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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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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ⅰ部分

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及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指定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担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任命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工程师任务,并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提出姓名的当事人。
    (b)(i)“合同”指合同条件(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及其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中的其他文件。
    (ii)“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条或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补充。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与养护手册及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而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通知书”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协议(如果已签订)。
    (viii)“投标书附件”指合同条件中所附的投标书后的附件部分。
    (c)(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规定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规定(或根据第44条而延期)完成施工或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用的时间。
    (d)(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或经工程师和承包人另有协议的其他检验。这些检验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接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之前完成。
    (ii)“接收证书”指根据第48条规定签发的证书。
    (e)(i)“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完成工程实施及其缺陷修复而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ii)“保留金”指雇主根据第60.2款(a)规定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任何一个。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拟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工作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永久工程或其一部分的机械、仪表和类似装置。
    (v)“承包人设备”指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复工程内缺陷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各种器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成为或将成为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
    (vi)“区段”指合同内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部分。
    (vii)“现场”指由雇主提供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及在合同中可能具体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场所。
    (g)(i)“费用”指现场内外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全部正常开支,包括日常管理费和其他正当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提成。
    (ii)“天”指日历日。
    (iii)“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手写,打字或打印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 本合同条件的标题和旁注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旁注。

    解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 仅表示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1.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合同条款规定要由某人给出或发布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时,均应是书面的。并相应地采用“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任何这类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2.1 (a)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权力,但是,如果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规定,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前必须取得雇主的专门批准,则此要求应详细列入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中,进而认为,工程师所行使的权力都已取得了雇主必要的批准。
    (c)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所尽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
    2.2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指定,并对工程师负责。工程师代表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按第2.3款可能委托给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权力的委托
    2.3 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任何已授予工程师的责任与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以随时撤回这种委托。任何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写成书面文件,而且只有将文件副本送给雇主和承包人后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件,都和工程师发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
    (a)工程师代表由于疏忽未能对某一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不影响工程师对这一工作,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效力。
    (b)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问,他可将该疑问提交工程师,而工程师应对此函件内容做出确认,否定或更改。

    助理的任命
    2.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完成第2.2条款规定的工程师代表的任务。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向承包人通知上述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上述助理无权向承包人签发任何指令,除非此类指令对他们履行本身职责和保证他们能够按合同规定对材料、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他们任何人为了上述目的发出的任何指令都应认为是工程师代表已经给出的。

    书面指令
    2.5 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必是书面的。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发出任何口头指令,则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工程师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无论是在该指令执行之前或之后,都应认为是本款含义之内的指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就工程师的任一口头指令,向工程师提出确认,而工程师在7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定,则该指令应该视为是工程师的指令。

    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2.6 凡是合同要求工程师以下列方式行使职权时:
    (a)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c)确定价值;或
    (d)所采取的行动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时,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考虑各方面情况,公正地行使上述职权。任何上述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价值或采取行动,都可以按照67条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改。

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转让
    3.1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第1.5款规定,这种同意必须由雇主自行决定),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本合同中及名下的任何收益和利益转让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包人指定银行托管的属于工将属于承包人的任何款项;或
    (b)将承包人从其他有责任的当事各方取得减轻损失的补偿金的权力转让给其担保人(在担保人已经免除了承包人损失或债务的情况下)。

    分包
    4.1 承包人不得将整修工程分包出去。没有工程师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即使取得上述同意也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于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承包人应完全负责,并应视为承包人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
    但是,承包人在下述事项上,不必要求取得工程师的书面同意:
    (a)提供劳务;或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或
    (c)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合同已指名的分包人。

    分包人的义务转让
    4.2如果某一分包人已对承包人承担了工程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责任期限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时,则在该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根据雇主的要求,由雇主付手续费,向雇主转让分包人在超出缺陷责任期的剩余责任期限承担的义务而带来的利益。

