为损坏设备设施,甲方将终止本合同,所收各项费用归甲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售该商铺,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有关该商铺出售条件后3日内做出答复,并在7日内与甲方达成相关协议,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自行将物业现售(前提须保证本《租赁合同》的履行),本《租赁合同》甲方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自行转移至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乙方须无条件同意甲方的更名。

  4、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得将所租赁物业私自转让或转租给他人。乙方确须将其物业转让或转租他人,必须书面向甲方报告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租或转让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双方特别约定,该场地因不可抗力遭到严重损坏,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双方应当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进行商议。如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60日内乙方既无法继续经营,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因此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租赁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九条:通知(文件)送达

  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明的姓名和地址发送相关通知和文件:

  甲方地址:娄底市月塘街和檀香路交汇处鸿星·新天地1栋4楼

  收 件 人:娄底市鸿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地址: 【必须填写】

  收 件 人: 【必须填写】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2、上述地址为甲乙双方约定的有效送达地址。一方若改变上述联系方式,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一方有证据证明按照上述联系方式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和文件,无论对方是否接收,五日后均视为已送达。

  3、甲方发送给乙方的通知和文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电子邮件④手机短信。

  第二十条:其他约定事项(此处手写条款处须加盖双方公章视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此合同签订地点为鸿星•新天地。由娄底市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市鸿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权委托甲方签署。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业地产租赁合同书 篇5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无统一规定,则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违约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附加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经办人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鉴(公)证机关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商业地产租赁合同书 篇6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提高房屋的使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 商业用房租赁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第1条 甲方将位于 (清水房)商业用房(套内面积: ㎡,建筑面积: ㎡)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

  第2条 房屋法律概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附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附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附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

  第3条 场地用途:乙方承租2层楼整层用于经营餐饮、茶楼等。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

  第4条 房屋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

  1)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

  2)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

  3) 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使用的;

  4)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第三部分 租金条款

  第5条 租金:套内面积 元/㎡/月,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6条 租金计算时间:自乙方入场装修之日起4个月后计算;租金支付时间:自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支付租金起算第一季度租金。

  第7条 租金按 支付,于应交期提前 天支付本季度租金。

  第8条 租金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汇票、转帐等);

  第9条 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第10条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租金。

  第四部分 租赁相关费用

  第10条 租赁期内,甲方负责缴纳由于房产租赁及土地使用而产生的税收和费用,并办理租赁登记。

  第11条 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缴纳因经营所发生的所有税收和费用。

  第12条 租赁房产的网络线路、闭路电视、电话等,甲方只负责提供接口,由乙方自行办理使用申请并承担费用。

  第13条 与租赁房产有关的公共设施、设备(消防系统、供配电 KW等),乙方如需变动经甲方同意后方能进行,甲方应予以配合,费用乙方承担;甲方同意乙方经营所需天然气从该物业现天然气接口接入,另外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4条 甲方负责落实该房屋正面公路旁的停车位,乙方负责制作停车指示牌,并由甲方协助乙方落实地下车位 个,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部分 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第15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6条 租赁期间,乙方由于经营不善有权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7条 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进行抵押给第三方,须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在抵押期间甲方及第三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甲方需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第六部分 房屋修缮

  第18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经营需要。

  第19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

  意后可作房屋结构调整,乙方因过失造成租赁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损毁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第七部分 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及义务:

  第20条 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

  第21条 在房屋租赁期间,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可正常使用房屋,不得阻挠、干涉、介入乙方的合法使用。

  第22条 甲方保证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甲方保证租赁房产现状不属于违章建筑。甲方保证拥有租赁房产具有完全的,不可争议的排他性所有权,甲方如需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以及出售,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不影响乙方租赁期内的正常营业。

  第23条 甲方负责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租赁房屋门前的树木移栽,并将门前的绿化区域建为平台,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24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乙方经营需要,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房屋临街面二楼门厅入口进行加宽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权利及义务:

  第25条 乙方拥有合法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26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27条 因乙方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28条 合同终止时,乙方投资资产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29条 在租赁期间,乙方根据经营和竞争需要,可对租赁房产进行重新装修。

  第30条 乙方可在所租赁房产范围内作广告,包括(外墙面)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

  第31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2条 租赁期间,乙方的通讯、室内环卫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租赁期间自用水、电、物业管理费(甲方须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用水、电),并于租用时与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

  第九部分 合同生效及终止

  第33条 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3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条 自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房屋租赁保证金。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甲方应予以退还,乙方同时结清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

  第十部分 违约责任

  第36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第37条 甲方在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应支付乙方投资总额3年折旧损失费,并承担 元的违约金(支付标准按该房屋3年租金总额的3%)。

  第38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支付标准按该房屋3年租金总额的3%)。

  第十一部分 消防安全

  第39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房屋消防设施,租赁期间的消防安全由乙方负责。

  甲方签字盖章:(出租人)

  住址(注册地址):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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