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企业管理章程》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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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企业管理章程》是企业管理的根本准则,由于国家和企业管理情况的不断调整和变化,原有的部分章节及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现将《企业管理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为此,我代表总公司提出如下意见,请予审议。
《企业管理章程》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职工住院、悼唁、拜新年由各工会小组负责办理,退休人员和中层干部由总公司工会负责办理。职工死亡,一律实行火葬,其丧葬、抚恤费标准如下:
1、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因工死亡的,按国家规定:由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市医保局核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总公司不再另行补贴。
2、正式职工与合同制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自然死亡的,由总公司发放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XX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人80元/月,2人100元/月,3人及以上120元/月,或者至死亡之日起,按标准补偿5年。
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按国家规定,由直系亲属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市社保局核发)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总公司不再补贴。
4、总公司备案的临时工:自然死亡的,由总公司发给丧葬补助金XX元;一次性抚恤金:子女按60元/月结清至16周岁,配偶一次性领取死者6个月的工资。
5、承包部门自行聘请的临时工,因工或自然死亡的,由承包部门负责办理。
6、职工(含临时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总公司发给职工100元丧葬补助。
7、其它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并在企业登记了劳动保险关系或事实上存在供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年满5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残疾经过劳动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XX年三月四日
《企业管理章程》是企业管理的根本准则,由于国家和企业管理情况的不断调整和变化,原有的部分章节及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现将《企业管理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为此,我代表总公司提出如下意见,请予审议。
《企业管理章程》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职工住院、悼唁、拜新年由各工会小组负责办理,退休人员和中层干部由总公司工会负责办理。职工死亡,一律实行火葬,其丧葬、抚恤费标准如下:
1、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因工死亡的,按国家规定:由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市医保局核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总公司不再另行补贴。
2、正式职工与合同制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自然死亡的,由总公司发放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XX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人80元/月,2人100元/月,3人及以上120元/月,或者至死亡之日起,按标准补偿5年。
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按国家规定,由直系亲属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市社保局核发)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总公司不再补贴。
4、总公司备案的临时工:自然死亡的,由总公司发给丧葬补助金XX元;一次性抚恤金:子女按60元/月结清至16周岁,配偶一次性领取死者6个月的工资。
5、承包部门自行聘请的临时工,因工或自然死亡的,由承包部门负责办理。
6、职工(含临时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总公司发给职工100元丧葬补助。
7、其它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并在企业登记了劳动保险关系或事实上存在供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年满5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残疾经过劳动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XX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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