合同文件

    语言和法律
    5.1 在合同条件第ⅱ部分中写明:
    (a)用以拟定该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以及
    (b)适用于该合同,并据此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是何国或何州的法律。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此解释和说明该合同的那种语言也应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中予以指定,作为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5.2 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应该认为是彼此互为解释的,但在出现含糊或互不一致的情况下,工程师应该向承包人发出有关指令,以便对此做出解释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的优先次序应依次如下:
    (1)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条件第1部分;
    (5)本合同条件第1部分;及
    (6)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文件。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6.1图纸应仅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免费提供两复印件给承包人。
    承包人需要更多的复印件时,应自费复制。除非为了本合同目的而需要外,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工程师的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交流。发给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时,承包人应将合同规定提供的所有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根据第7条规定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四份,同时对无法用复印机复制达到同等标准的资料提供一份可复制的副本。此外,工程师可以根据雇主的需要,书面要求承包人提供更多的这类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费用由雇主自理。

    一份图纸保存在现场
    6.2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在现场保存一份,以做便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委派的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工程进度干扰
    6.3工程师如果未在合理的时间发出进一步需要的图纸和指令,就有可能延误或干扰工程的计划和进度,则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该通知应包括所要求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进帐和时间,以及如果延误则有可能造成工程进度的拖延或干扰等详细说明。

    图纸延误和延误所造成的费用
    6.4 如果由于工程师未曾或未能按照第6.3款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按上条通知所要求的图纸或指令,而使承包人蒙受进度延误和(或)造成费用的增加,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要作出以下决定:
    (a)按照第44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延长工期;
    以及(b)在合同价格上增加的上述费用金额;并且要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承包人未能提交图纸
    6.5 如果工程师不能发出图纸或指令,其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提交按照合同规定应该提交的图纸、技术规范或其他文件,则工程在根据第6.4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该将承包人这种失误因素考虑在内。

    补充图纸和指令
    7.1 为使工程正确施工、完成及修复本工程内的缺陷,工程师应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按此执行,并受其约束。

    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
    7.2 合同明文规定由承包人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则承包人应将以下文件提交给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程度感到满意而需要的图纸、技术规范、计算书和其他资料;以及
    (b)已竣工的永久工程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及永久工程的竣工图纸、其详细程度应使雇主能够使用、维护、拆卸、重装及调整该永久工程。只有当上述使用维护手册与竣工图纸一起交出并经工程师批准,才能认为该工程已竣工,可按第48条进行接收。

    不受批准影响的责任
    7.3 工程师根据第7.2款规定所发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按合同应负的责任。

一般义务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8.1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要细心和勤奋的进行设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修复工程及修复工程任何缺陷,承包人应当提供上述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和其他物品,不论是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只要上述各项在合同内有规定或暗示的要求,皆应及时提供。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8.2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完全性完全负责。但是,承包人对不是他所制订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但合同中写明的或可能另有协议者除外)。如果合同明确规定部分永久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完全负责。

    合同协议书
    9.1 如果雇主有此要求,承包人应同意签定并履行合同协议书,其格式需按照本合同条件所附的格式,必要时可作修改。准备与完成合同协议书的费用同雇主承担。

    履约担保
    10.1如果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正常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担保证书提交给雇主。承包人向雇主提交担保证书时,应将此事通知工程师。担保证书应采用本合同条件附件中的格式或雇主和承包人双方同意的其他格式。提供担保的单位应由雇主批准。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执行本款时所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10.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要到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复工程中任何缺陷之后为止。根据第62.1款规定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即不应对此项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此担保证书应在上述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发出14天内归还给承包人。

    履约担保项下的索赔 
    10.3雇主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通知承包人说明有关此索赔要求所涉及承包人违约的性质。

    现场考察
    11.1 在承包人送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向承包人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状况的资料,但是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应该认为承包人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可得到的资料已经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并在投标前对以下几点已经自行查明(已考虑到费用和时间的实际可能):
    (a)现场的地形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状况;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实施和完成工程和修复工程内任何缺陷所需做的工作和材料的性质和范围;以及
    (d)进入现场的方法和承包人可能需要的住宿供应条件。总之应认为承包人对止述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及其所有情况必要的资料。
    应认为,承包人的投标书是以雇主已经备有的资料和他自己进行的所有上述考察和检查为依据的。

    投标书完备性
    12.1应认为承包人在投标前对自己的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费用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上述文件应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在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义务,以及需支付暂定金额的不可预见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该工程修复工程缺陷所必需的一切事物。

    不利的障碍或自然条件
    12.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现场气候条件的障碍或自然条件,而且承包人认为这些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的,则承包人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发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工程师收到该通知后如果认为该障碍或条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应作出以下决定:
    (a)承包人按照第44条规定可延长工期;以及
    (b)承包人因这种障碍或条件而不能造成的费用金额。该费用金额应加到合同价格上。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做出上述决定时,应该考虑工程师为此可能发给承包人可能已经采取的被工程师接受的合理而又恰当的措施。

