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
第一条 为推动银行信贷资金结构的合理调整,引导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流动,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和贷款难的矛盾,促进我市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特制订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贷款资金。由市财政安排1.5亿元专项资金专储于绍兴银行支行,绍兴银行支行按1:2的比例安排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并单列计账。每半年按日均贷款余额同比调整存款额。
第三条 贷款原则。坚持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坚持面向中小企业择优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贷款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银行自行控制风险,政府予以适当扶持。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专项贷款面向本市各种所有制工业、服务业中小企业,主要解决其小额、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支柱产业配套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社区服务型企业以及成长性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识型、特色型中小企业。贷款对象的基本条件是:
(一)总资产规模原则上一般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服务业中小企业;
(二)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原应付到期贷款和利息已清偿;
(三)企业纳税、融资、经营等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会计信息真实;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六)在绍兴银行支行设有帐户。
第五条 贷款额度。单个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掌握在不超过200万元,个别确需的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贷款方式。在经信局内设立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推介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推介办”),“推介办”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及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乡镇、街道主要负责接受企业贷款申请以及指导企业填写申请表等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企业申请表财务数据的初审;市经信局主要负责相关资料的初审和企业推荐工作;市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企业贷款的指导和监管工作;绍兴银行支行为承办银行,接受“推介办”的推荐,经复查审核后择优放贷,并负责贷款后的监督和到期贷款的回收。
第八条 操作程序。企业向“推介办”提出贷款申请,“推介办”对申请贷款企业的信用、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发展趋势、资金需求等进行初审后及时推荐给承办银行。承办银行再审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及时放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推介办”。“推介办”再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贷款的企业。
第九条 风险责任。专项贷款原则上为信用贷款。承办银行应建立健全严格的审贷及贷款期间的监督管理制度,并自行承担贷款风险,在放贷率达到60%的前提下,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确定,贷款本金损失部分最高补助比例为50%,单笔最高限额为50万元,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利息损失部分按照贷款本金损失补助额给予减半补助。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收取利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X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市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试行)》(虞政办发〔XX〕18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绍兴银行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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