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工作计划
煤矿安全工作计划(通用3篇)
煤矿安全工作计划 篇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实现20xx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我县煤矿实际,制定20xx年度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瓦斯零超限、过程零隐患、现场零风险、安全零事故”理念,以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为手段,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煤矿瓦斯专项整治、防治水、防灭火工作为重点,全面治理重大隐患,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xx]10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三基”工作,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扎实开展“标准化建设年”活动,强力推进安全质量达标,全面完成全年煤矿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健康平稳发展。
二、重点内容
(一)认真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对煤矿矿长严格进行《七条规定》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七条规定》内容入脑入心,并把七条规定纳入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培训、复训和必考内容之一,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确保《七条规定》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打非治违”活动。把“打非治违”活动与隐患排查紧密结合、切实加强“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重点时期、重点区域,开展经常性“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建矿,从严管矿。
(三)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决策部署,夯实瓦斯防治工作基础,推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以强化监管执法为手段,深入开展瓦斯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瓦斯治理方针,确保抽采达标。
(四)提高水灾、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水平。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组织《煤矿防治水规定》专题学习,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深入开展煤矿水害专项整治工作;淘汰明令淘汰设备和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完善机电设备的“三大保护”,杜绝失爆现象,加强防灭火基础工作。
(五)推进“六大系统”健全完善。加强对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六)严格安全监管检查执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依法实施日常监管;组织安监、公安、国土、水利等部门开展季度安全大检查和特殊时期的安全专项大检查。
(七)加强煤矿基础管理工作。通过狠抓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年”活动,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劳动用工安全培训管理。
(八)加强煤矿隐患排查管理。煤矿日常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定期向县局报告备案,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九)严格证照管理,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十)煤矿要按时每月和县局进行图纸交换(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三、计划安排
每季度一次全面检查,每月两次以上专项安全检查。
(一)春节后复产验收。根据煤矿申请,按煤矿复产程序逐一检查验收。
(二)安全大检查。全年安排4次季度安全大检查及特殊时段安全检查。
(三)专项检查。计划开展瓦斯防治、防治水、防灭火、雨季“三防”、“六大系统”、《七条规定》贯彻落实、“打非治违”、“标准化建设年”等8个类别的专项执法检查。
(四)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扎实开展煤矿“标准化建设年”活动。4月底、7月底、9月底安排3次检查。
(五)5月底、8月底、11月底开展三次安全生产“三基”工作检查。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4次。对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达标评级办法》,每季度末对亭南煤矿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考核验收。
(六)六月底开展一次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并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七)加强驻矿监督员管理,开展驻矿工作专项检查4次。驻矿监督员实行24小时驻矿,每月入井检查不得少于15次,并认真如实填写驻矿监管日志及各种执法文书。对所查出的隐患,在规定时限内督促煤矿落实整改。
(八)6月、10月分开展两次安全培训工作检查,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九)其它检查。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工作计划 篇2为了务实抓好20xx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着重从防灾和治灾入手,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和强硬手段,大力提升瓦斯防治安全保障能力,预防事故发生。
一、指导思想:
认清形势和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切实强化安全基础投入与管理,狠抓《技改扩能工程与瓦斯治理方案》的实施,本着“力除隐患,落实责任”原则,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不断延长安全生产周期。
二、奋斗目标:
1、全年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淹井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
3、加快技改扩能工程建设,强化矿井风路整治,根本扭转矿井通风系统风阻较大问题。
4、确保象鼻煤矿老窖积水的排放,圆满完成象鼻老巷的维修工作。
三、组织领导:
1、矿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矿岩巷掘进班成立安全生产目标监督管理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细化、指挥协调、监督落实到位。
四、重点工作:
1、认清技改扩能工程建设和安全威胁的严峻形势,切实体现“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统筹协调、科学规划技改扩能工程建设。20xx年技改扩能巷道计划完成3200m,重点抓好技改扩能工程、矿井风路整治、象鼻煤矿老窑积水排放的施工管理、防尘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人车巷工程施工及安设、井下中央变电所等,保持矿井健康有序发展。
2、全年安全工作实行分阶段考核:一是千方百计的实现半年安全工作目标;二是实现全年安全工作奋斗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阶段考核目标,严格考核兑现。
3、抓住重点、措施要准、工作要实、全面细化安全管理。
(1)以“一通三防”作为全年日常安全工作的核心,扎实做好“一通三防”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把通风系统整治作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来抓。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对治理效果进行专题分析,找出差距扭转我矿通风较差的被动局面。治理重点为:+175m回风巷;+145m上山风路;+145m西翼正炭风路; +112m水平上山风路;+175m回风巷到东总回风巷段;+112m水平配风巷;1121工作面风路;1112工作面风路。认真落实瓦斯管理制度,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杜绝瓦斯超限作业。强化监控系统维护与管理。加强临时停风停电管理,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到位。通风安全管理达到标准化二级水平。
(2)加快西翼通风系统建设,彻底改变我矿通风系统瓶颈现状。20xx年完成+145m西翼总回风上山风路、原象鼻井口风机房建设。从而做到西翼主扇风机正常运转,确保矿井风量充足富余。
(3)以细化预防“顶板事故、机运事故”的发生作为日常安全工作监管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严格工程质量考核及其规程措施落实监督,认真抓狠抓斜坡提升及其平巷运输操作行为的日常规范管理,不断改善机运环境。
(4)高度重视防洪工作,有计划作好+145m水平、原象鼻老窑、+112m水平排水设备、设施检修工作,水仓清理和供电系统维护,确保不发生淹井事故。
(5)组建维修队,加大对原象鼻井巷维修、清理力度,加强管理,措施到位,确保象鼻井巷维修安全。
(6)充分发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作用,做到指挥、协调、监督到位。
4、立足现场、强化监管、狠抓落实。
(1)充分激发全矿员工狠抓现场安全作用的发挥,实行每月安全奖惩挂钩考核,认真抓好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2)规范管理,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综合监管措施,加大自查自纠力度,执行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隐患的处理及其复查验收工作。
(3)打击违章,彻底纠正不良操作习惯,对违章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4)认真吸取教训,对矿井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必须采取“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处理。