    工程要符合合同要求
    13.1除非在法律上和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复工程内任何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对涉及或有关工程的任何事件(无论这些事件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所作的指令。承包人应只从工程师或者按照第2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各项指令。

    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
    14.1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格式和详细程度均符合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便工程师审定同意。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随时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有关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而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法的说明,以备工程师查阅。

    修订的工程进度计划
    14.2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根据第14.1款已经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拟定一份修订的工程进度计划,表明其对工程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的修改,以保证在竣工期内完成本工程。

    现金流动估算的提交
    14.3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的详细的现金流通估算表,以备工程师查阅。其后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提供修订的季度现金通估算表,承包人必须满足工程师的这一要求。

    不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
    14.4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或向其提供的总说明或现金流动估算,并取得工程师的同意,并不解除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负有的义务或责任。

    承包人的监督
    15.1在工程实施期间以及其后工程师认为必要的一段时间内,为使承包人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一名经工程师(该批准可随时撤回)有资格的授权代表,必须用其全部时间进行本工程的监督,此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是不同的 指令,或执照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承包人代表的,承包人在接到该撤回通知后,考虑下文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应尽快地将该代表调离本工程,以后也不再雇用该代表担任本工程任何职务,并同时委派另一名经工程师批准的代表接替了包人的雇员。
    16.1承包人应向现场提供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a)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进行正确工程监督的工长和领工。
    (b)为了保证承包人正确而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及非熟练工人。
    工程师有反对
    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那些由承包人提供的,但工程师认为是行为不轨或不能胜任工程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认为在现场工作不合格的人员,而且上述从本工程撤掉的人员,应尽快更换成称职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人员。

    放样
    17.1承包人应;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工作;
    (b)根据上述基准,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轴线的正确性负责;以及
    (c)提供与上述职责有关的所有必要的仪器、机具和人力。
    在本工程进展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如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轴线方面出现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人应自费纠正这些差错,直到工程师满意为止。如果这些差错是现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呈交雇主一份副本。工程师对任何放样,或任何轴线,或标高的核查,决不应负的责任。承包人应该仔细保护和保持一切水准点、龙门桩、浊桩和工程放样用的其他标志。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18.1本工程施工期间,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探孔取样或者进行勘探开挖,除非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含有这类工作的一个支付项目,或含有关于这类工作的暂定金额、否则此项要求应由工程师按第51条发出指令。

    安全、可靠和环境保护
    19.1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工程缺陷的整修过程中,承包人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取得现场工作权利的人员的安全,使现场(在承包人的管理下)和本工程(包括尚未完成或未被雇主占用)保持井然有序,以免使上述人员发生人身事故;
    (b)为了保护本工程,或为了保障公众与他民人的安全和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当工程中任何合法的主管机构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和维护全部照明、护栅、围栏、警告牌及看守;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承包人的操作方法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对人身的伤害或公众或 财产的伤害或妨碍。

    雇主的责任
    19.2如果雇主按照第31条的规定,自行雇用工人在现场工作,则雇主在进行这一工作时应该:
    (a)充分关注所有授权在现场工作的全体人员的安全;以及
    (b)使现场保持井然有序,以免对这些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如果按照第31条规定,雇主可在现场雇用其他承包人,则雇主应同样要求在现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注意安全和避免危险。

    工程的照管
    20.1从开工之日起,直到整个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和设备,此后,上述照管即交给雇主。但是:
    (a)如果工程师就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部分分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应立即停止对该工程区段或部分的照管,此时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雇主;以及
    (b)承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承担的尚未完成的本工程及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内的材料和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负责,直到根据第49条规定,将该未完成工程完工为止。
    20.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内的材料或设备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除第20.4款规定的风险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失或损坏,以便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规定和使工程师满意。为了履行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的义务,承包人在进行任何作业的过程中由他造成的对本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时,应自负其责。

