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溺水安全教育公开信
防溺水安全教育公开信(通用5篇)
防溺水安全教育公开信 篇1尊敬的家长:
您好!
每年的5月---9月是学生溺水事故的高发季节,防溺水安全工作已成为幼儿园和家长关注的焦点。为有效预防幼儿溺水事故的发生,我园已认真开展了各种形式的预防溺水教育活动,在此也希望您增强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配合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活动,将幼儿防溺水教育活动做得更扎实有效。
一、必须承担起监护人责任,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管好自己的孩子,要切实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特别要在暑期、节假日、周末和放学后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监管,坚决避免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家长务必要重视孩子游泳(玩水)安全教育:禁止孩子私自下水游泳;禁止孩子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禁止孩子在无监护人或老师带队的情况下游泳;禁止孩子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塘水库游泳;禁止孩子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禁止擅自到河流、山塘、水沟等危险地方玩耍。并且教育孩子相互监督,相互劝阻。
三、幼儿游泳时应该有家长或成年人的陪同,否则禁止外出游泳。夏季需要游泳,应该到安全、正规的游泳池游泳,并且必须要有监护人陪同。在游泳前做好相应的准备活动,以防止溺水事件的发生。
四、在没有大人陪同或配带救生圈的情况下,严禁私自结伙去划船。到公园划船,或乘坐船时必须要坐好,不要在船上乱跑,或在船舷边洗手、洗脚,尤其是乘坐小船时不要摇晃,也不能超重,以免小船掀翻或下沉20xx年防溺水安全教育致家长的一封信20xx年防溺水安全教育致家长的一封信。
五、遇有突发溺水时能做到:(一)不要慌张,发现周围有人时立即呼救;(二)放松全身,让身体飘浮在水面上,将头部浮出水面,用脚踢水,防止体力丧失,等待救援;(三)身体下沉时,可将手掌向下压;(四)如果在水中突然抽筋,又无法靠岸时,立即求救。如周围无人,可深吸一口气潜入水中,伸直抽筋的那条腿,用手将脚趾向上扳,以解除抽筋。(五)孩子一旦发现有人溺水,应及时呼救,让成年人来抢救,不可盲目下水施救。不准不懂水性的幼儿擅自下水施救。
亲爱的家长朋友,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关爱孩子的生命,是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克服麻痹侥幸的心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忧患意识,重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与监护,在孩子的心中筑起一道安全防线,让您的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祝您家庭幸福安康!
xx年x月x日
防溺水安全教育公开信 篇2各位家长:
暑假已经开始,正值盛夏,是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高发期。近期一些地区已陆续发生多起溺水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有效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假期安全。特印发此信,请家长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溺水事故的危害性。溺水事故会给家庭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各位家长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家长的一点疏忽,可能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伤害。因此一定要根据自己孩子的身心特点,选择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孩子也能深刻认识到溺水事故的危害,从而避免溺水事故的发生。
二.做好预防溺水的家庭教育20xx年防溺水安全教育致家长的一封信作文安全教育关乎孩子的生命安全,孩子在家里期间,请加强对孩子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和监护工作,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严格监管。严禁孩子到池塘或河边洗澡、戏水和玩耍,切实让孩子做到“六不”: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准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准在无家长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准学生擅自下水施救。
三.教给孩子预防溺水的技能。如有条件可以教会孩子掌握游泳本领和溺水自救的能力,还要让孩子知道在发现同伴溺水时应立即大声呼救,不准下水营救,避免造成更多伤亡。如发现有学生在水边玩耍或游泳,不管是不是您的孩子,请及时进行劝阻,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xx年x月x日
防溺水安全教育公开信 篇3尊敬的家长: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校工作的大力支持。
天气的逐渐炎热,青少年溺水事故进入易发期。每起溺水事故的发生都会给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为此,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孩子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为进一步加强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我们请您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溺水事故的危害性。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溺水事故会给家庭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各位家长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些。您的一点疏忽,都有可能给家庭带来沉重的伤害。因此请您一定要根据自己孩子的身心特点,选择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孩子也能深刻认识到溺水事故的危害,从而避免溺水事故的发生。
二、做好预防溺水的家庭教育。
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安全教育关乎孩子的生命安全,孩子放假期间,请您加强对孩子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和监护工作,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让孩子做到“四不游泳”,即:不在无家长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注意安全警示,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家长要严格教育学生不要到河(沟、塘等危险水域)边玩耍或钓鱼(捕鱼),以防不测,造成伤害。
三、教给孩子预防溺水的技能,提高自护自救能力。
如有条件您可以教会孩子掌握游泳本领和溺水自救的能力,还要让孩子知道在发现同伴溺水时应立即大声呼救,不宜盲目下水营救,避免造成更多伤亡。如发现有学生在水边玩耍或游泳,不管是不是您的孩子,请您能及时进行劝阻,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祝阖家幸福、安康!
xx年x月x日
防溺水安全教育公开信 篇4在京建筑施工企业的各位同仁们,大家好!
回首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城市建设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丰硕成果,预拌混凝土行业,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通力配合,本着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态度,体现着当代建筑人的价值和工匠精神,为首都建设作出了贡献。
近年来由于预拌混凝土市场供需比例的严重失衡,行业经济秩序出现了紊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愈演愈烈,合同中有悖于公平竞争的“霸王条款”不断翻新、层出不穷,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给行业生存带来了极大的危机,同时工程质量隐患加剧。
为了遏制这些现象,净化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倡导行业自律,要求企业自觉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制订发布了《北京市混凝土行业诚实守信自律准则(市场行为)》,既是规范行业内部企业市场行为,也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为此做出了“执行‘质量控制价’的决定”,于6月29日会员大会通过,要求全体会员企业严格执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京建法[20xx]24号)的规定。
自20xx年7月1日起,新签订的预拌混凝土合同,使用市工商局、市住建委联合监制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所附条款不得含有“霸王条款”,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价格不得低于市住建委和协会网站20xx年5月5日发布的“质量控制价”。
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在20xx年7月15日前完成变更。
《通知》明确指出:质量控制价“是预拌混凝土采购、供应双方落实质量责任,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预警线,也是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查处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的重要参考依据。
”协会执行质量控制价的决定,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理解、信任和支持,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依法依规,逐步建立、完善“公平、规范、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北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保障首都建设工程质量,造福子孙后代。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
20xx年6月29日
防溺水安全教育公开信 篇5尊敬的流动人口:
您好!首先,感谢你们为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的贡献,谨向你们及你们的家人致以亲切的慰问和美好的祝愿!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请您在到达居住地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凡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时,须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时,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合法证件。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同时请注意三点事项:①《居住证》的有效期分别为1年、3年,居住期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换领手续;②变换居住处所应及时申报,如有丢失,要及时补办;③在离开居住地时应及时到办证的派出所办理注销。
如果你不遵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三)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您是跨县(市、区)居住的流住人口,请您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我们将以“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为宗旨,依法维护你们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优质服务,也希望你们能够及时发现、举报居住身边的可疑违法分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供案件线索,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东营市公安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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