5、不断提高职工安全保障能力。通过多种形势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切实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处置能力,实现“我要安全”的和谐理念,达到创造安全生产环境共同享受,实现平安共同幸福的宗旨。
6、加快资金落实、设备投入、合理施工布局,力争20xx年底前完成标准化验收工作。
充满可持续发展的20xx年已向我们走来,认清煤矿艰难发展形势,瓦斯综合治理既是当前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更是一项长期艰巨性的工作。通过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和更加扎实的工作,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煤矿安全工作计划 篇3一、严格国庆节后的煤矿复产验收,严防节后煤矿事故反弹
(一)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停产复工方案。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认真抓好复产复工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送电、供电和专业队伍排放瓦斯等安全技术措施。只有在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全面落实的条件下,再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复产复工验收。
(二)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对停产停工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程序和标准,抓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是确保四季度和全年煤矿安全工作的关键。复产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不予复产,做到验收合格一处、恢复生产一处。对证照到期矿井、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消除的矿井、有安全生产条件缺陷的矿井以及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三)各煤监分局要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好复产片区的安全生产会议,要把停工后复产的矿井作为监察重点。切实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的检查,尤其是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的督查,对未经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经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四)组织开展对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督查。各产煤市(州)要组织对所辖区域产煤县(市、区)复产工作进行督查,省安监局(-煤监局)组织督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州)煤矿节后复产情况进行督查(附督查安排)。
二、认真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
(一)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我省今年发生的多起较大瓦斯事故教训,认真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开展一次“一通三防”隐患大排查,重点检查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风系统是否完善,通风瓦斯管理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整改隐患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未建立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和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对高瓦斯矿井无专用回风井的,各地还应立即逐一清理并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在201x年底前,必须具备专用回风井系统。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9月份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规定在20-年底之前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申请戴帽,逾期未完成的,要责令煤矿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应上未上瓦斯抽采系统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四)各煤监分局要结合全年的“三项监察”计划和6月份我省开展的异地集中交叉监察、7月份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9月份开展的“迎国庆、保安全”煤矿安全大检查活动查出的“一通三防”带倾向性的问题,会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一次“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生产的矿井要予以重处。
(五)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治理示范体系“双百工程”示范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2号)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瓦斯治理示范工作体系示范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32号)的具体安排,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抓好示范建设工程。特别是古蔺县、筠连县、江安县、荥经县、宣汉县5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和鲁班山北矿等示范矿井必须加快进度,确保20-年完成建设任务。各有关产煤市县要在12月初组织对今年达标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的初步验收,并将情况报省安办,省安监局(-煤监局)将于12月下旬组织验收,明年1月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验收。
三、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快资源整合的进度
对今年我省下达的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在年底前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坚决防止矿井拖延关闭和逃避关闭行为,坚决打击关闭前的违法突击生产。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规范进入整合程序,严禁借整合之名行生产之实,严禁边技改边生产。对纳入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矿井,地方政府要派驻矿安监员务必要盯死、盯牢,防止违规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和共同执法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假整合真生产、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
四、各地应切实抓好高全高效矿井的建设工作
按去年8月内江现场会确定的首批36个示范矿井及今年省安办《关于进一步抓好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0-]43号)确定的201处建设矿井名单,逐矿落实建设方案,强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省安办将于12月对此项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并将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五、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事故,从严查处煤矿违法行为
要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煤矿事故查处。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从严查处,要严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对四季度内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矿井,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除按经济顶格处罚外,还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经过专项评价,并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情况严重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煤矿存在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的;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新建、改建、扩改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生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未按规定延续的;高瓦斯及煤层有自燃发火倾向性的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开采的;未配齐特种作业人员或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重大违法行为,要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规定,从严下达行政指令、从严实施行政处罚、从严责令停产整顿、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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