    由于雇主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20.3由于第20.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风险造成的、或与其他风险合并造成的任何上述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该在工程师要求时或其范围内修补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按照第52条规定,决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在若干种风险合并造成损失或损坏的情况下,任何上述决定都应考虑承包人和雇主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雇主的风险
    20.4雇主的风险包括: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或有放射性的有毒炸药、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质引起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引起的压力波;
    (e)暴乱、骚动或混乱,但纯系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雇用人员由本工程施工引起的骚动混乱除外;
    (f)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和部分确因雇主使用或占用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本工程设计不当引起的损失或损坏,但承包人提供的或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任何部分除外;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可能预见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的任何一种自然力的作用。

    工程和承包人装备的保险
    21.1 第20条规定的承包人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不受限制的条件下,承包人应:
    (a)给本工程、连同用于工程内材料和设备进行保险,达到全部重置成本;
    (b)另加上述重围成本15%的附加费,或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可能规定的附加费用,以补偿包括业务费、工程任何部分拆除和运走及碎料清除费用在内的损失或损害修复的任何附加费用和其连带费用;
    (c)给承包人已经运到现场的承包人设备和其他物品保险,保险金额足以供其在现场的重置。

    保险范围
    第21.1款的(a)和(b)两项中的保险应该是承包人和雇主的联合名义保险,并应包括:
    (a)给雇主和承包人保险除第21.4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产生的一切损失或损坏,时间应从在现场开始施工起到给本工程或某一区段或基某一部分(根据具体情况)签发相应的交接证书之日止,以及
    (b)由承包人负责的;
    (i)在缺陷责任期间,对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由于某一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以及
    (ii)在承包人为履行第49和50条规定的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所蒙受的损失或损坏。

    对未能收回金额的责任
    21.4 在第21.1款中,保险公司不负责包括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后的核废物、或有放射性的有毒炸药、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质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飞行装置起的压力波。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22.1 除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承包人应保障雇主免予承担下述原因产生的全部损失或索赔:
    (a)任何人员死亡或致伤;或
    (b)上述人员的作废或财产的损害是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修复工程中任何缺陷的过程中发生或引起的,并应保障雇主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挥费及其他开支,但按第22.2款所限定的情况属于例外。
 
    例外
    22.2 在第22.1款中所指的“例外”是:
    (a)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用的土地;
    (b)雇主在任何土地之上、之下、之内或越过其间实施本工程或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权利;
    (c)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或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d)由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人所雇用的人员或其他承包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人员作废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挥费及其他费用,或当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对伤害或损坏负有部分责任时,公正而合理地按雇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人对上述伤害或损坏应负的不同 程度的责任而确定的上述伤害或损坏的相应部分。

    由雇主赔偿
    22.3 雇主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第22.2款所述的例外情况中所规定的有关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挥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方保险
    (包括雇主的财产)
    23.1 在第22条规定的承包人和雇主助义务和责任不受约束的条件下,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雇主联合名义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任何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伤害,或任何人(非第24条所规定的)的死亡或致伤所负的责任进行保险,但第22.2款中(a)(b)t (c)项所限定的情况例外最低保险额
    23.2上述保险至少是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金额。

    相互责任
    23.3 保险单应包括相互责任条款,使该保险适用于被分别保险的承包人和雇主。

    工人事故或致伤
    24.1 雇主对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任何伤害或补偿支付不负责任,除非事故或致伤是由于雇主、其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承包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雇主不承担除上述应由雇主负责以外的一切伤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工人事故的保险
    24.2 承包人应对他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上述责任进行保险,并应对本工程中雇用的任何人员的全部期间持续地进行上行保险,并应对本工程中雇用的任何人员的全部期间持续地进行上述人员的责任进行了保险,使雇主根据保险单得到保障,则本款前述的承包人的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时,承包人应要求上述分包人向雇主出示此项保险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保险的证明和条款
    25.1 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向雇主提供证明,证明合同规定的保险已经生效,并在开工之日后的84天之内向雇主提供保险单。承包人向雇主提供这种证明和保险单时应将此情况通知工程师。这种保险单必须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同意的总的保险条件相一致,承包人应与承保人一起负责使其根据雇主认可的保险条件所投的所有保险生效。

