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四中全会反腐心得
十八大以来,中央采取的一系列高密度、高强度的反腐措施,挖出并惩治了一连串的“老虎”、“苍蝇”,坚持在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的“治腐”高压,赢得了广泛赞誉,但是,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刚性运行,没有形成机制保障、制度保障的反腐,必然会前“腐”后继。
四中全会中提出了“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的总目标。
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这十六个字暗含着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权力运行的规范度,代表了本次大会将宪法恢复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腐败往往是权力运行不透明而导致权大于法的结果,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反腐败的核心在于制约和监督权力。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制建设与廉政建设是相辅相成、和谐统一的关系,依法治国是廉结施政的基本环境,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会允许自己的公务员权大于法。只有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人民参与到制约和监督体系中来,形成法律为经,人民为纬的合力,才会使公务员铭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铁律。
本次全会提出了“独立行使审判与检查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察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法律制度的刚性运行,使权力运行有了制约的监督体系,杜绝了领导干部对行政及司法的干预。依法执政、依宪执政,使职能部门和行政部门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使权力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运行,使权力行使在众目睽睽之下,吃、拿、卡、要、报等腐败行为自然无处遁形。
如果说四中全会前的反腐是不敢腐的权力反腐的话,那么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则推开了不能腐、不易腐、腐不到的制度反腐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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