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建设实施办法
附属小学师德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全面提高教师素质,树立我校新时期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加强师德建设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临沭县教师“十条禁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进一步健全完善师德建设的内容、要求、途径、办法等,推动我校师德建设更加贴近实际、贴近教师、贴近学生,使师德建设更加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我校师德建设的成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本校全体教干教师。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积极主动地学习政治理论,努力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和思想,不参加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与活动。
第六条 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远离邪教,远离黄、赌、毒,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第七条 注重言传身教,以身作则。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甘为人梯,乐于奉献,以无私的敬业精神、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尚的道德情操为学生树立楷模。
第八条 关爱每一名学生,关心每一名学生的成长进步,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注重教育教学方法,实行因材施教,不以简单、冷漠、粗暴的态度对待学生。不侮辱、讥讽、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业有困难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爱,以正确合适的方式引导学困生进步。
第九条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努力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学生的侵蚀和影响。结合教育教学工作,深入了解学生思想、生活和学习情况,主动热情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学科教学规范”。充分备课,认真讲课,热情答疑,及时反思,按时改作,力求“轻负担高质量”。不以牺牲学生身心健康为代价的加班加点和“题海”战术来提高学业成绩,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十一条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实现专业自主发展。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努力形成自身教学特色。
第十二条 保持严谨的治学精神和科学态度,积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不抄袭、剽窃他人的创作及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增强集体主义观念,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和形象。
第十四条 正确处理与同事的关系。业务上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第十五条 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不参与经商、办厂、炒股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尊重家长,主动与家长联系沟通,虚心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条 淡泊名利,志存高远,廉洁从教,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不从事有偿家教,不参与违规办班,不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不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不以教谋私,不向学生索取财物,不收受家长的礼金、礼券和礼品。
第十八条 生活方式健康,仪表端庄大方,衣饰整洁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参与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不出入有损教师形象的场所。注重锻炼身体,保持良好心态。校园内不打牌、搓麻将。
第三章 途径和方法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以附小校长为组长,附小副校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主任为成员的进修学校附小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制度的制定、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师德建设制度,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广大教职工要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纯洁教师队伍。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党员及优秀教师在师德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引领作用,开展师德大讨论及师德建设专题研究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科学制定师德建设实施方案,教师对自己的师德现状予以冷静分析,及时排查存在的师德问题,适时采取有效对策,不断提高自身师德修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教师自我教育的功能。不断创新师德教育载体,积极开展“自重、自省、自律”教育,将提升师德转化为教职工的自觉行动。
第二十四条 深入开展师德模范评选工作,大力宣传、表彰、奖励师德先进个人和师德标兵。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教师师德个人档案,完善师德考核办法,定期对教师师德状况作动态分析,创新师德建设的载体、途径和方法。
第二十六条 实行教职工师德承诺制度,设立师德监督电话和信箱,接受学生和家长的投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师德评价机制,采用教师自评互评、学校评、家长评相结合的办法,把评价结果运用于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分配、评优评先、聘用晋级等工作中。
第四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对师德优良的教师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与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学校及县以上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的;
(二)得到广大师生及社会一致好评的;
(三)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贡献的;
(四)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成为楷模的;
(五)其他需要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可直接定位优秀:
(1)见义勇为、奋不顾身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社会好评,并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或认可的。
(2)师德高尚,当年被评为校级以上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或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含享受综合表彰待遇的其他称号)。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由学校予以惩戒:
(1)宣扬封建迷信、歪理邪说,散布反动言论,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出现其他歧视、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3)从事有偿家教或有偿校外教学、培训、辅导等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4)对工作敷衍推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5)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商品和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经查实的;
(6)组织、参与或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经查实的;
(7)擅自停课、缺课或脱离工作岗位,经教育不改的;
(8)工作日饮酒,上班时间打牌、炒股、玩游戏(包括利用电脑)或做其他与教学无关的事,经教育不改的;
(9) 参与赌博、酗酒等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10)拉帮结伙,拨弄是非,造谣生事影响团结的;
(11)伪造假证件,剽窃他人教科研成果用于论文发表或评选,经查属实的;
(1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对教师个人的惩戒方式:撤销荣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高职低聘、限期不得晋升高一级职务、解除聘用合同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期末对教师师德情况进行考查,对师德问题突出的个人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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