    完备的保险额
    25.2 承包人应通知承保人有关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方面的改变,始终使保险额符合合同条件的要求,以及在必要时应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险单和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对承包人未办保险的补救办法
    25.3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办理所需的任何保险并保持有效,或未能在第25.2款规定的期限内向雇主提交各项保险单,则在此种情况下,雇主可以对上述各项投保且保持其生效,并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金,并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可能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所付的上述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承包人收上述费用。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25.4 如果承包人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护另一方不受由于此类失误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遵守法令、规章
    26.1 承包人应在各个方面,包括发出一切通知和支付所有费用,遵守下列规定:
    (a)国家或州的任何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或任何条例、或涉及本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工程中任何缺陷的修补的任何当地或其他当局的地方法规;以及
    (b)产权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任何影响的公共团体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而且承包人应保证雇主免于承接由于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但雇主应负责取得为了施工所需的任何规划、分区规划或其他类似的许可,并且应该根据第22.3款规定对承包人给以补偿。
    27.1 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等,就雇主和承包人之间而言,应认为是属于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 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些物品,并且一但发现这些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执行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令。如果因执行这些指令使承包人的工期受到延误或引起费用增加,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
    (a)按照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以延长工期;以及
    (b)应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这部分费用款额,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呈送雇主一份副本。

    专利权
    28.1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本工程所用的或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承包人的装备、材料或设备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商标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与诉讼费用,并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凡是因遵守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规范而引起的这种违反例外

    矿区使用费
    28.2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获得本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各种材料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费(如果有)。

    对交通和财产的干扰
    29.1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所需的一切作业,在进行时均不应对下列方面有必要的和不适当的干扰:
    (a)公众的方便:或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的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出、使用或占用。
    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挥费及其他费用避免道路损坏
    30.1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破坏或损伤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从而使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或临时工程在运进或运出现场时所出现的任何此类特殊交通运输尽可能合理地受到限制,使上述道路和桥梁不致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损坏和损伤。

    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30.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通向现场的路线上,承包人应负责加固任何桥梁,或改善任何道路,并支付其费用,以便利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承包人应该使雇主不承担因这种运输造成的任何道路或桥梁损坏的一切索赔,包括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类索赔,并应该协商和支付纯粹因为此类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
    30.3 尽管有第30.1款规定,如果在通向现场的路线上或进场有关的路线上因运输材料或设备引起任何桥梁或道路的损坏,承包人在得知这类损坏后,或收到有权索取这种索赔的主管机构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给雇主一份副本。凡根据任何法律和规章,要求材料或设备的承运人赔偿道路主管机构的损害,则雇主对与此有关的任何诉讼费、指控或其他费用不负责任。如果没有上述法律规定,雇主应该通过协商解决,并支付所有应付的费用,并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索赔的全部或一部分实属承包人未能遵守和履行第30.1款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所造成的,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对确属此类失误的该部分费用应由承包人偿还雇主,而且可以由雇主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雇主一份副本。如果需要通过谈判解决时,雇主应通知承包人,凡应由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给雇主一份副本。如果需要通过谈判解决时,雇主应通知承包人,凡应由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雇主应与承包人协商之后再达成此项解决协议。
 
    水运
    30.4 在工程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的情况时,本条上“运输工具”一词的含意包括船舶,因而本条中上述各款的规定同样有效。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机会
    31.1 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向下列人员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
    (a)雇主所雇用的其他承包人和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在现场或现场附近实施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为了实施雇主可能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或附属于本工程的合同而雇用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人。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便利
    31.2根据第31.1款的规定,如果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承包人应该:
    (a)供其他承包人、雇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或
    (b)允许上述人员使用现场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设备;或
    (c) 为上述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
    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
    32.1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将任何承包人设备和多余材料妥善处置和贮存,并将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33.1 在签发交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交接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一切承包人的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整个现场和工程的整洁,达到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但是,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缺陷责任履行各项义务所需的材料、承包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

劳务

    职员和工人的雇用
    3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一切从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和工人的雇用,以及负责支付上述人员的劳务、住房、膳食与交通费用。

    劳务和承包人装备的统计表
    35.1 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统计表的格式和其间隔时间应符合工程师的要求,写明承包人在现场雇用的职员和各种等级的工人人数,以及工程师要求的有关承包人设备的资料。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
    36.1 一切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均应该是:
    (a)为合同所规定的相应类级,并符合工程师指令要求;以及
    (b)随时按工程师的要求,在制造、装备或准备地点、或在现场,若在合同中可能规定的其他地点或若干地点,或在上述所有地点或其中任何地点进行检验。
    为了对任何材料或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和检验,承包人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库房、仪器、并应在材料用于本工程之前,提供材料样品,按照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

