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桑拿按摩行业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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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信守法、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二)试用期为____(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_____________。 乙方从事保健按摩、足底按摩、美容等技术工种的,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后方能上岗。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持证上岗制度,不得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上述技术工种。 三、工作时间 (一)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____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___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___天。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四、工资待遇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包括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实行下列第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每月工资___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____元)。 2.计件(提成)工资。计件(提成)标准:_____(其中,试用期计件(提成)标准:________)。 3.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形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每月____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从事__________作业,可能产生________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_________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___次。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假期待遇。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开,并告知乙方。 (二)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的规定。 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二)合同到期前,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发放经济补偿金条件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发放经济补偿金。 (三)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四)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及时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 (五)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九、违约资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一)甲方在招聘乙方时,不得向乙方收取报名费、培训费、定金、保证金(物)、抵押金(物)等费用,不得扣押乙方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甲方如有违法违规收取上述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劳动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3.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4.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 的费用。 5.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1)加班工资;(2)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3)按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6.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7.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人员工本人账户。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8.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9.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月工资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10.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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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劳动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3.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4.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 的费用。 5.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1)加班工资;(2)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3)按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6.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7.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人员工本人账户。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8.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9.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月工资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10.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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