    样品费用
    36.2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则进行任何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a)在合同中明确指明的或规定的;或
    (b)在合同中已特别指出的(仅限于一项荷载试验或一项旨在确认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的工程的设计是否达到预定目的的检验)并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标书中报价或便于报价的。

    未规定的检验费用
    36.4 如果工程师所要求做的任何检验为:
    (a)合同未曾指明或规定的;或
    (b)(在上款所述情况下)没有特别指出的;或
    (c)(虽已指明或规定)工程师所要求做的检验是在被检验材料或设备的制造、装配、准备地点以外的任何其他地点去进行。
    如果在上述任一情况下所要求的检验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没有符合合同规定和使工程师满意,则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是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则应按第36.5款的规定处理。

    未规定的检验由工程师决定
    36.5 根据第36.4款的规定,凡该款适用之处,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的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b)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费用款额,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作业的检验
    37.1 工程师及授权的任何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均应能够进入现场,以及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和设备的所有车间或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有权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检查和检验
    37.2 在材料和设备制造、装配或准备过程中,工程师有权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果材料和设备在不属于承包 人的车间或场所制造、装配或准备,则承包人应使工程师获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上述检查或检验。上述检查或检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检查和检验日期
    37.3 承包人应该同工程师商定检查或检验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日期和地点。工程师至少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关于他将执行检查或参加检验的意向。如果工程师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未能在商定的日期出席,则在工程师没有另外发出指令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进行检验,而且应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检验数据的正式证明的副本。如果工程师没有参加检验,他应承认上述检验数据为准确的读数。

    拒收
    37.4 如果未能准备好在第37.3款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材料或设备的检查或检验,或工程师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并将此情况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工程师拒收的原因。承包人应立即修补缺陷,或保证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工程师要求在同样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造成的全部费用由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然后由雇主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独立的检验
    37.5 工程师可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人进行。按照第2.4款的规定,任何此类委托应该是有效的,为此该独立检验人应该视为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应将这种委派的通知书(在14天前),交给承包人。

    覆盖前的工程
    38.1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可掩蔽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或测量,以及将本工程任一部分修筑在基础上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立即参加上述工程的检查和量测,或基础的检查,并且不得无故拖延(除非工程师认为没有必要检查,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外)。

    剥开和开孔
    38.2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任何时候发出的指令,剥开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在其内部或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已经根据第38.1款要求已予覆盖或振荡,并经查明,其施工被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以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并应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然后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呈交对下述事项给雇主一份副本。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39.1 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述事项发出指令
    (a)根据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几次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 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
    (b)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以及
    (e)尽管先前已经对其进行过任何检验或已在预期中支付,但工程师认为由于: 
    (i)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
    (ii)承包人的设计或承包人负责的设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予以拆除,并彻底地重新施工。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违约
    39.2 如果承包人一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如果在指令中没有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指令而违约,则雇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助全部费用,由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应由雇主向承包人收回,或由雇主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

暂时停工

    工程的暂时停工
    40.1 一旦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按照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的保护本工程或工程师认为必要的任何工程部分,并保障其安全。除了下述暂时停工外,其他情况下应按第40.2款办理: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b)由于承包人一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承包人应对其负责的必要的暂时停工;
    (c)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
    (d)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了本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不包括工程师或雇主的任何行为或失误所引起的,或第20.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风险而引起的)。

    暂时停工后工程师的决定
    40.2 凡经40.1款的情况并按照该款的情况并按照该款的规定执行时,工程师应在与雇主承包人适当协商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权力;
    (b)将由于此类暂时停工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额加到合同价格上。
    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

    暂时停工持续84天以上
    40.3 如果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暂停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并且在自暂时停工之日起的84天以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如果此种暂时停工不属于第40.1款的(a)、(b)、(c)或(d)所规定的情况,则承包人可向工程师书面通知:要求自接到该通知后28天内准许对已经暂停的工程或本工程任何部分继续施工。如果上述时间内未得到批准复工,是承包人可以(但非必须如此)决定对此暂停作出如下选择,即把仅影响本工程一部分的停工按照第51条规定将该部分工程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工程师,或者,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可根据第69.1款的规定将此暂停视为雇主违约事件,并根据合同终止其被雇用,此时应执行第69.2和69.3款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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